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123600
不过即便那样,书吏们仍然从其工作及训练的那种特点中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象征资本。与那些衙役不同,书吏这份工作需要具备文字素养。因此,书吏们通常能将他们自己与当时主流文化所认同的那些正直观念,以及与文字素养和文字工作有关的自我修养联系在一起。此种关联,由于书吏们时常自言其曾是儒门弟子而得到强化。这也可以从巴县衙门各房内诸班的名称被冠以“清”“慎”“勤”三字这一点上得到印证。自宋朝以来,此三字便被作为衙门各房下属诸班的常用班号,以从道德层面对所有吏役加以诫勉。(174)
1703123601
1703123602
诸如此类将书吏工作视为一种值得尊重的营生方式的论调,在巴县知县们的言辞里面偶尔也能见到。刘衡(1776—1841)在1825年至1827年间曾任巴县知县,因其努力整治该衙门当中先前存在的各种腐败而深孚众望。他有一次曾使用下述这些措辞来表达其对书吏们的看法:
1703123603
1703123604
各衙门设立书吏,佐助本官,分办公事……本县以为,公门中好修行。为书吏者,不但守法,兼可积德,若果能随事随时留心行善,必有好报。是以本县于书吏中遇有无心过失,多从宽宥原。原以书吏虽系在官人役,究有体面,与各班差役不同。养尔等之廉耻,即以激发尔等之天良也。(175)
1703123605
1703123606
考虑到上述文字乃是出自一名在清代官场上被公认为有着相当高的道德标准且通常对衙门吏役持批评态度的官员之口,刘衡的这段评论显得更为观点鲜明。书吏们将其自己描述为乃是一群注重道德品格之人的类似形象刻画,在巴县档案中亦时常可以见到。在这种语境当中,前述我们看到的书吏们那些极力声称自己家境贫寒的文字,也可被理解为是他们在主张自身品行清廉。因为如果腐败就其定义本身而言意味着贪腐之辈不至于贫困潦倒的话,那么其言下之意则是,贫穷的人不可能会是腐败的。按照同样的方式,书吏们向知县暗示自己曾学过儒家经典和已在衙门中任事多年,也是旨在证明他们与知县本人共享着同一套价值观。例如,我们可以将刘衡的上述评论,与光绪十三年(1887)巴县衙门户房经书蔡洪儒在下述禀状中所使用的措辞进行比较。当时,户房经书蔡洪儒就那些未被衙门登记在册的“白书”的滥权问题,向巴县知县递状控诉:
1703123607
1703123608
幼读儒书,有志未逮,心存方便,寄身公衙。每见啄朴凌愚,握拳透爪;偶窥施奸舞弊,怒发冲冠。三尺俱在,公令何等森严?一钱即诛,吏胥毫弗戒惧?不知书吏为进身之阶,即应奉公而守法。公门亦造福之地,自家方便为栽培。所以朝廷各房量设帮书一名,原为慎公少弊起见,乃伊等计不出此,反视朋参为聚利之阶。饕餮居心,豺狼成性。神人共怒,天理不容。以故近年来疾疫灾殃半由此辈所积,刀兵水火多因汝等酿成。兴言及此,不禁切齿心酸,而深为之悼叹者矣。窃维房钱粮重地,而典吏每以谙练老成,尽派苦差,即廿载家徒两壁。朋参新伙,概经优务,不数年,户拥千厢。(176)
1703123609
1703123610
除了表示担心由于天道失衡与上苍愤怒而给当地降临灾祸以作为警示,作为一名久操此业的书吏,蔡洪儒更可能是被那些不受其控制的外来者进入巴县衙门承充书吏而对其位置、收入产生的威胁所直接触动。然而,通过将儒家那种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修辞套用到各种关于腐败的大众印象之上,像蔡洪儒这样的书吏们试图在其内部等级当中划出某些分界线。按照蔡洪儒的说法,如果说衙门有时会不幸沦为某些欲壑难填的无赖之徒的聚集地的话,那么它也可以是那些一心只想为民众服务的良善诚实之辈寄身工作的场所。
1703123611
1703123612
由于衙门书吏们对其个人声誉的自称之词常常被用来掩盖衙门内部大量的你争我夺,以及其他方面的腐败行径,故而人们很容易忽视他们发出的这些声音。否认儒家的那套修辞经常被用于上述这些目的,这么说顶多被认为过于天真。但如果出于同样的原因,在任何情况下都将书吏们所声称的那些伦理标准斥为是对某些不可告人的真实动机的纯粹掩饰,那么这种看法实际上是在否认主流意识形态(例如儒家思想)对人们在理解人世间的恰当秩序、每个人在该秩序中所处的位置,以及应奉行什么样的伦理行为标准方面的影响力。不仅如此,那样做也会完全忽视了某些由意识形态所驱动的话语的重要性,而这种话语维系着书吏们自己身体力行的那套法外运行、非正式的行政制度。
1703123613
1703123614
在许多方面,书吏们所使用的大量高度模式化甚至仪式化的修辞模式,与官员们之间的往来公文,以及老百姓们呈递到知县面前的那些状纸上所体现的都非常相似。在这些例子当中,那种言外之力(illocutionary force)并非源于某位言说者个人所具有的权威,而是来自该言说者将其所用话语与儒家推崇的那些价值观捆绑在一起而产生的权威。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些陈述所表达的真正意图及其言说者的私人动机,相对而言已不那么重要了。真正重要的是这种作为表演性行为的陈述本身所体现的意义,亦即它反映了言说者与帝国的社会政治秩序所赖以建立的基础——儒家推崇的那些理想与价值观——是一致的。
1703123615
1703123616
在这里,上述那些巴县衙门书吏们自己所做的描述,与那些朝廷任命的官员与地方精英们(他们由于所拥有的功名及社会地位,会更加认同那些正统的价值观念)对书吏们的指责,二者当中哪个更为真实,我们对此缺乏据以认定的基准。除了我们对上述问题是否拥有判断能力,书吏们作为个体是否真的持有这些价值观,也不是我们此处打算讨论的重点。在这里,更重要的是,巴县衙门当中那些非正式甚至时常属于非法的实际运作,乃是以儒家关于为政之道的正统观念来作为其言说框架的。就此方面而言,同等重要的还有,巴县知县们在决定是否将某位书吏黜革、留用或者重新接纳其回到衙门任事时,经常会将该人是否良善诚实的声明作为参考的内容之一。就像那个由各种在衙门内部形成并奉行的规矩和程序所构成的制度一样,书吏们宣称自己品行正直且富有从业尊荣感,也就成了他们在巴县衙门里面能够成功谋得这份工作所需具备的部分要求。
1703123617
1703123618
然而,在将儒家话语当中的上述基本要素挪为己用的过程当中,这些在巴县衙门里面任事的书吏们对它们的利用,有意无意地在强调一种与那些被朝廷加以正当化的理想明显不同的公务观念。正如各级官员,以及皇帝们所明确宣称的那样,德政应当是依据如下内容来加以实现的,亦即谦逊地献身于道德劝诫所体现的那些超验价值观、个人的正直品性,以及表现为仁慈的家长主义的无私权威。另一方面,书吏们在认同这些价值观的同时又更进一步,在非正统的意义上将它们与自身的那种功能性效用勾连在一起,利用其来把他们为衙门工作时所获得的收入并以此为生计的做法加以正当化。从这种意义上讲,当那种关于家境贫寒的陈述被用来暗示道德品性时,它就承载着如下这种言下之意,亦即倘若能够一直保持着这种操守,则必然将会获得金钱方面的回报。按照这种说法,在政治道德与作为一种营生手段的书吏工作之间,在德行与某人因其安守本分地劳动而获利之间,便不存在内在的冲突了。如果说这一基本原理代表了对正统信条的颠覆,那么在清代地方政府层面的实践当中,它无疑是被书吏们用来将官方法律所规定的那种向国家提供的临时性劳役,改造为一种高度结构化的、具有可持续性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说职业化的营生方式。
1703123619
1703123620
当将“职业(profession)”一词用于19世纪的清代中国时,实际上是在冒着被卷入一个在当代社会科学领域引发广泛争议的话题讨论之中的风险。在那些同样遭遇此问题的社会学家与其他领域研究者当中,很难就“职业”这一名词应当如何定义达成一致的意见,甚至更困难的是,连在试图对此名词加以界定时应当坚持什么样的标准也众说纷纭。(177)不过,尽管要想达成关于所谓“职业”究竟包含哪些内容的精确认识至今仍困难重重,但这一概念无疑有助于以内部组织为衡量标准,将某些营生方式(occupations)及其相关的制度与实践,与其他的营生方式区分开来。在这一方面,霍华德·沃尔默(Howard M. Vollmer)和唐纳德·米尔斯(Donald L. Mills)曾经提出,职业本身应当被视作一种理想类型(ideal type),也就是说,它是在现实中并不存在的事物,而职业化(professionalization)一词则可被用于描述某一营生方式向着上述抽象的理想类型发展并形成各种组织性特征的过程。按照沃尔默和米尔斯的上述说法,任何营生方式因此皆可在由其理想类型与那些完全无序的谋生手段这两端所构成的连续体上找到自己的位置。(178)
1703123621
1703123622
这种研究进路有助于我们理解书吏工作的多个显著特征。这些特征使之区别于晚清时期其他那些缺乏组织性特征的营生方式,同时也有助于分辨书吏工作与那些我们可能更乐意将其识别为“职业”的工作之间的差距。
1703123623
1703123624
一方面,即便是按照最宽泛的定义标准来衡量,巴县衙门的书吏们显然也缺乏与职业化工作相关联的许多要素。这些要素包括:从先前的正式学习中习得了一套抽象的理论,以帮助从业者在各种具体的环境中应付自如;该职业及其从业者们的权威在社会上受到广泛的尊重;建立起了一个拥有法律权利的专业化组织,这个专业化组织既对其成员们的行为加以约束,又维护该职业的整体利益。倘若用职业化的程度来衡量巴县衙门的书吏们,则他们显然不如清朝的其他从业群体那样先进,例如本杰明·艾尔曼所描述的那些生活在长江下游江南地区的知识分子与考据学派学者们。(179)
1703123625
1703123626
另一方面,巴县衙门的书吏们也展示出了绝大多数当代研究者都会同意将其视为构成“职业化”这一概念之根基的某些特点。这些特点包括:书吏们对其公门生涯有着自己的定位(career orientation);他们掌握了专门的知识并接受过长期的训练;对其所从事的这份工作之特性拥有自我意识;其内部有一套关于办事能力的明确标准;对新加入的成员进行约束,将那些关于如何行事的从业规范适用于全体成员身上,创造出了诸多用来保护群体利益而非个人利益的内部惩戒程序;以及制定了一套从业道德规范来阐明该工作的社会效用。
1703123627
1703123628
此处的问题并不在于我们是否应当将巴县衙门的书吏们看作一种职业化群体。毋宁说,关键在于书吏们那种意在将其在县衙里面所从事的这份工作打造为一种正当且具有可持续性的营生方式的努力。就此而言,本章所描述的那些内部组织架构、惯例性做法、内部惩戒流程,以及那些公开宣称的从业伦理,可被视作长期任事于衙门当中的书吏们为了保护其生计和个人荣誉感所做的一种努力。通过这种努力,书吏们将自己与社会大众对于他们在衙门中所从事的这份工作的那些刻板印象区分开来。在社会大众的眼中,书吏们在衙门当中的这份工作,要么被视为一种有失尊严的劳役,要么被看作腐败盛行的渊薮。
1703123629
1703123630
但是,如果说许多书吏都将他们的这份工作视为一种值得自豪的营生方式,那么毫无疑问的是,它仅仅是一种存在于合法律性之边缘并因此当然超出官员们的认知之外的营生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书吏们能够主动地弥补那种由于管理其日常工作的正式法律规定付之阙如而造成的缺陷。但是,不管他们的此种努力是否使得衙门这一其工作场所的运转具有了一定程度的理性化,书吏们的这些创造性活动仍然根深蒂固地停留在非正式实践的领域之内。由于其是在清代地方行政之实际需求与清朝中央政府所无力有效落实的制度性控制之间的罅隙当中发挥作用,此制度的那种非正式且法外运行的本质特征,也就意味着关于书吏们内部上述那些规矩和标准的适用仍会引起争议,围绕其内容将出现不同的解释,以及面临着受到某些书吏狭隘地追求一己私利之行为侵蚀的威胁。在这种语境当中,不论是希望长期维持此种生计,还是想迅速地从中获得金钱回报,都需要利用那些不太理性化的、体现特殊主义的人际关系来加以支持。因此,接下来我将转到对这一更加鲜为人知与模糊不清的衙门实践领域的讨论上来。
1703123631
1703123632
1703123633
1703123634
1703123636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第三章 家人、朋党和派系
1703123637
1703123638
光绪二十五年(1900)十一月,巴县知县收到一名在该衙署内户房任事长达26年之久的资深书吏所提交的一纸禀文。这位名叫牟泽周的户房典吏恳请知县准许他赴成都参加每年为役满告退的典吏们专门组织的考职。按照户房典吏牟泽周自己的描述,他所遇到的麻烦,源于数年前他曾因遭到几名同在户房工作的经书的诬陷而被勒令从典吏位置上退下来。尽管他最终洗脱了这一诬控并得以重返原位工作,但他还是担心此事会影响到自己参加专门为役满典吏组织的考职的资格。为此,他在禀文当中向知县解释了当时他蒙冤被革去典吏之位的情形,以澄清事情原委:
1703123639
1703123640
去岁王(炽昌)莅任,遭署丁添新之广开贿路,上下沟通,虎视十房,纷纷受害。窥书房尤称利薮,劝书重贿,方保无事。书扪心自问,办公无惭,两袖清风,无力承充。遂于五月十三日暗串本房滥书张监臣等,憩讼捏诬架弊朦霸吞等情控书在案。王主不查虚实,希图忝费丰裕,批讯乎空示革。书遭此不白之冤,室如悬磬,妻啼子号,坐以待毙。(180)
1703123641
1703123642
我之所以在此原文引用户房典吏牟泽周向巴县知县提出的请求,并非为了展示其文采,而是因为它揭示了巴县衙门关于书吏任用的几个重要方面。在本书第二章当中,我已经探讨了巴县衙门书吏们的内部组织情况,以及其运作所依据的那些非正式的规矩和各种被加以标准化的惯例。牟泽周本人在巴县衙门的书吏生涯,多少可以反映出这一制度的某些特点。牟泽周在同治十二年(1873)时作为一名小书进入巴县衙门户房工作,之后其在户房内的排名逐步平稳上升,最终于光绪二十年(1894)接充该房典吏。然而就在四年之后,他被巴县当地的一名百姓指控伙同其他几名书吏盗用巴县衙门的完粮税票。按照此类纠纷的惯常处理方式,这件事被交由巴县衙门各房典吏们共同组成的议事会议进行调查。议事会议的成员们在商议后,向知县提交了将牟泽周正式革除的建议。知县同意了议事会议的意见,于是将牟泽周逐出巴县衙署。数月后新任巴县知县莅职,牟泽周于是向其提出重新审议此事的请求,结果获得了新任知县的允准,并最终沉冤得雪,得以重新坐回到原先的户房典吏之位上来。
1703123643
1703123644
如果说牟泽周的书吏生涯体现了巴县衙门内部奉行的各种程序的某种理性化特征的话,那么他的上述请求,同时也展示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偏离了此一体现出某种理性化特征的组织模式的面向。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面向是,这整套制度并非仰仗国家例行拨付的经费与薪俸,而是依赖于向当地民众收取各种规费(其中最常见的是在办案过程中收取各种案费)。(181)作为巴县衙门内书吏人数规模最大的房之一,户房负责承办相当大比例的案件。除此之外,户房还负责田亩造册和征收钱粮。这一职责也给户房的书吏们提供了收取规费的更多渠道。正是上述这两类可以从中收取规费的渠道,使得户房被视作“尤称利薮”。但是我们绝不能将书吏们的这些收入都认作是贪腐和滥用手中权力的结果。正如我在本书第二章中所详细讨论过的那样,按照惯例,在这些非法收取的规费当中,有许多是被作为各种地方行政事务运作,以及巴县衙门吏役们之个人生计的经济来源。然而,鉴于缺乏正式的法律规定来管理这些规费的收取数额及其收取方式,不少书吏常常试图垄断获取这些规费的来源以谋取私利,也就不足为奇了。就此点而言,本书第二章当中所描述的那些书吏们在其内部自己创制出来的房规班规,以及各种被标准化的流程,正是为了保障那些在巴县衙门当中长期任事的书吏们的长远生计,以避免有人对这种极为重要的资源进行滥用。
1703123645
1703123646
然而,我们必须记住,这种在私底下运作的非正式行政实践,乃是由书吏们自己而非由高层的政治权威所控制的。以前述牟泽周那长达26年之久的在巴县衙门内承充书吏的经历为例,这显然违反了清朝中央政府关于书吏服役期限的明文规定。巴县衙门的书吏们实施着某种自治的又一证据,可以从户房典吏牟泽周在提及他在该房里面的那些主要对头时将他们称作“滥书”这一点看出来。所谓“滥书”,是指这些人乃是超出书吏人数限额而不当地招募进来工作的。但牟泽周在这里所提到的这一书吏人数限额,并不是朝廷所规定的那种经制书吏额数,因为当时在巴县衙门户房工作的那80多名书吏当中,除三位外,其余的书吏皆是超出朝廷规定的经制书吏额数而违反官方法律规定招募进来的。牟泽周所提及的那个书吏人数限额,实际上是指那些现任书吏们所认为的其所在的房按惯例所能容纳的书吏总人数限额。书吏们之所以在此类事情上能够享有某种自主权,部分原因在于那些新上任的巴县知县并不熟悉当地衙门内部的办事流程与惯例。尽管牟泽周起初被巴县衙门革除、后来提起申诉、最终得以复充及其后请求知县允准其参加役满考职,这一切都是发生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但巴县衙门在此期间却已换了三任知县先后接续主事。巴县知县的换任速度是如此之快,以至于巴县衙门的书吏们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被放之任之,而极少仰赖其上级官员们的资源投入,这也就不足为奇了。
1703123647
1703123648
尽管这套游离于正式法律规定之外的制度对于巴县衙门的实际运转而言极为重要,但它毕竟是非正式的,并且缺乏来自外部的控制。而这也意味着书吏们在解释与运用此套制度的那些规矩和程序时,可以不断地对其加以操控并做出各种很可能会引起争议的不同解释。正如户房典吏牟泽周的前述描述所暗示的,书吏们所在的衙署科房当中经常充斥着各种权谋、诡计和诬告,以至于许多书吏不得不加入行贿的行列,同流合污,以求能够继续待在那里工作。如此一来,仅仅依靠那些成规和惯例,是不足以确保每位书吏的位置、内部晋升或收入的。因此,书吏们有必要与其他同事建立个人关系,拉帮结派,以此作为对那些标准化惯例的补充。姑且不论一名书吏是否故意参与那些勾当,巴县衙门各房内部的权力斗争,至少在某种程度上迫使他拉拢其他同事,以谋求相互支持与帮助。
1703123649
[
上一页 ]
[ :1.7031236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