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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结合吐鲁番出土文书,对唐代官员授任相关文书进行了分析。从文书行政的环节来看,官员的授任文书包括制敕、奏抄、转发制敕、奏抄的敕符、攒符以及“签符”和告身。其中敕符、攒符、签符,都是由尚书省的相关部司颁发的。尚书省下于州、府的符,都可以成为“省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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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告身与各种省符的送付途径及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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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授任的相关文书中,与地方有关的主要是告身和各种省符。如上所述,告身是颁发给任官者个人的文书。由吏部或兵部抄写的告身,是通过什么途径颁发至受官者个人手中的呢?再者,上述各种省符的下发对象及途径如何?这些都是官员选任相关政务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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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告身送付的途径及其颁给受官者本人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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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圣令·杂令》唐13条规定:“诸勋官及三卫、诸军校尉以下、诸蕃首领、归化人、边远人遥授官等告身,并官纸及笔为写(其勋官、三卫、校尉以下,附朝集使立案分付;边远人,附便使及驿送)”[28]。这是说勋官、三卫及校尉以下卫官的告身,是要通过朝集使来送付的。朝集使带回州府后,再立案分付,即通过县乡里给付至受官者。而对于边远人受官的告身,则要通过便使以及驿递系统来送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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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选部下》载玄宗开元八年九月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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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南选人……其每至选时,皆须先定所拟官,使司团奏后,所司但覆同,即凭进画。应给签、告,所司为写,限使奏敕到六十日写了,差专使送付黔桂等州,州司各送本州岛府分付。[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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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对于开元年间参加南选而受官者,其告身和签符都是要差专使送付至黔、桂等州都督府,然后由黔、桂等都督州的州司再分送至管内州府,最后,告身由管内各州府分付给受官者本人,签符则要分付给相关官司。笔者在前引文中曾经推论,《天圣令》所附唐令中的“边远人”,当与南选有关。不过,南选授官的告身是差专使送付的,而“边远人遥授官”的告身则是“附便使及驿送”,说明二者还不完全是一码事。晚唐五代时期,诸道设在京师的进奏院在中央和地方的文书传递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送付告身亦为其重要职能之一[30]。如后唐明宗长兴三年(932年)七月邠州奏:“丹山县令张浩为新平县令,昨进奏院递到正授告身”[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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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官员的告身如何送付,目前还没有找到相关史料的明确记载。参照记载五代时期有关给付告身相关规定的记载,可以推知到吏部参加铨选的人,都是要在吏部领取告身的。而五品以上官员的任命,则当由宰相或皇帝亲自颁给告身。在外地者,则要派专使送付。据《安禄山事迹》载,“天宝九载八月二日,又加(安禄山)河北道采访处置等使。注曰:命寿王瑁书告身,并装金平脱函、瑞锦裱、钿轴,令内常侍郭全羽送焉。”[32]又如宪宗元和元年西川刘辟被俘至阙下,“帝御兴安楼,命中使降楼诘其反状。辟曰:‘臣不敢反,五院子弟为恶,臣不能制。’帝又令诘之曰:‘朕遣中使送旌节、告身,何不受?’辟引罪无辞,命献太清宫太庙太社,即日并戮于子城之西南隅。”[33]又,“牛僧孺为东都留守,判尚书省事。开成三年九月,授尚书左仆射,仍令右军副使王元直赍告身宣赐。旧例,自留守除,内官无送诰身使。帝以僧孺顷在淮南,六表让官,故特遣中人宣密旨,便令赴阙。”[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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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圣令·杂令》唐13条是作为“右并不行”的唐令而抄录的,说明宋代并不遵行这个原则。其不行于宋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由于勋官、卫官制度在唐宋间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二是宋代官员告身统一都由官府提供纸笔抄写,并不存在自写的问题。唐代告身书写的材料并不统一,故有自写之说。胡三省在《资治通鉴》注引陆游曰:“江邻几《嘉佑杂志》言唐告身初用纸,肃宗朝有用绢,贞元后始用绫。余在成都见周世宗除刘仁瞻侍中告乃用纸,在金彦亨尚书之子处。”[35]即使在唐前期告身都用纸,但所用纸张和装裱的标准也未见有统一的规定。《唐会要》载天宝“十三载三月二十八日敕旨,授官取蜀郡大麻纸一张写告身”[36],也并不是针对不同级别官员的详明规定。北宋则在太祖时期就制定了所有告身用纸和褾、轴的统一标准。乾德四年四月诏:“复位官告院所用内、外文武官告身绫纸、褾、轴”[37]。针对不同级别官员作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三是从五代开始官员的任命文书发生了变化。与唐制不同的是,宋代官员的任命中,敕牒与告身并行[38]。敕牒是所有官员的任命都要行用的一个文书环节,即官告、敕牒都要给付到受官者手中[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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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时期,使府判官和州县官告身和敕牒的颁给,经历过多次调整。从由吏部出给告、敕,到由皇帝宣赐,后来又改为由宰相当面给付。后唐明宗天成元年(926年)七月中书门下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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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奉宣旨:“使府判官、州县官告身、敕牒,今后据通数进纳,仍会祗候宣赐者。”旧例朝廷命官,除将相外,并不宣赐官告。因伪朝条流,凡准宣授官,即特恩颁赐。今使府判官,皆许本道奏请,或闻多在京师。至于令录,悉是放敕后,本官自于吏部出给告、敕,中书不更管系。今若为点检所授官吏器能,欲令亲承圣泽,臣等商量,自两使判官、州县令录在京除授者,即望令于内殿谢官,便辞赴任,不更进纳官告。其判司、主簿以下,极是卑秩,不合更许朝对。敕下后望准旧例处分。[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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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奏请得到了皇帝的批准,两使(节度、观察使)判官、县令、录事参军在京除授者,接受任命后到内殿向皇帝谢恩,其告身则由吏部出给;州县官中的判司、主簿以下低品官,则连上朝时的接见程序(朝对)也省略了,直接到吏部领取告身然后赴任。但是,四年以后,又作出了调整。天成四年十二月己酉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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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诸道州府令录等官告、敕牒,元是中书进纳入内,令阁门宣赐。其判司、主簿官告,旧是所司发遣,受恩命后,赴本任。地里远近,各有程限。比候进纳,恐有停滞沉缓。纸缥轴价钱,近已官破。今后所除州县官告身、敕牒,宜令中书门下指挥,不要进纳,并委宰臣当面给付。贵无留滞,兼免住京破费。[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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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规定除授州县官的告身和敕牒,是由宰相当面给付的。这与中书门下宰相机构职权的政务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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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身需要给付至新任命官员本人。如果官员犯罪被免官或官当,则要追毁告身。如《唐律疏议·名例律》“官当”条规定:“本犯应合官当者,追毁告身”[42];“免所居官”条规定:“即因冒荣迁任者,并追所冒告身”。疏议对此条的解释是:“假有父祖名常,冒任太常之职,秩满之后,迁任高官,事发论刑,先免所居高品,前得冒荣告身仍须追夺”[43]。通过《唐律疏议》的解释,可知一个官员升迁后,其前任官的告身依然由本人保留。经过多次任职的官员,家中有多任告身。所以吐鲁番的氾德达墓中有两份告身。贞元年间河东监军王定远身边带有二十余通告身[44]。后唐明宗天成元年八月甲午诏中也提到,“其所奏判官、州县官,并须将历任告身随奏至京”[45]。因此才会出现“夺一任告身”或“夺多任告身”[46]的区分。即使是免官或官当,也只是追夺其现任官的告身。只有其历任官称中有冒犯父、祖名讳的,则属于冒荣告身,需要追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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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追毁告身的相关规定还有不少。如,隐瞒工商之家的身份且因此免官三年之后还不改正者,需要追毁告身。如果继续保留告身,则等同于“不应为官而诈求得官者”治罪。《唐律疏议·诈伪律》“诈假官假与人官”条疏议曰引《选举令》:“官人身及同居大功以上亲,自执工商,家专其业者,不得仕。其旧经职任,因此解黜,后能修改,必有事业者,三年以后听仕。其三年外仍不修改者,追毁告身,即依庶人例。”疏议接着解释说:“其三年外仍不修改,若方便不输告身,依旧为官者,亦同‘不应为官’之坐”[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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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论,附葬的告身皆非告身的原件,而是重抄的。告身原件当由家人保留,可作为袭荫的证据等。所以才会出现选人用已亡家人告身骗取出身之事。后唐庄宗同光二年(924年)“十二月壬午敕:《周易》博士冀轸贬磁州司户,《礼记》博士宋澶贬石州司户,《春秋》博士陈处中谪授国子监丞,误保选人故也。选人吴延皓取亡叔告身,改旧名行事,付河南府处死。”[48]又有除授官职时,用已故家人的告身进行冒充以骗取资历的。如《册府元龟》载后唐明宗长兴三年(932年)七月邠州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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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山县令张浩为新平县令,昨进奏院递到正授告身,欲给之时,再问行止,乃称丹山县令名衔,是亡兄承禋,浩即曾有三处摄牒,恐碍格条,不敢给授,其告身却进纳。”中书引验,其前告身名承禋。敕旨:“并令焚毁,赦浩冒名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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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文之后,有一段编修者的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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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中书除官,堂吏必依格条,追前任名衔。而将承禋为浩,伪滥显然。盖藏其奸,有此除授。而又特赦冒名,不罪堂吏,则贿赂囊橐之弊,无时能革。时有田审回者,论冒名得官人遂城县令魏钦绪事,下御史台推勘,钦绪弃市。今赦承禋而罪钦绪,法令如此,可谓大衰矣。[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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