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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文书中出现的姪称谓,可以对上述解释做进一步补充。《吐鲁番年次未详(C.840)沙州僧张月光兄弟分书》涉及的家庭成员中,有“姪沙弥道哲”、“表姪郭日荣(?)”;《吐鲁番年次未详(C.840)沙州僧崇恩析产遗嘱》中,分与“姪惠朗□□壹张 白练裹草录(绿)、拾伍两银椀壹。表姪弟大将阎英达红锦袄子壹、绯绢裹”。后又有“姪都督索‘旗’、姪虞候索、姪兵马索‘荣彻’、姪女夫‘张忠信’、姪女夫‘张忠均’”。《唐大中四年(850年)十月沙州令狐进达申请户口牒》中所管家口有“姪男清”。《唐大中六年(852年)十月二七日(以后)沙州僧张月光父子回博田地契》中的“见人”有“姪力力”。《唐咸通年间前后(C.855)沙州僧张智灯状稿》有“智灯叔姪”之语[93]。除《申请户口牒》外,这些文书或者是分家析产,或者是遗嘱,或者是置换土地,总之,均与财产变动、处理相关,属于民事行为,与政府关系不大,对当事人间的亲属关系无论是否做严格描述,均不会对民事行为产生太大影响,故一律以“姪”称谓处理。《申请户口牒》只是百姓申请户口所报材料,与政府的户籍还不能等同,也许由于这个原因,没有像籍帐一样记为兄男,而是记为姪,恰好体现了民间使用姪称谓已经成为习惯。政府介入民事行为,也仍然使用姪称谓,如《后晋开运二年(945年)二月河西归义军左马步都押衙王文通勘寻寡妇阿龙还田陈状牒》及关连文书,是一份关于田地争执的辞状及官员调查报告,不但当事人自陈牒文有“先姪义成犯罪遣瓜州”之辞,都押衙王文通上报调查结果,牒文之首亦使用姪:“右奉判付文通,勘寻陈(状寡妇阿龙)及取地姪索佛奴,据状词理,细与寻问申上者。”此种情况在有关过所的文书中也有反映。《唐开元二一年(733年)正月福州唐益谦申请过所牒》中,称随同人员有“姪男意奴”,而《唐开元二一年(733年)正月西州判唐益谦请往福州过所案》中,起首称“前长史唐姪益谦”[94]。《还田牒》及《过所牒》说明,姪称谓并非仅用于私人文书,也用于官方文书,只是前者更为普遍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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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分布范围而言,姪称谓基本存在于各类出土文书中,兄子则仅见于籍帐类文书;就出现总数而言,姪也多于兄子。可以说,姪是出土文书中用来表达叔、姪关系的主要称谓,这一点较诸史籍尤其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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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特点在唐宋石刻资料中同样得到体现。敦煌莫高窟供养人画像一般均有榜书题记,这些题记主要记载供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供佛的情况,由此涉及互相之间的亲属关系。在492个洞窟中,有19个洞窟题记记载叔、姪关系,且使用了姪、姪女称谓,具体有如下各窟:5、12、55、61、85、97、98、108、126、127、144、148、156、159、201、205、338、387、390[95]。其中第5、61、98、108窟及第55窟分别为五代、赵宋营建,其余14窟均开凿于唐代,时间上贯穿整个唐朝。不过,第387、205两窟虽营建于盛唐,但到五代曹议金父子统治瓜、沙期间被重修,题记反映的内容已经不属唐代了[96]。此外,第126窟所载与姪有关内容系游人题记,也不能归入唐代。上述19例窟主中可以确定身份的共12例,他们或为官员,或为僧人,均系男性无疑,因此,这里的姪均属新义。第156、148及55、61、98、108、205窟的窟主或者是当地最高统治者张议潮、曹议金,或者是他们的亲属,地位如此显赫之人镌刻题记亦使用姪之新义,反映出其在社会上的影响日渐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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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高窟供养人题记对姪的用法并非敦煌地区独有的风惯,与敦煌相隔遥远的幽州、涿州地区民众也普遍使用姪称表达叔、姪关系,这在房山巡礼碑及各经题记上得到了体现。题记最早者在唐玄宗开元十一年(723年),最晚者在唐僖宗广明二年(881年),题记人的身份与莫高窟一样,有官有僧亦有民[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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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石经题记中未见兄子、弟子,而莫高窟题记中似乎仍有这种传统称谓的遗留,第129窟记窟主家庭成员:“弟子男再昌一心供养。”其后又记其子“男再盈”、“男安再员”、“男安再定”、“男安再君”等[98]。如果将“再”字视为同辈标志,这个再昌确实就是窟主之姪了。但是,这个例子与题记中使用姪的众多例证相比,可谓相形见绌,不能构成姪之新义被社会广泛接受这一观点的反证。相反,考古资料中所表现出的不同地区的官、民、僧喜用姪表达叔、姪关系的现象,或许正可以作为姪之新义在民间得到普及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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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考察告诉我们,无论日常生活还是公文奏疏以及政府诏书,使用姪称十分普遍,姪之新义在唐宋时代作为一种正式称谓,已经得到政府与社会的普遍认可。《朱子语类》卷八五对姪字使用的讨论可以作为这一结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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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问:“‘姪’字,本非兄弟之子所当称?”曰:“然。伊川尝言之。胡文定家子弟称‘犹子’,《礼》‘兄弟之子,犹子也’,亦不成称呼。尝见文定家将伊川《语录》凡家书说‘姪’处,皆作‘犹子’,私尝怪之。后见他本只作‘姪’字,乃知‘犹子’字文定所改,以伊川尝非之故也。殊不知伊川虽非之,然未有一字替得,亦且只得从俗。若改为‘犹子’,岂不骇俗!据礼,兄弟之子当称‘从子’为是。自曾祖而下三代称‘从子’,自高祖四世而上称‘族子’。”[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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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角度而言,大儒程颐认为兄弟之子不应称姪,但他还是遵从民间习俗,在家书中一律称姪。虽然胡文定坚守传统,甚至私改程颐《语录》中的姪为“犹子”,但另一大儒朱熹却认为这种做法不妥,称之为“骇俗”之举。同样作为士人领袖,朱熹与700多年前的颜延之、雷次宗等先辈相比,在对待姪之新义的态度上截然有别,这与朱熹的通达有关,但更是姪之新义在民间行用日久,到唐宋时代影响日益扩大、深入人心的结果。至此,经过近千年的发展,姪称终于在亲属称谓中占据重要的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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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姪之新义发展变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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姪之新义在中古时期的出现、应用及发展变化可概括如下:第一,在传世文献中,时代愈后,姪之新义出现的频率愈高,在适用范围上也愈加广泛。三国传世文献未见与伯、叔相对的姪称,现代意义上的姪以兄子、弟子的方式表达。两晋南北朝时期,姪之新义的使用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与兄子、弟子相较,仍处于劣势。处于同一时期的南、北双方,姪称谓的使用程度也有所不同,总的说来,北朝较南朝稍微发达。唐宋时期,姪之新义作为正式称谓,已被社会广泛接受,应用于各种不同场合,可以与兄子、弟子等称呼分庭抗礼。第二,考古资料与文献资料对姪之新义的使用出现背离,时代愈前,这种背离愈突出;时代愈后,则愈趋于缓和。吴简较普遍使用新义而《三国志》未见一例;至唐、宋时代,文书、题记普遍使用新义,而同时期的文献资料也较多使用新义,即可作为这一结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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姪称谓的发展过程和特点即如上述,据此可以提出许多问题。姪之新义为什么会出现[100],为什么首见于三国孙吴时期,为何唐以前姪之新义难有根本性的发展,处于同一时期的南北朝在姪的应用程度上为何有程度上的差别,唐朝以后姪称谓的普及说明什么问题,姪称谓在唐以后既已普及,为何唐礼、宋令中的服制没有应用姪之新义,而是完全沿袭了传统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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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些问题,现有资料尚不能提供令人信服的答案,甚至没有线索可寻。关于姪之新义,颜之推认为起源于晋,而且南北朝时期主要为北人所用,这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其与北方少数民族的关系。有学者指出,表达亲属关系的多种称谓在晋以后发生了变化[101],这一结论似乎也为上述联想提供了佐证,因为西晋以后正是北方少数民族渐次进入中原,胡、汉习俗密切交融汇合的时代。但是,如前所论,姪之新义早在三国孙吴时期即已出现[102],使用地域则在长江以南的临湘县。就时间、地域言,孙吴姪之新义的出现,应该与北方少数族的影响没有任何关系。也许最初它只是在南方某一居住区如某丘内行用[103],后来范围逐渐扩大及于某乡、某县,最终及于全国。当然这只是推测,就目前资料而言,也许是一个无解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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姪之新义在孙吴时期已经使用,但为人接受的过程却相当漫长,竟长达4个世纪之久。这种状况的出现与姪称本身的局限性有关,亦与当时的政治、社会环境有关。姪之新义指男性兄弟之子,但是这一称谓实际相当模糊、含混。它是指同父兄弟之子,还是包括所有同姓兄弟之子,如果仅仅指称前者,那么,其他服制的兄弟之子如从父兄弟、从祖父兄弟以及族兄弟之子又该如何称呼?继续沿用“从父兄子”之类的称呼,显然与姪称谓不太相合;可是新的称谓又没有形成,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场合尤其比较郑重的场合弃姪不用也许就是最好的选择。如果指称后者,同样面临问题,因为这一称谓对不同兄弟之子不能区分出血缘上的亲疏。换一种说法,当使用这一称谓时,就意味着泯灭了不同兄弟之子与这一男性的亲疏差别。姪之新义无论怎样使用,均容易引起误解、造成混乱。如果考虑到两晋特殊的政治、社会环境,姪称谓表达能力的欠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就十分突出了。西晋颁布《泰始律》,“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104],即以五服制度作为量刑加重、减轻乃至免罪与否的重要标准。如两晋时期,“官吏得终三年丧,居丧违礼受法律制裁”,“晋律还允许被杀者之期、功亲复仇”[105]。无论三年丧,还是期、功亲复仇,均以五服制为标准。这就要求表达五服制度的称谓必须明确、肯定,而不是模糊、笼统,否则将给定罪量刑带来混乱[106]。遗憾的是,姪之新义恰恰不能具备“准五服以制罪”要求的特点。同时,有兄子、弟子等传统称谓可以使用,也限制了以姪为中心,可以表达确切亲属关系的复合词的出现,其在晋代不能得到推广也就在情理之中了[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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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继续用同一理由解释南朝姪之新义应用受限的原因。南朝法律的主体沿袭晋律,同样具有“准五服以制罪”的特点。但是,除此而外,南朝独特的社会环境对姪新义的应用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南朝时期,士族阶层占主导地位,士族阶层为维持门第于不坠,标榜门第的高贵,不仅要防备庶族的侵入,而且在其内部也有贵贱之别,甚至同一家族也要分出高下,高下的标准自然是亲疏关系。同时,玄风南渡也使江南情、礼发生了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南方士族才有礼玄双修的学风,丧服的研究也因此特别发达[108]。无论亲疏关系,还是丧服制,必须通过精确的亲属称谓才能得以体现。对亲疏关系分辨得越细致,对丧服制讲究得越精微,对亲属称谓所表达的内涵就要求越精确[109]。结果,和两晋时代一样,欠缺精致内涵的姪无法在亲属称谓中寻找到自己应有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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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胡乱华、晋室南迁之后,与南朝士族相比,面对少数民族涌入中原的巨大压力,北方士族更注重宗族内部的凝聚力,所以,他们对服制、亲疏关系不仅不严加分辨,有时反而故意模糊服制、亲疏的界限,将本来疏远的关系用较亲近的称谓来表达。这方面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梁人夏侯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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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人夏侯溢为衡阳内史,辞日,亶侍御坐,高祖谓亶曰:“夏侯溢于卿疏近?”亶答曰:“是臣从弟。”高祖知溢于亶已疏,乃曰:“卿伧人,好不辨族从。”亶对曰:“臣闻服属易疏,所以不忍言族。”时以为能对。[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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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侯亶虽任职于梁,但居于南北边境地区,其所言所行主要体现北方风俗习惯,颜之推即将其视为北人[111]。夏侯亶称服属已远的夏侯溢为“从弟”,梁武帝认为他“不辨族从”。实际上,夏侯亶不是不辨族从,而是不想分辨,因为他明白,亲疏分辨得愈清楚,服属愈疏,所以宁可用“从弟”代“族弟”。不仅夏侯亶,北人似乎都有这种不愿分辨亲疏的倾向,颜之推对此有一概括性的评价:“河北士人,虽三二十世,犹呼为从伯从叔。”[112]服属已远的族人可以称为从弟,三二十世的伯、叔既可称为从伯、从叔,那么,男性兄弟之子不分远近,均用姪表达也就在情理之中了。也许姪之新义的模糊、笼统,正好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北方人的意愿,所以较诸南方,其在北方的应用得到较大的发展,也因此出现了颜之推所说北土人多呼兄弟之子为姪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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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总的说来,两晋南北朝的政治、社会环境要求亲属称谓能够表达多层次的亲属关系,兄子、弟子既沿用已久,又可以与其他字、词相配,形成表达不同亲属关系的其他称谓,而姪之新义无论历史传统还是称谓功能均无法与兄子、弟子相抗衡,因是之故,在表达同样的亲属关系时,文献中以兄子、弟子指称者为多,姪称谓为少也就不足为怪了[113]。至于姪称谓在南北朝较两晋有所发展,也许是因为任何事物都有其自然发展的要求和潜力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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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以后,姪之新义作为表示亲属关系的称谓,已经得到广泛认同。如果注意到南、北朝在姪使用范围上的差别,很容易将唐代以后的现象归因于“南朝化”或“北朝化”。实际上,这样的认识也许与事实存在着很大的偏差。只有在南、北双方存在性质不同的制度、文化时,唐朝制度、文化“南朝化”或“北朝化”的论断才具有确实的意义。譬如学风方面,“南人约简,得其英华;北学深芜,穷其枝叶”[114],反映出南、北学风的差异,有了这样的背景,唐朝文化自然就有“南朝化”或“北朝化”的问题[115]。但是,姪称谓的使用,在南、北朝并不存在本质的区别,两者之间只是程度的不同。而且至少就现有资料看,姪之新义恰恰出现于南方,而不是北方[116]。如果南北对峙继续存在下去,双方在这一称谓的使用上,不会南辕北辙,而有可能指向同一结果。因此,唐朝姪称谓的发展和最终普及,与“南朝化”、“北朝化”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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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唐代的现象又该如何解释,或者说这一现象又反映了什么问题?简单地讲,姪之新义在唐代的发展和普及,既是大众文化向精英阶层逐渐传播的结果,又是大众文化逐渐向上层社会渗透、浸润的反映。如果做粗略划分,简牍、造像记、文书与史书的撰写者分别代表了不同的社会阶层,即前者以普通民众居多,后者以精英人士为主[117]。由此,他们各自撰写的简牍、文书以及史籍所用称谓、习语,也就是各自阶层已经接受的称谓和习语,或者至少能为各自阶层所理解。也许有人质疑,吴简及敦煌吐鲁番文书所牵涉的名籍、籍帐等,均与政府有关,其书写应有严格的格式,在用语上也应该代表政府语境,如何能称为大众文化呢?笔者不想否认政府对名籍、籍帐有一套管理程序,但是,吴简中名籍的书写不一、用词有异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118]。政府对其管理有一个渐次严格的过程,而孙吴时期可能正处于这一过程的前期。作为乡、里文书的撰写者,可以使用当地所用称谓、俗语来表达亲属关系,而不必用标准的书面语。因此,吴简中尽管多处使用兄子这样的传统称谓,但代表大众文化的姪称谓出现的频率更高。但是,对文书特别是户籍类文书的管理必定会逐渐严格起来,那时,户籍文书所代表的,就是严格意义上的政府语境了,其表现便是需要特别标明与户主确切关系的家庭成员,在敦煌籍帐中一律以“兄男某”表示。另一方面,政府对差科簿中家庭成员与户主的关系可能要求得没有籍帐那样严格,而遗嘱、析产、置换田地等文书,与政府关系更为淡化,这样,这些文书的用语就取决于撰写者本人了。在两可的情况下,时代不同的撰写者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他们喜闻乐见的姪称谓,放弃了历史更悠久,也更文雅的兄子、弟子等称呼。可以看出,姪之新义在下层社会中已经根深蒂固,他们利用各种场合,表达对这一称谓的认同。与之相辅相成,姪称谓的屡屡使用,也会进一步加深其在民众中的印象。这样,如果出现上、下层之间的流动,其应用也会逐渐得到上层社会的认同,其使用范围存在着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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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上层社会接受姪这一称谓注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其中有传统观念在起作用,更主要的是代表大众文化的姪称谓如果应用于上层社会,可能会给精英阶层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魏晋南北朝士族特别注重礼制,诸多礼仪制度是以亲属称谓为中心制定的,而姪之称谓的含混、笼统,必定妨碍对礼制的理解和执行。另外,按《唐律疏议》卷二《名例》“官爵五品以上(请章)”条“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疏议:“八议之人,荫及期以上亲及孙,入请。期亲者,谓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妻、子及兄弟子之类。”[119]据此,享有“八议”特权之人可以荫及包括姪子在内的期以上亲。“八议”入律始自曹魏,自此以后,贯穿历朝历代,唐律规定极有可能来自旧律。如此,姪由于不能确切表达亲疏关系,从而影响上层社会所荫亲属的法律特权,其难被士族和上层官僚所认可也就在情理之中了。此外,南北朝时代,士、庶阶层泾渭分明,特别在南朝,“士庶之际,实自天隔”,两者之间存在着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双方难以交往,大众文化与精英文化的对流也就相当困难。这样,早在三国时期出现的姪之新义,很难在上层社会得到认可和接受。表现在史籍上,便是用兄子、弟子代替姪的叙称和背称,前者反映史家的观念;后者反映对话者的观念,而这两种人多数是精英阶层即士族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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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如此,代表大众文化的姪之新义在两晋南北朝时期仍在向上层社会寻找着突破口。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场合越正式,用语要求越严格。因此,新义欲在精英社会中觅得一席之地,必须遵循由易到难的原则,即首先在不太严格的场合取得突破,然后渐次深入。我们看到,与两晋相比,南朝姪称谓在精英社会的传播,首先在背称即谈话用语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较背称更为正式的叙称也有所收获,尽管远不能与兄子、弟子等传统称谓抗衡。而到了北朝,无论传记起始部分还是中间部分,所用叙称也开始使用具体的姪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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姪之新义向精英阶层传播遇到的最大障碍来自律、礼。因为律、礼作为国家大典,内容关乎政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如果出现纰漏,可能招致严重后果。而姪在表达亲属关系能力上的欠缺,大大增加了其突破礼、律原有称谓,并取而代之的难度。甚至可以说,如果姪的含义仅局限于表达兄弟之子的程度上,就注定不能入律、入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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