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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日后,来自重庆城内三家拥有官府所颁执照的盐行的代表,向巴县知县共同呈交了一份禀状。这些盐行代表们在禀状中写道,根据他们自己所做的调查,丁春山的确是在贩卖私盐,而这些私盐来自他私自开凿的一口盐井。但是当地民众对此缄口不言。当上述那三名盐差前往调查此事时,当地民众还与刘子康一起包庇丁春山。这些盐行代表们表示,尽管陈清等三名盐差因为未掌握足够的证据便锁拿丁春山而受到了知县的惩罚,但陈清等人在报告中所讲的那些事情则属千真万确。最后,这些盐行代表们总结说,刘子康及那些包庇丁春山的村民应该被缉拿受审,而陈清等三名盐差则应从牢中释放。但对于陈清等盐差来说非常不幸的是,巴县知县并不相信这些盐行代表们所调查的内容的真实性,而是仍然维持他先前所作出的那个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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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们无从获知这起事件的“真相”如何,但是丁春山与刘子康各自在表述他们对于该事件的看法时,显然都利用了巴县知县对差役们心存的那些成见。他们通过描述其中发生的一些特定细节(例如主张这些盐差们在一开始便试图敲诈钱财,详细列出了声称被那些盐差们掠走的物什名称,以及强调这些盐差们未经知县授权便随意使用锁链拿人),来强化其所作指控的力量。虽然在诸如此类的冲突当中知县们倾向先推定差役们是过错方,但是事实上,差役们作为具体负责执行任务的人手与维持公共治安的代理人,其所做的很多工作在本质上都是与地方社区的利益相对立的。因此,差役们经常发现自己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位置之上,他们所面对的是那些正在当地民众当中渐露端倪的对朝廷权威的反抗。这种情形在征收赋税的场合中体现得最为明显。不过,在征收赋税的过程中,巴县知县有时也会对其手下差役们滥用权力的行为采取与上述做法明显有别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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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9世纪巴县的田赋与各种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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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代,巴县并非官方所认定的那些在赋税征收方面存在着严重困难的地区之一。虽然巴县在朝廷以“冲、繁、疲、难”四字就全国各府、州、县所划定的等第当中占了“冲”“繁”“难”三字,但它并没有被归入“疲”字的那一类。所谓“疲”,是指某些府、州、县的税粮征缴滞纳过多,未能足数解运至京城户部。个中的原因,并非由于巴县的百姓们都非常尽责地缴清了应完纳的赋税,而是由于四川全省按照朝廷规定须向中央解运的地丁银定额本身比全国的其他地区要少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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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明清鼎革之际因屡遭兵燹之灾而元气大伤,故而清初之时,朝廷为该省设定的赋税征缴定额很低,希望以此来鼓励川省土地开垦与外省移民前来此地定居。(387)到了康熙年间,朝廷将四川全省的赋税征收定额略做提高,确定为每年659000两银子。终清一朝,这一相对较低的赋税征缴定额,此后几乎没有再变动过,尽管四川全省的人口总数与可耕种土地的数量后来都在快速增长。在19世纪四川全省按规定须向中央解运的赋税总额当中,巴县分担的额度仅为6781两银子,亦即在巴县,每亩优质耕地(称为“上地”)的田赋只有0.007两银子。(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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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这种较低的赋税额度,使得清代历任的巴县知县能够相对容易地完成其征收赋税的任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当地百姓的赋税负担因此就很轻。这是因为,虽然法定的赋税征缴数额较低,但地方政务运作所需经费的财政赤字却很大,故而四川全省的官员们相应地加征各种杂税乃至其他法外的捐税。尽管此类做法在清代乃是全国各地的基层政府用来筹措其所需行政经费的常用手段之一,但这在四川尤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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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些杂税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叫作契税,亦即买方在土地田宅交易完毕后向官府登记时所需缴纳的一种税。与征缴定额长期维持不变的田赋不同,契税是一种针对所有的财产交易征收的销售税,故而被作为一种从四川全省当时正在不断增长的人口与经济总量中汲取财源的有效手段。虽然在18世纪时契税的定额还不是很高,但是到了19世纪时,由四川省级政府设定的全省每年应缴契税总额不断攀升,具体表现为从18世纪末的21380两升至1908年(光绪朝末年)的480000两,增长幅度超过了2100%。(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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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应付地方行政的各种开销,位于成都的四川省级政府允许该省各地的知县们按规定上缴完该县应分担的赋税之后,剩下的那些税收作为地方的存留经费。因此,在19世纪,四川全省各地的知县们采用各种办法来尽量多收杂税,这也就不足为奇了。例如,在巴县,契税被设定为每一两的交易价征收0.03两税。在光绪朝之前,这项杂税只对那些交易额超过100两的买卖征收。但是到了光绪十四年(1888),新上任的巴县知县周兆庆下令宣布,无论交易额多少,此后所有的交易皆须缴纳契税,否则官府将不会将其作为合法的交易进行登记。(390)我们无从知晓这项新举措究竟给周兆庆及他之后的那些巴县知县们增加了多少财政收入。原因很简单,因为所有这些新增的财政收入都没有向省级衙门汇报过。(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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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油水更多的税收来源,就是在各户的田赋正额之基础上加征的各种附加税。除了对每1两田赋额度加征0.15两的火耗,还要再加征负责发放完粮串票的差役们的伙食费、赋税登记时所用的纸笔费、捆绑木柜(392)的绳索费,以及根据从赋税征收地点到县衙的路程长短来定的押运木柜的路费。这些附加税加总在一起,很容易地就变成在每交1两田赋的同时被再加征1.5两到2两银子。(393)不过,在19世纪的四川,最值得注意的附加税是“津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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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通常是被合在一起加以统称,但津捐实际上包含了两种不同的田赋附加税,亦即津贴与捐输。津捐开征于咸丰四年(1854),当时为了筹措镇压太平天国起义所需的军费开销,四川省级官员决定每正粮银1两加征津贴银1两。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税收,六年之后四川省又开征捐输,规定每征收1两田赋时再加征捐输银2两。(394)到了同治朝后期,巴县知县们被允许将所征得全部津捐的3%存留以补贴当地政府的开销,其余的部分则要解运至位于成都的布政使司衙门的藩库。(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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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与捐输这两种附加税,起初都是被用来作为调节显得过低的田赋正额的临时性手段。因此,它们当时仅限于向每年所交田赋至少1钱的那些人家征收。(396)这两种附加税的特殊性,在如下这个事实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展现,那就是它们在征收时是由特别指定的乡绅来监督实施。然而,这两种附加税一经设立,便被固定为四川全省税收结构当中的常规种类之一,直至清朝结束。到了同治朝末期,本地乡绅参与津捐征收的做法被取消,于是此类附加税的征收改由四川全省各地衙门中户房的书吏接手。(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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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捐的开征使得当地财政收入大大提高,这在如下这一事实上面得到了反映,那就是四川省级政府后来试图将其作为巩固非正式税收的基本做法。在光绪朝早期,四川全省其他所有形式的田赋附加税都被下令禁止征收。自此之后,该省地方行政的开销就只能从津捐当中获得添补。然而,尽管此项改革使征收非正式税收的做法获得了一定程度的理性化,但这项措施并没有使县级政府征缴税收的负担得到减轻。四川全省各地的知县们对付上述改革的应变之策,便是提高津捐的征收数额。根据王业键的估算,到1908年,四川全省各家粮户平均下来,每交纳1两田赋时至少被同时加征6.66两津捐。(398)在巴县,此项附加税的征收数额甚至还要更高:相较于6781两的田赋收入,当地征得的津捐高达58250两,也就是说,巴县民众每交1两田赋时,就要再交将近8.60两的津捐。(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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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巴县的绝大多数居民而言,一项税收究竟是法定的还是非正式的,这并不那么重要。当地的那些粮户真正关心的,乃是由正赋、附加税与津捐所构成的赋税总数及赋税征收命令的执行力度。就此点来说,巴县档案中的记载显示,巴县的粮户与全国其他地方的民众一样,都在想方设法抵制清廷旨在从基层汲取更多财源所做的各种尝试。因此,在巴县被朝廷划入赋税征收相对顺利的地区这一官方描述之背后,潜藏着当地社区与巴县衙门之间围绕赋税征收而从一开始便很可能会发生的一种冲突。而衙役们正是处在这种冲突的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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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收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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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田赋、契税及各种附加税的过程中,差役们最重要的任务是催促各自负责的区域内那些拖欠赋税的粮户如数缴纳钱粮(“催粮”“催科”)。在明朝,这曾是里甲制度下由里长负责的任务。为了矫正里甲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不公平现象与玩忽职守等弊病,并为了普遍提高赋税征收的效率,清政府早期用“滚单法”来取代原先的里甲制度。正如曾小萍(Madeline Zelin)所描述的,“滚单”不像在里长制之下那样要求某一家粮户为其他各户的赋税缴纳负责,而是一种用来提醒各粮户应当在一个给定期限内缴清自家赋税的工具。(400)根据这一制度的规定,以里为单位,将该里所有拥有土地的粮户之名字,以及各户应缴纳的钱粮数额都开列在同一张单子上面。当缴纳赋税的日子来临时,这张单子就会被送到上面所列出的第一家粮户那里。待该粮户缴清自家赋税后,其名字便会在单子上被划掉,而这张单子则被传给上面所列的下一家粮户那里,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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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种滚单设计得颇为精巧,但是要想在巴县这样多山且乡间各粮户居住分散的地区加以执行,则不切实际。于是,巴县当地官府设计出了一个新的办法,那就是将催缴赋税的任务分派给每甲当中的某纳粮民户(称之为“甲催”)。甲催由该甲各粮户每年轮换担任,以免单单只给某一家粮户摊派此项任务而造成不公。这一做法预设,以更小且更本地化的甲这一单位来取代里,可以让催征赋税这项工作的目标对象更加集中,从而使滚单法相较于里长制而言落实起来更有效率且不那么脆弱。但是不管其最初的用意是什么,这种催缴赋税的新办法,很快就遇到了与里长制下相类似的问题。由于地方上一些有权势的人家可以想办法逃避担任甲催,催缴赋税的任务逐渐落到了那些缺乏资源或声望的粮户身上,而后者只能要么强迫那些拒不合作者缴纳赋税,要么抵制来自衙门吏役的催征。(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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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此类问题,甲催后来被取消,催缴赋税的任务转交给了官府在地方上的一类代理人即乡保来负责。(402)与甲催不同,乡保是从在当地有声望的人当中选拔,由官府任命,并且有若干年的服役期。从这一制度的设计本意来看,上述这些情况已经赋予了这一位置以充分的权威,以保证乡保们能够切实地催征赋税,同时官府也更容易对乡保们的行为加以规范与控制。但到了18世纪末,这一制度被证明同样缺乏效率。由于乡保这一位置彼时被与繁重的催征赋税任务联系在了一起,地方上的名门望族便通过行贿或者找各种托词来避免担任乡保,而那些资源更少的家庭则通过托庇于地方上的士绅来千方百计地逃避被提名为乡保。(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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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巴县,似乎后来并没有采取其他措施来对正式的催缴赋税制度进行完善。乡保在此方面的职责,后来逐渐变得是与巴县衙门的粮役们来共同分担。不同于乡保或者地方上的其他居民,粮役们与巴县衙门之间的那种直接联系,使得他们更少会被怀疑受到了来自地方社区的各种压力,并且也为他们提供了有效地催征赋税所需的权威。与此同时,当地官府之所以让乡保继续参与催征赋税,其目的是利用乡保来监督粮役们在此过程中是否有滥用手中权力与作奸犯科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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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务分工和责任方面,此制度在巴县是这样运作的。当官府所规定的缴纳赋税日期截止后,设在全县境内各地的粮站当中供民众自封投柜之用的木柜便会被撤走,(404)户房的书吏们然后将所有未按期缴清赋税的粮户名单报给知县,知县则授权户房的书吏们向那些未缴赋税的粮户发出催征赋税的单子(“催签”),警告后者若不立即补缴拖欠的赋税则会被官府拘拿。催签本身是一种看上去非常醒目的文书,大概有一英寸宽、二英寸长,其周围的宽边上绘有火焰图案作为装饰。催签一经发出,就会被送至负责相关区域的粮班领役手上,然后由他转交给负责该区域内相关的里的粮班总役。最后,粮班总役将这个实际催征赋税的任务交给一名散役。散役自己负责在某一甲或数甲里面催征赋税。拿到催签之后,该名粮班散役与当地的乡保一起来到拖欠赋税的粮户家中,向后者出示催签,要求其缴清所拖欠的赋税,并支付因粮役上门催征而发生的饭食费、住宿费和路费等各种费用(“口岸钱”“路费”“差费”)。如果散役在执行该任务时遇到困难,例如相关人等拒交所拖欠的赋税,那么他回衙门就会向知县报告,请求知县授予其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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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制度旨在确保赋税催征任务能够顺利完成,并通过建立一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环环相扣的制度以防止差役们滥用手中的权力。例如,如果一名粮班散役或总役被发现在催征赋税的过程中有敲诈勒索的行为,那么该班领役将会因此受到严惩。后者获咎的名目经常是“派不妥人”,而所遭受的惩罚通常包括罚钱、鞭笞、监禁、戴枷示众、被衙门革除或者是前述多种惩戒方式并用。同时,倘若某名粮役被其所在班的领役认为在执行催征赋税任务时懈怠行事,则他亦将受到上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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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役们在执行催征赋税任务时所面临的困难与压力,并不仅仅来自知县所下的严令。尽管执行催征赋税任务的粮役被知县授予了一定的权力,并且手上持有加盖知县印信的催签,但是,向一群经常是对此持反抗态度的民众催征赋税,绝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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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役们所面临的第一个大问题就是拖欠赋税的粮户数量非常之多。虽然巴县并没有被清朝中央政府视作税粮征缴滞纳过多的地区而在评定该县等次时冠以“疲”字,但是在粮班散役们呈交给巴县知县的那些报告当中,时常可以看到每名粮班散役在负责催征从50户到200户不等的“抗纳粮”民户。而在那些报告中列有其名的“抗纳粮”民户当中,有许多据称已有十来年未向巴县衙门交过钱粮。有时,这些报告上所列出的“抗纳粮”民户,几乎涵盖了该名粮役负责催征钱粮的那片区域内的所有粮户。如果说这些集体拒不缴纳钱粮的例子可被视为一种消极反抗朝廷权威的方式的话,那么这种反抗正是粮役们需要自行应对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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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粮役来说,另一个难度更大的问题则是查明其所负责的那片区域内各家各户拥有耕地的详细情况。倘若当地的民众实际上都能按照清朝赋役制度的要求行事,向官府及时如实地上报自家所拥有的耕地数量及耕地买卖情况,那么查明各家各户所拥有耕地的详细情况这一任务,便本该是在衙署里面办公的那些书吏们所做的事情,而粮役们只需要负责落实征收赋税的具体工作即可。但在现实当中,巴县境内的田地拥有者们想出各种办法,将自家的田地诡寄于他人名下,并且隐瞒田地交易的事实,以此来逃避官府的登记及随之而来的田赋、契税和各种附加税。例如,当一名粮役手持催签来到某粮户家中时,他可能会被告知,那块应缴纳赋税的田地先前已在分家时被分给了该户家长的某位弟弟,或者那块田地属于该地区与该户人家同姓但并非其亲戚的另一家人所有。又或者,这名粮役还可能会被告知那块田地已经被卖给了别人,但对方似乎并没有将这桩田地交易到官府进行登记并过割钱粮。在对该户人家进行追踪调查后,这名负责赋税征收的粮役然后有可能会得知,要么那桩田地交易尚只完成了一半,要么那块田地上面的赋税早已交过,要么该块田地已经被再次转卖给其他人,要么上述这一切都只不过是该块田地的第一位拥有者出于对官府的长期憎恶而编造出来的谎言。又或者,该粮役也可能会发现催签上开列的那家粮户在现实当中压根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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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役们催征赋税的工作,需要在官府严格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否则就可能会受到惩罚,或者须自己垫付未收上来的那部分钱粮。因此,粮役们首先必须确认实际上是哪家粮户拖欠了赋税,然后要么强迫该粮户缴清其欠交的赋税,要么向知县呈交一份报告对此情况加以解释说明。在这些例子当中,粮役们不仅是实际负责征收赋税之人与代表国家从基层汲取财源的执行者,而且也是弄清楚具体应当由谁来缴纳赋税的调查者。不过,倘若某位粮役按照知县的要求全力催征,却弄错了催征对象,结果逼迫某家无关的粮户缴纳赋税,则他也可能会被知县认为是在滥用手中权力或企图进行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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