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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280 [30] 社会实态比法律规定更复杂,参见金眉《唐代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制度初论——兼与西方比较》,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0,第131~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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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282 [31] 唐宋时代的立嗣,参见邢铁《唐宋时期的立嗣继产问题》,《河北师范学院学报》1994年第4期,此据邢铁《家产继承史论》,第76~103页;王善军:《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宋代的宗祧继承及其财产继承关系》,《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2期;王德毅:《家庭伦理与亲子关系》,《宋代社会与法律——〈名公书判清明集〉讨论》,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1,第11~23页;蒋义斌:《〈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立继与命继的判例》,《宋代社会与法律——〈名公书判清明集〉讨论》,第25~46页;臧健:《宋代民间立继习俗与妇女生活——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主的分析》,张国刚主编《家庭史研究的新视野》,三联书店,2004,第134~154页;邢铁:《宋代家庭研究》,第288~311页;臧健:《收养:一个不可忽视的人口与社会问题——宋元民间收养习俗初探》,张希清主编《10~13世纪中国文化的碰撞与融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223~2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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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284 [32] 图版见《英藏敦煌文献(汉文佛经以外部分)》,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第27~28页;录文见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释录》第2辑,全国图书馆文献微缩复制中心,1990,第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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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286 [33] 张国刚已根据《百姓吴再昌养男契》中与“五亲商量”的提法指出这一点,见张国刚《论唐代家庭中父母的角色及其与子女的关系》,《中华文史论丛》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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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288 [34] 〔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法律出版社,2003,第2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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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290 [35] 张国刚已注意到此墓志,见张国刚《中国家庭史》第二卷《隋唐五代时期》,第1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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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292 [36] 欧丽娟:《唐诗中的女儿形象与女性教育观》,《清华学报》第37卷第1期,2007。参见欧丽娟《杜甫诗中的亲子关系与教育观——兼论诗史之开拓与创新》,《台大文史哲学报》第58期,2003;《杜甫诗中的女儿形象与女性教育观》,《汉学研究》第22卷第2期,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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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294 [37] 李润强:《唐代依养外亲家庭形态考察》,张国刚主编《家庭史研究的新视野》,第71~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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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296 [38] 陈弱水:《试探唐代妇女与本家的关系》,《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8本第1分,1997,此据李贞德、梁其姿主编《妇女与社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第178页;又《隋唐五代的妇女与本家》,陈弱水:《唐代的妇女文化与家庭生活》,台北,允晨文化,2007,第126~137页。参见李润强《妇女归宗与复合家庭结构》,收入《中国家庭史》第二卷《隋唐五代时期》,第45~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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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298 [39] 唐代寡居女性的概述性研究,参见张国刚《唐代寡居妇女的生活世界》,《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此据张国刚主编《中国家庭史》第二卷《隋唐五代时期》,第113~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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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300 [40] 吴钢主编《全唐文补遗·千唐志斋新藏专辑》,三秦出版社,2006,第3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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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302 [41] 拓片图版见《北图藏石刻拓本汇编》第28册,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第184页。录文见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第1931页;吴钢主编《全唐文补遗》第1辑,三秦出版社,1994,第247页。女性与出嫁的其他姊妹之间的关系可参见陈弱水《隋唐五代的妇女与本家》,《唐代的妇女文化与家庭生活》,第164~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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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304 [42] 芮逸夫:《尔雅释亲补正》,《台湾大学文史哲学报》第1期,1950,第123~126页;此据芮逸夫《中国民族及其文化论稿》中册,台湾大学人类学系,1972,第847~874页。参见冯汉骥《中国亲属称谓指南》,徐志诚译,上海文艺出版社,1989,第19页;阎爱民:《汉晋家族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第180~1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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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306 [43] 《新唐书》,第48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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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308 [44] 比如《唐故处士卢君(珉)墓志铭并序》记:“君竟无胤嗣,犹子铄等,并裴氏、崔氏、封氏等三女,恨结谢庭之问,悲缠汉阙之哥(歌)。”《全唐文补遗·千唐志斋新藏专辑》,第121页。《唐太原府祁县丞崔府君(思行)墓志铭序》:“李氏夫人生一子涟,聪明精粹,才而不寿。一女行于武功苏氏。每以三处权殡,幽灵隔远,癙思封树,惟日号泣。与犹子晟等,敬惟同穴之典,敢修归袝之茔。”《全唐文补遗·千唐志斋新藏专辑》,第214页。《大唐故右威卫左中候项君(承晖)墓志铭》记:“有犹子重昌居长,代主丧事,乃扶侍灵□,匍匐东归。”《唐代墓志汇编》,第1666页。前引《王行俭墓志》中,其侄王晙为其送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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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310 [45] 此点参见Jowen Tung,Fables for the Patriarchs:Gender Politics in Tang Discourse,Rowman & Littlefield Inc.,2000,pp.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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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312 [46] 吴刚主编《全唐文补遗》第9辑,三秦出版社,2007,第3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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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314 [47] 汉唐之间的家族规模和形态的变化,被看做两个相联系的过程,一方面是家庭人口的增多,另一方面则是家庭形态的变化,即同居代际的增多。但这种过程并不是简单直线式的历史变化,不同的史料书写所呈现出的异相,其中涉及了阶层的差异、国家的人口管理统计与家族实际居住形态的差异、地区性的差异等诸层面。对一个时代内家庭与家族形态的共时性分析,也应该告别静态的类型学,建立动态的模型以描述复杂社会关系中的家庭演变,即家庭周期(family cycle)的研究。在唐代“以子承嗣”的核心价值观念,使得成年的长子成为“核心家庭”裂变的关键因素,而无子承嗣、丈夫去世都可能导致复合式家庭的建立,从而出现一种与裂变相反的家庭周期。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位,是由个体之间的关系(包括礼法、经济、情感的关系)所构成的。段家的例子反映出家庭自身的演变规则、唐代家庭价值观念与国家官僚制度所产生的流动性合力运作的过程。对单个家庭历史的书写,可以展示在复杂的历史与社会变化过程中,其中个体面对的选择与实践,可能会展示出家庭规模与形态变化的宏观叙事中所看不到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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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316 [48] M. Fortes,“Introduction”,Jack Goody ed.,The Development Cycle in Domestic Groups,Cambridge,1958,pp.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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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318 [49] 王静:《靖恭杨家——唐中后期长安官僚家族之个案研究》,《唐研究》第11卷,第389~4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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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320 [50] 王德权:《唐五代地方官员人事递嬗之研究》,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博士论文,1993;〔日〕渡邊孝:《唐代後半期の藩鎮辟召制についての再檢討——淮南、浙西藩鎮における幕職官の人的構成なとを手かがりに》,《東洋史研究》第60卷第1号,2001,第55~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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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322 [51] (宋)王溥:《唐会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第18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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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324 [52] (宋)王溥:《唐会要》,第13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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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326 [53] 唐长孺:《唐代的内诸司使及其演变》,第2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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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328 [54] 任士英:《唐玄宗时期东宫体制非实体化考述——以东宫职员的设置变化为中心》,《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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