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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简五]中的“匿罪人律”,确实有不知所云之感觉。不过,反复阅读相关律文的话,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原来,这里所说的“匿罪人律”,并非说有此律篇存在,而是针对“匿罪人律”条文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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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六]匿罪人,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与同罪。其所匿未去而告之,除。诸舍匿罪人,罪人自出,若先自告,罪减,亦减舍匿者罪。[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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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匿罪人律”,仅是取律文首句数字为题,作为此律条的代称而已。不仅如此,通常所说的“证不言情律”,也是律条名而非律篇名。试看《二年律令·具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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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七]证不言请(情),以出入罪人者,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以其所出入罪反罪之。狱未鞫而更言请(情)者,除。吏谨先以辨告证。[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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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文大意是说,一旦证人证词不实、有诬告的话,依据诬告他人罪行的轻重进行惩处:如陷他人于死罪,证人将受黥城旦舂刑;如是它罪,即诬告他人什么罪,自己要受相应惩罚,亦即简文中所说的“它各以其所出入罪反罪之”。之所以要在鞫狱前向证人宣示,仍然是源于律文的规定:“吏谨先以辨告证”,以防止诬告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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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及《奏谳书》中所谓的律篇名,如“私自叚(假)律”、“舍亡人律”、“蛮夷律”、“儋乏不斗律”[23],等等,从所见对应的律条文看,均是取律文首句数字以为题名,作为律条省称(亦即章题)出现罢了,并非律篇名是可以断言的;整理小组纠正早期发掘报告中的提法,亦即误以律条名称为律篇名,也从侧面印证了这一论断。从某种情况而言,使用律条简称或律条名,凸显了律文之间的关联性,也使律文显得简练一些。毕竟,当律文中涉及其他律条时,重复性抄录似乎并无必要,用其简称自然是选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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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二年律令·亡律》所见“奴婢律”,较之以上诸例,情况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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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八]奴婢为善而主欲免者,许之,奴命曰私属,婢为庶人,皆复使及筭(算),事之如奴婢。主死若有罪,以私属为庶人,刑者以为隐官。所免不善,身免者得复入奴婢之。其亡,有它罪,以奴婢律论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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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所见“奴婢律”,如整理小组所言,指有关奴婢的律文,而非特指某一条文:《二年律令》中关于奴婢犯罪的条文有多条,如奴婢贼伤主人及主父母妻子、奴婢殴庶人以上等。此类情况,即“以奴婢律论”、“以匿罪人律论”等,或被学者概括为“以某某律论”,从立法技术角度讲,“具有避免文烦、简约律文、扩充罪状的功能”,因此一直为后世所沿用[25]。《二年律令》中的“购如律”、“赎如律”、“赏如律”等,似也有如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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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在律名与律条文对应的情况下,判定所谓“某某律”并非律篇名,只是对此不宜绝对化。睡虎地秦简中的“齎律”或“以齎律论”,情况类似,很容易将之视为律条名而非律篇名。睡虎地七七号墓汉律令简中有《齎律》篇名[26],如逆推秦律中所见“齎律”或“以齎律论”,则或许如整理小组及彭浩所言其为律篇名[27],只是仍缺乏直接证据。由此可知:判定“某某律”究竟是不是律篇名,不能一概而论,有证据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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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目及律文命名如此,即取首句数字以题名,那么,睡虎地《秦律杂抄》中的部分“篇题”,亦即通常被学术界所惯称的律篇名,实际情况又是如何呢?先看以下诸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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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九]游士在,亡符,居县赀一甲;卒岁,责之。·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游士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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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十]当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审,皆耐为侯(候)。使其弟子赢律,及治(笞)之,赀一甲;决革,二甲。除弟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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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十一]臧(藏)皮革橐(蠹)突,赀啬夫一甲,令、丞一盾。·臧(藏)律。[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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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九]、[简十]、[简十一]三个所谓的律篇目,即“游士律”、“除弟子律”及“臧(藏)律”,其共同特征是取律文前几字为题。虽说篇题、章题多取首句数字为题名,但大题或篇题要具有包容性,指代对象或内容要具有广泛性,小题或章题显然不具备。譬如,贼律作为律篇名,固然包括贼杀等具体行为,但就“贼”的内涵来说,如张斐所言,“无变斩击谓之贼”[29];告律作为律篇名,包括多种“告”的行为,如自告、诬告、他告,涉及不同的行为对象,篇题、章题之内容所指,区分显然是很明白的。虽无直接证据证明它们是律条名,但从其命名特征来看更像是律条名。从一个旁证间接看《秦律杂抄》中部分律篇名,似乎也能深化我们对它们性质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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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十二]任法(废)官者为吏,赀二甲。·有兴,除守啬夫、叚(假)佐居守者,上造以上不从令,赀二甲。·除士吏、发弩啬夫不如律,及发弩射不中,尉赀二甲。·发弩啬夫射不中,赀二甲,免,啬夫任之。·驾驺除四岁,不能驾御,赀教者一盾;免,赏(偿)四岁繇(徭)戍。除吏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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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后缀有“除吏律”,故被视为秦律篇名。问题在于,如其果真是律篇名的话,秦律关于官吏任免的律篇,将会有三种之多:“除弟子律”、“除吏律”及“置吏律”。虽然对秦时立法水平尚无较清晰的认识,但这难免让人怀疑:秦律果真存在性质类似或内容相近的律篇?从睡虎地秦简、岳麓秦简及张家山汉简来看,“置吏律”作为官吏任免的律篇从秦至汉初一直都存在;“除弟子律”、“除吏律”却是仅此一见。从证据上,将它们视为律篇名显得薄弱些。如将学者质疑的“公车司马猎律”剔除在外[31],《秦律杂抄》中可能律篇名仅有捕盗律、戍律(符合学者所论的律文称引方式,直接点出篇名)及傅律(缀于文末。《二年律令》中有“傅律”,或是承秦律而来);至于“中劳律”、“牛羊课”、“傅律”、“敦(屯)表律”,如同“游士律”、“臧(藏)律”、“除弟子律”、“除吏律”,是否真是律篇名,需要更多的证据,当下似不宜断言它们就是秦律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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