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116122
1703116123
[45] 《旧五代史》卷三十七《唐书·明宗纪》,第508页。
1703116124
1703116125
[46] (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一五四《帝王部·明罚三》,第1865~1866页。
1703116126
1703116127
[47] (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二十五《诈伪律》,第462页。参见《唐令拾遗补》,第1073页。
1703116128
1703116129
[48] (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一五四《帝王部·明罚三》,第1864页。
1703116130
1703116131
[49] (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一八〇《帝王部·失政》,第2163页。
1703116132
1703116133
[50] (宋)王溥:《唐会要》卷七五《选部下》附甲,第1372页。
1703116134
1703116135
[51] 《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版(三),第262页。
1703116136
1703116137
[52] 《新唐书》卷七十六《则天皇后传》,第3477页。
1703116138
1703116139
[53] (唐)白居易撰、顾学颉校点《白居易集》,中华书局,1979,第79页。
1703116140
1703116141
[54] 今本《全唐诗》中,“手持敕牒牓乡村”作“手持尺牒牓乡村”。见(清)彭定求等编《全唐诗》第十三册,中华书局,1960,第4704页。据朱金城考证,“敕”字在明万历三十四年马元调刊本《白氏长庆集》作“尺”,而宋绍兴本《白氏文集》、日本那波道圆翻宋本《白氏长庆集》、康熙四十三年汪立名一隅草堂刊本《白香山诗集》、清武进费氏覆宋本《白氏讽谏》、失名临何焯校一隅草堂刊本《白香山诗集》、卢文弨《群书拾补》校《白氏文集》、康熙四十六年扬州书局刊本《全唐诗》均作“敕”。朱金城:《白居易集笺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第224~225页。
1703116142
1703116143
[55] 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复唐令复原研究)》,第478页。
1703116144
1703116145
1703116146
1703116147
1703116149
日常秩序中的汉唐政治与社会 吐鲁番文书所见唐代里正的上直
1703116150
1703116151
张雨
1703116152
1703116153
乡里组织是唐朝行政运作的末梢环节。州县长吏虽然号称“亲民官”,然而实际上真正直接与百姓接触,完成户口统计、编制籍帐、收纳赋税、给授田宅、均派劳役、政令传达等工作,站在最前沿的,却是在乡里负有重要责任的里正。可以说,在州县和百姓之间,实现信息流通和政务运行,没有里正的参与是很难实现的。尽管里正不是国家正式官员,在面对民众时,却代表国家政权处理事务;同时里正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百姓,在唐代律令制下,里正具有杂任的身份,因而有免课役之特权[1],但需要“在官供事”,为“公家驱使”[2],具有“役”的性质。里正的上直,正是基于其杂任身份衍生出来的一种役使。然而究竟里正上直是怎样的状态,学界在这个问题的研究上还有可以推进的地方。
1703116154
1703116155
一 学界对里正上直问题的既有研究
1703116156
1703116157
目前,学界对唐代乡里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孔祥星先生《唐代的里正:吐鲁番、敦煌出土文书研究》[3]、赵吕甫先生《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代“乡”的职权地位》[4]、陈国灿先生《唐五代敦煌乡里制的演变》[5]、王永曾先生《试论唐代敦煌的乡里》[6]、李方先生《唐西州胡人生活状况一瞥:以史玄政为中心》[7]、《唐西州诸乡的里正》[8]、童圣江先生《唐宋时代的里正》[9]等的论述中。这些文章丰富了我们对唐代乡里制度的理解,却都没有涉及里正上直问题。
1703116158
1703116159
对里正上直研究最深入的是张广达先生,他在《唐灭高昌国后的西州形势》[10]一文中,利用《唐西州高昌县诸乡里正上直暨不到人名籍》和《唐西州高昌县宁大乡等乡名籍》两件文书,认为里正要按照指定日期上值,部分里正并担任令直和丞直。为了方便研究,先把两件文书移录如下:
1703116160
1703116161
1703116162
1703116163
1703116164
1703116165
1703116166
1703116167
以第一件文书作为参照,张先生考察了两件文书式的异同,认为《唐西州高昌县宁大乡等乡名籍》极可能也是一份上直文书。据同墓所出文书判断,这件文书年代在贞观十九年(645年)前后,时间与第一件文书相差不远。他认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文书上的日期“十一月十八日”,根据《唐律疏议》卷一三《户婚律》“诸里正依令授人田课农桑”条疏议曰:“依《田令》,应收授之田,每年起十月一日,里正预校勘造簿,县令总集应退应受之人,对共给授。”[11]看来,每年冬初给授田地时期,里正不但要依令造簿通送,而且要按指定日期上直,部分里正并任令直、丞直。由此可以推断,里正处理管内事务,往往是亲赴县衙的,上直不到则受追究。
1703116168
1703116169
可以说,张先生的文章奠定了学界对于里正上直的认识。此后,李方先生《唐西州行政体制考论》第四章第二节《西州官府点检制与上值制》[12]、李浩先生《论里正在唐代乡村行政中的地位》[13],都涉及了里正上直问题,但基本上没有超出张先生的看法。对于张广达先生提到而未给予解释的“令直”、“丞直”,李方先生认为所谓令直、丞直应是指里正到县令厅、县丞厅服役,辅佐令、丞工作,原因是县令、县丞、主簿等并没有设置佐史辅佐工作。李浩先生也利用了《唐西州高昌县诸乡里正上直暨不到人名籍》,认为里正要到县衙有关部门当差,这是里正的上值制度;至于曹俭、康洛两人后分别标注的“丞直”和“令直”,则根据敦煌差科簿中有所谓“县令执衣”,认为这应该是专为县令个人服务的色役,从而推断“令直”里正就是为县令服务,受其驱使,“丞直”则是为县丞服务。他还通过《太平广记》等传世史料从旁论证,并讨论了里正到州司上值的情况。赵璐璐在《里正与唐代前期基层政务运行研究》中也赞同张先生的看法;只是针对李浩先生利用《太平广记》的记载认为令直、丞直里正可能是专门处理官员私事的看法表示异议,因为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作为供官事的杂任,是为政府事务服务的,并不是为官员个人事务服务。所以尽管违法私自役使里正的情况大量存在,但担任令直、丞直的里正的真正作用,应是帮助县令、县丞办理公事。[14]
1703116170
1703116171
现有研究可以说已经穷尽了目前所能见到的敦煌吐鲁番文书和传统文献中关于里正上直问题的材料。若想继续探讨这个问题,只能依赖于对旧材料的新认识和新材料的出现。本文的讨论,正是建立在对原有文书的新认识和新出文书上的。
[
上一页 ]
[ :1.703116122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