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3124632e+09
1703124632 巴县衙门当中的书吏和差役们对其收取各种陋规的做法有自己的一套说辞。如同本书前几章当中多次引述的那样,巴县衙门的吏役们声称案费乃是自己唯一的生活来源,要靠它来养家糊口。从这个意义上讲,吏役们通常争辩道,案费是他们在衙门当中能够安心本分地工作的经济保障,总之是让他们在执行公务时不至于去贪腐的最重要基础。巴县衙门吏役们的此类说辞,往往还伴有他们自称其个人与家庭贫困潦倒的各种描述,以说明其未曾在执行公务时谋取私利或滥用手中权力。这些措辞的言下之意显而易见,那就是吏役们认为只要所收取的陋规是在惯例所允许的限度之内,并且吏役本人并未因此而发大财,那么收取陋规的行为就没有违反伦理型政府所奉行的那些原则。
1703124633
1703124634 吏役们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实际收取的陋规数额,长期以来由于清朝官员和士绅们的夸大其词而显得云山雾罩。清朝的官员和士绅们常常描述,很多殷实之家因为被这些敲骨吸髓的衙门吏役收取陋规而落得家庭破败的下场。(443)当代的历史学家们对这些史料书写的接受,在如下这种流行的观点上面得到了体现,那就是认为,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衙门吏役的需索盘剥,才导致当地百姓都不约而同地避免与县衙公堂发生任何接触。但是,近年来一些立足于档案文献的学术研究成果,已经针对这种认为正式法律制度离中华帝国晚期绝大多数民众的日常生活很远的观点进行了大量的反驳。(444)尤其是黄宗智关于清代民事司法的研究已经表明,与清朝官员们所说的相反,衙役们所收取的各种陋规的数额并非“高不可攀”,不足以阻止民众在其“细事”纠纷通过非正式的调解方式加以解决失败后告到知县那里。(445)
1703124635
1703124636 黄宗智的关注点在于,衙门所收取的堂费数额多寡,乃是影响民众是否决定将纠纷告官请知县大老爷裁断的因素之一,而我关注的则是此问题的另一方面,亦即县衙当中的一名书吏或差役实际上能收到多少案费?李荣忠利用巴县知县与当地士绅领袖们在光绪三十二年(1906)达成的一份协议中所列出的各种规费,推断认为在那些只有两方当事人的诉讼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平均要交5两银子的案费,而从当事人双方那里收来的总共10两银子,将由参与承办该案的书吏和差役们平分。(446)上述李荣忠的这一估算结果,在巴县衙门光绪八年(1883)时收到的一份禀状当中得到了证实。据这份禀状上所写,巴县衙门的数名粮班领役声称,办案的差役们从每个案子当中得到的案费为2两至4两银子不等。(447)
1703124637
1703124638 尽管这些数字与黄宗智认为清代衙门收取的堂费并未超过当时很多百姓所能承受的经济能力的结论相一致,但是我们仍然很难利用它们来推断出巴县衙门书吏和差役们靠收取案费得到的平均年收入。首先,我们无法确定所谓的“寻常”讼案究竟指的是什么样的案件。即使将其范围限制在那些关于户婚、田土、钱债的细事纠纷,我们还是会发现它们之间在很多方面都存在广泛的差异,例如出现在公堂之上的各方当事人数量、相关证人的人数、下令调查的次数、所交各种状纸的数量,以及在知县最终做出裁决之前各方当事人达成堂外和解的可能性。如同本书附录四当中的那份案费章程所显示的,上述各个方面都要缴纳单独的案费。因此,有些案子收取的案费可能远高于10两银子,而有些案子收取的案费则可能不到10两银子。在诸如盗窃、抢劫与杀人等刑案的处理过程中,衙门吏役收取的案费总数比上述数额还要更高,而这就造成不同诉讼案件所收案费数额的差异甚至会变得更大。
1703124639
1703124640 估算巴县衙门吏役们每年靠收取案费获得的收入时所遇到的另一个难题,是如何判断县衙处理的讼案总数。对此,由于黄宗智的先行研究提供了一条基准线,我们在此方面已经具备了坚实的基础。在爬梳了衙门档案与笔记资料当中关于此方面的各种相互矛盾的记载之后,黄宗智估算说,在清代的后半期,州县衙门每年新收的民事讼案总数为50起到500起不等。(448)作为坐落在繁忙的内陆中转口岸与人口密集聚居地的一座县衙,巴县衙门每年收到的民事讼案总数看起来要超过黄宗智估算的上述500起上限。例如,根据巴县知县从1907年到1909年呈交给上峰的报告中所写的内容,该时期巴县衙门每年新收的民事讼案数量平均为633起。而这些数字极有可能比当时巴县衙门每年实际所收的民事讼案数量要低,因为知县们往往都会向其上峰少报其辖境内的诉讼案件数量。况且,巴县乃是一个地下帮派及秘密会社活动所在多有的内陆港口城市,而这些报告中所列出的那些报请上级衙门覆审的抢劫、盗窃与杀人案件的数量,平均每年只有区区10件,其真实性实在令人怀疑。(449)
1703124641
1703124642 比估算巴县衙门所收案件总数更为困难的,是判断这些案件及其相应的案费在巴县衙门当中是如何分配的。在巴县衙门的书吏们当中,案费是由负责承办该案的典吏与经书们三七分成,而分给那些帮书或清书的案费,则是从经书分到的那部分当中支出。(450)对于捕役与粮役们来说,案费是在该班领役、总役和散役们之间平分。(451)考虑到内部等级高低不同的书吏与差役在各房各班中的金字塔式人数分布结构,我们完全可以推断,巴县衙门各房各班的吏役头目们所承办的案件数量会比其他人更多,故而他们拿到的案费自然也比手下的其他吏役多得多。然而,即使掌握了这样的信息,由于无法准确知晓巴县衙门各房各班当中究竟有多少名超出朝廷所定的经制吏役额数而雇用的书吏和差役,以及这些房或班当中又是如何分派待承办案件的,我们还是无法对巴县衙门的吏役们每年从案费当中获得的总收入做出可信的估算,更加不用说完全可靠的估算。
1703124643
1703124644 不过,即使无法确切知道巴县衙门吏役们每年的案费收入,我们至少可以估算出他们从案费中可能获得的个人收入之大致范围。按照李荣忠的估算,承办一起案件能够收到的案费平均为10两银子。他在此基础上推断说,除去所在房内的各项开销,巴县衙门的典吏通常每年可以靠此挣到1000两银子,而领役挣到的案费则要比这稍微少一些。(452)虽然我同意吏役的个人收入达到上述水平有时候是可能的,尤其是对某位工作于巴县衙门当中事务繁多的某房或某班,并且有胆量超出通常的标准多收案费的吏役头目而言,但即便将李荣忠所做的上述估算作为巴县衙门吏役们年均案费收入范围的上限,看起来也是不妥当的。
1703124645
1703124646 首先,巴县知县自己的薪俸,加上各种额外收入,总共才只有1045两银子。(453)因此,我们很难想象,巴县衙门的14名典吏及人数更多的领役们的个人收入,能够长期维持在与巴县知县近乎同等的水平,而没有导致吏役们时常抱怨自己收入微薄之举被知县一眼看穿并斥为荒唐可笑。其次,考虑到新任典吏需要交给该房的参费数额为从100两至200两银子不等,上述那个认为典吏的年均案费收入为1000两银子的估算结果似乎也显得过高。这是因为,倘若典吏这一位置实际上每年真的能够挣到1000两银子案费,则获得此位置所需交纳的参费应当明显要比上述数额高得多。如果说这一推断适用于其服役期限被朝廷限定在5年之内的典吏们的话,那么对于那些可以无期限地待在领役位置上的差役们而言便更应如此。最后,李荣忠所做的上述估算,乃是建立在巴县衙门中的每个房平均每年处理2000起案件这一极其令人怀疑的数字之上,因为相较于前面所引述的,根据巴县知县从1907年到1909年所呈交的那些报告,当时整个巴县衙门的新收民事讼案数量年均为633起,而与此相比,李荣忠所估算出来的2000起案件这一数字,便显得是个“庞然大物”。
1703124647
1703124648 与李荣忠的上述估算相比,戴炎辉对19世纪晚期清代台湾台南县此方面情形的估算显得较为合理。他估算,当时台南县的衙门领役们每年的案费收入可以达到720两银子,而每名普通差役每年的案费收入则为150两银子。(454)如果说像在清代台湾这样的边陲省份工作的差役都可以有这么多的个人收入的话,那么看起来在巴县这种公务繁忙的地方,当地县衙的吏役应该每年至少也能挣到这个数。不过,戴炎辉提供的上述那些数字,乃是基于一套由清代台湾的当地绅士主持编纂的县志而估算出来的,而在这类资料当中,衙门吏役的高收入通常被作为据以推定这些人贪腐无度的证据。因此,虽然戴炎辉提供的这些数字并没有超出可能的范围,但我们还是应当对它们谨慎地加以参考。
1703124649
1703124650 尽管以下的尝试或许略显武断,但是在我们能够获得进一步的确凿证据之前,将巴县衙门绝大多数典吏的案费年收入上限定在300两至400两银子,而将经书可能的案费年收入定在典吏所得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似乎更为合适。在此必须再次予以强调的是,当我们将上述数字普遍适用于巴县衙门当中的全部吏役时,必须慎之又慎。在像户房、刑房这些巴县衙门当中居于核心位置的科房内工作的书吏们,其承办案件的数量,会比在其他那些规模较小的科房内(例如盐房、工房和仓房)工作的书吏们所承办案件的数量要多得多。而对于衙役来说,鉴于他们人数众多,且其所从事的工作从性质上讲无须太多专门技能,以及其所需交纳的参费比书吏们少得多,我们有理由推断认为衙役们的收入要大大低于书吏们的收入。因此,为了得出巴县衙门差役们年均案费收入的一个近似值,我们或许可以将领役们的此方面年收入上限定为100两至200两银子,而将总役们的年均案费收入估算为领役们上述收入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
1703124651
1703124652 如同这些数字所显示的,巴县衙门书吏和差役们的年均案费收入,要比清代官员和士绅们经常所描述的那些吏役收入情况少很多。而直到最近,被彼时的官员和士绅们夸大其词的那些吏役收入数字,在很大程度上依然被当代的研究者们信以为真。上述关于巴县衙门书吏和差役们之实际案费收入的估算数字,使我们更容易理解,衙门吏役为何会那么拼命地维护他们内部关于案件管辖分工,以及待承办案件之分派的那些规矩。这些估算得出的数字也使我们更易理解,巴县衙门的吏役们为何经常为了10两甚至5两银子这样一些看起来似乎并不很高的钱财数目而卷入旷日持久的争端之中。要知道,在1901年的巴县,10两银子就可以买到一石谷子,或者能让一位成年人维持一年的基本生计。(455)
1703124653
1703124654 但是,如果说巴县衙门的一名书吏或差役不大可能凭借向当地民众收取常规的案费而发大财的话,那么他至少可以从中挣到足够的钱来维持还算过得去的生计。在1900年,重庆的一名书吏每年平均挣到的案费收入是从100两到150两银子不等,这能够让他在生活水平上大致相当于当地的一名铺店经理。(456)而每名总役每年有40两到50两银子不等的案费收入,也比重庆城绝大多数的体力劳动者当时所能够挣到的要多得多。
1703124655
1703124656 需要强调的是,我在这里并非暗示说,巴县衙门的书吏与差役们从未做过那些即便按照最狭义的界定方式来讲也明显属于敲诈勒索的非法勾当,或者说他们所收取的案费数额从不超出惯常的水平。但是,倘若不加选择地将他们所收取的所有案费都一律视作贪腐,则会使我们无法看清此类做法被加以标准化的那一特征,以及其在地方司法行政与县域治理中所起到的实际作用。而且,那样做也将导致贪腐这一概念本身在被用来区分衙门当中那些被加以标准化的流程与那些在衙门实践当中真正属于异常的行为时,变得完全没有任何参考价值。因此,我们不应将吏役们所有收取案费的行为都视为这些人贪腐的例证,而应当将案费看作一种法外收取但又司空见惯的地方司法活动之组成部分。就其本身而言,案费为巴县衙门的吏役们提供了一种常规的收入来源。他们经常在知县面前为了捍卫自己获得案费的权利而相互争执。
1703124657
1703124658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1703122880]
1703124659 第二节 焦点:围绕案件管辖分工与案费分配而发生的争执
1703124660
1703124661 由于各种待承办的案子是巴县衙门吏役们可以从中获得收入来源的经济基础,故而围绕这一重要资源展开的竞争,自然就导致了本书前面几章当中所描述过的那些你争我夺、相互抢夺地盘与派系倾轧等问题。实际上,围绕办案引发的纠纷,乃是巴县衙门各房各班内部,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发生摩擦冲突的最主要原因。而令人惊讶的是,巴县衙门的吏役们在其内部精心创制出了众多用来规范各房各班案件管辖分工的规矩与程序,并且这些规矩与程序对于特定案费的分配也做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当他们的上述利益被侵犯或引发争执时,巴县衙门的吏役们就会一致采用与在其他任何类型的民事纠纷中大同小异的解决办法。
1703124662
1703124663 就像解决衙门吏役内部发生的其他纠纷一样,当发生上述争端时,首先是由纠纷当事人(无论是书吏还是差役)在其所在的房内或班内进行协商。如果该纠纷不能由双方自行商议解决,那么就会被提交给在巴县衙门内的衙神祠当中举行的议事会议处理。议事会议是由巴县衙门各房典吏或各班领役共同组成。通常正是由议事会议这一集体性组织,而非知县,来制定关于待承办案件应如何分派的内部惯例性程序,而议事会议所商定的操作规则往往会被形成文字记录下来,分发给所有相关的房或班,以供大家日后行事时参考。(457)只有当议事会议无法解决该纠纷时,发生争执的吏役才会告到知县那里,请求知县做出最后的定夺。
1703124664
1703124665 巴县知县们对待此类纠纷的态度可谓模棱两可。一方面,巴县知县们总是异口同声地抱怨,吏役内部为此类事情争执不休,造成了分派下去承办的案件无法得到迅速的处理,而这让身为父母官的他们为之倍感恼火。在其上峰不断催促尽快审结所收案件的压力之下,历任的不少巴县知县就该衙门吏役内部可能会发生的各种争端采取了一些旨在防患于未然的措施。例如,巴县衙门的差役们在被招募进来后,必须立下誓言说日后不得违反那些关于待承办案件之分派的房规班规,以及不得为了抢到待承办的案件而与其他差役发生争吵。而当先前被黜革的吏役后来被允准重新回到巴县衙门工作时,也要立下类似的誓言。尽管历任的巴县知县都一再警告吏役们停止这些有害无益的争执而回到工作当中去,但是他们还是继续受理衙门吏役呈交的此类状词,并且参考吏役们自己创制的那些惯例性规则与程序进行处理。在19世纪,巴县知县们的这种做法,不仅增加了那些关于该衙门各房各班案件管辖分工的非正式规则的强制力,而且也为衙门吏役内部的此类做法戴上了正当性的光环。后者进一步激励巴县衙门的吏役们相信他们争取案费的权利乃是正当的与符合正义的,并认为当这些权利受到威胁时,知县应当就此进行公正的审理。
1703124666
1703124667 巴县衙门吏役们关于办案权的主张,涉及衙门运作当中两个彼此独立运作的领域。易言之,任何待承办案件都包括两个层次的案费收取权利,其中一个层次是在书吏们之间,而另一个层次则是在差役们之间。巴县衙门的书吏们确实偶尔会抱怨,对差役们之间围绕某起待承办案件之管辖分工而发生的争端进行调停解决,会导致该案件的处理被拖延数月,因此耽误了书吏们通过多办案获得更多的案费收入。同样的,差役们确实有时也会抱怨,衙门某房的书吏收受贿赂,将某起本应由他们处理的案子分派给了其他班承办。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书吏与差役这两个群体之间在收取案费的过程中几乎不发生纠葛。尽管书吏与差役们对案费的主张是彼此独立的,但此类主张所具有的那种将承办某类案件视为自己的专有权利的特点,以及他们解决此类争端时所用的方法,在本质上则都是一样的。
1703124668
1703124669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1703122881]
1703124670 一 书吏们内部的纠纷
1703124671
1703124672 在本书第三章所描述的工房典吏伍秉忠与该房经书卢礼卿之间发生的那场冲突当中,我们看到了围绕案件分派而展开的争夺是如何成了巴县衙门书吏们之间派系形成及所在房内各种纠纷的基础。我们也已经看到,那些为了阻止某位书吏垄断待承办案件之分派而做出的努力,在各种房规及被加以标准化的程序之形成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一起案子到了巴县衙门当中的某房并因此成为某位书吏声称应由自己专办的案子之前,该案子首先必须是符合那种能够被分派给该房承办的案件类型。
1703124673
1703124674 当声称发生了刑事罪行的报告或者关于民事争端的告状被递交到巴县衙门时,最先是由知县,更常见的是他的刑名师爷,来根据上面对讼案事实的陈述决定是否受理。如果该案子被巴县衙门受理,那么其卷宗及知县最初写下的那些批词会被一起送到柬房进行登记。(458)在登记完之后,该案的卷宗会再被送到承发房。承发房在确定该案的性质后,会将该案卷宗分给相应的房去接着处理。当该案子被分给了某一个房承办后,其卷宗要么被分派给该房当中的某位经书处理,要么由该房典吏自己保管。从这一刻起,与该案相关的所有事务,包括告状的誊写与归档、传票的发出、相应调查的展开、历次审讯的证供记录、被控方诉状的呈交、对知县所做判决的记录及任何经济性惩罚的接收与转交,都成了某位专门负责此案的书吏的职责所在(该书吏被称作“承办书”)。上述每一步都会收取特定的案费。这些案费是由民事争端当中的原告、被告或者刑事案件当中的嫌犯及其家人交付给承办该案的书吏。
1703124675
1703124676 对于那些在巴县衙门当中不同的房内工作的书吏们来说,上述制度使得承发房处于一个非常关键的位置,而这种局面也导致了承发房经常被指控渎职、收受贿赂与滥用权力。例如,在光绪三十一年(1905),巴县衙门户房典吏陈秉权指控承发房的数名经书收受礼房的贿赂,而将本应由户房来承办的案件分派给了礼房处理。陈秉权解释说:“(户)房公务愈繁,缮写各公全赖办案……不沐作主,弊窦愈深,似此贿绝,情实难容。”(459)在议事会议就此事展开调查后,巴县知县判定户房确实对于那起引起两房相争的案子享有管辖承办权。虽然后来无人因此受罚,但知县还是措辞严厉地责令承发房的书吏们以后在分派案件时务必更加留意他们自己内部事先订立的那些规矩。
1703124677
1703124678 另一起礼房同年也卷入其中的与上述相类似的纠纷,不仅说明了承发房的重要地位,而且也表明了当巴县衙门内好几个房竞相声称某起案子应当分派给自己承办时,承发房要决定该案应归哪个房来管辖是多么困难。下述这起纠纷肇端于巴县衙门承发房典吏陈鸿泽,以及该房八名经书联名呈交的一纸控状,而引发这起纠纷的导火索,则是一位名叫罗泰和的当地民众向巴县衙门状告另一方当事人非法转移抵押物。陈鸿泽声称,由于这起案子涉及当地江西会馆的商人,故而他按照惯常的流程,将此案分派给礼房承办。陈鸿泽接着描述道,工房经书蒋听齐得知后为此来到承发房大闹,而工房的其他数名书吏当时也闯进承发房,并对陈鸿泽进行殴打。结果,承发房里的案卷与办公设施被毁坏得散落遍地,而陈鸿泽本人也被一张凳子砸伤了头部。幸运的是,刑房的李姓书吏与王姓书吏此时碰巧路过承发房,他们发现后制止了这场打斗。陈鸿泽声称,他先前已经将此事报告给议事会议处理,但由于双方之间无法达成解决的办法,故而他只得恳求知县亲自处理此事。(460)
1703124679
1703124680 就在收到陈鸿泽等人所呈交的上述告状的次日,巴县知县收到了工房经书蒋听齐呈交的一纸诉状,工房的一名典吏与七名经书在上面联名表示支持蒋听齐。蒋听齐声称,根据惯例,任何涉及侵吞或非法处置抵押物的案子都应该归工房承办,不论引发纠纷的该财产是属于行会、庙宇、商行抑或仓储行。蒋听齐还提到,陈鸿泽的弟弟陈鸿厚也在承发房承充书吏,陈鸿厚先前曾以每起案子3000文钱的价格将十起案子卖给了礼房处理,而这些案子原本应该归工房承办。蒋听齐抱怨说,陈鸿泽现在准备将罗泰和的案子以同样的手段私卖给礼房处理。蒋听齐声称他们在得知此事后,便报告给了议事会议,然而陈鸿泽并未在议事会议成员们商议如何处理此事时露面。于是他们便去了承发房,很有礼貌地想就此事问个究竟。但陈鸿泽却对他们所有人进行谩骂,并且告诉蒋听齐等人说他在此事上拥有自行处置的权力。蒋听齐强调,陈鸿泽违章私卖案件的做法,是在断绝他们的生计来源,而如今陈鸿泽又与礼房的数名书吏沆瀣一气,诬告他们率先动手打人。蒋听齐最后在诉状中写道,工房的20名书吏皆仰赖承办案件收取案费度日过活,而陈鸿泽等人却私卖案件,这无疑是在绝其衣食,故而实在忍无可忍。(461)
1703124681
[ 上一页 ]  [ :1.703124632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