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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511 如上所论,姪之新义作为叙称应用于传首,在南北朝史籍中仅有元韶一例,而兄子、弟子占绝对多数。唐宋史籍中,后者仍居多数,但前者有逐渐增多的趋势,共有11例。兹举三例如下:《旧唐书·卢藏用传》:“卢藏用字子潜,度支尚书承庆之姪孙也。”《房管传》:“(房)式,管之姪。”《文苑·李巨川传》:“李巨川字下己……故相逢吉之姪曾孙。”[73]在上述语境下,唐以前的史籍除《元韶传》外,将姪一律表达为兄子、弟子。“姪孙”即兄弟之孙[74],唐之前的史籍中,称为“兄孙”、“弟孙”、“从孙”,无一例称“姪孙”者。如晋羊曼,“太傅祜兄孙也”;宋徐湛之,“司徒羡之兄孙”;南齐王文和,“王文和,宋镇北大将军仲德兄孙也”;刘宋刘登,被记为“道球弟孙登”;宋王镇之,“晋司州刺史胡之之从孙”;王韶之,“胡之从孙”,等等。新、旧《唐书》中,记为“兄孙”、“弟孙”者仅有四例[75],较姪孙为少。《资治通鉴》中,这种现象更为突出。某人如首次出现,《唐纪》经常记为“某人姪也”,而《汉纪》、《隋纪》则均为“某人兄子也”。此类例子颇为繁多,为省篇幅,兹不赘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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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513 作为叙称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南北朝正史列传目录涉及兄弟之子传记,其记载方式为:“兄(或弟)子+名字”,无一例为“姪+名字”者。唐五代正史中,列传目录开始使用“姪”称谓。《旧唐书》卷九九《张九龄传》有“姪仲方”传[76];卷一四一《田承嗣传》所附田悦传,记为“姪悦”;卷一八三《外戚·窦德明传》所附窦怀贞传,记为“姪怀贞”;《新五代史》卷一五《唐明宗家人传》附李从璨传,记为“明宗姪从璨”;卷一九《周太祖家人传》附郭守愿传,记为“姪守愿”。目录较诸传记正文更为庄重,姪在唐五代史籍目录中的出现,是其新义在社会上影响逐渐扩大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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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515 唐五代时期,姪应用于背称的现象较南北朝更为普遍,兹不具述。应用于面称和自称者,在唐五代史籍中亦有迹可寻。唐昭宗时宦官杨复恭欲谋反,与兴元节度使杨守亮书,有“承天是隋家旧业,大姪但积粟训兵,不要进举”之语。杨守亮乃复恭堂兄弟宦官杨复光假子,故称为“大姪”[77]。《唐语林》卷六《补遗篇》载:赵赞与何文哲为邻,两人俱任职侍御史。水部郎中赵需应举,自江淮来,投刺于赞,误造何侍御第。何文哲因谓需曰:“姪之名宜改之。且‘何需’,似涉戏于姓也。”[78]这是面称之例。《资治通鉴》卷二六一“昭宗光化元年”(898年)条载:王柷受征入京,经过王珙驻守地,王珙认为其将入相,“延奉甚至,请叙子姪之礼以拜之”。同书卷二八五“齐王开运三年”(946年)载尼姑孙深意以妖术惑众,中山人孙方简及弟行友“自言深意之姪,不饮酒食肉,事深意甚谨”[79]。又《唐语林》卷四《豪爽篇》:“李元将评事及弟仲将尝侨寓江都,李公羁旅之年,每止于元将之馆,而叔呼之。荣达之后,元将称弟、称姪,皆不悦也;及为孙、子,方似相容。”[80]这是姪用作自称的例子。以“姪”自称最著名的人物属北汉开国皇帝刘旻,在给辽帝上书称“姪皇帝致书于叔天授皇帝”[81]。姪无论作为面称还是自称,南北朝史籍均未见其例,唐五代史籍中此类用法的出现,是姪之新义普遍化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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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517 姪作为一个称谓,在唐代法律中得到明确使用,《唐律疏议》中有多处涉及姪,除个别例子外,均相对于伯、叔而言。卷五《名例律》“共犯罪造意为首”条规定:“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疏议曰:“家人共犯者,谓祖、父、伯、叔、子、孙、弟、姪共犯,唯同居尊长独坐,卑幼无罪。”注云:“尊长,谓男夫。”可见姪系与伯、叔对言。卷六《名例律》“本条别有制”条疏议云:“假有叔姪,别处生长,素未相识,姪打叔伤,官司推问始知,听依凡人斗法。”卷二一《斗讼律》“两相殴伤论如律”条:“问曰:尊卑相殴,后下手理直得减,未知伯叔先下手殴姪,兄姊先下手殴弟妹,其弟、姪等后下手理直,得减以否?”这两处疏议所涉及的姪,与伯、叔相对更无疑义。卷一四《户婚律》“尝为袒免妻而嫁娶”条疏议释“袒免”曰:“高祖亲兄弟,曾祖堂兄弟,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身四从兄弟、三从姪、再从姪孙,并缌麻绝服之外,即是‘袒免’。”“三从姪”即族兄弟之子,“再从姪孙”即从祖兄弟之孙,可是疏议却没有使用“兄子”、“弟子”或“从子”等传统称谓,而是以姪之新义为中心,与其他字组合,衍生出新称谓,来表达上述亲属关系。更值得注意的是,卷二二《斗讼律》“殴缌麻兄姊”条疏议:“‘从父兄弟之子孙’,谓堂姪及姪孙者:流三千里。”[82]法律条文涉及的概念比较晦涩难懂,用相对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概念,使民众了解法条的真正含义,是疏议要达到的目的之一。疏议以“堂姪”、“姪孙”解释“从父兄弟之子孙”,正说明前者在社会上已经相当流行,以至提到这两个称谓,民众马上就会明白其所指向的亲属关系;后者本来是传统称谓,但在唐代可能与民众已有相当距离,至少不如前者那样在社会上流行,因此疏议才以“堂姪”、“姪孙”来解释“从父兄弟之子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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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519 以上所见“姪”称谓,均不出自法律条文,而是出自疏议或对法律的咨询。但是,除同书卷二六《杂律》“奸从祖母姑”条外,“兄弟子”之类的称谓亦仅见于疏议,而不见于正文。而且其在疏议中出现的频率远低于姪。疏议是对法条的进一步解释,就法律效力而言,与法条一样同为判案的依据,二者之间并无轻重之分。一种表达社会关系或亲属关系的称谓屡屡出现在法律解释中,绝不是偶然、随意的,其传达的法律信息必须以社会各个阶层能够理解和接受为前提,否则,这种解释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姪之新义的入律,可以说是其在社会上行用已久的结果,可谓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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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521 与南北朝相比,唐代在姪字的使用上还有值得注意之处。除了单独使用外,姪还与其他字组合形成许多新称谓。这些新称谓与两晋南北朝出现的“子姪”、“孙姪”、“儿姪”、“甥姪”等不同,不是一种概括性称呼,而是一种比较具体的称谓,表达固定的亲属关系。上引《旧唐书》的姪孙、姪曾孙及《唐律疏议》中的堂姪、三从姪、再从姪孙均属此类。此外,还有与姪相关的如下数种称谓:族姪、再从姪、表姪[83]、皇姪[84]、皇太姪[85]、假姪[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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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523 《旧五代史·唐书·明宗本纪》载礼部员外郎和凝奏疏:“应补斋郎并须引验正身,以防伪滥。旧例,使荫一任官补一人,今后改官须转品即可,如无子,许以亲姪继限,念书十卷,试可则补。”[87]和凝特别建议“许以亲姪继限”,言外之意,尚有区别于“亲姪”的其他“姪”的存在。奏疏中使用姪以及皇姪、皇太姪称谓的出现,说明姪称谓得到政府认可。中国古代社会以宗族为基础,特别重视亲属关系的远近。与此相应,表达各种亲属关系的称谓也十分发达。在这种背景下,一种亲属称谓能否为人接受,在宗族社会中扎根甚至得以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表达亲属关系的能力。唐以前,子、孙等称谓之所以占据亲属称谓的主体,是因为它们通过与其他字、词的组合,可以变化出花样繁多的新称谓,从而表达纷繁复杂的晚辈亲属关系,其覆盖范围可以遍及最主要的男系血亲。类似称谓不胜枚举,即以“子”而言,就有“兄子”、“弟子”、“从子”、“从父兄子”、“族子”等称谓。与子、孙等称谓相比,唐以前的姪只是一个单独称谓,仅限于与姑、伯、叔的血缘关系,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作为正式用语特别是书面用语的使用价值。唐以后,姪与其他字、词组合产生的新称谓,具备了与“子”、“孙”同样强的表达能力,从而为姪称谓的进一步发展铺就一条坦途。可以说,各种以姪为核心形成的新称谓,既是姪称谓逐渐普及的标志,也是其进一步发展的动因[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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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525 敦煌吐鲁番文书数量众多,种类繁杂,与传世文献相比,更能体现姪之新义在唐代的普及。下面以《中国古代籍帐研究》所收文书为例,对此加以论述[89]。籍帐类文书中,敦煌籍帐涉及户主之姪,其父如果已经亡故,均记为“亡兄男某”,相当于“兄子”:如《唐天宝六载(747年)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籍》曹思礼户载:“亡兄男璋载贰拾参岁”,“亡兄男琼玉载壹拾柒岁”;杜怀奉户载:“亡兄男崇真载参拾柒岁”;《唐大历四年(769年)沙州敦煌县悬泉宜禾手实》唐元钦户载:“亡兄男游玉年贰拾柒岁”,“亡兄女妃妃年壹拾玖岁”[90]。吐鲁番籍帐未涉及户主之姪。在敦煌差科簿中,对此类关系的记载与籍帐完全不同,均记为“姪某”,而且远较籍帐类文书中的“亡兄男某”为多。《唐天宝年代(C.750)敦煌郡敦煌县差科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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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527 1 曹敬姪英峻载卌九 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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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531 24  姪思 楚载卌六 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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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535 26  姪思 言载卅六 品子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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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539 37  姪 孚 载廿八 上柱国子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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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543 51  姪大 忠载廿二 中男[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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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547 敦煌文书中对叔姪关系记载的不同,或许与文书性质有关。记载为“兄子”的文书为户籍,唐前期户籍以“登记户口与土地为其主要特征”[92],因此,必须详细注明家庭成员与户主的确切关系,不能含混其词,否则将会对均田制的实行造成不利影响。而差科簿则是政府征发徭役的依据,重在家庭成员的年龄及现役状况,无论是兄子还是弟子,只要不影响徭役的派发,政府并不关心,因此,兄弟之子也就以姪的形式出现在差科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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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549 吐鲁番文书中出现的姪称谓,可以对上述解释做进一步补充。《吐鲁番年次未详(C.840)沙州僧张月光兄弟分书》涉及的家庭成员中,有“姪沙弥道哲”、“表姪郭日荣(?)”;《吐鲁番年次未详(C.840)沙州僧崇恩析产遗嘱》中,分与“姪惠朗□□壹张 白练裹草录(绿)、拾伍两银椀壹。表姪弟大将阎英达红锦袄子壹、绯绢裹”。后又有“姪都督索‘旗’、姪虞候索、姪兵马索‘荣彻’、姪女夫‘张忠信’、姪女夫‘张忠均’”。《唐大中四年(850年)十月沙州令狐进达申请户口牒》中所管家口有“姪男清”。《唐大中六年(852年)十月二七日(以后)沙州僧张月光父子回博田地契》中的“见人”有“姪力力”。《唐咸通年间前后(C.855)沙州僧张智灯状稿》有“智灯叔姪”之语[93]。除《申请户口牒》外,这些文书或者是分家析产,或者是遗嘱,或者是置换土地,总之,均与财产变动、处理相关,属于民事行为,与政府关系不大,对当事人间的亲属关系无论是否做严格描述,均不会对民事行为产生太大影响,故一律以“姪”称谓处理。《申请户口牒》只是百姓申请户口所报材料,与政府的户籍还不能等同,也许由于这个原因,没有像籍帐一样记为兄男,而是记为姪,恰好体现了民间使用姪称谓已经成为习惯。政府介入民事行为,也仍然使用姪称谓,如《后晋开运二年(945年)二月河西归义军左马步都押衙王文通勘寻寡妇阿龙还田陈状牒》及关连文书,是一份关于田地争执的辞状及官员调查报告,不但当事人自陈牒文有“先姪义成犯罪遣瓜州”之辞,都押衙王文通上报调查结果,牒文之首亦使用姪:“右奉判付文通,勘寻陈(状寡妇阿龙)及取地姪索佛奴,据状词理,细与寻问申上者。”此种情况在有关过所的文书中也有反映。《唐开元二一年(733年)正月福州唐益谦申请过所牒》中,称随同人员有“姪男意奴”,而《唐开元二一年(733年)正月西州判唐益谦请往福州过所案》中,起首称“前长史唐姪益谦”[94]。《还田牒》及《过所牒》说明,姪称谓并非仅用于私人文书,也用于官方文书,只是前者更为普遍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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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551 就分布范围而言,姪称谓基本存在于各类出土文书中,兄子则仅见于籍帐类文书;就出现总数而言,姪也多于兄子。可以说,姪是出土文书中用来表达叔、姪关系的主要称谓,这一点较诸史籍尤其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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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553 上述特点在唐宋石刻资料中同样得到体现。敦煌莫高窟供养人画像一般均有榜书题记,这些题记主要记载供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供佛的情况,由此涉及互相之间的亲属关系。在492个洞窟中,有19个洞窟题记记载叔、姪关系,且使用了姪、姪女称谓,具体有如下各窟:5、12、55、61、85、97、98、108、126、127、144、148、156、159、201、205、338、387、390[95]。其中第5、61、98、108窟及第55窟分别为五代、赵宋营建,其余14窟均开凿于唐代,时间上贯穿整个唐朝。不过,第387、205两窟虽营建于盛唐,但到五代曹议金父子统治瓜、沙期间被重修,题记反映的内容已经不属唐代了[96]。此外,第126窟所载与姪有关内容系游人题记,也不能归入唐代。上述19例窟主中可以确定身份的共12例,他们或为官员,或为僧人,均系男性无疑,因此,这里的姪均属新义。第156、148及55、61、98、108、205窟的窟主或者是当地最高统治者张议潮、曹议金,或者是他们的亲属,地位如此显赫之人镌刻题记亦使用姪之新义,反映出其在社会上的影响日渐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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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555 莫高窟供养人题记对姪的用法并非敦煌地区独有的风惯,与敦煌相隔遥远的幽州、涿州地区民众也普遍使用姪称表达叔、姪关系,这在房山巡礼碑及各经题记上得到了体现。题记最早者在唐玄宗开元十一年(723年),最晚者在唐僖宗广明二年(881年),题记人的身份与莫高窟一样,有官有僧亦有民[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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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557 房山石经题记中未见兄子、弟子,而莫高窟题记中似乎仍有这种传统称谓的遗留,第129窟记窟主家庭成员:“弟子男再昌一心供养。”其后又记其子“男再盈”、“男安再员”、“男安再定”、“男安再君”等[98]。如果将“再”字视为同辈标志,这个再昌确实就是窟主之姪了。但是,这个例子与题记中使用姪的众多例证相比,可谓相形见绌,不能构成姪之新义被社会广泛接受这一观点的反证。相反,考古资料中所表现出的不同地区的官、民、僧喜用姪表达叔、姪关系的现象,或许正可以作为姪之新义在民间得到普及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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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6559 以上考察告诉我们,无论日常生活还是公文奏疏以及政府诏书,使用姪称十分普遍,姪之新义在唐宋时代作为一种正式称谓,已经得到政府与社会的普遍认可。《朱子语类》卷八五对姪字使用的讨论可以作为这一结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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