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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二《名例律》,第57~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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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宋)司马光撰、(元)胡三省音注《资治通鉴》卷二三五,贞元十一年七月,第75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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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旧五代史》卷三十七《唐书·明宗纪》,第5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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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一五四《帝王部·明罚三》,第1865~18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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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二十五《诈伪律》,第462页。参见《唐令拾遗补》,第10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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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一五四《帝王部·明罚三》,第18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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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一八〇《帝王部·失政》,第2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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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宋)王溥:《唐会要》卷七五《选部下》附甲,第13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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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版(三),第2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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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新唐书》卷七十六《则天皇后传》,第34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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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唐)白居易撰、顾学颉校点《白居易集》,中华书局,1979,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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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今本《全唐诗》中,“手持敕牒牓乡村”作“手持尺牒牓乡村”。见(清)彭定求等编《全唐诗》第十三册,中华书局,1960,第4704页。据朱金城考证,“敕”字在明万历三十四年马元调刊本《白氏长庆集》作“尺”,而宋绍兴本《白氏文集》、日本那波道圆翻宋本《白氏长庆集》、康熙四十三年汪立名一隅草堂刊本《白香山诗集》、清武进费氏覆宋本《白氏讽谏》、失名临何焯校一隅草堂刊本《白香山诗集》、卢文弨《群书拾补》校《白氏文集》、康熙四十六年扬州书局刊本《全唐诗》均作“敕”。朱金城:《白居易集笺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第224~2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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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复唐令复原研究)》,第4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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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秩序中的汉唐政治与社会 吐鲁番文书所见唐代里正的上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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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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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里组织是唐朝行政运作的末梢环节。州县长吏虽然号称“亲民官”,然而实际上真正直接与百姓接触,完成户口统计、编制籍帐、收纳赋税、给授田宅、均派劳役、政令传达等工作,站在最前沿的,却是在乡里负有重要责任的里正。可以说,在州县和百姓之间,实现信息流通和政务运行,没有里正的参与是很难实现的。尽管里正不是国家正式官员,在面对民众时,却代表国家政权处理事务;同时里正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百姓,在唐代律令制下,里正具有杂任的身份,因而有免课役之特权[1],但需要“在官供事”,为“公家驱使”[2],具有“役”的性质。里正的上直,正是基于其杂任身份衍生出来的一种役使。然而究竟里正上直是怎样的状态,学界在这个问题的研究上还有可以推进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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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学界对里正上直问题的既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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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界对唐代乡里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孔祥星先生《唐代的里正:吐鲁番、敦煌出土文书研究》[3]、赵吕甫先生《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代“乡”的职权地位》[4]、陈国灿先生《唐五代敦煌乡里制的演变》[5]、王永曾先生《试论唐代敦煌的乡里》[6]、李方先生《唐西州胡人生活状况一瞥:以史玄政为中心》[7]、《唐西州诸乡的里正》[8]、童圣江先生《唐宋时代的里正》[9]等的论述中。这些文章丰富了我们对唐代乡里制度的理解,却都没有涉及里正上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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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里正上直研究最深入的是张广达先生,他在《唐灭高昌国后的西州形势》[10]一文中,利用《唐西州高昌县诸乡里正上直暨不到人名籍》和《唐西州高昌县宁大乡等乡名籍》两件文书,认为里正要按照指定日期上值,部分里正并担任令直和丞直。为了方便研究,先把两件文书移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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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第一件文书作为参照,张先生考察了两件文书式的异同,认为《唐西州高昌县宁大乡等乡名籍》极可能也是一份上直文书。据同墓所出文书判断,这件文书年代在贞观十九年(645年)前后,时间与第一件文书相差不远。他认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文书上的日期“十一月十八日”,根据《唐律疏议》卷一三《户婚律》“诸里正依令授人田课农桑”条疏议曰:“依《田令》,应收授之田,每年起十月一日,里正预校勘造簿,县令总集应退应受之人,对共给授。”[11]看来,每年冬初给授田地时期,里正不但要依令造簿通送,而且要按指定日期上直,部分里正并任令直、丞直。由此可以推断,里正处理管内事务,往往是亲赴县衙的,上直不到则受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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