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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二]贼杀人,及与谋者,皆弃市;未杀,黥为城旦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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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三]贼杀人、斗而杀人,弃市。其过失及戏而杀人,赎死;伤人,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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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四]子牧杀父母,殴詈泰父母、父母、叚(假)大母、主母、后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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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一]完全与“父母殴笞子”律目契合;[简二]与“贼杀人”律目大体亦契合。此属一种类型,取首句数字以题名。[简三]的情况稍复杂些。首先,如按取首简数字以题篇之通例,[简二]、[简三]律条称谓恐近似,律目中的“贼杀人”、“贼杀伤人”,可能就是这种现象的反映。“贼杀人”的文字见诸[简二]、[简三],“伤人”不见于其中。或许,如整理人员所言,“伤”字或为衍文。只是《二年律令·贼律》中有“贼伤人”条文,“贼伤人及自贼伤以避事者,皆黥为城旦舂”[17],则律目中的“贼杀伤人”之“贼伤人”可能亦有所指。其次,律目中的逆序插入的“戏杀人”,似源自[简三]的后半部分,系取句中关键字题名。那么,“一条律文,两个律目”该如何解释呢?笔者猜测原因可能有二:[简三]律文有所改变,故杀、斗杀与过失杀、戏杀律文析分,如《唐律疏议》般将杀伤人分为故、戏及过失三种情形并列;书手抄写《二年律令》时将两条独立律文合而为一似亦有可能[18],今所见毕竟为抄本而非朝廷正式文本。[简四]情况更为特殊,似仅此一例,“父母告子”律目可能对应此律文,可能是取律文关键字为题名。总之,从古人题汉律目简的情况看,那些可找到对应律文的律目,其题名多数如[简一]、[简二],多取自首句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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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目命名如此,律条文称引省称亦如此。援引律文固然有多种方式[19],但使用代称也是很普遍的。试看《二年律令·亡律》中的“匿罪人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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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五]取(娶)人妻及亡人以为妻,及为亡人妻,取(娶)及所取(娶),为谋(媒)者,智(知)其请(情),皆黥以为城旦舂。其真罪重,以匿罪人律论。弗智(知)者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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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简五]中的“匿罪人律”,确实有不知所云之感觉。不过,反复阅读相关律文的话,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原来,这里所说的“匿罪人律”,并非说有此律篇存在,而是针对“匿罪人律”条文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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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六]匿罪人,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与同罪。其所匿未去而告之,除。诸舍匿罪人,罪人自出,若先自告,罪减,亦减舍匿者罪。[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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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匿罪人律”,仅是取律文首句数字为题,作为此律条的代称而已。不仅如此,通常所说的“证不言情律”,也是律条名而非律篇名。试看《二年律令·具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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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七]证不言请(情),以出入罪人者,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以其所出入罪反罪之。狱未鞫而更言请(情)者,除。吏谨先以辨告证。[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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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文大意是说,一旦证人证词不实、有诬告的话,依据诬告他人罪行的轻重进行惩处:如陷他人于死罪,证人将受黥城旦舂刑;如是它罪,即诬告他人什么罪,自己要受相应惩罚,亦即简文中所说的“它各以其所出入罪反罪之”。之所以要在鞫狱前向证人宣示,仍然是源于律文的规定:“吏谨先以辨告证”,以防止诬告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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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及《奏谳书》中所谓的律篇名,如“私自叚(假)律”、“舍亡人律”、“蛮夷律”、“儋乏不斗律”[23],等等,从所见对应的律条文看,均是取律文首句数字以为题名,作为律条省称(亦即章题)出现罢了,并非律篇名是可以断言的;整理小组纠正早期发掘报告中的提法,亦即误以律条名称为律篇名,也从侧面印证了这一论断。从某种情况而言,使用律条简称或律条名,凸显了律文之间的关联性,也使律文显得简练一些。毕竟,当律文中涉及其他律条时,重复性抄录似乎并无必要,用其简称自然是选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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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二年律令·亡律》所见“奴婢律”,较之以上诸例,情况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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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八]奴婢为善而主欲免者,许之,奴命曰私属,婢为庶人,皆复使及筭(算),事之如奴婢。主死若有罪,以私属为庶人,刑者以为隐官。所免不善,身免者得复入奴婢之。其亡,有它罪,以奴婢律论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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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所见“奴婢律”,如整理小组所言,指有关奴婢的律文,而非特指某一条文:《二年律令》中关于奴婢犯罪的条文有多条,如奴婢贼伤主人及主父母妻子、奴婢殴庶人以上等。此类情况,即“以奴婢律论”、“以匿罪人律论”等,或被学者概括为“以某某律论”,从立法技术角度讲,“具有避免文烦、简约律文、扩充罪状的功能”,因此一直为后世所沿用[25]。《二年律令》中的“购如律”、“赎如律”、“赏如律”等,似也有如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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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在律名与律条文对应的情况下,判定所谓“某某律”并非律篇名,只是对此不宜绝对化。睡虎地秦简中的“齎律”或“以齎律论”,情况类似,很容易将之视为律条名而非律篇名。睡虎地七七号墓汉律令简中有《齎律》篇名[26],如逆推秦律中所见“齎律”或“以齎律论”,则或许如整理小组及彭浩所言其为律篇名[27],只是仍缺乏直接证据。由此可知:判定“某某律”究竟是不是律篇名,不能一概而论,有证据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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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目及律文命名如此,即取首句数字以题名,那么,睡虎地《秦律杂抄》中的部分“篇题”,亦即通常被学术界所惯称的律篇名,实际情况又是如何呢?先看以下诸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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