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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时期的考古资料中如何表述男性兄弟之子,迄今为止,南朝尚未见到相关资料,北朝出土的吐鲁番文书中有两个例子,均使用“姪”称谓。第一例为阿斯塔那二二号墓《请奉符敕尉推觅逋亡文书》,文书残缺不全,内有“姪蚕得前亡”之语,估计是某人之姪逃亡,政府下令捕捉。该墓无纪年,但整理者推测时代大概与北凉玄始年间(412~427年)相当[65]。第二例为2006年征集的吐鲁番出土文献,整理者将其定名为《鞠氏高昌延昌十七年(577年)某月六日道人道翼遗书》,系处理财产的遗嘱,其中有“分与弟姪”之语,其后道翼兄弟之子愿佑两次出现,一次记为“姪道人愿佑”,另一次则记为“姪儿道人愿佑”[66],均未使用兄子、弟子称谓。而且“姪儿”这个称谓相当口语化,它可能流行于民间特别是下层社会,文书撰写者生活在其中,深受影响,下意识地将这一称谓写进文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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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吐鲁番地区例证较少,姪之新义的使用具有一定偶然性的话,这一问题在北朝造像记中就完全不存在了。造像记中有大量姪称谓,除极少数与姑对称外,其他均与伯、叔对称。最具代表性的是陕西耀县收藏的北魏正光二年(521年)八月廿日《锜麻仁合家造像记》,题记记载了像主锜麻仁上自曾祖下至妻儿孙辈的家庭成员,其中兄弟之子出现12次,兄弟之女出现8次,在造像记中分别称为姪、姪女,无一例称兄子、弟子者。《蔡氏造太上老君石像碑》出土于山西芮城,系西魏大统十四年(548年)所造,记有“蔡雅姪□令蔡太”,这件造像碑所题人名均为蔡氏男性成员,这个蔡雅也不应例外,他与担任某县县令的蔡太当为叔姪关系。同出土于山西芮城的《李元海兄弟七人等造元始天尊像碑》系北周建德元年(572年)所造,像主18个兄弟之子被称为姪,14个兄弟之女被称为姪女,另有7个姪妇。与《锜麻仁合家造像记》一样,如此众多的姪辈成员全部使用姪或与姪有关的称谓,无一例用兄子、弟子。隋开皇元年(581年)《禅师静内等造镇国像记》出土于山西平定,题记记像主张宝明(石艾县司功)弟子为“明姪士昂”、“姪孝昂”[67]。对姪之新义的使用不仅限于这几件造像,北魏永安三年(530年)《薛凤颜等造像碑》(山西稷山)、普泰二年(532年)《杨阿真造像记》、太昌元年(532年)《樊奴子造像》(山西富平)、北周建德元年(572年)《张祖造像记》(山西闻喜东镇)[68],以及年月不明,但可以大体确定为北朝杨隋之间的作品如北周《郭羗四面造像铭》(陕西耀县)[69]、《吴标兄弟父叔造像记》(陕西耀县)[70]、《权庆和等造释伽像记》[71](无年月,在甘肃秦州北乡石佛镇)无一例外地用姪指称兄弟之子。就笔者所阅,确定为北朝造像记的铭文中尚未见到使用兄子、弟子等传统称谓的例子[72]。当然,这不意味着现实生活中一定不使用这些称谓,但就现有造像记而言,其未见使用的状况与姪之新义的普遍使用形成鲜明的对比,则是不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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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造像记时间上起自北魏后期下迄杨隋,空间分布于今陕西、甘肃、山西等大片区域,可以说姪之新义的运用,已经不局限于一时一地。如果再考虑到吐鲁番文书反映的情况,则其在时空上的运用具有更进一步的拓展。笔者不想据此轻易做出如下结论:在官方色彩较淡、民间色彩较为浑厚的文字记载中,姪之新义代替了兄子、弟子。毕竟笔者查阅的材料有限。但可以谨慎地说:在上述场合,姪之新义已经得到民间的普遍认同,喜欢用姪而不是兄子、弟子指称兄弟之子。以此期出土的吐鲁番文书、造像记与史籍比较,这一特点尤其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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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而言,姪之新义在北朝的应用,在考古资料中已经占据主导地位,在文献资料中也有渐趋扩大之势。这意味着原本难登大雅之堂的姪之新义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逐渐向正式称谓转化。无论从传世文献还是考古资料考察,这一转化在唐宋时期最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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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姪之新义在唐宋时代的普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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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姪之新义在史籍中的运用范围更为广泛,其例不胜枚举。在此仅就下列两种情况进行申论:一是南北朝已经存在但唐以后进一步发展者;二是南北朝未见,唐以后新出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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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论,姪之新义作为叙称应用于传首,在南北朝史籍中仅有元韶一例,而兄子、弟子占绝对多数。唐宋史籍中,后者仍居多数,但前者有逐渐增多的趋势,共有11例。兹举三例如下:《旧唐书·卢藏用传》:“卢藏用字子潜,度支尚书承庆之姪孙也。”《房管传》:“(房)式,管之姪。”《文苑·李巨川传》:“李巨川字下己……故相逢吉之姪曾孙。”[73]在上述语境下,唐以前的史籍除《元韶传》外,将姪一律表达为兄子、弟子。“姪孙”即兄弟之孙[74],唐之前的史籍中,称为“兄孙”、“弟孙”、“从孙”,无一例称“姪孙”者。如晋羊曼,“太傅祜兄孙也”;宋徐湛之,“司徒羡之兄孙”;南齐王文和,“王文和,宋镇北大将军仲德兄孙也”;刘宋刘登,被记为“道球弟孙登”;宋王镇之,“晋司州刺史胡之之从孙”;王韶之,“胡之从孙”,等等。新、旧《唐书》中,记为“兄孙”、“弟孙”者仅有四例[75],较姪孙为少。《资治通鉴》中,这种现象更为突出。某人如首次出现,《唐纪》经常记为“某人姪也”,而《汉纪》、《隋纪》则均为“某人兄子也”。此类例子颇为繁多,为省篇幅,兹不赘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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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叙称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南北朝正史列传目录涉及兄弟之子传记,其记载方式为:“兄(或弟)子+名字”,无一例为“姪+名字”者。唐五代正史中,列传目录开始使用“姪”称谓。《旧唐书》卷九九《张九龄传》有“姪仲方”传[76];卷一四一《田承嗣传》所附田悦传,记为“姪悦”;卷一八三《外戚·窦德明传》所附窦怀贞传,记为“姪怀贞”;《新五代史》卷一五《唐明宗家人传》附李从璨传,记为“明宗姪从璨”;卷一九《周太祖家人传》附郭守愿传,记为“姪守愿”。目录较诸传记正文更为庄重,姪在唐五代史籍目录中的出现,是其新义在社会上影响逐渐扩大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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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五代时期,姪应用于背称的现象较南北朝更为普遍,兹不具述。应用于面称和自称者,在唐五代史籍中亦有迹可寻。唐昭宗时宦官杨复恭欲谋反,与兴元节度使杨守亮书,有“承天是隋家旧业,大姪但积粟训兵,不要进举”之语。杨守亮乃复恭堂兄弟宦官杨复光假子,故称为“大姪”[77]。《唐语林》卷六《补遗篇》载:赵赞与何文哲为邻,两人俱任职侍御史。水部郎中赵需应举,自江淮来,投刺于赞,误造何侍御第。何文哲因谓需曰:“姪之名宜改之。且‘何需’,似涉戏于姓也。”[78]这是面称之例。《资治通鉴》卷二六一“昭宗光化元年”(898年)条载:王柷受征入京,经过王珙驻守地,王珙认为其将入相,“延奉甚至,请叙子姪之礼以拜之”。同书卷二八五“齐王开运三年”(946年)载尼姑孙深意以妖术惑众,中山人孙方简及弟行友“自言深意之姪,不饮酒食肉,事深意甚谨”[79]。又《唐语林》卷四《豪爽篇》:“李元将评事及弟仲将尝侨寓江都,李公羁旅之年,每止于元将之馆,而叔呼之。荣达之后,元将称弟、称姪,皆不悦也;及为孙、子,方似相容。”[80]这是姪用作自称的例子。以“姪”自称最著名的人物属北汉开国皇帝刘旻,在给辽帝上书称“姪皇帝致书于叔天授皇帝”[81]。姪无论作为面称还是自称,南北朝史籍均未见其例,唐五代史籍中此类用法的出现,是姪之新义普遍化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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姪作为一个称谓,在唐代法律中得到明确使用,《唐律疏议》中有多处涉及姪,除个别例子外,均相对于伯、叔而言。卷五《名例律》“共犯罪造意为首”条规定:“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疏议曰:“家人共犯者,谓祖、父、伯、叔、子、孙、弟、姪共犯,唯同居尊长独坐,卑幼无罪。”注云:“尊长,谓男夫。”可见姪系与伯、叔对言。卷六《名例律》“本条别有制”条疏议云:“假有叔姪,别处生长,素未相识,姪打叔伤,官司推问始知,听依凡人斗法。”卷二一《斗讼律》“两相殴伤论如律”条:“问曰:尊卑相殴,后下手理直得减,未知伯叔先下手殴姪,兄姊先下手殴弟妹,其弟、姪等后下手理直,得减以否?”这两处疏议所涉及的姪,与伯、叔相对更无疑义。卷一四《户婚律》“尝为袒免妻而嫁娶”条疏议释“袒免”曰:“高祖亲兄弟,曾祖堂兄弟,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身四从兄弟、三从姪、再从姪孙,并缌麻绝服之外,即是‘袒免’。”“三从姪”即族兄弟之子,“再从姪孙”即从祖兄弟之孙,可是疏议却没有使用“兄子”、“弟子”或“从子”等传统称谓,而是以姪之新义为中心,与其他字组合,衍生出新称谓,来表达上述亲属关系。更值得注意的是,卷二二《斗讼律》“殴缌麻兄姊”条疏议:“‘从父兄弟之子孙’,谓堂姪及姪孙者:流三千里。”[82]法律条文涉及的概念比较晦涩难懂,用相对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概念,使民众了解法条的真正含义,是疏议要达到的目的之一。疏议以“堂姪”、“姪孙”解释“从父兄弟之子孙”,正说明前者在社会上已经相当流行,以至提到这两个称谓,民众马上就会明白其所指向的亲属关系;后者本来是传统称谓,但在唐代可能与民众已有相当距离,至少不如前者那样在社会上流行,因此疏议才以“堂姪”、“姪孙”来解释“从父兄弟之子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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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见“姪”称谓,均不出自法律条文,而是出自疏议或对法律的咨询。但是,除同书卷二六《杂律》“奸从祖母姑”条外,“兄弟子”之类的称谓亦仅见于疏议,而不见于正文。而且其在疏议中出现的频率远低于姪。疏议是对法条的进一步解释,就法律效力而言,与法条一样同为判案的依据,二者之间并无轻重之分。一种表达社会关系或亲属关系的称谓屡屡出现在法律解释中,绝不是偶然、随意的,其传达的法律信息必须以社会各个阶层能够理解和接受为前提,否则,这种解释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姪之新义的入律,可以说是其在社会上行用已久的结果,可谓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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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南北朝相比,唐代在姪字的使用上还有值得注意之处。除了单独使用外,姪还与其他字组合形成许多新称谓。这些新称谓与两晋南北朝出现的“子姪”、“孙姪”、“儿姪”、“甥姪”等不同,不是一种概括性称呼,而是一种比较具体的称谓,表达固定的亲属关系。上引《旧唐书》的姪孙、姪曾孙及《唐律疏议》中的堂姪、三从姪、再从姪孙均属此类。此外,还有与姪相关的如下数种称谓:族姪、再从姪、表姪[83]、皇姪[84]、皇太姪[85]、假姪[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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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五代史·唐书·明宗本纪》载礼部员外郎和凝奏疏:“应补斋郎并须引验正身,以防伪滥。旧例,使荫一任官补一人,今后改官须转品即可,如无子,许以亲姪继限,念书十卷,试可则补。”[87]和凝特别建议“许以亲姪继限”,言外之意,尚有区别于“亲姪”的其他“姪”的存在。奏疏中使用姪以及皇姪、皇太姪称谓的出现,说明姪称谓得到政府认可。中国古代社会以宗族为基础,特别重视亲属关系的远近。与此相应,表达各种亲属关系的称谓也十分发达。在这种背景下,一种亲属称谓能否为人接受,在宗族社会中扎根甚至得以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表达亲属关系的能力。唐以前,子、孙等称谓之所以占据亲属称谓的主体,是因为它们通过与其他字、词的组合,可以变化出花样繁多的新称谓,从而表达纷繁复杂的晚辈亲属关系,其覆盖范围可以遍及最主要的男系血亲。类似称谓不胜枚举,即以“子”而言,就有“兄子”、“弟子”、“从子”、“从父兄子”、“族子”等称谓。与子、孙等称谓相比,唐以前的姪只是一个单独称谓,仅限于与姑、伯、叔的血缘关系,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作为正式用语特别是书面用语的使用价值。唐以后,姪与其他字、词组合产生的新称谓,具备了与“子”、“孙”同样强的表达能力,从而为姪称谓的进一步发展铺就一条坦途。可以说,各种以姪为核心形成的新称谓,既是姪称谓逐渐普及的标志,也是其进一步发展的动因[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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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吐鲁番文书数量众多,种类繁杂,与传世文献相比,更能体现姪之新义在唐代的普及。下面以《中国古代籍帐研究》所收文书为例,对此加以论述[89]。籍帐类文书中,敦煌籍帐涉及户主之姪,其父如果已经亡故,均记为“亡兄男某”,相当于“兄子”:如《唐天宝六载(747年)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籍》曹思礼户载:“亡兄男璋载贰拾参岁”,“亡兄男琼玉载壹拾柒岁”;杜怀奉户载:“亡兄男崇真载参拾柒岁”;《唐大历四年(769年)沙州敦煌县悬泉宜禾手实》唐元钦户载:“亡兄男游玉年贰拾柒岁”,“亡兄女妃妃年壹拾玖岁”[90]。吐鲁番籍帐未涉及户主之姪。在敦煌差科簿中,对此类关系的记载与籍帐完全不同,均记为“姪某”,而且远较籍帐类文书中的“亡兄男某”为多。《唐天宝年代(C.750)敦煌郡敦煌县差科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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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曹敬姪英峻载卌九 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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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姪思 楚载卌六 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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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姪思 言载卅六 品子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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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姪 孚 载廿八 上柱国子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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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姪大 忠载廿二 中男[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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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文书中对叔姪关系记载的不同,或许与文书性质有关。记载为“兄子”的文书为户籍,唐前期户籍以“登记户口与土地为其主要特征”[92],因此,必须详细注明家庭成员与户主的确切关系,不能含混其词,否则将会对均田制的实行造成不利影响。而差科簿则是政府征发徭役的依据,重在家庭成员的年龄及现役状况,无论是兄子还是弟子,只要不影响徭役的派发,政府并不关心,因此,兄弟之子也就以姪的形式出现在差科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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