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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60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1703122865]
1703124161 第三节 “瞒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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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63 全国各地县衙的经制差役额数早在清初之时就已被固定下来,同时被固定下来的还有各地所承担的田赋与徭役的定额。这些都被公布在各省的《赋役全书》里面。朝廷的官员们对那些经制差役尚且抱持着不信任的态度,故而他们将超过法定额数雇用的差役们看作是造成地方贪腐和治理无方的渊薮,也就不足为奇了。(316)将这些所谓的流氓、恶棍和蠹虫从衙门当中清除出去,于是就成了反复出现在18世纪和19世纪清朝中央政府的那些谕旨、奏折和通行(317)之中的常见主题。(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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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65 17世纪的官员和政治思想家们通常相信,吏役工作的吸引力主要在于其中满是各种可以借机贪腐的机会。17世纪著名的经世思想家顾炎武(1613—1682)所写的下述这段文字,可被视为此种看法的典型代表(他同时也提出了关于如何解决许多地方衙门都超出法定吏役额数而雇用了大量非经制差役这一现实问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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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67 一邑之中食利于官者,亡虑数千人。恃讼繁刑苛,得以吓射人钱。故一役而恒六七人共之。若不生事端,何以自活?宜每役止留一正、副供驱使,余并罢,遣令自便营业。而大要又在省事,事省则无所售。其吓射即勒之应役,将有不愿而逃去者,尤安民之急务也。(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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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69 正如上述这些观察所表明的,顾炎武清醒地意识到,即便是在清朝早期,衙役们的工作也并非像朝廷起初所预想的那样只是一种临时性劳役,而是被这些人自己当作一种营生方式。但是,几乎没有哪位在任的官员会像顾炎武那样乐观地认为光靠减少衙门事务就能改变此种局面。相反,在清代官场当中普遍存在着如下共识,亦即认为鉴于各地县衙的行政负担实际超过了朝廷规定的经制吏役额数所能承受的范围,因此,知县们可被允许雇用一些超过经制吏役额数的办事人手以作为权宜之计,但这种做法要被严格限定为临时性的应对措施。当知县们临时雇用这些非经制差役时,会被朝廷严厉地告诫须对此类人员加以管束(具体的手段包括将这些人的情况详细登记在册、让这些人相互之间负连带责任、经常对这些人进行定期的视察,以及对其中的违规者施以体罚等)。(320)尤其是,知县们会被告诫绝不可以听信这些人的阴谋诡计、纵忍他们的龌龊勾当或被他们的狡诈所摆布。(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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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71 而且,尽管知县们被允许短期雇用一些超过经制吏役额数的办事人手,但是在整个清朝,长期使用这些非经制人员的做法是被明确禁止的。《大清律例》当中特别规定,任何官员若雇用超出经制吏役额数的编外人手,则将被处以杖一百的惩罚,并且所添设的非正身吏役每增加三人,对该官员的惩罚便随之加重一等。(322)《大清律例》当中同时还规定,任何正身衙役在执行任务时,若违禁私带白役同去,则要被处以杖一百,并从该衙门黜革。(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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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73 或许是慑于朝廷的上述警告,知县们都宣称自己业已处理好了超过经制吏役额数雇用办事人手的问题。这是清朝官场上最为常见的谎言之一。(324)但无论知县们在其例行呈报给京城吏部的该衙门吏役人员情况报告当中如何声称,实际的情况仍然是绝大多数的知县根本没有能力对其衙门内的那些办事人手施以有效的控制。在担任巴县知县期间,刘衡就曾简明扼要地提及同侪们所遭遇的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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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75 律设衙役以供差遣,原不能尽除不用。然止应留额设十数名,其余冗役概行革除。惟革役大非易事,官虽革役,而役不自革,是以有瞒上不瞒下之说。(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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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77 在19世纪,四川因其全省各级衙门当中超过经制吏役额数实际雇用的非正身差役人数极多而丑名在外。例如,陕西道监察御史程伯銮在嘉庆二十三年(1818)从四川老家探亲回来后,向皇帝上奏道,四川全省各地县衙里面的粮役、捕役人数皆已普遍超过千人。(326)在四川省内,巴县的此方面情况尤为突出。刘衡曾声称,他将把这些“衙蠹”从巴县衙门当中清除出去,作为自己身为当地知县的首要政务之一,并说他甫至巴县,就发现当地衙门中有不少于7000名从事各种工作的差役。通过精明地给衙役们分派工作以使这些人无法从中捞到油水,以及在许多行政事务的处理过程中亲自出席,刘衡宣称他在巴县衙门中裁革了近6800名差役。(327)不过刘衡自己也承认,鉴于重庆地区命案多发及当地存在由于商业纠纷而引起的大量诉讼,巴县衙门有必要雇用100余名差役,而这个数字仍然大大超出巴县衙门被允许雇用的经制差役额数。(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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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79 就算刘衡所说的巴县衙门当中超过经制吏役额数的非正身差役人数之多,以及他后来裁革的那些差役人数在一定程度上有夸大其词和自我吹嘘之嫌,但这些数字还是反映出,即便是对于一位非常勤于公务的知县来说,如何对其手下的这些差役们加以有效管束仍然是个大问题。而且,即使像刘衡这样有魄力的知县确曾做了一些制度改革,但还是无法阻止在他从巴县衙门离任之后不久,先前的那一切便迅速卷土重来。例如,刘衡从巴县知县任上离开仅仅八年后,光是在巴县衙门捕班内部记录该班工作分派情况的簿册上,就列有319位在该班工作的捕役的名字。(329)到了19世纪末,这些数字还在不断上升。光绪二十九年(1903),四川总督岑春煊抱怨说,根据他私下所做的调查,在巴县,粮班、捕班及壮班各自雇用的差役人数均在5000人到6000人之间。(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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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81 尽管实际为巴县衙门工作的差役人数显然远远超过朝廷规定的该衙门经制吏役额数,但我们仍然应该对程伯銮、刘衡和岑春煊等清朝官员上述所宣称的他们发现巴县衙门当中的差役多达数千人的说法保持高度的怀疑。由于这些数字是下级官员们为了迎合其上峰而写的,故而他们会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夸大,以便从修辞角度为其发布的布告、上呈的奏折及就其政绩所做的说明增添力量。真相是,在清代的任何一个县衙当中,究竟具体有多少名差役在里面工作,对此无人能够确切知晓。不过,借助巴县档案中留存至今的一些资料,我们可以估算出位于巴县衙门的经制差役额数与官员们所宣称的上述庞大数字之间的大致实际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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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83 在清朝早期,巴县衙门的差役们按照朝廷颁布的法令分为四类群体,亦即皂役、门役、扛伞和粮役。在顺治年间(1644—1662),上述四类群体的朝廷额设总人数为139人。到了乾隆二年(1737),这个朝廷所定的巴县衙门经制差役额数,被逐步压缩到69人以减少衙门开支,并且一直沿用到清朝结束。(331)除了对上述四类群体有经制差役额数之限制,仵作、禁卒、更夫,以及在雍正朝新设立的捕役与民壮,(332)也都有单独规定的经制人员额数限制。从乾隆朝早期到清朝灭亡,如表4.2所示,巴县衙门上述九类群体的经制差役总额数为69人。毫不令人意外,这个数字正是咸丰、同治和光绪三朝历任巴县知县例行正式上报给京师吏部的巴县衙门差役总人数。(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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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85 表4.2 巴县衙门的经制差役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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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90 资料来源:朱之洪等修、向楚等纂:《民国巴县志》,台北:学生书局,1967,卷6,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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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92 可惜的是,以上援引的那本记录巴县衙门捕班内部登记工作分派情况的簿册,是我目前所查到的唯一透露巴县衙门实际雇用差役人数相关情况的档案资料。由于缺乏记录实际在巴县衙门工作的衙役之确切人数的档案资料,我们必须从其他间接史料中搜集更多的零散信息。第一种间接史料是当巴县衙门的吏役们内部发生争讼时,在那些被呈交到知县面前的文书当中所列出的差役名单。与书吏们一样,差役们向知县呈交控状和提出请求时,很少是以单个人的名义,而是由数人联名为之,以表明他们是集体向知县提出恳求或指控。在此类文书的起首部分,提出控告的该名差役或者多位联名提出控告的差役,通常宣称其业已在巴县衙门受雇工作了颇长时间,以此来证明自己有着长期在巴县衙门尽忠职守地工作且未出过任何差错的服役记录。然而,只有在极少数的案例当中,这些长期受雇为巴县衙门工作的差役的名字,才会出现在知县向其上峰例行呈送的该衙门正式的吏役清册当中。因此,后者所列出的只是所有在巴县衙门工作的差役当中的一小部分人的姓名。那些差役直接将自己的名字写在词状上,哪怕在巴县衙门正式的吏役清册上并无其名,这一事实说明了巴县知县本身也知道其例行呈送给朝廷吏部的那些正式报告中的此方面内容并不完全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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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94 虽然我们无法获知巴县衙门前述九类差役的确切人数,但那些报告与状纸可被我们用来估算实际在巴县衙门当中工作的粮役人数。例如,从那些出现在议事会议呈交给巴县知县的调查报告当中的差役名字来看,当地每个里的粮班领役人数似乎在6人到10人之间。假设每个里平均有8名粮班领役的话,那么巴县衙门下辖的这三个里的粮班领役总人数就大概是2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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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96 在粮班差役们呈交给巴县知县的那些禀状和控状上列名的总役,总人数在10人至20人之间。这些被列出的人名不大可能涵盖某个粮班当中全部的总役,因为它们所代表的只是该班当中的某一派系势力。不过,我们至少知道其中的一份档案资料引述声称光绪朝后期怀石里粮班左班共有40名总役。(334)而且,怀石里并非巴县下辖的三里当中行政事务最为繁忙的区域。此方面更常被提到的是西城里,该地方由于辖区内人口众多与行政事务繁重,故而拥有比怀石里更多的粮役。(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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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98 为了大致估算出巴县衙门所实际雇用的粮役总人数,我们不妨把怀石里作为典型代表。将上述怀石里粮班左班的差役人数乘以二,便可以得出该里粮班左右两班差役的人数,然后再乘以三,就是巴县下辖的三里的粮役总人数。按照这种计算方法,我们计算得到的巴县衙门粮役总人数为240名。在此基础上再加上先前估算所得的粮班领役人数,我们便得到了一个相对保守的数字,亦即光是巴县衙门所雇用的粮役便有264人之多。但这个总人数尚不包括粮班的那些散役和帮役,故而在知县的默许之下为巴县衙门效劳的全部粮班差役的确切人数应该比这还要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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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200 第二个关于巴县衙门中实际差役人数的信息来源,乃是巴县知县有时向重庆知府呈送的一些非正式报告。为了应付朝廷所规定的经制差役额数远远不敷使用的问题,巴县知县采用了一种将两方面情况均向其上峰进行汇报的做法,就像他们在面对经制书吏的额数不敷使用时所做的那样。本书第二章中业已介绍过,一些巴县知县分别向朝廷吏部和重庆知府衙门呈送了不同的差役清册。遗憾的是,在现存的巴县档案中,关于巴县衙门差役情况的非正式报告,在数量上远远少于那些关于该衙门书吏情况的非正式报告。但是,表4.3中的数字,向我们暗示了巴县衙门超出法定额数实际雇用的差役至少达到了怎样的规模。下面引用的数字,包括了巴县衙门在朝廷规定的经制差役额数之外实际雇用的民壮、捕役与粮役的人数,以及知县们在呈交给上峰的报告中宣称已经从巴县衙门当中黜革的那些白役的人数。此种分类再次表明,对这两大类差役的称呼在语义上有着显著的区别,亦即那些在知县看来实有必要而超出法定额数雇用的人手是非经制差役,而“白役”一词则被用来形容那些或许已经在巴县衙门工作了一段时间,但并不被知县认为不可或缺,故而可以随时革退的办事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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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202 表4.3 巴县衙门超过朝廷规定的经制差役额数实际雇用的差役人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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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207 资料来源:巴县档案,档案号:6.5.12;6.6.111;6.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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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209 虽然这只是一些零星的数字,但是它们还是非常清楚地显示,清朝中央政府规定的巴县衙门经制差役额数与实际在巴县衙门承充差役的人数之间相差甚大。这些数字也意味着,19世纪的清朝中央官员和省级官员们所持的那种观点是正确的,即认为各种超过朝廷规定的经制差役额数而实际雇用的差役人数在逐年增长,尽管实际的情况可能并不像巴县知县刘衡、四川总督岑春煊所说的那样达到几千人的庞大规模。倘若我们回忆一下在本书前面关于巴县衙门书吏情况的讨论当中,巴县知县张铎在光绪二十七年(1901)所报告的该年巴县衙门内的书吏人数,大大低于前一年和后一年所报告的该衙门书吏人数,则这种印象便会被进一步加深。因此,巴县知县张铎在1901年所报告的巴县衙门差役人数,同样也可能颇为保守。而且,我们还必须在这些数字的基础之上,再加上那些居住在巴县境内乡村地区的散役们的人数。这些散役虽然通常是得到时任知县的首肯后在乡村地区为巴县衙门工作,但无论是在例行呈交给朝廷吏部还是重庆知府衙门的任何报告当中,他们的名字都不会被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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