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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782 尽管刻板的法家思想和秦王朝的苛刑暴政对儒家来说是可诅咒的东西,然而帝国的政治体制却是作为这两种思想流派的混合物发育成长着,法家思想贯穿于整个中华帝国的历史——虽则有时它是披着儒家的外衣出现的。法家大师韩非子(死于公元前233年)的著作,尽管令后代许多儒家学者所厌恶,但却世世代代被研读诵习,完整地流传至今。[28]唐代后期,在“亲法”的名义下法家有过一次复兴;[29]宋代,王安石由于主张任用专家为政府官吏、主张以政绩为根据公正地选拔官吏等,被一些学者指为法家。[30]唐代以降对儒家官僚政治而言最为基本的科举制度的公正职能和极大程度上依赖人际关系的幕府制度的专家性质,似乎所反映的与其说是儒家思想,毋宁说是法家思想。然而,尽管上述修正发挥了作用,使得法家君主专制和儒家官僚政治得以携手并肩治理这个帝国,两派之间的明争暗斗却从未消除,争论的基本问题依旧存在:到底人本身就是目的呢,抑或仅仅是国家的工具?有宋一代(960—1279年),儒家的观点占了上风,占据这一领地直到西人东来,尽管偶尔也有个别讲究实际的儒家政治家对法家理论表现出极大的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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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784 1644年,半开化的满族人以征服者的姿态进入中国,并用汉族的方式进行统治。作为统治者,他们沿袭以前历代中国帝王的做法,采用法家学说,置国家利益于人民利益之上。他们乐于维护这种状态,乐于维护其统治者的地位。为此,他们承袭了明代几乎所有的政策和制度,只是为适应其特殊需要所必需时才对其有所变动。他们所继承的政府体制是多少个世纪发展演变的产物,但是其基本结构是法家式的。明代的“律”几乎被原封未动照搬过来,由于其中许多条文可上溯到秦汉时代,它也基本上是法家的工具。因而,清代的政府结构,与以往历代一样,呈现出法家专权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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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786 然而,满族人所征服并统治的这个社会,基本上是个儒家社会,其指导思想是对家庭的忠诚和符合道德的行为(“仁”和“礼”),而不是法律和制度。这些儒家道德规范的旗手是士绅。士绅是个与众不同的社会集团,他们通过一次或数次科举考试,获得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特权。尽管他们人数相对来说并不多,但对于中国社会其他阶层而言,他们是儒家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的支持者和仲裁人,这主要是由于他们精通儒学的经典。政府官吏正是选拔自这一集团。但是,士绅集团的成员并非世袭,每个成员都必须亲自通过科举考试。[31]正是这些官绅“儒化了法律”,并用儒家的道德说教指导着帝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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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788 与历代帝王一样,清代统治者也认识到,要保证其统治地位,他们必须要“使天下士绅悉入彀中”。国家注重法律,但士绅注重教化,而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教化(“礼”)比法律更为重要。[32]而且,与前朝相比,清统治者在与士绅的关系上处境更为不利,因为作为满族人,他们被视为野蛮人。忠于明朝的遗老遗少们奋起抵抗满族人对中国的占领,因为他们是外邦人——这是中国民族主义的最初萌芽。但是对绝大多数明智的汉族人来说,满族人并不是要将其统治合法化的一个少数民族或一个地区的崛起,而是野蛮人自愿采纳的儒家文化。因此,清统治者力图在支持儒家思想上“比汉族人有过之无不及”。他们不能变更儒家信条以适应自己的需要,因为掌握和仲裁儒家信条的是士绅,但是清统治者能够而且运用了这些信条作为取信于汉族人并统治中国的手段。他们还大肆宣扬这一信念,即一个有道德的人不能做有悖于国家利益的任何事情:“如果人人都孝亲敬长,就不会有人犯罪了。”[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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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790 为确立其统治地位,满族人用尽了手段,既有道德的又有法律的,既有儒家的也有法家的,以确保皇位掌握在自己的子孙手中。其武库中最重要的武器是科举制度。科举考试操之于上,但其依据是儒家经典,且为举国上下普遍接受,以其为通向财富、权力和荣誉的途径。科举考试是人们进入官场和获得官场固有权益的途径,除此之外,它还是将士绅从意识形态上塑造成为观念僵化、思想保守的这样一个群体的手段。1644年满族人入关伊始,便恢复了科举考试,1679年康熙帝(1662—1723年在位)举行了“首次大规模的‘博学鸿词科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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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792 清朝统治者掌握政治权力后,还要掌握教化权力。皇帝本人就很注重儒学,钦封以前各代文章、行为与其思想和谐一致的名儒为“圣人”。强调社会责任和伦常的宋代程朱学派是保证对社会进行牢固的思想控制的绝妙工具,因而从顺治(1644—1662年在位)到乾隆(1736—1796年在位)诸帝不断地既对儒家经典本身予以笔评,也对宋儒们那些博学的论著加以笔评,并将朱熹(1130—1200)的著作结集印行天下。帝国的权力正在创造出“帝国的儒学”。[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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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794 “帝国的儒学”被广为承认,归根到底,取决于士大夫阶层、宗族和家庭的反应,特别是由于官员人数相对于人口总数而言微乎其微(州县一级总共只有约1500个缺)。[36]因此之故,清统治者发展了继承明代而来的地方的考试制度和学校制度,鼓励扶持讲学、兴办宗族学校和义学。他们还建立了一种公开宣讲儒家道德观念的制度,这种制度规定,每月举行两次公开演讲,邻近所有的中老年人、读书人和普通群众均须出席;他们还运用“神明教化”的原则,在京城和各省建立庙宇神殿,皇帝本人亲自致祭,并在遍布帝国的各州县设立名目繁多的祭祀。[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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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796 皇帝还向他的臣民颁布有关道德的训诫,如康熙帝的《圣训》,这是16条道德箴言的汇编,颂扬孝敬父亲,遵从兄长。1724年,雍正帝(1723—1736年在位)将其扩充为一篇一万字的专题论述,名之曰《圣谕广训》,以便使之更容易被那些“村鄙野老”理解领会。[38]这些诫谕通过皇权的有意“儒化”,已成为帝国统治中为世人认可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清统治者不过是继承了明代前期即已确立的那套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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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798 孝敬父母,尊重兄长;敦族睦邻,管教子孙;克尽职守,勿干刑律。[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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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800 尽管清朝诸帝强调儒家的道德准则,他们毕竟是专制君主,基于此,为了控制中国社会各个方面,他们也必然依赖法家的治国之道。从清朝建立开始,他们便采用了一套严格并且包罗广泛的法律制度,以保证全国对帝国权力的服从。读一读清朝的法典,你便会觉得它是由那些深知人类恶习的人士编纂的,似乎竭尽全力来防范不法之徒任意胡为。然而,清朝的法律主要是刑法,西方那类契约法和财产法在这里只体现为地方的习惯法和私人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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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802 然而,清统治者在实施法律时,也像维持和平和秩序一样,却又依赖于各主要社会势力的合作,结果是法律机构承认并支持乡村中存在的村长统治村民、年长者管束年轻者的制度,承认并支持老年人在家庭和宗族中的地位。因而,保守势力在社会上的统治地位,由于其较之血气方刚的年轻人对官府更为顺从,便被保持下来。此外,通过族规及社会的、经济的压力,宗族和家庭比中央政府更能有效地进行道德伦理教育,因此有关家庭和伦常的社会行为准则的教育便主要留待民间自己进行。“《大明律》制定时,明太祖(1368—1398年在位)的孙子要求‘所有有关五常之法应尽多考虑人的因素,即使于律有损亦在所不惜。’”[40]法律是制定了,但它仅能支持家长和族长的权威,家长和族长则依赖于族规,而族规基本上是道德说教。制定这些规章主要是用来警告那些作奸犯科的人改过自新,这样就不必诉诸法律了。[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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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804 中国人对于法律的态度是不到万不得已不打官司,即使在当今台湾也是如此。对一个人来说,如果他承认他不得不去打官司,那无异于承认他在与他人的关系上出了大麻烦。“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42]一旦问题通过他人调解和伦常之情不能解决,人们就不再照顾情面了,这就是儒家制度下的诉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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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806 人们不愿意打官司,除了道德因素外,还有一层非常实际的原因:打官司通常意味着灾难临头。清律在执行中,不仅被告要被拘禁,原告及证人也要被一并拘禁。人既被拘禁,还得向衙役、捕快、狱吏等各有关人员送礼送钱,往往造成被拘禁者倾家荡产、身染疾病甚至瘐毙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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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808 李赓芸,清代著名循吏,曾任漳州知州。漳州俗悍,多械斗,号难治。李赓芸召乡约里正问之曰:“何不告官而私斗为?”皆曰:“告官或一、二年狱不竟,竟亦是非不可知,先为身累。”[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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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810 这种司法状况糟糕的首要原因,在于县官们的事务性工作过于繁重,对于那些无所不包的律例通常都不熟悉。由于如果出了冤狱,不论是否出于故意,都可导致他们被革职甚至丢掉身家性命,因此许多县官便害怕审案决狱。对案子迁延不办既不费力又无风险,不必冒被上司稽查的危险。司法不能很好发挥作用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司法机关腐败堕落、徇情枉法成风,因此,人们对是否能得到公正的判决没有信心。清统治者对这一恶劣现象并非无所觉察,有时甚至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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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812 康熙帝(1662—1723年在位)在一件奏章上批道:“如果百姓不畏惧公堂,如果他们自认为总能顺利打赢官司,诉讼案件就会以惊人的数量增加。由于人们在切身利益上易于自欺,因而争讼案件将漫无止境,即使倾帝国一半的人力也不足以处理另一半的讼案。故朕希望对于打官司的人不必体恤,这样他们自会厌倦官司,畏惧县官……”[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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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814 清统治者希图通过兼用法律制度和儒家德教的手段保证其永久统治。然而,厘定道德准则的是被统治者自己,一般情况下,他们倒更喜欢由他们自己解决自己内部的争端,安排婚嫁,协调财产和土地的买卖,以及在这个复杂的社会中其他一切关系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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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816 中国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家庭,但是由于没有任何一个家庭自身就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因而在社会日常职能的运转中,“超出家庭之外”(“extra-familial”)的社会关系便同样重要。任何一个在中国人中间生活过的人,无论他是在台湾,在中国大陆,抑或是在海外华侨中间,均为其朋友关系的极端重要性所震惊。如果一个人想要得到一份工作,或要安排签订一项合同,或要操办一件婚事,或要请人帮忙,或要赠送一件礼物,或有急事请人跑腿,通常都是找一个朋友来帮助。中国人的友情十分复杂,没有几个西方人 能够彻底理解它。这种关系对中国社会的渗透程度以及这种关系的深浅、所负义务的轻重,其层次之多远远超出了西方同一概念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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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818 儒家“五常”的第五“常”便是“朋友”。这里似乎孔圣人为等级森严的中国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设置了一个安全阀。在家庭内部,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都是分成等级的,这种等级关系,特别是基于辈分的长幼关系,被推广之于全社会。这种等级制度以及与此相关的身份地位,妨碍了人们之间思想感情的自由交流。在中国,做儿子的没有人感到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对父亲谈论自己遇到的问题,即使有,也微乎其微。长辈有绝对的权威,晚辈唯有洗耳恭听长辈的教导。但是朋友之间是平等的,可以随心所欲地互相倾吐自己的心声。用以描述亲密朋友的词“知己”,清楚地概括了这种关系是亲密无间的、无所不可以向对方谈论的。对朋友,你可以谈论对家庭成员、对你的长辈或晚辈所不敢谈论的你的内心感情、志向、愿望、遇到的问题和你的苦闷。在儒家等级森严的世界中,惟有朋友之间是平起平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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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820 在西方,特别是在近代的西方,文学艺术的主题是男欢女爱,而在中国却是友谊。中国名著《三国演义》和《水浒传》,都是以友谊为中心思想的。《论语》开篇即云:“子曰:‘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45]中国山水画的主要题材之一便是老友二人静坐一处欣赏大自然的和谐壮丽。友谊的颂歌反反复复地出现在中国的诗歌、文学和艺术——表达个人感情的王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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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822 友谊的层次十分繁多。也许最为密切的要算结拜兄弟了。在中国,年轻人喜欢模仿《三国演义》中的主人公刘备、关羽和张飞桃园结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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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824 念刘备、关羽、张飞,虽然异姓,既结为兄弟,则同心协力,救国扶危;上报国家,下安黎庶;不求同年同月同日生,但愿同年同月同日死。皇天后土,实鉴此心。背恩忘义,天人共戮。[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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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826 这道誓文为中国大多数年轻人结盟拜把子提供了样板。誓文通常在寺庙、神殿或对结拜人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其他地方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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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828 关于友谊的专用术语也是很具特色的:“交情”意味着关系十分密切,组成这个词的两个字的含义分别是“to have intercourse or intimacy”(交往或交往密切和“the affections,feelings,or desires”爱,感情,愿望)。英译为“a firm and noble-minded friendship”的“道义金石之交”,其含义是这种友谊兼及公德和私德,且坚如磐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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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19830 除个人亲自结交直接结成的友谊外,还有涉及广泛的间接关系结成的友谊。朋友的朋友即属此类,父辈的朋友和朋友的儿辈亦属此类。尽管这类朋友关系最初是经由他人建立起来的,但这种性质的友谊也能密切起来并持之久远,这要看当事人的志趣及性格是否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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