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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受到韦伯的理论架构及其所提出的那些理想类型的深刻影响,学术界以往有关此主题的研究,倾向将这种体现特殊主义的人际联盟之存在,视为一种在一个理性化的官僚组织结构中不正常地背离了其原先制度规定的形式。(182)如此学术处理后的结果是,当我们用“裙带关系”这一名称来形容官僚机构中的那些亲族性联系时,总是带有贬义的意味。对于“裙带关系”之类的人际联盟,清代的绝大多数官员亦抱持着加以谴责的态度。然而,清代的官员们之所以采取上述态度,并非由于他们认为此类体现特殊主义的做法有悖于长期以来所形成的那种关于衙门公务的组织原则,而是在于他们坚信此类体现特殊主义的做法有悖于按照儒家思想建立起来的帝国政府的道德根基,因为那样做被认为将会造成个人私利侵入公共领域当中。不过,虽然上述这两种情况下的各自理由有别,但最终的看法却大同小异,亦即它们都认为,私人利益以及那些由其滋生出来的私人关系,只会成为腐败及造成功能失调的滥用权威之行为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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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面对应该采用何种评判标准来研究清代地方政府中的这一问题时,当代的历史学家必须非常谨慎。例如,一方面,倘若我们将存在于那些理性化的结构和体现特殊主义的行为之间的矛盾看作是无可调和的,则实际上是在认同一种从西方工业国家的历史进程中概括总结出来的发展轨迹。在这种理论架构当中,我们将会在逻辑力量的驱使下,去追问清政府为什么在事实上没能沿着那种发展轨迹走下去。另一方面,如果我们采用儒家思想或官方正式法律架构中所隐含的那些标准,那么就会认为,这些标准无论在何处皆有着同等的规范性力量,而违背这些标准的行为会被公认为是腐败和滥用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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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从其与普遍性范畴和理想化模式之关系的角度将个人行为视作其中关键的要素,前面谈到的这两种研究进路都无法帮助我们理解巴县衙门当中的上述情况为何能够长期持续下去。它们也不能解释那些理性化的要素与体现特殊主义的要素明明相互矛盾却为何又在协力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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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将清代县衙的运转看作是体现了那些理性化要素与非理性化要素之间的矛盾,或者将其视为对那些理想意义上的规范的偏离,更有效的做法毋宁是把清代社会当中那些广泛存在的文化性规范视为一种整体,并以此为视角来对清代县衙加以研究。从这个角度来看,那种将县衙比喻成一个村庄的做法颇为贴切。就像一个村庄那样,县衙既是那些被认为是品行正直与值得信赖的人们的家园,也是那些被普遍认为不安本分和工于心计的人们的栖身之地。县衙和村庄各自都有其内部的各种规矩和行为规范。虽然它们受到那些普遍的价值观之约束,但这些内部的规矩和行为规范的具体内容,基本上是在县衙或村庄内部自行制定并奉行的,通常无须外部机构为其提供借以将这些内容予以落实的各种资源。如同在村庄里面那样,县衙当中的那个社会性世界并非主要建立在个体的基础之上,而更多是建立在各种人际关系的基础之上,后者包括亲族关系、庇护关系和共同利益关系,或者有时纯粹只是一些人强迫另一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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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在村庄当中那样,县衙内部也会发生纠纷。这些纠纷或大或小,有时会拆散一家人或者昔日朋党、盟友之间的关系。当冲突扩大到公开场合时,由于担心自己的面子和名声受损,争论者经常会使用极具辱骂性的言辞,将对方斥为卑鄙无耻之人。并且,虽然村庄当中和县衙里面的那些纠纷通常都会通过调解或者私了得以解决,但有时也会闹到正式告官的地步。不管是在哪一种情况下,纠纷各方还得继续低头不见抬头见地在同一座衙署当中工作,而那种觉得自己被对方所伤害和羞辱的积怨性记忆,常常会导致他们之间长期彼此仇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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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着眼于县衙不仅是一个行政机构而且还是一个社会性世界的这层意义,我对巴县衙门当中各种体现特殊主义的人际关系进行了研究。通过将这些人际关系放置在个案研究的语境之下加以审视,我展示了亲族关系、庇护关系(patron-client)和派系联盟(factional alliances)各自是怎样形成的,它们之间又如何相互作用,以至于形成了一张张既相互冲突又相辅相成的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网络。由于有关这些人际关系网络的信息主要来自那些对被状告到知县那里的内部纠纷之记载(走到这一步,意味着书吏们内部平时奉行的那些惯例性做法已被打破,并且后续调解失败),我们还应当了解这些人际关系网络是如何被充满矛盾地描述成正直之人的携手结盟或者邪恶之徒的密谋勾结。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纠纷解决的场所和模式都凸显了那套由非正式的规矩、规范和价值观所构成的制度,而那些由忠心和责任所构成的人际关系纽带正是运行在这一制度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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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亲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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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巴县衙门书吏们当中的亲族关系之证据,主要来自那些申请接充典吏之位者提交给衙门的材料。申请接充典吏之位者被要求在这些材料中列明其祖先三代的姓名。通过相互比较那些申请接充典吏之位者自己提交的材料,以及有关巴县衙门各房吏役人员情况的报告,我们可以从中拼凑出巴县衙门内各房典吏间之亲族关系的基本轮廓。不过,由于这些申请文书只记载了典吏们的情况,它们无法提供关于某一房当中典吏与其下属们之间或者该房典吏的下属们之间是否相互存在亲族关系的任何信息。为此,有必要在具体个案的档案卷宗中,查找关于他们之间是否存在亲族关系的明确记录。结合上述这两类资料,我们就至少能够勾勒出巴县衙门中所存在的一些比较明显的亲族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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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下半叶,在那些任事于巴县衙门的书吏们当中,包含着多个家族派系。而且,其中好几个家族派系不止在巴县衙门某一房当中有其子弟占据着书吏的位置。于是,我们看到牟氏一族在巴县衙门吏房和户房当中都有人担任书吏,(183)申氏一族在仓房和盐房当中均有其子弟任事,(184)而金氏族人则在盐房、仓房、刑房和吏房当中皆有自己的势力。(185)但是就多数情形而言,这些亲族群体倾向集中在巴县衙门的某一房当中工作,例如,陈氏族人便只在承发房承充书吏;(186)许氏、曾氏和陈氏的族人们只任事于工房;(187)何氏族人只在吏房工作;(188)另一个同样姓何但与前者没有亲缘关系的家族,其族人只在刑房任事;(189)彭氏族人只在户房当值;(190)李氏族人只在兵房承充书吏;(191)而曾氏族人则只受雇于柬房。(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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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县衙门书吏们当中存在的上述这种亲族网络,可被用来服务于多个目的。从最显而易见的层面来看,这种亲族关系有利于确保他们自己能够跻身巴县衙门书吏的行列。一旦被招募进巴县衙门某一房办事后,当该书吏被卷入某起纠纷或发现自己成为被他人指控的对象时,他的那些同在巴县衙门承充书吏的亲人们便是其最可靠的后盾。此外,这种亲族关系还可以为与其他那些同自己并无亲缘关系的现任书吏们建立各种联系提供便利。站在一名高级别书吏的角度来看,他的某位值得信赖的同事的儿子、兄弟、叔父或姻亲,通常会被视为同样值得信赖且不会对自己构成威胁。最后,如果某一房是由单一个家族派系,以及与其合作的盟友所主宰,那么这一家族掌控该房的各种资源便会更加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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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亲族网络也会面临一些对其不利的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与清代中国的其他一些地区不同,在巴县衙门当中,没有约定俗成的惯例允许书吏之位可以被在亲族内部直接继承。尽管书吏的新人招募或内部晋升有时确有可能是由亲族关系所促成,但它们终归还是要受制于本书第二章当中所描述的那些巴县衙门书吏们内部奉行的规矩和程序。推动创制并奉行这些规矩和程序的力量,当然是源于那些与垄断该房各种资源的亲族群体并无血亲或姻亲关系的书吏们对前者之做法的反对。易言之,书吏们可以并且确实经常将其一些族亲提携进入巴县衙门任事,但他们在这样做时,也必须遵照该房所有成员都认可的那种惯例;有人被指控意欲绕开惯例行事,正是巴县衙门各房内部所发生的纷争当中最为常见的类型之一,而此种纷争将会被呈请由各房典吏们共同组成的议事会议调停解决,乃至由知县亲自进行裁断。巴县衙门各房内部这些亲族群体的上述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之间的张力,导致它们在如何被加以表述时呈现出了明显的模棱两可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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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作为营生方式的书吏工作既需要具备文字素养,又须了解当地的情况,并且还要熟悉衙门的各种运作程序,故而其合适人选并不容易寻找到。在这种情况下,现任书吏们的亲族圈便被作为能够提供合乎上述要求之现成人才的储备库。例如,在举荐某人到巴县衙门承充小书或经书时,举荐人通常会提及被举荐人有亲人过去曾在或者现在就在巴县衙门里面承充书吏,以此作为该被举荐人具备承充书吏所需的必要技能之明证。(193)并且,这样做除了证明被举荐人在技能方面可以胜任,还能够给人以被举荐人在品格方面同样也合乎要求的感觉。因此,在光绪二十五年(1899),一名小书因他那位同在巴县衙门里面承充书吏的兄长名声颇佳且多年来尽忠职守,而得以被提拔为经书。这种将能力和品格视为能够在家族内部传承的观念,也可以在巴县衙门典吏张武城的身上看到。在他那些呈给知县的报告和禀状当中的开头部分,张武城皆习惯性地声称其父亲和祖父都曾长期在巴县衙门承充书吏且无污点。(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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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果说亲族关系通常被书吏们作为自己所具能力和品格的正面证明,那么它同样也可以被用来证明存在着由裙带关系所导致的贪腐,而非尽忠职守。例如,先前曾任柬房典吏的曾长龄声称自己是由于受到冤枉才被不公正地从巴县衙门当中革除,故而向知县提交禀状,希望能够允准他重新回到原先的位置上工作。曾长龄在向知县提出上述请求时写道,自打其祖父开始,他所有在巴县衙门当中承充书吏的亲人们都是尽忠职守地协助知县处理公务。而曾长龄的对头则从完全相反的角度对曾家人加以描绘,声称从曾长龄的祖父开始,曾家人便利用其在巴县衙门内的关系及势力,使其族中三代恶棍先后混入衙署,把持并阻挠公务长达20多年之久。(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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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那些感到不满的书吏们利用巴县衙门各房内部的房规对其对手的亲族关系进行反面诠释,这一点意味着,尽管亲族网络遍布巴县衙门内部,但单一个亲族群体能够垄断对某一房的控制的例子少之又少。在多数情况下,此种情形只会发生在巴县衙门那些人数规模较小的房当中,在后者那里,监督和反对的力量都相对较弱。但即便如此,由单一个亲族群体控制某一房的局面也很难持久。因为当出身于某个亲族群体的典吏役满告退,而与该亲族群体无血亲或姻亲关系的其他人员作为小书和经书新加入该房时,该亲族群体在该房当中的势力便会无可避免地开始走向衰落。为了展示这些亲族群体是如何形成与维系的,并了解哪些因素会对这些亲族群体在巴县衙门当中的生存起到削弱效果,下面我将借助对金氏一族及其于光绪年间在巴县衙门当中承充书吏的相应记载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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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巴县衙门中承充书吏的金氏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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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那些在巴县衙门中承充书吏的金氏族人的了解,(196)最早是始于他们共同的一位祖先,亦即生活在18世纪中叶的金永治。(197)但可惜的是,我没能找到关于金永治的居住地、其营生方式或经济状况的任何资料记载。我也无从得知金永治的两个儿子金廷升和金元照的上述信息。不过,这两兄弟很可能在分完其父亲死后留下的家产后就分道扬镳了。因为到了19世纪初前后,金廷升至少有一个儿子是居住在离重庆城约100里的一个乡下村子里面,这一支的金家人据说当时已经在那里生活了好几代人了。(198)而金元照所有的儿子在那个时候都居住于重庆城内,他们及各自的儿子们在那里合开了一间典铺,并且在重庆城当时正快速发展的商贸运输活动中充当牙人。(199)很明显,生活在重庆城内的这一支金氏族人通过经营上述生意取得了相当程度的成功。当金元照的孙子金学淋成年后,他已经积累了相当可观的财富,以至于能够拥有至少一妻一妾,并搬到重庆城内一处地段上佳的大院居住。(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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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经营上述生意,金氏一族生活在重庆城内的那一支当中,有不少人还在重庆府衙门、川东道衙门和巴县衙门里面承充书吏。如前所述,衙门书吏与当地经商之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种情况在巴县并不罕见。对于那些有着种种商业利益的家族而言,其族人里面有人在衙门当中承充书吏,可被用来作为扩大其家族影响力、掌握更多所需的信息及获得更多回报的现成渠道。此方面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所掌握的资料,金家人最早是在巴县衙门的盐房当中承充书吏。鉴于盐房负责的那些事务皆与盐、茶和其他货物的制售,以及从重庆港口运往外地有关,对于像金家这样从事牙人与放贷生意的家族而言,到巴县衙门盐房当中承充书吏,自然就成了该家族成员们的首选营生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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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金氏一族在重庆城外乡下的那一支看起来起码也拥有自己的一些恒产,但现存的巴县档案记载显示他们与其生活在重庆城内的同宗亲戚相比则要大为逊色。因此,如果说居住在重庆城内的那支金家人让其子弟到衙门承充书吏乃是出于希望借此为他们的家族生意提供更多便利的考虑,那么对于生活在重庆城外乡下且人丁少得多的另一支金氏族人而言,其子弟在衙门当中承充书吏则更多是为了维持自己的基本生计。金氏一族这两支宗亲间的关系,并非总是那么亲密。正如我们将会在下文中看到的那样,在这个大家族里面,一些个人之间和家庭之间还充斥着许多摩擦和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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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他们在家庭经济状况方面的上述差异,这两支金家子弟们各自在巴县衙门当中承充书吏的具体发展模式亦有所不同。这两支金家子弟在巴县衙门的书吏生涯,最初均起步于盐房。实际上,金氏一族居住在重庆城外乡下的那一支,起初乃是靠着重庆城内的那一支宗亲当中一位此前便已在巴县衙门里面承充书吏的堂兄的提携,才得以进入盐房工作。在那些在巴县衙门承充书吏的金家子弟们当中,当居住于重庆城内的这一支金家人的势力很快地从盐房扩散到巴县衙门的其他很多房,并形成了彼此相互扶持的人际网络时,来自重庆城外乡下的那一支金家人则由于其所拥有的资源相比而言要少得多,故而只是在盐房里面发展。鉴于盐房在金氏一族这两支子弟于巴县衙门承充书吏的记录当中皆居于重要的位置,下文对这些金氏族人的描述,将从盐房这一在巴县衙门当中人数规模最小的房开始谈起。(201)金氏族人在盐房的发展始末,相对直接地反映了亲族关系在巴县衙门当中的影响。曾有一段时间,金氏族人几乎完全控制了巴县衙门盐房所有的书吏位置。但是,即便他们曾做到如此程度的掌控,经济压力、其族人当中缺少合乎书吏承充资格的充足后备人选,以及在盐房承充书吏的金氏族人与该房里面其他那些非其亲族的同事们之间的矛盾,上述诸多因素都在制约着这种势力垄断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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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盐房当中的亲兄弟、堂兄弟与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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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氏族人在巴县衙门盐房当中承充书吏的历史,始于19世纪中期。金氏一族居住在重庆城内的那一支子弟当中,其族人金元照的孙子金倬云在那时进入巴县衙门盐房承充书吏。金倬云是其家里两兄弟中的长兄,当时刚20岁出头,他于同治朝(1862—1874)早期与另外两名新人一道进入盐房承充经书。(202)虽然招募新人须得到现任典吏的同意,但身为经书的金倬云可以保荐人选。于是,至光绪朝初年,他就已经成功地让其居住在重庆城外乡下的堂弟金宪章被招募进盐房承充经书,接着他的亲弟弟金倬齐也很快地加入了进来。(203)当金倬齐也加入盐房后,金氏族人就占据了该房全部的三个经书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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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五年(1879),金倬云本人最终成功地接充盐房典吏。为了填补他升任典吏后空出来的那个经书位置,他将又一名居住在重庆城内的金氏族人即其堂弟金殿选招募进盐房任事。(204)加上这次新招募进来的金殿选,金氏族人当时便占据了巴县衙门盐房所有的在册书吏之位置。然而,这种格局看来并没有为同出自金氏一族的这些堂兄弟与亲兄弟之间带来融洽的人际关系。例如,在金倬云接充盐房典吏后不久,他便将自己的亲弟弟金倬齐从盐房赶走,声称后者盗改文书卷宗。(205)在金倬云从典吏之位上退下来的前几年,他的堂弟金殿选也非常蹊跷地离开了盐房。金殿选离开后空出的那个经书位置,很快就被生活在重庆城外乡下的那一支金氏族人当中的另一成员金振元所接充,而后者是当时正在巴县衙门盐房担任经书的金宪章之弟。(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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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光绪十年(1884)时,时年43岁的金倬云已在盐房工作了25年,并且其五年的典吏服役时间已满。于是他前往成都参加在那里一年一度专门为役满告退的典吏们举办的考职。(207)他在此次考职中名列第二等中的第三名,故而获得了担任“未入流”的低阶官职的资格。虽然他看起来后来未能实任为官,但那段在巴县衙门当中承充书吏的经历,无论如何都为金倬云提供了一条通往更高地位的渠道,而无须通过参加科举考试来寻求通向仕途的晋升之阶,或者直接拿钱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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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金倬云也是在重庆城里生活的那一支金氏族人当中最后一位在盐房承充书吏的子弟。在他役满告退后,空出来的盐房典吏之位便落到了他的堂弟金宪章头上。在此后的十年里面,金氏族人生活在重庆城外乡下的那一支子弟便一直把持着上述位置。光绪十五年(1889),当金宪章从盐房典吏之位上役满告退后,他的弟弟金振元接替了他的位置。金宪章役满离开巴县衙门,导致金振元成为金氏族人当中唯一留在盐房工作且被登记在册的书吏。金振元在接充盐房典吏时年纪相对较轻(24岁),故而他的儿子们都还没有达到可以在巴县衙门里承充书吏的年纪。因此,他在接充盐房典吏后不久,招募了他的侄子金在熔,以及金在熔的姐夫陈翰屏进入该房承充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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