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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141 段振去世之后,段振一支应该是由段璲为家长。《段琼墓志》记:“始,先大夫夫人清河县君张氏有二子,皆禀令秀,府君即第二子也。……元昆鸿胪少卿致仕璲,明时杰出,闲代挺生。”段璲应即是张氏的长子,唐代为家长者的基本身份依据是长优于幼,嫡优于庶[25],他成为家长是理所当然。改变这种三家别居状况是由于段文绚的去世,《段文绚墓志》记载:“府君娶庐江何氏女,有男子一,女子一。男曰璥,年才弱冠,奄随逝波。女适濮阳仲氏,子曰师可。懿德清规,莫能备纪。再娶上谷寇氏女。有男子一,曰白泽。襁褓未离,学语学步。二夫人皆柔顺风姿,敬上慈下,并先殁于府君。后娶范阳张氏女。肃慎承家,孤贞秉操,母仪妇道,九族咸称。府君遗言以侄璲前右内率府兵曹参军承嗣。”一子早夭,一子年幼,而且其亲生母亲也已经去世,使段文绚在遗言中选择以长侄段璲承嗣。唐宋法律中明确规定了遗嘱在处理特定情况下遗产中的效力[26]。吴丽娱先生复原《唐开元二十五年令·丧葬令》第33条:“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亲依本服,不以出降。)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户虽同,资财先别者亦准此。)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存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27]魏道明先生曾强调这条材料说:“中国古代继承制度中,男性后代为第一法定继承人,无男性后裔时才能适用遗嘱,说明遗嘱人无权变更法定继承之顺序。”[28]段文绚实际有子嗣,按照法律规定,他其实不能够直接将延续宗祀与财产继承的权力转交给侄儿,他采取了一种“迂回”的策略来规避法律的规定,即用遗言立嗣的方式。中国古代选择嗣子的范围,一般是在侄子和侄孙中,《唐律疏议》卷四“会敕应改正征收”条引《户令》:“自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合者。”[29]若违反,则就是“违法养子”,但可以收养异姓弃儿[30]。承嗣一般会订立过继文书[31],比如敦煌文书S.5647《百姓吴再昌养男契》[32],并需要通过宗族的认可[33]。段文绚此举的目的,恐怕并不在于财产的转移,而是家族秩序的维持和整合。一般来说,作为承嗣的嗣子实际引起了亲属关系的变化,他失去了作为亲生父亲的儿子的身份,而成为嗣父的儿子,在服制和亲属称谓上都要发生变化。正如滋贺秀三先生所言:“总之,虽然作为亲父的儿子生下来这种自然的事实没有变动,但在社会性的意义上,宗的系图之中所占有的地位完全发生了变化。”[34]但是也有既作为嗣父的继承人,又作为亲父继承人的情况,这在后代被称为“兼祧”。按照墓志中的记载,并不能确定是否采取了“兼祧”的方式,但是可推知在大中三年(849年)之后,段文绚和段振的家庭很可能重新同居在一起,段璲作为“嫡长子”,又因为段淙不在长安,成为这个同居家庭的“家长”,从而实现了家族的整合。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墓志书写中对段璲承嗣的强调,似乎带有宗族内认同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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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143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严氏墓志》中记载:“无女,以仲氏外甥继之。念怜抚育,过于腹生手养。小字彭娘子,适彭城刘氏。”此仲彭娘子,应该是段文绚的外孙女,继为段璲的女儿,虽然墓志中解释是因为段璲夫妇没有女儿的缘故,但事情背后可能另有原委[35]。欧丽娟根据唐诗的研究指出,唐代诗人普遍接受的仍然是“以男为贵”的性别价值观,未来子孙之衣钵传递人选,实际也是以儿子为单一考虑[36],不太可能仅因为无女而进行收养。甥女归养于舅氏,很可能是由于父母双亡造成的。李润强曾详细讨论唐代的依养外亲家庭[37],这种甥男女与舅氏的密切关系,与唐代女性与本家的关系密切相关。陈弱水先生曾指出:“唐代妇女长期归宁是普遍可见的现象,夫亡归宗尤其可算是一种定型的生活方式。”[38]可能是因为段氏在其夫君仲某去世后,归宁生活在本家[39]。在其去世之后,女儿为段璲夫妇收养。墓志中亦可见这样的例子,王泾《唐故彭城郡袁府君(惟承)墓志铭》:“大女外生廿八娘,敃以少孤,幼年绝嗣。舅氏鞠育,娉事韩门。尽心追逐,情过己子。”[40]甚至还有女性为姐妹抚养儿子的情况,李羽《陶英夫人张氏墓志》:“夫人贤妹家于陇西,李公职寄殊方,仅淹岁序,李氏夫人不幸短命,中年夭丧,甥等偏孤,服未练,长曰士和,自孤觐侍,于今未复;幼曰士宁,夫人抚育,视之如子,每寒暖浣濯,其归一揆,迄于成人,讵使亏乏。每长筵家会,语诸亲曰:子如甥焉,甥如子矣。及夫人之终,贤甥感夫人鞠育之恩,痛夫人倾弃将及,与姨兄偕服缞侄(绖),次烈(列)苫庐,几席冀终,兹情靡易。”[41]但《严氏墓志》中未提到段氏的儿子仲师可,推测他应该仍在仲氏家。彭娘子与彭城刘氏的婚姻,也应是由段璲操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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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145 段淙的去世,使这个家族进一步重新整合。其墓志中未记载他有子为嗣,因此段璲的角色变得重要起来。墓志中称段璲为“犹子”,犹子即侄子之义,汉以前“犹子”的意义是一种亲属关系下的称谓系统[42],它实际代表着男子对兄弟之子、女子对姊妹之子,与己子一样的责任。但六朝之后这种亲属关系已经发生了改变,对“犹子”一词的使用和强调,则更多代表男子对叔伯的责任,尤其在叔伯没有子嗣的情况下,犹子无论是否承嗣都负有相当的责任。《新唐书》卷一五〇《卢迈传》记:“再娶无子,或劝畜姬媵,对曰:‘兄弟之子,犹子也,可以主后。’”[43]可见唐人甚至直接将犹子视为继承人,而墓志书写中对犹子在葬送仪式中角色的反复强调,表明其身份已与死者女儿相接近[44]。另外,段璲还为段淙女儿择婚,除了体现出他在段淙去世之后作为整个家族的“家长”拥有的“父权”意义上的监护权[45],还因为他作为侄儿对段淙家庭的责任。墓志书写中往往描述履行这种责任的困难,以彰显被写人物的美德。比如穆质《唐故大理司直兼监察御史河东裴府君墓志铭并序》记:“前后历职俸禄,常自程出入,且三分之:其一奉茔庙葬祭哀严之报,其一成孤甥孤侄婚嫁之仁,其一备宗姻仁人屯困之急。视妻子之私,食其奇余而已。”[46]这个在段文绚、段振、段淙三兄弟“成家”之后别居的家族,随着他们的离世,又重新整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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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147 段家的演变史是一个有趣的例子[47],家庭随着一代人(主要是男性)的成长、仕官与婚姻而“裂变”成为新的家庭,又随着这一代人的死亡,而通过侄儿承嗣、女性回归本家以及寄养于外亲家而重新整合,当然这与段文绚儿子年幼、段淙无子直接相关。这与普遍认为的核心家庭衍生的动态模型并不相同,一般认为只要子女结婚,一定会发生某种家庭的分裂,产生新的独立“核心家庭”,这种分裂会随着家庭新成员的成年与老成员的去世不断地循环出现[48]。段家所体现出来的家族凝聚力与整合力,形成了一种反向的家庭周期。王静曾以靖恭杨家为例,讨论随着科举仕进逐渐迁移到长安的官僚家庭如何在新的社会流动规则中谋求发展,从而构建其家族凝聚力[49]。但随着安史之乱后官僚实际上愿意就任地方官员,风气已与早前不同[50],使得以官职为主要拉动力的官僚社会流动性产生了更复杂的局面。家庭的形态和周期也在这种社会流动与社会结构重构的影响下发生着变化。段家因为其世代为翰林待诏的身份,仍试图将其重心放在长安,而维持医学知识的传递以保证其家族世代医官的身份,很可能成为凝聚其家族的重要力量。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此一个涉及家族内亲属关系、经济利益与权力关系等诸层面的家族整合过程,在墓志书写中是如何被表述的?可以注意到在这些墓志的叙述中,家族整合的过程与段璲紧密相连,他虽然不是志主,但其为侄、为夫、为兄的角色被反复提及并加以赞颂。《段文绚墓志》在叙述其为嗣子之后,称其“居丧轨范,备合礼经,瘠毁不形,言宁见齿”;《段淙墓志》记其为段淙归葬之事后赞曰:“生知孝敬,能禀义方”;《段琼墓志》则记“元昆鸿胪少卿致仕璲,明时杰出,闲代挺生。须连捧日之荣,尝备掞天之艺。而能方崇恩异,退位惧全。在贤哲之所高,古今之难并”。段璲的“德行”与其作为“家长”为维持家族整合所做出的努力互相交叉构成一种叙事,即墓志中呈现的段璲的德行为家族的整合与重组提供了一种合法性的依据。在家族重新整合的同时,墓志书写逐渐构建出一种“整合式”的家族史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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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149 四 段氏男性的生活世界:医官生涯与知识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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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151 自唐玄宗建立翰林院,其中就应该有医待诏。翰林待诏本是一种没有品秩的差遣职。《唐会要》卷八二《医术》:“(贞元)八年(792年)八月,加殿中省侍御医药藏局丞俸钱,仍令侍御医及尚药直长、药藏郎并留授翰林医官,所司不得注拟。”“(贞元)十二年八月敕:其见任医术官,应非翰林供奉,不在加料钱限。”[51]卷六五《殿中省》又记:“贞元十五年四月敕:‘殿中省尚药局司医,宜更置一员,医佐加置两员,仍并留授翰林医官,所司不得注拟。’”[52]唐长孺先生言:“据此知殿中省之医官虽不废,实际上已是翰林医官的加衔。”[53]任士英先生指出天宝年间翰林学士曾加东宫官[54],东宫的医疗服务机构可能也同样非实体化,东宫医官可能在天宝年间也成为翰林医官的加职。《大唐故宣德郎皇太子侍医程府君(伦)墓志铭并序》记其“起家太医正,又迁太医丞、宣德郎,转任太子侍医。”[55]程伦在肃宗朝担任太子侍医时,东宫官署已形骸化,太子侍医原在东宫官署内执掌和药,此处可能仅为转迁寄禄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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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153 翰林医官院设有监医官院使,由宦官担任。《隋唐石刻拾遗》卷下《刘遵礼墓志》:“(会昌)六年(846年)加供奉官、转征仕郎、内仆扃(局)令、充监医官院使。”[56]唐长孺先生引以证明翰林医官院之成立。傅涛《唐故宣德郎行内侍府局丞□□杨府君(居实)墓铭并序》记其“大中八年(854年),入翰林监医官,十三年赐绿,授宫教博士。”[57]由刘遵礼和杨居实墓志可知,从武宗、宣宗两朝,翰林医官院取代尚药局成为宫中的主要医疗机构。唐先生的研究已经注意到这个转变中两个重要的因素,一是尚药局与药藏局的官职成为翰林待诏的“寄禄”之官;二是以宦官为使专知翰林医官。还有一点值得注意,《旧唐书》卷四三:“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三月,右相李林甫以中书地切枢密,记事者官宜附近,史官尹愔奏移史馆于中书省北,以旧尚药院充馆也。”[58]《通典》卷二一与《唐会要》卷六三亦言此事,但其记史馆所用之处只是尚药局的内药院,并不是整个尚药局[59]。《旧唐书》叙述略有脱文,这也暗示着尚药院已没有独立的合和药物之空间,预示其形骸化。这种变化影响了翰林医待诏的知识构成,《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记录待诏时,以“合炼”命名医待诏[60],宪宗朝的柳泌、僧大通、田佐元等人也均以“合药炼丹”而进[61]。但翰林医官院成立之后,其更大的功能在于承担宫廷的基本医疗责任,医官的技艺也更多在治疗疾病方面。薛譔所撰翰林医官马及的墓志记其擅长治疗疮痏:“公能愈疮痏,但神膏异□,海内无伦比耳。宫中每有婴是疾者,公一施其艺,无不明效,虽扁鹊、苍公,孰之与对。”[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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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156 段家的诸位医官正好经历了这个从“翰林医待诏”到“翰林医官”的转变过程。虽然段文绚是现有材料所见段家第一位待诏翰林的医官,但其家内医学的传统应并不是从段文绚这代人才开始的。墓志记载段文绚在唐武宗登基(841年)之后,成为翰林待诏,直到大中三年(849年)去世。并不知道段璲是何时进入翰林待诏院的,《严氏墓志》记:“长史官居禁苑,艺出群流。”也就是说在墓志写成的咸通六年(865年),段璲已经是翰林医官。《旧唐书》卷一九《懿宗纪》记懿宗遗诏:“其医官段璲、赵、苻虔休、马及等并释放。”[63]他应该在翰林医官院服务到懿宗去世。段琼墓志记载:“才逾状室,荣入禁林,供奉天庭。首出尽瘁,与元昆季弟齐名于时,而府君避德让贤,每全其道。”他与段璲可能都是在“壮室”之时就成为翰林待诏,墓志中使用秦和、扁鹊、张仲景、吴普的典故,更突出了其医官的身份。要了解其仕官历程,先要对翰林医官的官衔构成与转迁过程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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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158 前引赖瑞和文对唐代翰林待诏研究有很大的贡献,清楚指出了翰林待诏除了以文散阶来秩品位之外,还带一职事官以“挂职领俸”。先将已知翰林医官的“职事官衔”转迁排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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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163 叶炜的研究指出,唐高宗乾封元年(666年)以后,职务品因素在职事官收入结构中的地位显著提高,至唐代宗以后,职事官俸料打破官品,直接与具体职位挂钩[64]。翰林待诏只有与具体的职位挂钩,才能取得俸料,这显然成为翰林待诏“带职事官衘”制度化的重要动力。这种职事官衔授受及其转迁的原则尚不清楚,但是其医官职务的分等与相对应的责任应该是对等的。在尚药院与翰林医待诏并存的时期这一问题并不突出,但当翰林医官员取代尚药院成为主要的宫廷医疗机构之后,其中的具体职务的分等与分类就显得重要起来。因为医官的职事并不仅仅是领取俸禄、标志身份的等级工具,它还代表着相应医官在宫廷内的医疗服务对象、工作种类及其责任[65]。尚药局原有的职官设置中,职务与等级是比较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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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168 治疗合药的责任等级象征性地体现在进药的尝药礼仪上,《大唐六典》卷一一“尚药局”条:“凡合和御药,与殿中监视其分、剂,药成,先尝而进焉。(合药供御,门下、中书司别长官一人,并当上大将军、卫别一人,与殿中监、尚药奉御等监视;药成,医佐以上先尝,然后封印;写本方,方后具注年月日,监药者徧(遍)署名,俱奏。饵药之日,尚药奉御先尝,次殿中监尝,次皇太子尝,然后进御。)”[66]《唐律疏议》引《唐令》:“合和御药,在内诸省,省别长官一人,并当上大将军、将军(疑为衍文)、卫别一人,与尚药奉御等监视。药成,医〔佐〕以上先尝。”[67]《天圣令·医疾令》宋10条记:“诸合药供御,本院使、副、直院、尚药奉御、医官、医学等豫与御药院相知,同具缄封,然后进御。其中宫及东宫准此。”[68]程锦复原的唐《开元二十五年令·医疾令》第25条为:“诸合药供御,在内诸省,省别长官一人,并当上大将军、卫别一人,与殿中监、尚药奉御等监视,药成,医佐以上先尝,然后封印;写本方,方后具注年月日,监药者遍署名,俱奏。饵药之日,尚药奉御先尝,次殿中监尝,次皇太子尝,然后进御。其中宫及东宫准此。”[69]尝药的先后是以身份的高低以及与处理药物的直接相关性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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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170 在翰林医官院取代了尚药局之后,这种职务与责任的等级也应该重新建立。《段琼墓志》中记其在担任尚衣、尚辇奉御之后,才能够“擢居列侍,专承睿旨,密奉皇躬。于是尤异禄秩,便蕃锡赉。发能效用,益副帝俞。”尚衣、尚辇奉御是从五品上的官,其品级已经高于尚药奉御,这时的段琼才能够成为真正意义上为皇帝治疗的御医。也就是说与晚唐其他用“职事官”作介官的情况一样[70],翰林待诏的“职事官衔”与其实际的职务也是有某种高低对应关系的。大概的区分,以县尉、县丞、王府参军等八、九品的官职为“寄禄官”的医待诏,应该还是担任尚药局司医、医佐“分疗众疾”的职责。五品以上的官职,才能担任为皇帝以及重要的宫廷成员治疗的职责。不过还有一个问题,即翰林医待诏担任尚药局或太医署医官时,其职事和官职又重新契合起来,在这个时候尚药局或太医署的官职是否仅是“寄禄官”的问题,也涉及原有官署是否已经形骸化的问题。赖瑞和认为这是以翰林待诏的身份来担任相关官署的职务[71]。赵贞以五代以及宋朝实行司天台和翰林院的双重天文管理制度,逆推认为唐朝是这个双重制度的初创期[72]。因为司天台机构一直存在,因此翰林待诏所加的司天台官衔,并不完全是“寄禄官”。但翰林医官则情况不同,特别是最晚在会昌六年,翰林医官院已经成立之后,尚药局的官衔很可能更多是“寄禄官”。可见翰林待诏“带职事官衔”制度化的过程中,其官衔的“虚实”实际与具体官署的演进密切联系,不可一概而论。不过若将六尚作为一个整体的官署来考察,《旧五代史》卷一〇三《汉书》卷五《隐帝纪》记后汉有尚食奉御王绍隐[73],卷一二〇《周书》卷一一《恭帝纪》记后周有尚辇奉御金彦英,六尚官署似乎到五代末期仍然存在。那么尚药局官署的整体消亡,可能是宋初的制度改革的结果,《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九之二至之三记元丰改制之前的情况:“旧有六尚之局,名别而事存。今尚食归御厨,尚药归医官院,尚衣归尚衣库,尚舍归仪鸾司,尚乘归骐骥院内安鞍辔库,尚辇归辇院。其官随局而移,皆不令于本省。”[74]但在尚药局完全消亡之前,带有尚药局职衔的翰林医官其实仍然承担双重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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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172 《严氏墓志》记载段璲任魏王府长史时,受皇帝派遣为蜀帅李相国治疗,其中提到的“蜀帅李相国”应该是指剑南西川节度使李福。《资治通鉴》记:“(咸通五年,864年)二月,己巳,以刑部尚书、盐铁转运使李福同平章事、充西川节度使。”[75]唐前期也有派遣尚药局的医官为外官治疗的情况,史籍与墓志中都有关于遣国医或御医的记载,这逐渐成为一种身份与恩宠的展示。《唐会要》卷六五记“开元五年十月二日敕”:“尚药局医官,王公已下,不得辄奏请将外医疗。”[76]这道禁令可以说明请求尚药局官员外疗的风气之盛。因此这种派遣并不是普通的“分疗众疾”,而是翰林医官院高级医官的一种职责,也说明翰林医官在侵夺尚药院的原有职权。通过这个讨论,墓志中所记录的一系列官衔,就成为理解段氏家族诸成员官宦生涯以及其家族历程的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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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174 《段琼墓志》记载其:“会同列疾以独异,为其排斥。上意不悟,暂移散秩。府君亦弘止足之分,久求退免。欲是优游卒岁,寄傲云表。”墓志中以“独异遭嫉”解释其退官的原因,恐怕并不是事实的全部。唐前期医官的考课,以验效为标准。《大唐六典》卷二“考功郎中员外郎条”条记录唐代考课的“二十七最”,第二十三为:“占侯医卜、效验居多,为方术之最。”[77]《大唐六典》卷一四“太常寺·太医署太医令”条作:“凡医师、医正、医工,疗人疾病,以其痊多少而书之,以为考课。”[78]《天圣令·医疾令》附抄《唐令》第6条记:“诸医针师,医监、医正量其所能,有病之处,遣为救疗。每岁太常试,验其识解优劣、差病多少,以定考等。”[79]程锦认为《大唐六典》此条把负责医政的医正、医工与医针师并列,是记载错乱[80]。《唐故殿中尚药奉御钟离府君(英倩)墓志铭并序》记其:“公有超尘驾鹤之志,故研精扁鹊之能。初以奉制太常,后以负谴贬戍主。”[81]钟离英倩应在太常寺下属之太医署担任医官,其被贬可能就与治疗效果有关。考察翰林医官,也应是以验效为标准。史籍中曾记载两次因被治疗者死亡,而诛杀、流放翰林医官的事件。元和十五年(820年),宪宗暴毙,《旧唐书》卷一四《宪宗本纪》记:“是夕,上崩于大明宫之中和殿,享年四十三。时以暴崩,皆言内官陈弘志弑逆,史氏讳而不书。”[82]穆宗继位,将为宪宗合药的柳泌与僧大通诛杀,流放翰林医官董宏景、程准,山人李元戢、田佐元[83]。《旧唐书》记:“(咸通十一年,870年)八月辛巳朔。己酉,同昌公主薨,追赠卫国公主,谥曰文懿。主,郭淑妃所生,主以大中三年七月三日生,咸通九年二月二日下降。上尤钟念,悲惜异常。以待诏韩宗绍等医药不效,杀之,收捕其亲族三百余人,系京兆府。宰相刘瞻、京兆尹温璋上疏论谏行法太过,上怒,叱出之。”[84]段璲与段琼似乎并没有受到此事件的牵连,说明翰林医官有专门的医疗对象,并对其的身体状况负有责任。段琼很可能也是因为治疗无效而被夺散官[85],这可能是对段氏家族诸成员在翰林院生涯的一个重大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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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176 翰林待诏的工作对段氏的男性成员而言,是其日常生活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日常待诏的地方在翰林院,《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二:“翰林院。(天子在大明宫,其院在右银台门内。在兴庆宫,院在金明门内。若在西内,院在显福门。若在东都、华清宫,皆有待诏之所。其待诏者,有词学、经术、合炼、僧道、卜祝、术艺、书弈,各别院以廪之,日晚而退。)”[86]《大唐六典》记唐代官员的“视事”时间:“凡内外百僚日出而视事,既午而退,有事则直官省之;其务繁,不在此例。”[87]一般官员中午即可退朝,而翰林待诏需要等到“日晚”。另外还有“宿直”的制度,虽史籍中对翰林医官的“宿直”没有明确的记载,但可以从翰林学士的制度规定来加以推测,李肇《翰林志》记:“凡当直之次,自给、舍人、丞、郎入者,三直无儤。自起居、御史、郎官入,五直一儤。其余杂入者,十直三儤。新迁官一直。”[88]翰林学士宿直的频度与其入充时的官职相关。毛蕾根据白居易诗文认为,一般情况下值班应为单人值或者双人值,节假日则为一人[89],翰林待诏应亦类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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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178 唐后期翰林医官主要的工作场所应该在大明宫,翰林院在大明宫的具体位置,也颇有争议。马得志根据考古发掘和文献记载,认为翰林院位于大明宫西城墙夹墙之内[90];辛德勇则认为马得志所认定的翰林院遗址北边200余米残存的南北向夯土墙更可能是翰林院的位置[91];王静根据夹城出土的封泥中提到“翰林”或“翰林院”,以为翰林院位于夹城内的可能性更大,并指出大明宫西城夹墙的建筑并非建宫时就存在,而是在宪宗元和十二年(817年)建成的[92]。封泥中提及的贡物包括陵州进贡的干天门冬,黄正建先生曾对比《通典》与《千金翼方》中诸州药物所出,认为所贡药材只是当地所产药材很小的一部分,其进贡是有选择性、针对性的,其中也提到具有“补阴”功能的天门冬[93]。唐后期地方所贡的药物应该也是宫廷内实际使用的药物,此批封泥中既提及“翰林院”,又提及药物,可说明翰林医待诏或医官院的合药场所也可能在夹城内[94],可以认为翰林医官日常待诏之处就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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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180 在日常工作之外,官员也有其私人生活。《严氏墓志》记:“长史公禄秩四品,践履五常。于骨肉仁和,奉朋执诚罄。时伴宾友,往往醉归。夫人忻然,未尝诘问。夫人之宽弘容恕又如此。”翰林医官在公务之外的交游,颇值得注意,特别是他们与其他翰林待诏的关系,《严氏墓志》是由翰林待诏毛知俦篆盖。虽然《马及墓志》中记载:“月回六周,端居一室。自欢罇杓,取乐笙歌。甘寂寞以杜门,每栖迟而无闷。”似乎并不是喜好交游之人,但他却与另一位翰林医官苻虔休通婚,并收翰林供奉杨鲁权为弟子。唐代医官家族之间的通婚,目前史料中并不多见,开元十一年的《李府君墓志》与杨齐哲所撰《许懿墓志》都记载许懿与尚药奉御李府君的婚姻[95],两墓志都未指出许懿的丈夫名字。唐代前期的医官有名李虔纵者,《旧唐书》卷一九一《方伎传》:“张文仲,洛州洛阳人也。少与乡人李虔纵、京兆人韦慈藏并以医术知名。……虔纵,官至侍御医。慈藏,景龙中光禄卿。自则天、中宗已后,诸医咸推文仲等三人为首。”[96]墓志中所记的李府君葬在洛阳,应该是洛阳人,也是武周、中宗时期的医官,此李府君应就是李虔纵,唯一不一致的是史传中记载李虔纵官至侍御医,墓志中则记载李府君官至尚药奉御。两墓志对许懿父祖谱系的记载有所不同,因此并不能明确许懿与唐代高阳许氏医官家族之间的关系,不过高阳许氏中有多个支系与医术有渊源,包括许智藏家族一系[97],另外还有许奭、许澄一系。《隋书》卷七八记:“宗人许澄,亦以医术显。父奭,仕梁太常丞、中军长史。随柳仲礼入长安,与姚僧垣齐名,拜上仪同三司。澄有学识,传父业,尤尽其妙。历尚药典御、谏议大夫,封贺川县伯。父子俱以艺术名重于周、隋二代。史失事,故附见云。”[98]并不清楚唐前期是否有其他医官家族之间的通婚,因此马家与符家的通婚颇值得注意。这种翰林待诏之间的交往,与师徒授受风气也影响了其知识体系,翰林医官的知识也呈现“驳杂”的倾向,比如《马及墓志》中记:“公精事笔砚,酷好王书,深得八体之妙,尽谓可齐换鹅之法矣。至于丹青小笔,图写鹰鹘之俦,为天下第一手。”马及精通书法、绘画。前文提到的董咸、毛知俦则应为篆刻高手。唐前期的官署刻工,根据职位不同,或称为麟台楷书令史,或称为直将作监,或称直营缮监直司,或称营缮监上长,或称中书省刻玉册官,或称尚方监(少府)直司[99]。翰林待诏中很可能也有因其篆刻而供奉宫廷之人。由此几例观之,唐后期的翰林待诏可能同时兼具几门伎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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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182 五 严氏的临终岁月:家内角色与夫妻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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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184 前文指出段璲在家内居于家长的地位,这也就使得严氏成为家内的主妇。罗彤华曾列举墓志史料指出:“家长对内既有统率家务的责任,自当还有理家之能力与意愿,但若家长忙于外务,未能留意家中琐事,则居家长之位者,常会让其妻从旁协助家事。……唐人家庭有不少是由妇人尊长来治家,其于家人之教令权,实无殊于一般男性家长,即使妇人尊长只是辅佐家长当家,也无损于其训令家人之威严。”[100]《严氏墓志》中则详细列举其在家内管理的诸种事务:“夫人理家整肃,有慈无严。婢仆有过,即止于责骂。其恤下又如此。主职中馈,分给衣服。皆无优劣,致有怨咨。夫人之行平等又如此。每姑嫜甥侄有为客嬉游之宴,夫人必先历诸人花钿服玩,至再至三。孰知如法,方自妆梳。其不厚己好胜也又如此。” 严氏在家内的职责包括管理仆役,这也是女性治家的美德之一,孙徽为其妻所撰《唐故京兆韦夫人墓志铭》中称赞其“督驭僚仆,能以毅训”[101]。除此之外,还要负责家庭内服饰等日常用物的分配,以及日常活动中的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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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186 在段璲离家之后,严氏甚至要抱病主持家中的丧礼。其墓志记:“离家日夫人抱微恙,微恙中,长史亲季之室,因卧蓐苍卒。夫人娣姒情切,尚为扶持,主办丧礼。”《段琼墓志》记:“始娶夫人黄氏,即皇蕲王府司马、御史大夫守则之长女。无子。次娶夫人同氏,即皇献陵丞册之长女。生一男,小字阿师。二夫人并推容德,皆早没世。”严氏墓志中所记,去世的“娣姒”,很可能就是这两位夫人中的一位。李志生先生曾指出:“唐时家庭人口众多,家庭主妇诚待族人有利于维系家族团结;同时,在家族关系中,女性成员之闲易产生摩擦,故其关系对家族和睦与否至关重要。因此在处理娣姒关系时,谦和恭让乃是需要提倡的品德。”[102]因此墓志中,特别强调严氏在罹患疾病的情况下,仍然要为其娣姒主办丧礼。所谓“主办”,指的是除了其在葬送与丧服仪式中的角色之外[103],在筹备仪式的责任,即组织准备丧礼的相关物品上,也与家内祭祀先人仪式一样[104]。主妇在其“主办”的仪式中却不是礼仪性的“主角”,在墓志书写中才得以凸显其“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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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188 以上墓志对严氏的赞颂,充分体现了唐代女性在夫家为妇的理想行为准则[105]。唐代墓志中对“夫妻关系”的书写实际涵盖女性为媳、为妇、为嫂、为母的多个人际关系的侧面[106],强调其角色与行为准则,正如桂休源为其妻子所撰写《唐故崔夫人(霞)墓志》中记桂母对崔霞的评价:“为子、为妇、为妻、为母之道,可谓备矣。”[107]但狭义上的为妻之道,即夫妻之关系与情感还需要进一步讨论。过去,欧洲家庭史的研究将罗曼之爱(romantic love)看作与18世纪展开的现代化密切相连,现代家庭是以情感特色而区别于“传统”家庭[108]。近来对欧洲以外地区家庭的情感状况,以及传统婚姻形式与浪漫爱情的研究[109],逐渐形成了反思的声音[110]。古代中国社会中夫妻个体之间的情感关系是颇值得讨论的议题[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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