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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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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徐世虹:《秦汉法律的编纂》,韩国古中世史学会主办“古代中国的国家资源运用及其原理”国际学术会议论文,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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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云梦县博物馆:《湖北云梦睡虎地M77发掘简报》,《江汉考古》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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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整理小组最初提出“齎律”为律篇名的观点,彭浩又详加论证。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44页;彭浩《睡虎地秦简“王室祠”与〈齎律〉考辨》,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编《简帛(第一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第243~248页。按: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认为“齎”读为“资”,若将此字简化为“赍”,与其意思不符,故仍保留原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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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80、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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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晋书》卷三〇《刑法志》,第9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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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除吏律”中律文间多有“·”符号,可能是作分条分段的标识出现。律条间是否衔接,似还不能下结论。各条大体上与“除吏”相关,但每条(或段)内容似各有侧重。私意以为它们起先可能并不是接续书写的,似乎是分条书写而被抄汇成这个样子的。“除吏律”可能因“·除士吏”句而得名,但能否概括其他条文也就不得而知了。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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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林清源:《简牍帛书标题格式研究》,第125~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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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王伟:《秦律十八种〈徭律〉应析出一条〈兴律〉说》,《文物》2005年第10期;李力:《秦律十八种〈徭律〉析出〈兴律〉说质疑》,《中国文字》2007年第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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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陈伟:《“奔警律”小考》,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36,200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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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陈松长:《睡虎地秦简“关市律”辨正》,《史学集刊》2010年第4期。按: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及日本学者冨谷至注意到《二年律令·金布律》的部分条文,在睡虎地秦简中载入《关市》。对此现象,受限于材料而未能给出解释。参见冨谷至《江陵张家山二四七号墓出土竹简——特别是关于〈二年律令〉》,李力译,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2008)》,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第307~3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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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龙岗秦简残断严重、难以通读,整理者认为以“厩苑”为中心,参见中国文物研究所、湖北省考古文物研究所编《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第4~7页;如参照张家山汉简所载可知,其中可能也存在《盗律》条文,参见张忠炜《读〈奏谳书〉“春秋案例”三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三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第241~2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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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张家山两座汉墓出土大批竹简》,《文物》1992年第9期;彭浩:《湖北江陵出土西汉简牍概说》,大庭脩编《汉简研究的现状与展望》,关西大学出版部,1993,第171~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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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徐世虹:《近年来〈二年律令〉与秦汉法律体系研究述评》,载《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三辑,第232~2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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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尉律”之文,见于《汉书·艺文志》、《说文解字》,张家山汉简《史律》中亦载其文。一律两属的可能性似不大,私意认为“尉律”非律名,而是律文再汇编之名。换言之,基于各部门或地区实际使用之便,对律、令进行再分类编纂而得名,如廷尉挈令、御史挈令、北边挈令,并非重起炉灶而颁行一新律令。对此,有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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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云梦县博物馆:《湖北云梦睡虎地M77发掘简报》,《江汉考古》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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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秩序中的汉唐政治与社会 任官文书的颁给与唐代地方政务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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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后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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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行政制度的发展史上,唐代的行政制度具有承前启后的地位。唐代的律、令、格、式以及总结唐前期政治体制的《大唐六典》,是唐代行政制度独特历史地位的体现。从行政体制上看,完备于唐代的尚书六部体制,历宋、辽、金、元而一直行用至明、清时期。从政务运行机制看,唐代高度发达和细密规范的文书行政的建立,依托于律、令、格、式的分工明确、环节紧凑、责任清晰的行政层级的设置,更是奠定了中国帝制后半期国家政务运行的技术基础。以往有关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的研究,主要侧重的是行政体制。而从政务运行机制的角度来探讨政治制度及其变迁,是近年来唐宋史学界的一个重要研究取向。拙著《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齐鲁书社,2004年),主要从中央层面探讨唐代政务运行机制及其变迁,对唐代地方和基层政务运行机制几乎没有涉及。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唐代行政制度的整体把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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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唐代地方政务运行机制的深入研究,将有助于进一步探寻中央和地方的政务关系,更全面地把握唐代行政制度的特征。要研究唐代地方政务运行机制,在文献材料方面的突破点,主要依靠敦煌、吐鲁番出土其时实际行用的公文书,以及规范唐代政务运行的各种具体法令。笔者曾撰文指出,《天圣令》的发现、整理和刊布[2],对于唐代政务运行机制的研究来说,有着重要的史料价值。《天圣令》及其所附唐令,某种程度上在传世的编撰史料和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档案文献之间,架起了会通相关史料的津梁。如果仅仅依据“以令式分入六司”编撰而成的《唐六典》来串联零散的出土档案文献,国家政务尤其是对于地方和基层政务来说,运行中的一些具体环节和程序,是无法复原的。而在《天圣令》所依托唐令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于一些以往较少关注或泛泛而论的问题,探讨的深度和细节性将有很大的改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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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唐代官员选任与地方政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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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地方政务,总体上可以按照尚书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分工而划分为六大部分,实际上其涉及内容非常广泛,包罗万象。所以对唐代地方政务运行机制的研究,必须从一些具体的方面入手,才能获得切实的了解和认知。本文将与官员选任相关的公文,包括各种省符和告身的颁给,纳入到唐代地方政务运行机制的研究之中,就是这种思考的一个初步尝试。选题的思路,主要来源于对《天圣令》的研读。论证的展开,则主要建立在吐鲁番出土告身及相关文书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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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身是尚书吏部或兵部签署的颁给各种身份官员的任官凭证。《通典·选举三》记唐代铨选经过门下“过官”之后的程序为:“既审,然后上闻,主者受旨而奉行焉。各给以符,而印其上,谓之告身。其文曰尚书吏部告身之印。自出身之人,至于公卿,皆给之。武官,则受于兵部。”[4]所谓“自出身之人,至于公卿”,包括职事官中的流内官和流外官以及散官、卫官、勋官在内的每一位官员,还包括爵位、内外命妇、赠官等政治身份。自告身的签署、抄写至告身颁发到受官者手中,这是唐代国家政务的一个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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