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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队副卫海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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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队正韩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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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校尉曲丘团队正高丑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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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旅帅裴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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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队副白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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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付司伏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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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884
1703115885
14 廿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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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889
15 十月廿五日录事张文表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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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893
16 司马□ 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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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5895
1703115896
1703115897
17 检案□ 示
1703115898
1703115899
1703115900
1703115901
18 廿五日[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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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文书应为折冲府的卫士名簿。唐令规定,“凡卫士各立名簿,具三年以来征防若差遣,仍定优劣为三等。每年正月十日送本府印讫,仍录一通送本卫。若有差行上番,折冲府据簿而发之”[23]。在这份西州某折冲府的卫士名簿中,凡是有勋官身份者,皆注记有“签符见到”、“签符到府”或“签符到”等字样。这里的“签符”,应为由吏部南曹颁发到折冲府的任命勋官的相当于档案副本性质的文书,每个勋官都有一份。又吐鲁番出土《唐天宝元、二年间(742、743)前典魏孝立牒为某人授勋及蠲签事》[24],提到勋官应有蠲签,所指应是蠲符和签符。这是勋官的授任必须通过签符证明的又一例证。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中的《唐调露二年(680)七月东都尚书省吏部符为申州县阙员事》[25],是东都尚书省下发的关于统计天下诸州外官阙员办法和状样的符。文书的第1~10行为符文中所附状样,其第8行“〔某〕官某乙”后有小字注记,作“签符久到,身不[ ]某州(后缺)”,史睿的理解是“签符久到,身不到某州”,即签符到了州、府,但新接受任命的官员本人却没有到任[26]。这条材料进一步说明,官员上任是需要签符作为凭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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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出土的P.2607bv《唐天宝八载敦煌郡诸军府应加阶级状》,为效谷府申报的应加品阶勋级人员的名单,其第6行为“陪戎副尉守别将员外置同正员侯汉子”,行后小字注文为“天五十月十六日授,甲头张栩,签不到,奉天六二月廿九日郡符勘告放攒,天七五月四日到”。注记文字的意思是说:侯汉子的上件官是天宝五载十月十六日所授,根据是敦煌郡收到的攒符以及侯汉子本人的告身,攒符和告身上都注有甲头。但是,颁给效谷府的关于侯汉子任官的签符却没有到府,这就使得侯汉子的任命无法生效。所以,效谷府要向敦煌郡申请勘验,敦煌郡于天宝六载二月廿九日下发郡符,同意勘验告身后可以发放攒符,以确认侯汉子的任官资格。这个攒符当是郡司保留攒符的副件。到天宝七载五月四日,效谷府收到了这份攒符的副件。史睿认为签符就是攒符[27],恐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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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符的具体文书形态及应用场合,限于史料目前尚无法厘清。根据现有材料推测,签符由甲库颁发,其中并不包含制敕或奏抄,不同于转发制敕或御画奏抄的敕符和攒符。至于签符是否完全与告身配套,是否针对包括职事官中的流内官和流外官、散官、勋官和封爵在内的所有应领取告身的身份,则有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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