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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一例证略作推论,我们是不是可以认为“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敕条,同时可能另有一层寓意:其所不得置者,并非一定指市场,而是指市官。在那些敕令规定不得置市的处所,草市正在不断产生,政府似并未颁下专条,予以取缔。同时,在人户数量较少的县区,若完全不允许设置市场,也不现实。由此可知,唐代政府关于设立市令司官吏的一系列敕令,或者还有控制官吏数量的寓意,这与我们对唐廷控制官吏员额,以减轻政府财政压力的基本行政思想的理解,是相一致的。早在垂拱二年(686年)十二月,唐廷也曾颁发过一道裁省市令官吏的敕令:“三辅及四大都督并冲要当路及四万户已上州,市令并赤县录事并宜省。”[48]看来也应该从省官减吏的角度去解释,不然,这一敕令所涉及的都是大中城市,怎么可能因裁省市令官而取消市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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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上州市令官很快在第二年就明令复置了,这里还需要略作补充。前引《州县职员令》记载大都督府市司管理人员,有市令、市丞、市佐、市史、市师等名目,但并未明确其地位品级。卢向前引《唐会要》卷六九都督刺史以下杂录之文“(垂拱)三年二月,上州置市令”,指出据此可知在垂拱三年二月以前,市司管理人员均为流外吏员。在此之后,也只有四万户以上的上州之市令为流内官[49]。所以《唐六典》卷三〇“大都督府·市令”条下附注:“汉代诸郡、国皆有市长,晋、宋已后皆因之。隋氏始有市令,皇朝初,又加市丞,户四万已上者,省补市令。”所谓“省补”者即为入流。由此也可知市令司管理人员在官僚体系中处于最底层,系司仓参军的属员[50]。此外据《唐六典》此条,自汉代郡、国设市长,隋代设市令,到唐初,增置市丞,复有佐、史、师等名目,说明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市场交易兴盛,官府相应增加管理人员,显然是唐廷对社会经济变迁所做出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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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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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文所讨论的内容之外,所谓市场监管,主要指对商品经营过程的监管制度,内容很多,论者常引《唐六典》卷二〇“太府寺·两京诸市署”条下列文字,以为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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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诸市令掌百族交易之事;丞为之贰。凡建标立候,陈肆辨物,按《周礼》:“肆长各掌其肆之政令,陈其货贿,名相近者,相远也;实相近者,相迩也,而平正之。”以二物平市,谓秤以格,斗以概。以三贾均市。精为上贾,次为中贾,麄为下贾。凡与官交易及悬平赃物,并用中贾。其造弓矢、长刀,官为立样,仍题工人姓名,然后听鬻之;诸器物亦如之。以伪滥之物交易者,没官;短狭不中量者,还主。……凡卖买奴婢、牛马,用本司、本部公验以立券。凡卖买不和而榷固,榷谓专略其利,固谓鄣固其市。及更出开闭共限一价,谓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若参市而规自入者,并禁之。谓在傍高下其价以相惑乱也。凡市以日午,击鼓三百声而众以会;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声而众以散。……丞兼掌监印、句稽。录事掌受事发辰。[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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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条文,其中如以“二物平市”即斛斗秤度管理,造器物者官为立样、工人题名制度,禁止以伪滥之物交易,买卖奴婢等需公验立券,以及防止商人“榷固”非法牟利、“更出开闭共限一价”即欺行霸市等条,实为政府为维护社会商业活动正常秩序必须承担的自然职责,历代都十分重视,并不具有特殊的时代意义,可置而不论。体现着古典市制管理特征,需要讨论的内容可有:其一,建标立候,陈肆辨物,即分行列市制度;其二,击鼓会众、击钲散众的市场定时启闭制度;其三,以三贾均市,即时估制度;其四,前引景龙元年敕所提到的关于禁止诸行“更造偏铺”的条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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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坊市分离一样,分行列市制的起源应该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在城市市场兴起的早期,商贾们按商品的类别聚集在一起从事交易活动;随着政府不断介入市场,同时也是因为同一类商品聚集在一起管理相对方便,分行列市就成了官市制度的重要内容。从记载看,后世多力图遵从此条。西晋王彪之检校山阴市,因“或店肆错乱,或商估没漏”,称其“多不如法”[52]。所谓店肆错乱,应该就是指本应分行列市而山阴市却未能遵守。刘禹锡《观市》一文,述其将沅南之市迁至城郭逵道两侧,“肇下令之日,布市籍者咸至,夹轨道而分次焉。其左右前后,班间错跱,如在阛之制”。可见虽然是临时迁市,商铺却也是分行列布的,“如在阛之制”。这种分行列布之制,可能在大城市的市场中会执行得较严格一些,在小城市中,市场规模有限,商贾不多,既难成类,“店肆错乱”或者不可避免。唐末五代以后,随着商品交易的繁盛,分行列市已不再纳入政府监管市场的条文,商贾们实际经营,仍不免按类别集中在一起,以至后代许多城市中都产生了一些具有共性的、以工商行业为标识的地名,如某行街之类,这相当普遍。这也可以从某一侧面证明,按类别聚集在一起从事交易活动,是符合商品贸易的基本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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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必须定时启闭是传统古典市制的另一个标志性特征。虽然现实之中各地未必如条文所规定,严格执行带有明显仪式意味的击鼓会众、击钲散众之制,但直至唐代后期,如开成五年(840年)关于京师夜市禁令所显示的[53],政府仍希望维持旧制。可是与前面讨论的分行列市制一样,如张泽咸所指出的,它们的目的不一定是针对商业活动本身,而是在当时城市主要作为防御性堡垒的基本特性制约下,商业活动必须服从于城市防御的要求,非时营业,必然会给政府的监管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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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旬按时上报市场的“标准”物价,这就是所谓的时估制度。制定时估是市令司的日常工作。论者多视其为专制政府控制商业活动的一个论据,如刘玉峰就认为时估制度“即以三等时价来指导和调整市场物价”。不过,这看来实在是高估了传统时期专制政府的能力。池田温从四个方面分析市估的实际功用,早已指出唐代市场“一般的买卖价格是自由商定的。而每旬的市估则以这种自由价格(时估)为基础制定,并成为官府一切交易和评赃的依据。”[54]所谓“官市依估,私但两和”[55],前引《唐六典》所载令条明确规定“凡与官交易及悬平赃物,并用中贾”,即时估是在实物经济时代政府行政所需要的一个价格折算数据而已:或者是政府介入商品买卖,或者是政府在将实物例如赃物折算成货币时所需要的一个标准物价。宋元以后各代出于同样的需要,也制订有类似的制度条文。实际上,在中国历史上,由政府来监控、调整市场商品价格,只是到了政府对社会的控制远比古代更为强化、更为缜密的现代计划经济时代,才真正得以实施。论者之所以特别强调时估制度对市场的干预,显然是对于古典市制之下政府干涉、控制市场的范式的认识导向,影响了他们对史实做出客观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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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范式强化影响史实判断更典型的例子,还来自对“更造偏铺”法令的解读。景龙元年十一月敕令:“两京市诸行自有正铺者,不得于铺前更造偏铺,各听用寻常一样偏厢。”[56]有论者认为它“实际上就是不准店铺扩展营业规模”[57]。恐怕还可以再作斟酌。代宗大历二年(767年)五月敕:“诸坊市街曲,有侵街打墙、接檐造舍等,先处分一切不许,并令毁拆,宜委李勉常加勾当。如有犯者,科违敕罪,兼须重罚。”[58]这条敕令为学界所熟知,虽比前引景龙元年敕为晚,但显属重申旧令可知,估计这种现象在大历之前早就存在了。之所以禁止坊市街曲侵街打墙、接檐造舍,一方面是恐怕其破坏城市的防御功能,另一方面当然也是因为此类行径有损公众利益,而与控制商业活动不一定相干。景龙元年敕之禁止“于铺前更造偏铺”,性质其实与此相同。于商铺前更造偏铺,必然侵占公共土地,影响交通,有碍市容,政府不得不明令禁止。景龙元年敕令还提到“各听用寻常一样偏厢”,却多为论者所忽视,就是如果商铺在两侧拓展,不妨碍公共利益,则是被允许的。所以景龙元年关于禁止“于铺前更造偏铺”的法令,出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不准店铺扩展营业规模”,清晰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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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唐代政府还立有专条,防止一些违禁物品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售,如景龙二年九月八日敕,“鸟雀昆虫之属不得擒捕,以来赎生”,令金吾及州县市司严加禁断[59]。其所划定的违禁商品之某些内容,或者有反映中古时代特征的方面,但其本质出于维护国家一般的法律,并不存在特别针对市场活动、控制商品交易的用意,历代均有,不论自明,毋庸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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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知,唐代政府关于市场管理的制度,除了那些关于规范经营、整饬治安、征敛赋税等一般意义的内容之外,例如坊市分离、市场官立、交易监管等明显带有中古时代特色的条文,虽然不如后代的“自由”,从历史承袭的视角看,其来有自,反映着中国古代城市市场制度不断演进的轨迹,是符合当时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实际要求的。总体观察,与其说以唐制为代表的中古城市市场管理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市场,不如说它受当时城市性质的制约,不得不服从于城市作为行政中心与军事堡垒的本质要求所致。如果进一步从历史因袭演变的视角,观察从唐代到宋代城市市场的演变,我们还可以发现,其间制度的裂变也许不如前人想象的那么剧烈,而前后因袭的痕迹则无疑要明晰得多。至于学者们为什么总是倾向于强调专制政府“控制”市场,其隐含的理论背景,容待来日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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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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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代都市的发展》原载1931年《桑原博士还历纪念东洋史论丛》,《唐宋时代的市》原载1933年《福田德三博士追忆论文集》;两文均收录于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一卷,吴杰译,商务印书馆,1959,第239~277页、278~3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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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加藤氏前引两文于唐代“坊市制”的表述比较明确,并且描述了北宋中期坊市制崩溃后,城市中可以临街自由地开店设铺的情况,但尚未提出“街市制”的概念。此后论者从各方面强化加藤氏的假说,因此逐步形成了关于坊市制与街市制相对应的命题。近年于此着力较深的是宁欣,参见宁欣《街:城市社会的舞台——以唐长安城为中心》,《文史哲》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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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泽咸:《唐代工商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第2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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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见刘玉峰《唐代工商业形态论稿》,齐鲁书社,2002,第99~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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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见鞠清远《唐宋官私工业》,新生命书局,1934,第80~85页;陶希圣:《唐代管理“市”的法令》,《食货》第四卷第八期,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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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Denis Twitchett,“The Tang Market System”,in Asia Major XII(1966),pp.20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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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日〕日野開三郎:《唐代城邑坊市角隅について》,《東洋學報》第47卷第3期,1964,第1~34页;〔日〕池田温:《中國古代物价初探》,原载《史學雜誌》第七七编第一、二号,1968;中文译本载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四册,韩昇译,中华书局,1992,第445~513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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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刘志坚:《唐代市场管理制度初探》,《兰州学刊》1986年第4期;武建国:《唐代市场管理制度研究》,《思想战线》1988年第3期;冻国栋:《唐代的商品经济与经营管理》上篇第一章《商品市场在唐代的扩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第5~35页;卢向前:《唐代前期市估法研究》,《敦煌吐鲁番学研究论文集》,汉语大辞典出版社,1990,第693~714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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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冻国栋:《唐代的商品经济与经营管理》;张泽咸:《唐代工商业》下编《商业》第一卷第一节“城市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第217~256页;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册第一编第一章第六节“管理市场、控制物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第208~224页;刘玉峰:《唐代工商业形态论稿》第三编第一节“唐代的市场管理体制与商品产销的管理”,第99~122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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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参见前引武建国、冻国栋、张泽咸、李锦绣、刘玉峰等论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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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参见张泽咸《唐代工商业》,第2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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