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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740 告身的签署和抄写,都是在尚书吏部或兵部完成的,而且要在吏部或兵部加盖告身专用印。其事属于中央政务的范畴。那么,告身的付送、颁给是否涉及地方政务呢?根据唐代的籍帐制度,除了皇族及官奴婢、僧尼道士女冠等特殊人群之外,每个人都生活在州县乡里的社会结构之中,都要登记在以州为单位造的户籍和以县为单位造的计帐之中[5]。即使是僧尼道士女冠,也是要在州县登记造籍的,而且僧籍等与一般百姓户籍具有很大一致性[6]。而一般的官员之家,亦应在州县籍帐中登记,并注明是课口或不课口,课户或不课户,作为减免赋役的依据,也是参加科举、铨选的身份证明。官员之家在州县籍帐中具体如何登记,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但是,州县所造籍帐中包含了许多具有军府官职和勋官身份者,却是事实[7]。这从一个方面说明,唐代有许多领取告身、具有“官”身份的人是生活在乡里的,尤其是勋官和卫官。官员的选任,有许多环节是需要地方机构来运作完成的,包括告身及其他官员选任文书的颁给及相关事务,也就构成了地方政务的一个重要内容。告身如何颁发到生活在乡里的任官者手中,其间需要经过哪些途径和程序?告身作为一种身份证明,在州县造籍帐过程中起到什么作用,如何体现?除了告身之外,官员选任其他相关文书,其颁给对象及具体途径如何,反映了地方行政层级的什么特点?诸如此类的问题,都与地方政务相关。为了说明唐代官员选任与地方政务运行的关系,在一切政务都依托文书来运作的制度背景下,有必要先澄清与官员选任相关的公文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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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742 二 告身与省符——官员选任相关公文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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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744 告身的签署是吏部(包括吏部司和司勋司)或兵部授官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此前是铨选的其他程序。从公文运行的角度看,告身作为吏部或兵部签发的符,必须依托于任命官员的制、敕、奏抄,以及被称为敕符、攒符的转发制、敕、奏抄的省符。此外,唐代文献中还有所谓“签符”,也与官员的授任过程相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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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746 唐代任命官员的制敕文书,大量留存于曾任起草制敕的中书舍人、翰林学士之职者的文集之中,《文苑英华》和《全唐文》等总集中亦多有保存,不必备举。唐前期的制敕文书经过三省官员签署后,需要尚书省的相关曹司制为省符,下颁至相关的州府。兹以吐鲁番出土的一份制授告身为例,来说明告身成立过程中的文书环节。武周延载元年(694年)氾德达轻车都尉告身(编号68TAM100:1/68TAM100:2/68TAM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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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751 这是一份较为完整的制授告身文书,其中三省的官名是武周时期改易过的新制,原件中的武周新字改录为通行字。需要指出的是,本通告身与《唐永淳元年(682)氾德达飞骑尉告身》( 68TAM100:4/68TAM100:5)[9],都是在氾德达去世后家人抄录勋告附葬,故颁于永淳元年的告身抄件中也用了武周新字(不过官名没有依武周新制改易)。笔者认为,所有传世的唐人告身,以及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告身文书,都并非尚书吏部或兵部原颁告身,所以都没有官印,而是在领到吏部或兵部所给付的告身后,再行抄写的。唯一有官印的一通告身,是大谷探险队所获李慈艺告身[10],其情况较为特殊,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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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753 氾德达被授予轻车都尉,是因为他作为金牙道行军中的一员,参加了垂拱二年(686年)攻拔于阗、安西、疏勒、碎叶等四镇的战争,每镇酬勋一转,又参加了攻破都历岭等战争,共酬勋三转,总共获得酬勋七转。唐代的勋官分为十二等勋级,最高一等为十二转之上柱国,轻车都尉正是七转,比从四品[11]。氾德达在垂拱二年的战争中就获得了勋赏,后来又参加其他战争获得酬勋三转,其在延载元年(694年)获得轻车都尉的勋告,当是八年间累积的勋赏。说明其时兑现勋赏的时间是相当滞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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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755 从文书形态来看,第6~20行是经中书(内史)和门下(鸾台)两省官员签署的“制书”。在制书成立之前,当有兵部根据军府汇报材料确定的功等和勋级,以及按照授勋级别分类团甲的上奏文书,相同级别的人为一甲,排在第一名的为甲头。本件告身中“都尉张贵卿”就是兵部团甲上奏文件中的甲头,这一甲共有144人。经过团甲上奏,然后以皇帝制书的形式进行授任。第6~35行是尚书省吏部的司勋司根据制书而制成的“省符”,尚书诸司的“符”要照抄制书,所以文书中的第30~31行为“告轻车都尉氾德逹奉被制书如右符到奉行”。第1~5行是制书和省符之外告身的专有内容。如果同一制书任命的人数不止一人,在抄写告身的时候,就要在制书的内容之前写明告身的授予人、所在州县、授任官职等,如果是勋官,还是写明授勋的依据。这就是敦煌文书(编号P.2819)所存制授告身式中第48行小字注文所说的“若制授人数多者,并于制书之前名,历名件授”[12]。如这份告身所依托的制书就任命了144人,制书只有一通,据此转写的告身却需要144份,而转发制书的省符(敕符),当根据这些勋官分隶州、府的数量而抄写若干份,一个州府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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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757 又,唐天宝十载(751年)制授张无价游击将军官告(编号73TAM506:05/1之一、73TAM506:05/1之二)[13],是一通武散官的告身。游击将军为从五品下阶的武散官。这是墓主人张无价去世后随葬于墓葬中的告身抄写本,而非兵部颁发告身的原件,所以没有“尚书兵部告身之印”。文书的第1~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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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759 1 行官昭武校尉行左领军卫敦煌郡龙勒府右果毅都尉员外置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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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763 2 正员上柱国赐紫金鱼袋张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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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767 3     右可游击将军守左威卫同谷郡夏集府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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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771 4     冲都尉员外 置 同正员,余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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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775 这是制书之前的列名。其后以“门下”开头的制书中显示告身的甲头为许光景,但未列出团甲的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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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777 由尚书吏部或兵部转发授官的制书和敕书,其行用的文书成为“敕符”。光宅元年(684年)十月二十日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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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779 诸内外官禄料赐会,二事已上,皆据上日给。新授官未上,所司及承敕使差充使者,禄料并考第,一事已上,并不在与限。如别敕应差使者,京官以敕出日,外官以敕符到日为上日。若新授外仍直诸司者,上日同京官。即旧人应替,先别敕定名,充使未回,两应给而无正课料者,以当处官料充。职田据新人上日为断,不别给旧人。因使应别给者,经一季虽未了,不在给限。其制敕授官,虽敕符先到,未上者,旧人无犯,不在停限。[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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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783 该条敕文是关于内外官员禄料、职田等按上任日给授、官员正式上任日期的计算办法,以及新授官和旧任者交替时期禄料职田的给授办法等方面的规定。其中对于新授官充使如何给付禄料、计算考第,又有更详细的说明:新授官未上任时,被所司或敕使差遣充当使者的,禄料并考第都不能开始给付和计算。但是如果是皇帝“别敕应差使者”,新授的是京官,以敕出日为上日,外官以敕符到日为上日。如果虽有新授官,但是仍在京诸司上直的,就跟京官一样,以敕出日为上日,就可以给禄料和计算考第了。敕符到了府州,被授任的官员未必就一定能够真正上任,所以才会有“其制敕授官,虽敕符先到,未上者,旧人无犯,不在停限”的规定。其中针对的是新授官和旧任之间职田的给授。一般情况下是“职田据新人上日为断,不别给旧人”,而别敕应差使的外官,“以敕符到日为上日”,也就是说,敕符到了府州之日,就视同新官的上日。如此一来,即使新官没有真正上任,只要敕符到了,旧任就不给职田。这样显然对还在坚守岗位的旧任不公平。所以,敕文最后一句做出补充性规定,如果旧任不是因为犯罪而被罢黜,在新官未到任之前,其职田不在停限。这个补充规定的前提是“其制敕授官,虽敕符先到,未上者”,也就是针对的制授官和敕授官。说明制敕授官是需要有敕符来转发制书或敕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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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785 由尚书吏部或兵部转发授官的御画奏抄,其行用的文书成为“攒符”[15]。《通典》载天宝八载六月敕,“旨授官宜立攒符,下诸郡府”[16]。《唐会要》亦记此敕,作“(天宝)八载六月十六日敕,旨授官宜待攒符”[17]。旨授官就是奏抄授官,《通典·选举典》记唐代选授之法,谓“自六品以下旨授。……凡旨授官,悉由于尚书,文官属吏部,武官属兵部,谓之铨选”[18]。而所谓“攒符”,是指转发御画奏抄的省符。《通典·选举典》记唐代铨选流程有所谓三注三唱,“三唱而不服,听冬集。服者以类相从,攒之为甲,先简仆射,乃上门下省,给事中读之,黄门侍郎省之,侍中审之。不审者,皆得驳下。既审,然后上闻,主者受旨而奉行焉。各给以符,而印其上,谓之告身,其文曰尚书吏部告身之印。”所谓“攒之为甲”,就是按照授官的类别编成一组名单,列在一份奏抄中,提交门下三官读、省、审。奏抄经奏上皇帝御画“闻”之后,尚书吏部要用符来转发,这个符就是攒符。攒符是下到郡、府(天宝年间改州为郡,即州、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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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787 敕符和攒符之外,还有“签符”。前引吴丽娱文专论“签符”为尚书吏部掌管选人勒甲的档案部门甲库下达到官员所在或将任职州府的作为官员上任凭据的公文。其所引据的史料颇为充分,此不赘述。仅略举二例以明其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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