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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68 作为当时一个正在快速发展的中心城市,重庆城还吸引了大批来此讨生活的苦力和城镇贫民。他们是码头工、拉船的纤夫、搬运工和轿夫、小贩、乞丐,以及居住于重庆城的城墙根与江岸边那些破败不堪的棚子里的贫民。在这些生活于社会底层的百姓当中,存在着一个由哥老会(其成员被称作袍哥)所掌控的秘密结社和犯罪活动所构成的活跃世界。哥老会这一在19世纪中期以啯噜匪帮在城市当中的分支之面貌出现的秘密会社,发展出了一整套其特有的组织模式和仪式行为,并且很快就控制了在长江边上讨生活的绝大部分搬运工,以及重庆当地的妓院、赌场、鸦片烟馆,并在重庆全城做着收取保护费的地下生意。至清朝末年,哥老会在重庆城内至少拥有五个分堂和总人数超过40000名的活跃分子。(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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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70 在19世纪后期之前,巴县境内很少看到外国人的身影。虽然来自法国的天主教传教士早在18世纪之初就在重庆城内建造了一座教堂,不过在随后的那150年里,此类传教活动在当地很少得到扩张。但在咸丰十年(1860)《天津条约》签订之后,天主教与基督教新教的外国传教士们开始在各自所在国的政府之保护下,在华积极开展传教活动。(84)然而,外国传教士与重庆当地百姓之间的关系很少有风平浪静的时候。实际上,当时重庆府被广泛地描述为极端排斥外国传教士(尤其是反基督教)之渊薮。当地这种敌视外国传教士的情绪,在同治二年(1863)开始发生的一连串教案中得到了确证。当时,重庆的老百姓放火烧掉了城内的一座天主教教堂,起因是法国天主教的川东主教要求将重庆城内一处被当地保甲团练总局用作办公场所的庙宇改建为天主教堂。在光绪二年(1876),与重庆城隔江相望的江北厅的数千名百姓受到邻近的邻水县发生的反洋教斗争之影响,围攻并烧毁了江北城内的多座教堂及一家教会医馆。此外,还有一起民教冲突是发生于光绪十二年(1886),那次是因为美国传教士在重庆城外西边一座可以俯瞰重庆全城的山上建造教堂。再一次地,该教堂被夷为平地,而重庆城内外其他那些传教布道的教堂也遭到拿着刀子棍棒的当地民众打毁。当这场民教冲突最后被当地的清军弹压下去时,已有12名打教民众在与当地一名有势力的教民发生冲突时被后者组织的暴徒打死,另外还有22人受重伤。(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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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72 随着重庆在光绪十七年(1891)被外国列强辟为通商口岸,该地区的商贸活动更加活跃,而来到此地的外国人亦大为增多。也正是从此时开始,商贸活动的扩张,首次渗透到当地那些偏远的乡村地区。不过,我们手上并没有证据表明上述这些变化在巴县产生了导致盗匪人数下降、走私活动减少和社会冲突趋于缓和的效果。当地中国百姓与外国教民之间的关系依然特别紧张。当19世纪行将落下帷幕之时,关于居住在巴县境内的西方人士遭到当地民众攻击的报道数量,实际上还有所增多。由于面临着西方列强声言将为之进行报复的威胁,清廷要求巴县衙门负责保护当地所有外国居民及其财产的安全,以作为对西方列强之要求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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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74 巴县地处行政重镇,当地人口快速增长且其人员构成日益多样化,商贸活动正在不断扩张,犯罪活动加剧,以及外国人的到来,上述这些综合性因素共同使得治理巴县成了任职此地的知县们特别为之感到头疼的苦差事。这一官位的施政难度,从历任巴县知县通常都无法做到三年任期届满方才离任这一事实当中便可窥见一斑。例如,在咸丰二年(1852)至光绪二十五年(1899)的这段时间内,曾在巴县知县这一位置上待过的官员不下33人,其中有很多人仅做了短短几个月的巴县知县就很快离任。(86)但是,如果说上述这些特点使得巴县在某些方面具有其独特性的话,那么它们同样也使得巴县除了有残存保留至今的巴县档案可供研究利用这一点,还由于其他许多原因而成了值得研究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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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76 首先,巴县衙门负责的大量行政事务,需要远远超出官府法令与经制吏役额数所允许范围之外的财政经费、办事人手与办公技能。当然,从某种程度上讲,清帝国境内几乎所有县的情形皆是如此。但在巴县这个例子当中,由于巴县衙门是与对其负有监督之责的重庆府衙门和川东道衙门共处同城(巴县衙门就坐落在此二者的附近),故而巴县衙门应对上述情况的方式有其显著的特点。除巴县衙门的上述这两个上级衙门外,重庆作为一处交通枢纽,还承担着对那些络绎不绝途经此地的上级官员的迎来送往,后者当中的许多人都撰写了记述其对该地区风土人情和行政工作之印象的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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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78 人数如此之多的上级官员就常驻此地或过境巴县,意味着巴县知县多少会时常受到他们的监督。这也意味着巴县当地的居民和地方上的领袖们若对巴县知县有所不满,特别是当他们与巴县衙门的吏役发生冲突时,这些人便可以直接向更高级别的官员求助。然而正如我们将看到的,与重庆府衙门和川东道衙门比邻而处,并不能阻止巴县衙门的那些书吏和差役们在其日常活动中违反朝廷颁布的法令行事。此类行为就发生在巴县知县的上峰们的眼皮底下。这一事实所表明的是,首先,巴县衙门的运作无法被来自外部的控制所渗透;其次,巴县衙门吏役们那些“非法”的做法,已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被作为标准化的程序确立了起来。在那些不被大多数官员所认可的领域当中形成的巴县衙门吏役内部奉行的各种非正式做法,甚至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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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80 故而,虽然巴县衙门的运作可能在很多方面有其独特性,但这些运作所具有的那种法外的、非正式的特点及其对当地社区的影响,对于清帝国全境内的诸多县级政府而言都是共通的。因此,对巴县衙门书吏和差役们的研究,使我们得以贴近观察中华帝国晚期政府这一长期被忽视但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的那些内部活动。以下几章将转入对巴县衙门吏役的组织方式、惯例性做法及其生计的关注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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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86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第二章 书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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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88 光绪二十七年(1901)六月,慈禧太后以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发了一道上谕。这道上谕中所说的那些旨在纠正行政权力被滥用的举措当时若能获得成功,便可消弭书吏们在各级衙门中那种正不断扩大的实际影响力。慈禧太后要求“大小衙门事必躬亲”,“书吏专供缮写,不准假以事权,严禁把持积压串通牟利诸弊。其各衙门额设书吏均分别裁汰,差役尤当痛加裁革,以期除弊安民”。(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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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90 三个月后,当时其三年任期才刚刚过半的巴县知县张铎,给重庆知府呈送了一份详文,对巴县衙门在前述那道上谕颁布后所遇到的困难如此加以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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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92 查定例,州县衙门书役不准过八十名……因历年公务日加冗繁,额设正役不敷指使,募雇妥人帮办,难期得力,抑且究非政体。始将雇役改为额外散役,房书则改为经承书手等名目。统计各房经书共贰百廿九名……均非报部应设之人,亦无额定之数。兹奉文饬裁,卑职自应恪遵办理,未敢稍涉欺□,敷衍了事。但以年县庶务殷繁,加之洋务日甚之际,如遽将此项外设书役裁去,照旧雇人应差,不但事多掣肘,抑且深虑兹辈别滋衅端。今再三查核各务繁简,均计需人多寡拟定,房书九房共酌留经书一百名。惟是此项额外书役名目即裁革,酌留名节,均难报部,至于违例之议。是以卑县正章仍照旧案情□□□造报,以便核转。所有实在情由,特加具附章,并另造酌留书役名册附申,以备查核。是否允当,伏候宪恩衡示祗道,肃此,谨守恭叩。(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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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94 在对存在于朝廷正式下令的明文要求与当地政府的各种实际需要间的两难困境之解决方案加以陈述时,巴县知县张铎触碰到了清朝政府的一个重要问题,并同时揭示了我们对衙门书吏们实际工作情况的了解为何至今仍是如此之少的主要原因。简单来说,就是由于那些处于大清王朝官僚行政层级最顶端的人们对当时基层行政的环境和实际做法知之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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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96 正如前述那道上谕所表明的,清廷对书吏们抱持着且忧且疑的心态。书吏们拥有相当程度的读写能力和法律知识,并了解各种行政事务的具体操办方式,却又危险地游离于那套针对诸如知县之类由朝廷任命的官员加以问责和控制的正式制度之外。书吏们被视作贪得无厌与唯利是图的小人。这种看法几乎成了对书吏之本性的定义。因此,要想对此辈加以控制,便只能通过保持最高程度的警觉性对这些人严加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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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98 尽管庙堂之上的官员们将地方衙门中的那些书吏视作一群贪腐成性的无赖之徒,但他们又不得不承认书吏们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实际作用。因此,清廷试图通过就地方衙门可雇用的书吏人数设立定额,并对这些人的服役期限与所授权力之范围严加限定,来尽量使这些“奸猾”之人造成的负面影响最小化。上述办法,以及州县官所肩负的各种须将其加以落实的职责,被正式规定在《大清会典事例》和《钦定六部处分则例》之中。(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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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00 正如巴县知县张铎上述所言生动反映出的,这些正式的官方规范几乎对地方衙门的实际做法无能为力。由于学术界关于衙门书吏的既有研究大多都是基于朝廷各部的公文书汇编和正式法令中对这些人的描述,我们对这一社会阶层人员的认识,常常受到那些处于大清帝国官僚行政层级最顶端的官员们的看法之束缚。故而在那些对书吏们有所提及的二手文献当中,也很少见到不是在重复着上述史料中那些官方的成见和贬抑之语。书吏们所从事的工作被描述成一种为国家服职役的不体面的劳动方式,而书吏们本身也被刻画为主要是来自那些边缘性社会群体和没有自家恒产的社会阶层。更有甚者,由于书吏们不是由国家付给薪酬,于是人们就认为,这群处于此位置之上的人物,为了补偿他们身上所背负的那种据说与其受雇于衙门有关的污名,遂依靠各种形式的腐败和非法行为来获得收入。(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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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02 上述这些彼此相差无几的预设,对书吏们的出身背景和行为动机做了过于简单化的处理。这样做所导致的结果是,我们不仅像清廷那样忽视了各地县衙实际配备了多少办事人手及是如何实际运作的,而且也无法看清书吏们在清代行政制度中所实际扮演的角色。本章力图通过对巴县知县张铎所提出的几个问题集中加以讨论,以消除某些笼罩在书吏们身上的误解。这些问题包括:书吏们的内部组织情况与人数;他们的实际服役期限;书吏们内部的人员类别;以及这些人的社会经济背景。在开展这一研究的过程中,我们还将触及巴县知县张铎隐晦提及的另一个问题,亦即承充书吏乃是一种全职性工作而非临时性的劳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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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05 第一节 内部组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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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07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1703122830]
1703123308 一 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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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10 巴县衙门由十个不同的“房”组成,它们分别是吏房、仓房、户房、礼房、盐房、兵房、刑房、工房、承发房和柬房。除了各房之间横向的文书传递,上述十房彼此独立运作。每一房在巴县衙署内皆有自己的办公场所,且除了那些临时性的人员调动,绝大多数书吏的衙门生涯都只是在上述某一房当中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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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12 除盐房和柬房外,巴县衙门其他各房的书吏们又被分为三班,分别被冠以“清”“慎”“勤”作为班号。各班每三个月轮换一次,每次轮换之时,前一班的书吏均须将所有的文书、案卷和印信都移交给后面轮值的那班书吏。(91)书吏们在当值期间须居住在巴县衙署里面,若在知县定期点卯时无故缺席或没有亲来报到,则都有可能会遭到体罚或者被从衙门革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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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14 这一制度的表面逻辑,在巴县知县张铎上述那份呈送给重庆知府的详文中有简明扼要的阐述:“下班人役亦得借空各理恒业,不致终年因公为累。”(92)正如巴县知县张铎上述解释所意味着的那样,承充书吏并非被官方看作一种恒业,而毋宁说被视为一种向国家提供的劳役。此观念在那些关于书吏征募与任用的文书当中体现得非常明显,在朝廷颁发的法令当中亦复如此。在朝廷颁发的那些法令当中,承充书吏是被作为一种无偿的劳役——“公役”——而予以专门提及。(93)书吏们这种为官府所役使的身份,也反映在他们未经知县的事先允许则不得离开衙署这一点上面。另外,书吏们不会因其劳动而从官府那里获得报酬,这一事实也反映出官方抱持着下述假定,亦即认为所有书吏皆另有“恒业”,待其在衙门服役期满后,这些人就会回到此前所从事的那种营生方式的轨道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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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16 抛开意欲借此减轻国家劳役给百姓们带来的繁重负担这些已然被讲明的考虑先不说,这一制度实际上更隐含有防止书吏们变成一个终身为官府所雇、在经济上依赖国家养活并因而根深蒂固地久踞于衙门之中的群体的意图。但是在此点上,正如在县衙事务运作的其他领域中那样,这一制度的实际运行有些与官方的意图背道而驰。虽然国家并不向他们支付薪水,但书吏们实际上的确可以从其工作中获得固定的收入,故而他们中的很多人都将在衙门里面承充书吏作为自己主要的收入来源,并把它当作自己基本的营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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