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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翁牛特旗征集青铜饰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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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提拉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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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匈奴的编发之中应有部分是为了盘发结髻的。诺音乌拉等墓地出土的大量长发辫发束其中可能就有用来盘发为髻的,这亦从科兹洛夫所说墓主人“女有辫者髻者”得到证实。近年来内蒙古鄂托克旗凤凰山汉墓M1壁画中的两鬓垂发的人物及包头一带发现的两鬓垂发、头顶结髻的胡人俑很可能与此相关。这种两鬓垂发、头顶结髻的独特发型在附近包头地区同期汉墓出土的女俑身上多次出现,如包头召湾汉墓M63:22、M63:23、M84:5;召潭汉墓M3:5;观音庙M2:4、M2:6、M3:2、M3:4;下窝尔吐壕M3:1以及西壕口[28]、孟家梁[29]汉墓中均有这种发型的男女俑。其中召湾M63出土3件陶俑,M63∶22、M63∶23女俑跪姿作淘米状、烧火状,盘头,头顶右上方挽一椎髻。脑后披发,两鬓垂发。M63∶24男俑,捧物状。戴帽,头顶发后梳,与两鬓后梳发相结,前额、脑后披发。M84出土黄釉女陶俑,站立状,头顶物,头发施黑釉,盘发,右上方露出椎髻,鬓角垂发。下窝尔吐壕M1出土陶俑2件,1残,一为盘发,脑后、两鬓披发,跪立抱盆,作淘米状,为庖厨俑。以上时代均为西汉晚期。1992年在包头南郊麻池乡观音庙村西北M2、1994年在西壕口村西M3,各出一组俑,各3个。M2为泥质灰陶,M3为黄釉陶。均头顶盘发,向右前方搭出一小椎髻,脑后披发,两鬓垂发。时代为西汉末东汉初。这些陶俑的发型,不论男女两鬓各有一缕黑发下垂(釉陶则发施黑釉),头顶盘发,上方形成一髻居中或偏向右前方,脑后垂发。这些披发盘髻的人物形象,其装束和发式皆不同于汉人。凤凰山汉墓壁画中有着帽插羽翎人物形象,虽因着帽而无法究明其发型全貌,但仍可清晰地看到脸颊两侧各有一缕垂发。由以上陶俑的发式或可推测凤凰山M1女性发式的全貌,并进一步推测这些戴羽毛帽子、两鬓披发的壁画人物也应是匈奴人形象。[30]同墓共出的还有一件披短发的男俑,与这种发型几乎完全相同的男俑在杭锦旗乌兰陶勒盖、包头张龙圪旦也有出土。画中细节有小儿骑羊的形象,可说是对《史记》中描述的匈奴人“儿能骑羊,引弓射鸟鼠,少长则射狐兔”[31]的生动具体的图解。放牧图中二牛牛尾相对的表现手法则是典型的匈奴传统艺术手法的体现。西壁车马图中三人乘车出行图中,左侧一人穿黑衣者其披发的形式与出土的匈奴饰牌完全相同。上述遗存均出自内蒙古中南部汉代墓葬,历史上与匈奴活动密切相关,出土这种独特的披发、结髻的形象当非偶然。而且这些出有胡人俑的墓地往往发现一些与匈奴相关的墓葬习俗,如以马、牛、羊的头蹄和骆驼等骨架为殉牲;还有一些零星的与一般汉墓风格迥异的出土物——鹿羊虎等动物金箔、桦树皮器、骨筷子、骨鸣嘀、带有华丽的枝状角的鹿形器物等,一些墓主颈部还发现铁项圈等,这是匈奴流行的随葬品和饰物,张龙圪旦出土画像砖上绘二马相对奔驰状,风格粗犷,颇具匈奴动物纹青铜饰牌的风格,这些都流露出匈奴遗风的点滴痕迹。因此,这些陶俑或反映的就是汉代生活在这里的匈奴人及其后裔的形象。由此推测,匈奴人的发型还有两鬓披发、头顶盘髻的形式。前述2001年西安郊区战国晚期秦人墓出土的五件鄂尔多斯式饰牌模具陶范中的一件母子相拥图中母亲的发式更像是这种两边垂发、头顶盘髻的式样。许多学者认为文献中所谓匈奴人的“椎结”应是头顶挽椎状髻而非客省庄M140所出的椎状马尾巴,而作为辫发之饰的“比余”很可能是用于头顶盘髻的。还有一种说法,认为这种头顶挽髻的发型就是文献中的“索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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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凤凰山M1壁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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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壕口出土女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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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书中关于匈奴、拓跋鲜卑发式为“索头”的记载见于《南齐书·魏虏传》,说拓跋氏“披发左衽,故呼为索头”,又说“魏虏,匈奴种也,姓托跋氏”[32]。关于索头,说法也不尽一致。元胡三省注:“索头者,以北人辫发,谓之索头也。”当今学者多认为“索头”意即头顶长发梳为发辫或带有小髻,由于髻辫犹如绳索一样,故谓“索头”[33]。更有学者认为:“索发、束发、被发、盘发、绳发应是大同小异,都是一个意思:辫发。”[34]但也有学者不同意此二说,认为:“‘索头’既非髻、辫犹如绳索,或辫发,也不是髡头后绳索余发,而是蓄留全发后披,长到一定程度则以绳索在发端扎系。”[35]如此则长安县客省庄M140匈奴墓所出二件武士角斗纹铜饰牌中的披长发于后颈、发尾扎绳结系成一把刷子式的发型才是“索头”。而这种盘髻使我们不能不联想到匈奴人的“椎结”,匈奴人的“椎结”出于《汉书·李广苏建传》记载:“后(李)陵、(卫)律持牛酒劳汉使,博饮,两人皆胡服椎结。”[36]这二人到底是如上述胡人俑头顶结椎状髻,脑后和两鬓头发披垂,还是像长安县客省庄M140匈奴墓所出饰牌中的武士头发后披,发尾末端结椎状髻?“椎结”两说、“索头”三解,其中都涉及对客省庄出土饰牌这一发型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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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书中“披发”和“椎结”的出现并非连在一起,未必有什么联系。客省庄M140匈奴墓所出的披长发于后颈、发尾扎绳结系成一把刷子式的发型到底是过去所认为的披发的一种,还是叫做椎结,抑或是索头,或者同一种发型有不同的称呼,还难有定论。颜师古注:“结读曰髻,一撮之髻,其形如椎。”对“髻”一般的理解都是“将头发挽束头顶做髻如椎状”[37]。如是,前述在内蒙古中南部发现的陶俑两鬓垂发、头顶结髻的发型就是“椎结”形象最生动的体现。相比之下,以绳索扎系马尾巴似乎与“索头”有更多的联系,但也有可能如胡三省注“以北人辫发”称为“索头”,因两股辫或三股辫的编结的确形似绳索。文献记载南北朝时拓跋鲜卑被称为“索头”,亦即拓跋鲜卑也有类似匈奴的“索头”发型,学术界一般都认为鲜卑与乌桓均以髡发为主,即剃去四周部分保留中间头发。内蒙古和林格尔东汉壁画墓中的少数民族髡发人物形象即印证了乌桓的髡发。《后汉书·乌桓鲜卑列传》有鲜卑“唯婚姻先髡头”[38]的记载。故有可能并非鲜卑人都是髡发,或者婚前婚后发型亦有所不同,髡头似乎是作为成人仪式或者是否已婚的标志。内蒙古扎赉诺尔M29鲜卑墓葬中出土的一例发辫实物似可与匈奴比较。其发掘简报称“头骨右侧尚残存一节发辫”[39],该墓为东汉早中期鲜卑墓,墓主人经鉴定为女性。李逸友、乌恩等认为“索头”意即头顶长发梳为发辫[40],如此则可与文献记载匈奴、鲜卑共同的发型“索头”相印证。然辫发并非某一个民族独有的发型,古今都有很多民族喜爱辫发,见于史书记载的编发民族还有汉代西南边陲的巂、昆明[41],三国时的氐人[42],晋时东北的肃慎[43],唐时的靺鞨[44]等。可见,编发在古代少数民族中不惟匈奴、鲜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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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目前出土实物中的发型尚不能完全解决它们与文献之间的对应关系,但可以肯定的是匈奴人的发型既有各种长短披发,也有梳发辫、头顶盘发髻,以及长发披肩、末尾扎松松的马尾巴等多种样式。可以印证文献所载所有关于匈奴“披发”、“椎结”、“编发”、“索头”等发型的记载不虚。从《汉书》对李陵、卫律的发型描述,以及西人所记“男子们剪下自己的辫子”来看,匈奴男子也一样有辫者髻者。内蒙古境内出土的男俑女俑都有这种两鬓披发、头顶盘髻的发型就是最好的证明,所以鲁金科、科兹洛夫简单地由发辫推测墓主人为女性就不一定准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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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音乌拉等地出土的发束和发辫实物对于匈奴考古研究中诸多问题的探索提供了珍贵的佐证,它首先对于研究匈奴人种构成是一个重要的参考。这些黑而直的头发的各种指数的检验都显示出匈奴人与现代蒙古人的密切关系。鲁金科在《匈奴文化与诺音乌拉巨冢》一书中引用了当时对诺音乌拉毛发与蒙古—喀尔喀人、布里亚特人、朝鲜人、阿尔泰人、芬兰—乌戈尔人和斯拉夫人的毛发进行比较研究后得出的结论:根据毛发横剖面的组织学鉴定,发现它们具有一致性,但同时又有某些个体方面的偏差。头发最厚的是朝鲜人,依照头发的厚度下面依次为布里亚特人、蒙古—喀尔喀人、阿尔泰人和诺音乌拉人,芬兰—乌戈尔人的头发则比较稀疏,最稀疏的是斯拉夫人(包括大俄罗斯人、白俄罗斯人和乌克兰人)。至于头发的形状,头发最直的是诺音乌拉人,最弯曲的是斯拉夫人。头发形状的指数依次为:诺音乌拉:79.7;蒙古—喀尔喀:77.7;朝鲜:76.4;布里亚特:75.8;阿尔泰:75.0;芬兰—乌戈尔:70.6;斯拉夫:64.1。诺音乌拉匈奴人的发型指数与蒙古人最接近。这样看来,按头发的类型也可以看出匈奴人属于蒙古人种。具有芬兰—乌戈尔人和斯拉夫人特征的个体很少见于诺音乌拉人中。诺音乌拉人和斯基泰时代的阿尔泰人在头发上具有本质的区别。后者的头发是黑褐色或褐色的头发,发型为波浪状,指数为64左右,米努辛斯克盆地居民的头发属于这种类型,即中国文献称为红发人的民族。他们与黑头发的诺音乌拉人不同[45]。这些出土的黑色发辫从侧面证实了匈奴人属于蒙古人种,其发型指数鉴定表明匈奴与蒙古人种最接近,而与欧罗巴人种最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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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大量发辫发束的出土也为研究匈奴墓葬特殊的葬仪和殉葬制度,揭开历史上关于匈奴贵族死后“从死者数千(十)百人”的谜团提供了重要线索。匈奴墓葬出土的发辫发束数量可观,且并非一地偶然发现,在不同地区不同墓地的不同墓葬多次出土,并且诺音乌拉墓地不仅贵族大墓殉葬头发,普通墓葬也同样发现这一习俗,反映出身份等级不同、地位不同的墓主均有使用头发殉葬的情况,可见这是匈奴人中较为普遍的葬俗。从头发被丝绸锦囊包裹或用头套盛装的现象可以看出,匈奴人在使用头发殉葬的习俗上表现得相当隆重,其重视的程度反映出它们在葬仪中可能具有某种特殊的涵义。头发被视为珍贵之物,与指甲放在一起,在亲人死后作为极其重要的随葬物品放置在死者身边,保存相当完好。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反映出匈奴人对肢体某些部位的特殊观念。在北方草原民族中殉牲,随葬装饰品、马具、兵器和生活实用器物是普遍的习俗,唯有匈奴墓葬将头发和指甲作为殉葬品一起放在丝绸袋中,这是考古发现的独一无二的葬制。以前有学者揣测由于“匈奴俗尚鬼,故主人死亡后,妻妾等以发辫及指甲相殉表示哀悼,并且象征以身相殉。还有人认为发辫是鲜卑臣民对匈奴单于死后所作的奉献”[46]。但后说显然不确,正像谢剑所说,发辫不仅出于诺音乌拉的单于陵墓,同时还在其他小型墓葬中出土[47]。头发和指甲都是耐久不腐的物质,历经两千年而保存完好,的确是代替肉体伴随死去亲人到另一个世界的最好寄托物。用其随葬或许也代表某种思念哀悼之情如头发一样浓密深长,如指甲一样坚固持久。萨满教的确有对鬼神、偶像、人以及肢体某些部位的崇拜,萨满教认为人死形灭后,灵魂可以继续存在于死后的人的相应器官内,主要是居于骨骼、牙齿和头发之中,牙、骨和头发最具有灵性[48]。或许匈奴人对死者埋葬的隆重仪式与萨满教鬼神和祖先崇拜的观念存在某种关系。无独有偶,据载,满族及其先民也有一种与发辫相关的习俗,不同的是他们将战死他乡的族人就地安葬,而在入殓前将死者的辫发剪下,用红布包裹,送回死者生前的氏族,由家人供奉,表明魂归故里[49]。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同样根植于萨满信仰的“发为藏魂之所”的观念。可见,以宗教观念阐释发殉现象不无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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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头发和指甲来代替身殉的解释更可补正《史记》关于“从死者多至数千(十)百人”的说法。《史记·匈奴列传》中关于匈奴人丧葬习俗的描述云:“其送死有棺椁衣衾。而无封树、丧服。近幸臣妾从死者,多至数千(《汉书》为‘十’)百人。”迄今发现的匈奴墓葬无论是贵族还是普通墓葬,无论是在墓内还是祭祀坑中,从未发现一例殉人现象,包括王族墓葬也都是单人葬,只见有放在墓中的粗细不一、数量不等的发辫和发束。从西方文献对“匈人”葬仪的记载,我们或许可以一窥头发在匈奴人丧葬习俗中的作用。约丹内斯整理的东罗马史家Priscus《出使匈奴王阿提拉汗庭记行》描述了阿提拉时代匈奴贵族的葬俗:“贵族或诸侯的马要在其主人死后第三天、第七天或第四十九天杀死,由亲友享用。人们将葬礼后筵席所剩的东西、马辔具、马鞍、武器一块烧掉,然后把灰烬和食物等陪葬品埋到离墓不远的地方……男子们剪下自己的辫子,在自己原先已令人害怕的脸上刻下深深刀痕,用鲜血哀悼其领袖。”如果不是司马迁记述有误,就是后世治史者对司马迁的记述理解有误,所谓“从死”很可能是指“从葬”。在考古发掘中,有高大封土和墓道的匈奴贵族大墓周围分布的无墓道的中小型墓葬或许可以理解为“近幸臣妾从死者”的陪葬墓,这显然是效仿汉代从葬制度,只有皇亲贵族才有幸陪葬帝陵之侧。那些近幸臣妾并没有一人被杀从死,也许仅仅是割下自己的辫子作为殉葬之物。所谓数十百人的从死者或许就是这大大小小、为数不一的发辫和发束以及指甲,用它们来象征从死的亲人。汉人讲究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能轻易处置。三国时曹操用断发来象征死刑以执行军令,其意义与匈奴人近幸臣妾以割发象征以身殉葬如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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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文献记载和出土实物来看,用头发殉葬的“近幸臣妾”应该也包括男性,正如上文所述留发辫和盘发髻的不仅仅是女性。过去,诺音乌拉匈奴墓中出土的缚以红绳的发辫,一般都认为是妇女的发辫,但亦不能排除是男性发辫的可能。德列斯图依墓地M10的墓主人经鉴别为一女性,但并不能说明殉葬发辫的主人是何性别,不能排除为其男性亲人的可能性。“男子们剪下自己的辫子”就说明了这一点。诺音乌拉M6中85条发辫的主人更可能有男有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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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很多学者研究匈奴的社会性质时认为匈奴是奴隶制国家,《史记》所载上述“近幸臣妾从死者,多至数千百人”成为这一论点的主要依据之一。就目前的考古发现看,殉葬的不是人而只是发辫,所以这一论据显然已不能成立,匈奴人从未杀死奴隶和战俘殉葬。再者,构成匈奴社会主体的牧人并未脱离日常生产劳动,他们战时是出征的武士,自备战马装备,平时放牧,他们都是劳动者,是自由民,而且都有自己的生产资料——牲畜,是匈奴社会主要经济支柱——畜牧业生产的主力。且游牧生产方式的分散性和流动性并不适宜大规模的奴隶集体劳动,所谓的“奴隶主”也难以对奴隶劳动实行监督,更无法想象以绳索、镣铐绑缚着手脚的奴隶如何进行野外的放牧。在以分散和自由移动为特征的游牧经济中奴隶劳动也不可能占据主导地位,不仅匈奴如此,苏联学者波塔波夫等认为:“在很多游牧民中,奴隶制度没有成为生产的基础,虽然它曾以有限的规模长久保持下来,例如哈萨克人、土尔克明人、加尔梅克人以及其他部族的富裕游牧民的家庭经济里,一直保存到19世纪。游牧民的主要生产阶级不是奴隶,而是普通的牲畜饲养者”[50]。这些考古出土的发殉资料从一方面否定了用奴隶作为人殉这一点,以发辫代替奴隶殉葬本身已表明某种程度的社会进步。这与典型的奴隶制是根本不同的,与奴隶制下的任意杀殉无关。至少没有支持匈奴社会属于奴隶制性质这一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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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也注意到这种在墓葬中出土的辫发可以找到更早的实物例证,殷墟妇好墓出土的商代异族奴隶玉雕即有发辫装饰[51]。内蒙古敖汉旗周家地M45也出土发辫实物[52],该墓属于夏家店下层文化,相当于夏商时期。过去学者认为夏家店下层文化属于东胡族,为鲜卑乌桓先祖,故有说法认为鲜卑留辫发似可追溯到东胡。但目前看来,这一论断受到人类学研究成果的挑战,从人种鉴定和遗传学的角度看,夏家店下层文化并非东胡文化。它们之间很难说有什么关系。内蒙古扎赉诺尔墓葬出土发辫可能反映了受匈奴统治三个世纪之久的鲜卑人在发型上亦受到匈奴影响,习染了匈奴习俗,抑或鲜卑人本身即有辫发的习俗。扎赉诺尔和周家地两例墓葬出土的发辫是否为殉葬之物从报告中无法判断,更有可能是死者之物。包括高勒毛都和德列斯图依匈奴墓出土的发辫,因为仅见一条,并置于死者肩部,也不排除是死者本人的头发的可能性。一两截发辫单独出现在墓葬中仅能说明他们中也有留发辫这种发型,并不能反映是否有用头发殉葬的习俗。迄今为止,考古资料反映出使用头发作为重要殉葬品的唯有匈奴,在信仰萨满教的匈奴人眼里万物有灵,头发和指甲因其耐久不腐被视为身体的象征,代表活着的亲人永久陪伴在死者左右,因而产生了匈奴民族独特的发殉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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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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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淮南子集释》(中)卷一一《齐俗训》,中华书局,1998,第7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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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周书》卷五〇《异域传下·突厥传》,中华书局,1971,第9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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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汉书》卷五四《李广苏建传》,中华书局,1962,第24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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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俄〕米尼亚耶夫:《德列斯图依墓地》,圣彼得堡,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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