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116598
1703116599
律、礼相较,入律的难度要小于入礼。就对社会的现实价值而言,律大于礼,似乎改动更须慎重。但是,这个特点反而可能成为律不断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任何一个政权建立,只要认为前代所遗之律不合现实需要,均可以大刀阔斧地加以删减。更重要的是,中国古代没有哪部法律可以作为经典来看待,后代更改前代的法律不需要寻找理论上的依据,这大大降低了修律、制律的成本。以《唐律疏议》与汉《二年律令》相比,说面目全非也许有所夸张,若说大相径庭应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如果以“姪”为中心,能够产生一批新称谓,可以确切表达不同的亲属关系,精英阶层在日常生活已经接受姪称谓的情况下,对姪之新义入律也不会斤斤计较,持反对态度。“堂姪”、“从姪”、“再从姪”、“三从姪”、“族姪”、“姪孙”、“再从姪孙”、“姪曾孙”、“表姪”等新称谓在唐代的出现,大大丰富了姪的内涵,其表达能力得到极大增强,入律以后不会因概念的含混不清妨碍准五服以制罪的规定。此时,姪之新义入律水到渠成。于是,呈现在世人面前的《唐律疏议》,使用姪之新义的频率反而要高于兄子、弟子了。
1703116600
1703116601
礼的情况就有所不同。礼对社会的现实价值本不如律直接,一般情况下没有修订的必要。而且与律不同的是,礼是通过儒家经典著作得以流传的,改礼就意味着更改儒家经典,这需要相当大的勇气和魄力。在进行修改之前,还必须在理论方面找到充足的依据。对《通典》稍加浏览就可以发现,对礼仪哪怕有微小的改动,都会引起激烈的讨论。所以,改礼耗时、费力而又伤神,同时也没有太大必要,与律相比,小修小改时有发生,但却未见伤筋动骨的改动。有学者认为,“唐五代通过一次次变礼,使丧服礼制距离古礼经的规定要求愈来愈远,并日益脱离其轨范而发展到极致。”[120]这样的变动不可谓不大,但若与汉唐法律的变动相比,还是有相当的距离。既然如此,姪之新义要进入礼仪制度中,取代兄子、弟子称谓就相当之难了。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尽管姪之新义早在三国时代就已出现,但直到唐宋时期,仍然难以进入唐礼、宋令中。
1703116602
1703116603
但是,我们仍然看到了姪之新义在丧服制度方面已经有所突破,尽管这一突破并不太引人注目。《开元礼纂类》及《天圣令》所载唐、宋五服制度均以姪与姑对称,这代表政府正式颁布的制度,反映政府的语境。但是,同样记载丧服制度的几件敦煌书仪,涉及男性兄弟之子时所用称谓却与此不同,这一点颇值得关注。敦煌P.4024写本书仪载,妇人为夫家服小功五月的对象有“同堂姪”,这显然指夫家“同堂姪”。S.1725写本书仪后一部分是服制与假宁令的结合,在服制后附以假宁令中规定的给假日数:齐衰期服丧对象有“姪儿、姪女”,给假卅日;齐衰三月、五月及大功九月包括“姪儿姪女长中殇”、“姪女适人者”,给假廿日;小功五月包括“姪儿姪女下殇”,给假十五日;缌麻三月包括“姪丈夫妇人下殇”,给假七日。按《天圣令》“五服年月”,“女适人者为兄弟、姪”服大功九月,此件书仪为“姪儿”、“姪女”服齐衰期。按“五服年月”,为兄弟之子服齐衰期,因此,书仪中服齐衰期者显然是男性,而非女性,其他有姪称谓者类此,不再讨论。而且,假宁令针对官员而定,所以,服制的主角应是男性。由此可以断定,书仪中的姪系与伯、叔相对。敦煌写本P.3637卷题杜友晋撰《新定书仪镜》凶仪的开始有三幅服制图,其中《内族服图》系男性为其五服内亲属服丧的说明。在这幅图中,兄弟之子、堂兄弟之子、从兄弟之子一律用姪表示,称谓分别为“姪”、“堂姪”、“从姪”、“从姪女”。而《(妇为)夫族服图》则是妻子为丈夫亲属服丧的说明,其中有“夫姪”、“夫姪妇”这样的称呼[121]。据研究,第一件书仪所载礼的年代,在贞观十一年以前;第二件晚于第一件,其后一部分所载“礼及令”是改制后的“贞观后礼”。《新定书仪镜》确系开、天时期杜友晋的作品,但具体到P.3637写卷,却很可能是唐后期五代人的抄件,而且根据当时服制修改了原丧服图。同时研究者指出,前两件书仪本身反映出魏晋以来民间洗礼的影响。《新定书仪镜》中丧服新制的来源,则可能与唐文宗时代的郑余庆、王彦威有关。他们所制礼典“一方面是吸引了许多新定敕令,但另一方面也吸收了不少‘时俗’,他们是对上至朝廷郊庙、下至民间婚丧的礼仪作出巨大改革者”[122]。当然,研究者所谓“民间洗礼”、“时俗”等,是指丧服制度的具体内容,而不是表达亲属关系的称谓。但是,如上所探讨,敦煌地区对姪之新义的使用已经十分普遍,当丧服制度接受民间文化的影响时,将姪这一当地喜闻乐见的称谓纳入丧服制度中,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反之,则有点违情背理了。特别是S.1725写本书仪中出现的“姪儿”称谓,为文献所未见,这一如此口语化的称谓出现在丧服制度中,显然只能来自大众文化的影响,不可能是精英阶层的话语[123]。三件不同时代的书仪所载丧服及丧服图,均使用了姪之新义,而且时代愈后,姪之新义的使用愈普遍。这说明,姪之新义虽然难以直接进入上层社会行用的礼仪制度中,但普通百姓却完全可以利用丧服制度在本地推行的机会,用姪代替兄子、弟子,从而实现对丧服制度的改造,使礼仪制度深深打上大众文化的烙印。这也是大众文化与精英文化结合,并改造精英文化的一个例证。[124]
1703116604
1703116605
(原载《历史研究》2010年第1期)
1703116606
1703116607
[1] 现代所用“侄”字在古代与“姪”并存,但与兄弟之子无关。《广雅》卷一下《释诂》云:“侄,坚也。”一直到宋代,“侄”才开始用来指称兄弟之子,并与“姪”混用。但这种用法一般局限在宋人文集中,明人私修著作中以“侄”指兄弟之子的现象更加突出,而官方所修史书也开始出现“侄”、“姪”混用的情况。这个问题笔者将另文讨论,兹不赘述。
1703116608
1703116609
[2] 王利器:《颜氏家训集解》,中华书局,1993,第82页。
1703116610
1703116611
[3] 参见周法高《颜氏家训汇注》,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41,1993,第19页。
1703116612
1703116613
[4] 古人所称“子”,系对“儿女”的概称,并非专指儿子,走马楼吴简中有大量“子男”、“子女”的用法,可以为证。与此相似,“姪”亦通指男女,对此注疏家辩之甚详,可参见郝懿行《尔雅义疏·释亲》,台北,中华书局,1972,第5页。为论述方便,本文中的“兄子”、“弟子”、“姪”亦涵盖男女,不另注明。
1703116614
1703116615
[5] (清)赵翼:《陔余丛考》卷三六“姪”条,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第652页。
1703116616
1703116617
[6] (清)梁章钜:《称谓录》卷四“兄弟之子”条,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第165~167页。
1703116618
1703116619
[7] 关于“姪”的研究,学界无专门性论著,而是将其作为古代称谓的一部分进行叙述,主要成果参见冯汉骥《中国亲属称谓指南》,上海文艺出版社,1989,第102页;刘伯鉴:《关于古汉语中早期亲属称谓“私”的研究》,《西北大学学报》1983年第3期;庞子朝:《“出、侄、离孙、归孙、外孙”说源》,《许昌师专学报》1994年第2期;熊焰:《上古汉语亲属称谓与中国上古婚姻制度》,《暨南学报》第18卷第1期,1996;王小莘:《从〈颜氏家训〉看魏晋南北朝的亲属称谓》,《古汉语研究》1998年第2期;胡士云:《汉语亲属称谓研究》,商务印书馆,2007,第355~357页;王琪:《上古汉语称谓研究》,中华书局,2008,第53、55~57页;王子今:《三国孙吴乡村家族中的“寡嫂”和“孤兄子”》,《古史性别研究丛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第274~280页。
1703116620
1703116621
[8] (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一三四《礼九十四》,中华书局,1988,第3444、3446页。
1703116622
1703116623
[9] 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下册,中华书局,2006,第360、361、364、366页。
1703116624
1703116625
[10] (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一三四《礼九十四》,第3440页;《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下册,第360页。《丧服年月》中尚有多条相关规定,为省篇幅,不俱引。
1703116626
1703116627
[11] 下文将与姑对应的姪义称为“旧义”,与伯、叔对应的姪义则称为“新义”。
1703116628
1703116629
[12] 徐元诰:《国语集解》(修订本),中华书局,2002,第125页。
1703116630
1703116631
[13] (晋)杜预:《春秋经传集解》,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第956、1005页。
1703116632
1703116633
[14] 《后汉书》卷七四《刘表列传》,中华书局,1965,第2423页。除此而外,两汉史籍中也有姪的记载,但未必与两汉有关。《史记》卷四《周本纪》韦昭注:“取姪娣以备三”,系先秦之例。《汉书》卷六〇《杜钦传》载其说大将军王凤,有“娣姪虽缺不复补”一语(中华书局,1962,第2668页)。杜钦虽为汉人,但其说辞以礼为据,且娣姪制度汉代已不存在,则此例亦为先秦姪之用法。《后汉书》卷一〇《和熹邓皇后纪》范晔论:“爱姪微愆,髡剔谢罪。”同书卷六四《卢植传》李贤注:“(马)融,明德皇后之从姪也。”范晔生活于刘宋时期,史论系其独立创作;李贤为唐人,且“从姪”在汉代存在的可能性不大(说见下),故论、注所涉称谓应该是作者所处时代观念的反映。
1703116634
1703116635
[15] 参见《三国志》卷六〇《吴书·周鲂传》,中华书局,1959,第1392页。
1703116636
1703116637
[16] 《三国志》卷三二《蜀书·先主传》,第875页。
1703116638
1703116639
[17] 《后汉书》卷七二《董卓传》,第2339页。
1703116640
1703116641
[18] 《三国志》卷三二《蜀书·来敏传》,第1025页。
1703116642
1703116643
[19] 分见《三国志》卷二七《魏书·王昶传》,第744页;卷四一《蜀书·向朗传》,第1011页;卷五四《吴书·周瑜传》,第1267页。
1703116644
1703116645
[20] 《三国志》卷六《魏书·袁绍传》注引《汉晋春秋》,第204页。
1703116646
1703116647
[21] 长沙简牍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贰、叁),文物出版社,2003、2007、2008年。括号中“·”前的数字代表卷数,后面的数字代表简号。如“1·9996”表示《竹简》(壹)第9996号简。后文所引简均出自上书,不另出注。
[
上一页 ]
[ :1.70311659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