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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袁刚:《唐代翰林院诸伎术杂流》,《江西社会科学》199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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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孙永如:《唐代的翰林待诏》,《扬州师范学院学报》199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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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荣新江:《一个入仕唐朝的波斯景教家族》,《伊朗学在中国论文集》第2集,1998;此据荣新江《中古中国与外来文明》,三联书店,2001,第238~2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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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毛蕾:《唐代翰林学士》,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第156~1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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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赖瑞和:《唐代待诏考释》,《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第43期,2003;又《唐代的翰林待诏和司天台——关于〈李素墓志〉和〈卑失氏墓志〉的再考察》,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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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黄正建:《唐六尚长官考》,《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21辑“唐长孺教授逝世十周年纪念专辑”,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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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赵冬梅:《唐宋诸使机构职掌考》,《国学研究》第16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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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王振国、臧守虎:《唐代“医待诏”及相关问题略考》,《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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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韩刚:《北宋翰林图画院制度渊源考论》,河北教育出版社,2007,第19~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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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范家伟:《大医精诚——唐代国家、信仰与医学》,东大图书公司,2007,第32~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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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程锦:《唐代医疗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论文,2008,第82~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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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傅璇琮:《唐玄肃两朝翰林学士考论》,《文学遗产》2000年第4期;《唐代宗朝翰林学士考论》,《中华文史论丛》2001年第3辑;《唐永贞年间翰林学士考》,《中国文化研究》2001年秋之卷;《唐代翰林学士院与南北司之争》,《唐都学刊》2001年第1期;《唐宪穆两朝翰林学士考论》,《文史》2002年第3辑;《中国最早两位翰林学士考——吕向、尹愔传论》,《文献》2002年第4期;《唐翰林学士记事辨误》,《燕京学报》新16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岑仲勉〈补僖昭哀三朝翰林学士记〉证补》,《唐研究》第10卷,2004。均收入傅璇琮《唐翰林学士传论》上册(盛中唐卷),辽海出版社,2006;下册(晚唐卷),辽海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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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墓志中志主书写的文学史研究,参见线仲珊《唐代墓志的文体变革》,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论文,2003;刘城:《唐代墓志的写人进程》,广西师范大学文学院硕士论文,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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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墓志与正史中书写意象的经典研究,参见刘静贞《正史与墓志数据所映现的五代女性意象》,《唐研究》第11卷,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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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类似的经验研究,参见蒋竹山《晚明江南祁彪佳家族的日常生活史——以医病关系为例的探讨》,《都市文化研究:都市、帝国与先知》第2辑,上海三联书店,2006,第181~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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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唐代长安周边葬地的研究,参见〔日〕妹尾達彥《唐長安の都市生活と墓域》,《東アジアの古代文化》第123號,2005;惠瑛:《从出土墓志看唐长安居民葬地》,西北大学考古系硕士论文,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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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王仁波主编《隋唐五代墓志汇编·陕西卷》第2卷,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第83、107、109、135页;图版见《新中国出土墓志·陕西卷》(贰)上册,文物出版社,2000,第254、289、287、3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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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吴钢主编《全唐文补遗》第3辑,三秦出版社,1996,第223、257、255、283~284页(以下简称《补遗》)。录文亦可参考《新中国出土墓志·陕西卷》(贰)下册,第208~209、244、242~243、273~274页(以下简称《新中国》);周绍良、赵超主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第983、1056~1057、1053~1054、1135~1136页(以下简称《汇编续集》)。以下墓志录文以《补遗》为底本,校以它本与图版,诸本异文或以图版改字者,在文后括注说明;通假字括注正字;俗字、别字径改,不再出注;拓片图版文字漫漶者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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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卷一一,中华书局,1996,第936、9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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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张国刚:《唐代家庭形态的复合性特征》,《历史研究》2005年第4期;此据张国刚《中国家庭史》第二卷《隋唐五代时期》,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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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罗彤华:《家长与尊长——唐代家庭权威的构成》,《唐研究》第11卷,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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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中国古代的遗嘱继承问题,参见〔日〕仁井田陞《唐宋時代の家族共產と遺言法》,《市井博士古稀紀念東洋史論叢》,1933,此据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書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37,第622~623页;〔日〕板橋真一:《宋代の戶絕財產と女子の繼承權をめぐって》,《中國の傳統社會と家族——柳田節子古稀記念文集》,汲古书院,1993,第365~382页;邢铁:《唐代的遗嘱继产问题》,《人文杂志》1994年第5期,此据邢铁《家产继承史论》,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第104~131页;冻国栋:《读姚崇〈遗令〉论唐代的“财产预分”与家族形态》,《唐代的历史与社会》,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此据冻国栋《中国中古经济与社会论稿》,湖北教育出版社,2005,第203~216页;李淑媛:《唐宋户绝财产之分配及其归属》,《法制史研究》2001年第1号,此据李淑媛《争产竞财——唐宋的家产与法律》,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5,第139~168页;邢铁:《唐代家产继承方式述略》,《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此据《宋代家庭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第312~340页;郑显文:《唐代家庭财产继承制度初探》,《中国文化研究》2002年秋之卷;岳纯之:《唐代民事法律制度论稿》,人民出版社,2006,第199~202页;邢铁:《从家产继承方式说我国古代的所有制形式——以唐宋为中心的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3期;张晓宇:《奁中物——宋代在室女“财产权”之形态与意义》,江苏教育出版社,2008,第54~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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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中华书局,第694页;此条原见《白氏六帖事类集》卷二二“户口版图”引《户令》,仁井田陞先生已指出,《户令》应为《丧葬令》之误,《天圣令》证实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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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魏道明:《中国古代遗嘱继承制度质疑》,《历史研究》2000年第6期。参见Brian McKnight,“Law and the Family in Sung China:Inheritance”,《中国近世家族与社会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北史语所,1998,第475~5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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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证》,中华书局,1996,第3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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