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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8308 自加藤繁以来,关于唐代城市市场制度的论著,数量众多,难以一一罗列。不少名家都参加了讨论,据刘玉峰的归纳[4],早在20世纪30年代,紧接着加藤繁之后,鞠清远、陶希圣两位学者即已就唐代城市市场法规阐述了自己的看法[5]。陶希圣更从八个方面阐述了唐代的市场法规。至1966年,英国学者杜希德(Denis Twitchett)也有专文讨论唐代的市场制度[6],他的这篇论文对海外学界颇有影响。同一时期,日本学者对唐代市场制度的讨论也多有佳作问世[7]。8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大陆史学研究的复兴,参加讨论的学者更多,他们或者刊布专文、专书[8],或者在著作中辟有专章,讨论这一议题[9]。虽然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不少学者互有歧见,但遵循加藤氏的思路,经过多年研讨,大家对唐代古典市制的基本内容,看法日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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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8310 归纳起来,唐朝政府管理城市市场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坊市分离、市场官设、专司主管、市籍准入、经营监管、市券契约、赋役征发、治安管理等方面[10]。虽然也有学者指出,这其中某些内容可能并不一定直接针对商业活动,而是“集中体现了国家对社会安定的考虑而采取的具体管理措施”[11],主流的意见则强调它“控制民间工商业发展”的性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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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8312 实际上,上述唐代市场管理制度各方面内容的形成过程,其所针对商品贸易的不同侧面,以及国家在其中的利益诉求,并不一致。论者未能细辨,一概论之,原因也许就出于“追溯研讨”这样单一的观察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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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8314 综合起来看,所谓古典市制的核心内容,可归结为坊市分离、市场官设与官司监管这样三个主要方面,值得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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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8316 首先是坊市分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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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8318 所谓坊市分离,指市必须设置于城市的特定区域,与居民区(坊里)隔离开来,不容相淆。相应地,作为城市人口居住处所的坊区,不允许随意破墙开门,及在分隔不同坊区的街道上沿街经商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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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8320 至少在直觉上,坊市分离大概是最能反映专制政府监管、控制商品贸易的制度内容。不过这可能正是前文所谓单一视角的观察结果,如果改换一下视角,我们就可以发现,与其强调它是一个精心的制度设计,不如通过梳理其形成的历史过程,以探讨它的历史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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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8322 学者讨论中古城坊起源,大多认为在魏晋民族战争纷乱时期,刘淑芬的研究最为详尽[13]。刘淑芬指出,在一个新规划的城市中大规模地兴筑齐整的城坊,可能来自游牧民族的构思。魏晋时期完整的城坊制度最先出现于北魏时期的平城,是为了“以不同身分、职业分别城坊内的住民”[14],加强管理。此后北魏营建洛阳城,就承袭了平城城坊的设计,且更加严整[15]。在这种城坊制中,坊市分离当然是题中应有之义。不过,任何一种制度设计都不可能凭空产生,而必然有其参考凭借的依据,这就必须到更早的历史中去探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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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8324 我国城市的起源历史悠久,学界已有很多讨论,不少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是完全意义上的城市是经过城堡—都邑—城市这样的演化脉络,逐步发展起来的,则几无异议[16]。换言之,如果说城市作为与乡村性质不同的聚落,它与乡村最大的差别在于非农业人口的聚集,那么最初这种聚落都是作为统治中心而形成的。所以,这种聚落往往包含有两类主要的建筑:宫殿与庙宇。有学者强调祭祀中心在城市起源中的特殊地位,其实,至少在中国,宫殿与庙宇这两者是密不可分的[17]。出于防御的需要,早先的聚落几乎都筑有城墙。因此可以说,从本质上讲,中国古代城市是在政治军事型聚落——城堡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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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8326 正由于此,城堡作为封君的居住地,起初在它的里面,除宫殿与官寺之外,并不包含民居。后来随着人口的聚集,在城堡外围才慢慢地形成了一些居民区,以及匠作与商人聚集的区域。不少上古城址的考古资料证实了这一点[18]。不过城外居民,包括工商业人口,也并不是漫无规则地散居,而是聚合成一定的居住区域,并筑有某些自卫性质的外墙,从而构成当时主要的聚落形式——里。这些居住区多附离于城的外围,后来,为了保护城外居民,各地不断扩展城墙以包裹实际扩展的城区,形成多重城墙即内城与外郭,呈现出城市作为军事堡垒的实际地位[19]。张继海还关注到外郭扩张的另一个因素,即内城本身人口的膨胀。他强调秦汉时期城外围的“郭”是经济发展的产物,“人口增长到一定程度,就突破了城墙的限制”,并认为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黄河中下游的经济发达地区[20]。不过由于内城原本以宫殿与官寺为主,所留作为居民区的空地有限,因此在笔者看来,城外居民附离应该是人口增长的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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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8328 不过,这样构筑而成的外郭,并不标志着由它形成了一个完全都市化的区域。也就是说,外郭所包裹的区域,实际上常常只是一个军事防御区而已。在郭区里面,可能仍存在大片农田与未开发地区,原先作为居民区、筑有围墙的里域,相互间并不一定融汇成一体。城里许多居民可能是农民。在都城之外的其他地区,城郭规模要小一些,其构成的性质相同。直至秦汉,都城仍以宫殿与官寺为主。学者对史书所载汉代长安160个里究竟大多位于城内还是城外,意见分歧,迄今没有定论[21]。齐东方认为:“无论是西汉长安还是东汉洛阳,目前发现的城圈内主要是宫殿区,只有很小的范围供居民居住,大量的居民应在城外。”[22]但即便在城外,里也都筑有围墙,是可以肯定的。同时,当时全国多数人口都居住在这样筑有外墙的、大大小小的城郭里面。这就是学者所说的汉代民众大多城居的情形[23]。同时,市场仍与一般的居民区相隔离[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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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8330 在城郭聚落如此构成的前提下,商贾匠作虽日渐融汇于城市生活,但长期以来形成的人以群分、自成一区的基本格局未改。这种分离不仅仅体现在地理区块上,同时还体现在民众的身份限制上,这就是与坊市分离相应的市籍准入制度。古典市籍制规定在市场内从事贸易的商人之身份,也与一般城市居民截然有别,须著录于特殊的户籍——市籍,称为市户[25]。针对市户所设种种限制性的法令,反映了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的精神。同时,非市户不准入市设铺营业。基于城郭以防御作为基本功能,政府区分不同人群,对流动人口集中的市场区加强管理,顺理成章。这又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里(坊)与市区相隔离的趋势。当然,市籍制又是政府向商贾征发赋税的制度基础,具有双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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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8332 汉代长安东西两市是这种隔离制度的典型,全国各地郡县城郭中也大多有类似的市。考古文献所见汉代市亭图,为我们提供了这种封闭型市区的形象资料[26]。所以说,市场区与一般居民区相隔离的城郭形态,并非特定时期国家政权的着意创设,而是在历史演变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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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8334 东汉以后,兵戈纷扰,城郭形态也进一步演变。逮至北魏修建新都平城,如刘淑芬所论,尽显游牧民族的构思,动机所在,无非是因为“先者人民离散,主司猬多,至于督察,实难齐整”[27]。为了更好地控制各族民众,故在中原故有的城郭制度基础之上而更整齐之,设置了更为严整的城坊制度,以期“奸盗永止”[28],并为后世所承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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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8336 尽管如此,从秦汉到隋唐,坊市分离的城市结构也并非全无变化。其一,居民与部分市场、手工业作坊等逐渐从前期的被排挤在城外,改而大多挤进城内[29];其二,以典型的都城的例证来说,汉代长安东西两市规模比后世更大,商贾多居住于市内,后来的市逐步变成单纯的营业区,商贾日常生活散落到各居民坊区了[30]。姜伯勤还指出:汉唐间市籍制最大的不同是,前者不属良家子,后者却属良人,列入士农工商四民中[31]。这些都体现了不同类型的居民在城市生活中的逐步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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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8338 目前学者大多同意都城的这种里坊模式,“还被地方城市遵循和移置”。但这只是一种原则上的制度设置,现实中不仅地方郡县很少筑有坊墙,都城内部有些坊区也未筑墙[32]。但从不少文献所载各地州市、县市的情形可知,商品贸易是集中在城市的特定区域的[33]。同时,各地大城市建有坊区的情形则屡见记载,如成都、太原、大同、镇江、幽州等都是[34]。不过,尤其在南方地区,由于规模、地形等的限制,这些城市的坊区不可能像北方平原地区那样整齐划一,市的区域也一样。如六朝时的建康城,里坊分布于秦淮河两岸,据学者的研究,就是“市坊混一,了无章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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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8340 如果说文明早期的城堡是中国古代城市的起源阶段,经过千百年的演化,逮至春秋战国时期,传统城市基本成熟[36],指的是工商业区已经挤进城郭,与城市的行政与军事功能地位相近,工商业活动已构成了城市功能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使得城市呈现出与乡村不同的风貌,其“经济性”日益凸显,成为某一地区经济生活的中心。但城市演进的步伐并未停止,这又是一个近千年的历史过程。坊市分离格局下的城市,工商业尚未与城市生活真正融合,大城市中相互隔离的坊区,甚至被时人视为一个个独立的城郭[37],今人也有视唐代长安城的坊里为“一个个强制移民的小城镇”的论点[38]。自唐代中后期起坊制逐步瓦解,工商业与城市之间的隔阂最终消失,中国传统时期完全意义上的城市才最终成熟。同时,分隔不同人群的市籍制也自然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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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8342 因此,从这一视角来观察,唐代城市的坊市分离制度作为传统城市演化的一个必要环节,从后人“近世”眼光看来,当然有其明显的局限性,但在其形成之初,却不能不承认它是适应社会实际需求的。我们不能以后世政府为了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而做出调整的制度准绳,来衡量前代的历史。认为重农主义原则指导之下的抑商政策,导致了专制政府通过设计出坊市分离制度,来“控制”城市工商业发展,恐怕是今人从“近世”的立场出发对历史的误读。城市工商业本身并不会直接损害政府的利益,相反,倒是政府需要不断向工商业征取赋税,来获取利益。社会经济对城市作为商贸中心水平的要求,城市居民的经济生活方式,尤其是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城市功能类型,才是最终决定城市工商业经营方式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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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8344 二 市场官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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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8346 市场官设制度也是论者断定唐代政府控制城市工商业的重要论据。唐中宗景龙元年(707年)十一月敕令“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39],常被论者征引,是证明在唐代设立城市市场的决定权由官府掌握的关键论据。刘禹锡《观市》一文记载:“元和二年,沅南不雨,自季春至于六月,毛泽将尽……遂迁市于城门之逵。”[40]不少论者常引此说明官府可以通过行政命令将市场人为地从一个地点迁至另一个地点,进而说明市场官设。不过,由于存世记载文字简略,其所传递的信息并不完整,不得不依靠今人广征博引以解读之,有时主观性就难以避免,因此需要反复质疑,以求深入。即如景龙元年敕令,说“至少是州(郡)县所在地才允许设市”[41]这样的解读当然并无不妥,但为什么只有州(郡)县所在地才被允许设“市”,就需要进一步讨论,并不是简单一句“隋唐朝廷对市场进行严格的控制”就可以完全解释的[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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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8348 传统的市有不同的类型与性质,这是我们首先必须认识到的。例如唐代的长安城,据考古数据,其外郭城东西广9721米,南北长8651.7米[43],东西两市位于城的北端两侧,总之南端稍远一点的坊区,去市的距离都在10华里以上,这对基本靠徒步出行的城市居民来说,就属于长途跋涉了。很难想象长安城居民可以完全依赖东西两市这样的市场来获取日用消费品,因此东西两市应该是服务于大宗商品交易的批发市场[44]。当然在不同层级的市场结构中,高层级市场必然包含低层级市场的功能,是一般规律。可以想见,唐代长安城的东西两市必然同时包含零售商业,以服务于官宦豪富等城市的上层人群,可能也包括市周边的一般居民。不过它的市场类型并不会因此改变。以此类推,其他大城市市场的情形应该与此类似;在一些中小城市,虽然市的实际地理位置并不一定远离一般城市居民,它们的类型定位与其他城市相同,或者可以肯定。也正因此,史文中存有不少关于唐代长安城坊区内有零售商业的记载,后期更多。不少论者将其视为唐代后期坊市制度逐步瓦解的论据,但已有研究证明,这类例证其实在前期也已存在[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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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8350 另一方面,虽说唐代政府希望尽可能对市场实施有效的管理,但州县政府所在地才允许设置官市的制度,说明至少在其设计初期,是符合社会商品交易要求的。也就是:大体上在一个县区的范围之内设置一个具有全部功能的批发市场(集市),符合当时社会商品经济交换发展水平的要求。所谓全部功能,指它包含从商品零售到大宗批发的不同类型的商品交易;市场的商品质量、交换过程与斛斗秤度等得到官府有效的监管,可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不动产以及奴婢、牲口等特殊商品的市券契约之签订与公验得以方便处理,等等。在此之外,一旦社会商品交换的要求超越了州县官市所能够承担的程度,新的市场就必然会在合适的地点自发地产生,这就是论者已经多有论述的自东晋南朝以来不断发展、主要位于农村地区的小型市场,史籍中一般称之为“草市”[46]。由于史文简略,我们现在还无法对这些小型市场的功能类型做出清晰解说,论者大多将其视为服务于农村地区日常生活用品交换以及零星农产品出售的基层市场。在特定地区,尤其到唐代中后期,随着交换经济的发展,部分草市已经具有某些批发市场的功能也是可能的。当然,政府的制度设计常常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可以想见,政府不应取缔这种草市,史文中也并未见到政府明确禁戢取缔“非法”市场的记载。虽说以缺证来反论,有一定风险,但这是不是意味着“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的敕条,在监管商品活动的目的之外,同时还另有用意呢?“不得置市”的“市”,指的似乎不应是市场,而当是市官。论者多所引用的大中五年(851年)八月的敕条,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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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8352 《州县职员令》:大都督府市令一人,掌市内交易,禁察非伪,通判市事。丞一人,掌判市事,佐一人,史一人,师三人(掌分行检察,州县市各令准此)。其月敕:中县户满三千以上,置市令一人,史二人,其不满三千户以上者,并不得置市官。若要路须置,旧来交易繁者,听依三千户法置,仍申省,诸县在州郭下,并置市官。又准户部格式,其市吏、壁师之徒,听于当州县供官人市买。[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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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8356 据原《州县职员令》,州县均依大都督府之制,设市令、市丞,以及佐、史、师等吏员(实际员额依等级而有所减省),大中五年八月所颁敕令则对人户数少的中下县邑做出了新的规定:“其不满三千户以上者,并不得置市官。”那么,在规定其不得置市官的同时,是不是意味着同时取缔各县的县市呢?敕文并未明言。不过在一个县区范围之内,有些县人户虽少,辖区地域并不小,连一个市场都不允许设置,民众的正常经济生活必将无法维持,显然不现实。因此可能的情形是,或者放弃监管,让市场放任自流,或者是由县衙的其他官吏兼管,只是敕文未予明言而已。笔者认为当以后一种情形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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