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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知县而言,绅局给他所提供的帮助就好像潘多拉的魔盒。因为绅局一经成立,这个半官方的机构便有一种超出其当初在成立章程里面所声称的那些功能范围行事的明显趋势。从各种绅局的成立与发展来看,此方面最突出的例子是三费局。三费局不仅是19世纪后半叶四川各地士绅参与县衙事务的一个典型例子,而且也展示了地方精英们与知县们之间存在着一种为了控制衙门吏役而建立起来的双刃剑般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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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三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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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衙门吏役收取的所有规费当中,最为臭名昭著的要属他们在所谓“命盗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收取的费用。在巴县档案当中,充斥着关于此类案件处理过程中嫌犯或证人是如何被差役们勒索得倾家荡产的各种记载。(500)特别是针对捕役们敲诈勒索之举提起的控告是如此普遍,以至于在巴县当地流传着一些被用来形容这些人此类恶行的俗语。例如,“贼开花”是指当发生盗窃案件时,一些差役向居住在盗贼之家附近的邻居威胁,如果不给他们交钱,那么他们就让那名盗贼攀咬诬陷他们窝赃。倘若该民众拒绝给钱,那么他们将会被这些差役们当作盗贼的同伙拘捕,直到向差役们交完被勒索的钱后才会被释放。当地民众这种因此被迫向差役交钱的做法,相应地被称为“洗贼名”或“洗家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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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那些被认为完全属于违法的规费,在命盗案件处理过程中,有三种规费的收取通常被认为是正当的,那就是棚费(命案验尸的费用)、捕费(缉捕疑犯与看管犯人的费用)、解费(将囚犯从州县衙门解送到府级衙门或省级衙门的费用)。(501)传统上,这些被合称为“三费”的规费,是由差役们直接向犯人或其家人、邻居收取的。虽然上述“三费”的收取表面上乃属正当,但是由于缺乏对其收取数额的公认限制,这些名目不可避免地导致承办案件的差役们普遍滥用手中权力,以及因此被民众指控敲诈勒索。为了控制“三费”的收取,四川全省各县的头面人物开始在咸丰朝末期陆续着手成立绅局。在巴县,这一计划由于太平天国起义侵扰当地而被搁置数年,直到同治三年(1864)才正式设立了三费局。此事起源于当地的27名士绅(其中包括13位举人)联名向巴县知县呈禀建议设立三费局。县里为三费局提供了一处办公场所,由三名“公正绅”每年轮流充任局绅,巴县知县还颁给他们一枚正式的印章。(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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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县三费局从未试图取消前述“三费”的收取,而是旨在通过创建一种单独的规费来源,以减轻当地百姓的此方面经济负担。最初,巴县三费局的运作经费与支付“三费”的资金,来自该三费局拥有的一些公产的租息。这些公产是通过对田赋、租金、保证金与商人股本收取“捐”税的方式,为巴县三费局集体购置的。(503)在这些租息收入的基础上,后来又将巴县全县契税的百分之一及一部分厘金收入拨给当地三费局用作运作经费。(504)在巴县三费局设立之后,当地衙门差役们不再被允许向命盗重案的当事人直接收取上述规费,而是要凭一张盖有三费局印章的便条,向三费局领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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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上述规费的来源加以控制,巴县三费局还希望能够对衙门吏役所收“三费”的数额加以规范。应当地精英与三费局绅董呈递的禀文中所请,川东道道台于光绪五年(1879)下令,在巴县衙署门前立了一块石碑,上面刻有允许收取的“三费”数额。除了列明“三费”的可收取数额,川东道道台还对命盗重案的其他诉讼过程中的规费收取专门做出了限定。虽然这块石碑后来遭到毁坏,但是多亏了27年后时任巴县知县在一份呈交给重庆知府的报告中附列了先前碑刻上的三费章程原文,以及当时实际所收取的案费情况(参见本书附录四),我们才得以知悉上述内容。至于巴县三费局对当地衙门吏役之案费收取行为加以控制所取得的成效,我们将上述巴县知县呈报的当时案费收取情况与他在该报告中附列的27年前的那份三费章程之内容加以对比便可看出,那就是,从1888年到1901年,尽管米价在当时通货膨胀的趋势下翻了足足三倍有余,但是在此期间巴县衙门吏役被允许收取的案费数额几乎保持不变。(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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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三费局最初设立时制定的章程,其功能仅限于向差役们支付上述三类费用。若有任何差役违反三费章程的规定滥收案费,则那些直接受害的百姓可向知县告发,但地方领袖们不得干预此类事情。例如,在巴县三费局设立两年后,由举人与低级功名拥有者构成的18位当地士绅联名向知县告发巴县衙门的两名差役向民众滥收案费,并援引了三费章程中明文禁止此类行为的条款。尽管巴县知县同意对那两名被控的差役进行审问,但他同时也对这18位士绅进行了训斥,认为他们的告发之举属于越权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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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设立三费系奉文饬办,通省皆然,支发一切原有定(额)。如果差役另有需索情事,自有被害之人控究。该生既悻列绅衿,应知自爱,毋以地方公事,动辄干预,转滋咎戾。仍□示谕民间,如有差役借案勒派者,即行指名官究,以符定章。所请免办三费之处,应毋庸议。(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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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知县此次对当地这些士绅们举发巴县衙门差役滥收案费的行为给予警告,但是在光绪年间,巴县三费局逐步扩大了其权限范围,最终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它可以针对巴县衙门吏役们在刑事案件与民事纠纷之处理过程中的权力滥用行为进行调查,并向知县汇报。在19世纪末与20世纪初,巴县三费局已经将其权限实际扩展至包括对乡保的提名、调查与惩戒。在那个时候,巴县衙门的书吏们甚至有时会在告到知县那里之前,先利用当地三费局来调解其内部发生的一些纠纷。(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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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三费局上述的实际权限扩张,是否遭到了历任巴县知县的抵制?从巴县档案的记载来看,并无此方面的迹象。或许是受到了上述这种胜利的鼓舞,在光绪二十五年(1899),巴县三费局的数名前任绅董联名向巴县知县呈交了一纸禀文,希望知县允许三费局负责收取本书第五章中提及的津捐,以使三费局的权限再度得到扩张。按照这些巴县三费局前任绅董们的说法,津捐的收取最初是由地方上的士绅领袖负责,但在太平天国起义期间,该职责被移交给了巴县衙门户房的书吏们。这些巴县三费局前任绅董们声称,鉴于后来户房书吏日渐腐败并由此导致他们实际上交给巴县知县的津捐数目不足,目前唯一妥当的办法就是将这一职责交给当地各个社区中那些重要家族与主要粮户的代表者,即三费局,来承担。但是,他们的上述请求,此次遭到巴县知县的拒绝。巴县知县认为,这样做只会使执行起来原本就已相当困难的赋税征收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巴县知县总结说,三费局的职能仅限于监督吏役,不得干预官府的行政事务。(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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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说巴县知县在此事上使当地士绅们控制赋税征收的意图落空的话,那么看起来这个结果并没有挫伤巴县三费局的管理者向当地其他行政领域扩展权限的勃勃雄心。例如在光绪朝末年,巴县三费局获得了代收一项特种税的权力,即负责向巴县境内的各家鸦片烟馆抽取红灯捐。这些代收来的红灯捐,一部分的存留款项将被用来为巴县三费局购置新的产业,以及建立另一个同样由当地士绅们管理的机构——三里公所。三里公所不仅负责对重庆当时新设立的镇乡警察机构人员进行征募与训练,而且还负责向民众宣讲当地的自治事项。(509)巴县三费局最终在辛亥革命后的行政机构重组过程中被解散,其名下的所有产业及收入来源,皆被移交给了一个负责为该县监狱里面人数不断增多的囚犯们提供衣食的新设机构。(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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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县三费局的发展,在许多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地方精英们对巴县衙门吏役所收取的案费类别及其数额加以规定,并将其整理成文,这些努力让当地民众到衙门打官司的经济成本被标准化。这种就案费收取的标准进行明文规定的做法,尽管不可能确保巴县衙门吏役们在所有情况下实际收取的案费数额皆定格在其限定的范围之内,但至少建立起了案费收取数额的上限,规定了超出该数额上限收取案费的行为将会被视作敲诈勒索并因此很可能会被告官,从而对衙门吏役那些滥收案费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同样地,通过对普遍认为可以收取的案费最高数额进行设定,巴县三费局建立了一套无疑具有某种正当性的收费制度。即使这种正当性只是以一种非正式和在地化的面貌存在于此,但是它为巴县衙门的吏役们提供了一种可以用来为自己辩护的手段。巴县衙门的吏役们可以据此声称自己收取案费的行为并非贪腐,而是对他们安守本分地为巴县衙门效劳的一种公平报偿。故而,原本是为了限制案费收取而设立的三费局,结果却戏剧性地帮助衙门吏役所从事的这份工作夯实了其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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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更为直接的影响则在于,三费局为巴县的地方精英们提供了一种更加深入地参与县域治理的工具,并且此种参与很快地就越出了该机构最初为自己设定的那些事务范围。在此过程中,对衙役进行控制的问题,是这些地方精英们可资利用并且说出来也容易得到其他人赞同的一个便利出发点,因为在清代官场当中普遍流传着差役们乃是一群贪腐成性的恶棍的印象。考虑到知县自己缺乏对其手下的这些“流氓”加以切实管束的能力,当地士绅们的这种协助,因此并没有被描述成是对官府行政权威的侵蚀,而被看作一种对于知县而言可被利用来低成本地解决地方治理中上述那个令人头疼的难题的仁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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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让当地士绅在巴县的管理机构当中获得了一种半官方的位置,巴县三费局同时还为当地士绅们提供了其他方面的诸多好处。这些士绅们自己有时也会被卷入诉讼当中,或者因为家境相对殷实而更容易成为吏役们敲诈勒索的对象。因此,对差役们及其收取案费的行为加以控制,对于这些士绅们自己而言显然也是有利的。同样重要的还有三费局的那种象征性功能。这是因为,在设立三费局的过程中,那些士绅领袖及其支持者们公开地将他们自己放到作为当地民众之仁慈保护者的位置上,并且经常将当地民众说成是容易被那些贪得无厌的衙门吏役欺骗的善良无辜之人。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些士绅领袖们针对衙门吏役所做的这种形象丑化,相形之下凸显了他们自己的道德优越感,并进而强化了他们在当地所拥有的名望与权威。与此相类似的策略,在当地士绅们介入司法过程的另一方面也有鲜明的体现。那就是,这些士绅们尽量对被当地民众正式告到巴县衙门的纠纷数量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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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尽量不让纠纷进入县衙:非正式纠纷解决渠道的正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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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清代法律的规定,所有的抢劫、盗窃和杀人案件都必须报告给当地衙门。因此,在对此类案件展开调查与提起控告的过程中,当地民众与衙门吏役的直接接触不可避免。正如我们在前文中所看到的那样,巴县的士绅领袖们试图通过对衙门吏役向当地民众所收取的案费种类、数额与来源进行限制,来尽可能地减轻上述直接接触所带来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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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民事纠纷处理的领域,这些当地精英所采用的策略有所不同。在民事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对吏役们所收取的案费数额加以控制这种做法反倒是其次,巴县的士绅们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通过地方社区领袖的调解将那些民事纠纷予以解决,防止它们在发生之初就被闹到县衙那里,以此来避免民众与衙门吏役打交道。在这里,这些士绅领袖们又一次将他们自己描绘为当地民众利益的保护者,而将衙门吏役形容成是对当地百姓福祉的一种实实在在的威胁。就像上述那种对案费收取加以控制的努力一样,这种旨在减少被告到衙门那里的民事讼案之数量的做法,导致当地士绅与巴县知县之间既彼此合作又相互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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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代,知县们向其上峰抱怨自己管辖的地方非常难治理,以及当地百姓如何健讼,这几乎已经成了一件司空见惯的事情。但在巴县,此种抱怨看起来的确有着某些事实性依据。在19世纪后半叶,重庆发展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内陆港口城市,大量的外地民众乃至外国人由于上述发展而涌入此地,重庆城内的商贸活动也由此逐渐向城外乡村地区的穷乡僻壤渗透,所有的这些相关因素结合在一起,大大提高了当地发生各种社会冲突的潜在可能性,并因此导致告到巴县衙门的讼案数量激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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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19世纪末,以巴县为中心的川东道,已经被认为是四川全省讼案最多的地区。(511)巴县知县们在其呈交给上峰的那些报告当中,异口同声地将此地描述成是一个极难治理的县份,而当地人口的增长、商贸活动的发展与外国人士的到来,则经常被他们认为是导致巴县讼案激增的主要原因。(512)晚清时期曾在四川的多个县(不过并不包括巴县)担任过知县的周询便说道,巴县的民事讼案与刑事案件在数量上远远高于四川的其他县。事实上,周询甚至称,除了成都及其邻近地区,巴县毫无疑问是四川全省最难治理的地方。(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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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县的士绅们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承认社会经济的变化是引发各种民事纠纷的一大原因,但他们与清朝的许多官员们一样,将现实中的讼案数量激增,以及由此导致的各种社会关系破裂,直接归咎于当地衙门中的那些书吏和差役,以及当地一些游手好闲之辈(例如始终存在的讼棍们)。光绪十三年(1887),家住在重庆城外西边的12名秀才与童生联名向巴县知县呈递禀文抱怨道,他们所在的那个场镇由于地处交通要道,商贸往来兴盛,近年来,该地区鸦片烟馆的数量激增,导致当地世风日下。这些人声称,每当发生纠纷时,他们便千方百计地想办法予以调解,但当地的一些声名狼藉之辈与讼师们却来挑拨事端,诱使无知百姓到位于白市驿的县丞衙门(514)打官司,接着差役就会下乡来勒索案费。他们继续写道,这些诉讼导致父子陌路、兄弟阋墙与夫妻离心,所有的这一切都是由那些邪恶的差役与乡间流氓狼狈为奸所造成的,而近来当地县丞衙门讼案数量不断攀升,同样是由于这些败类从中挑唆,结果导致微小的纠纷被闹成大的冲突。(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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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将讼案数量的增多与社会道德败坏、衙役们的嗜利需索关联在一起的过程中,巴县当地的士绅领袖们强调自己是友善地解决各种社区纠纷的调停者。为了保护当地百姓免受打官司据说将会带来的那些不幸,巴县的士绅们经常声称当地官府有必要发布告示,将士绅们传统上所扮演的这种民间调停者的非正式角色予以正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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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光绪二十二年(1896),巴县当地的25名士绅与乡保联名向知县呈交了一份禀文。他们在这份禀文当中极力阐述地方社区领袖在民间纠纷解决中所具有的那种重要的社会作用:“为协恳示禁事情。正等办公,仰体至德,民间疾苦,不敢隐匿。如仁恩淳淳示谕,凡我同民,遇有微嫌,尽可乡下了息,不必兴讼,或凭正等开导,解释愤恨,以免拖累倾家,为后日追悔地步。”(516)这些请愿者们还继续描述说,那些讼棍们与恶毒的衙役们是如何唆使当地民众将一些本可由他们调停解决的微小纠纷告到衙门那里,以及这些受骗的百姓们又是如何遭吏役们勒索案费的。他们宣称:“所害者尽忠厚愚朴……种种弊端,难以枚举,哭泣之声,目不忍击。正等不避斧钺,协恳示禁,地方有事,务凭正等理剖,至万难劝息,始准赴有司控告。”(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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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那些据称有助于矫正道德风气与维护社会安定的功效,地方调解对于当地的士绅们自己而言也有许多直接的好处。例如,当地一些有权势的人物或家庭在被卷入纠纷之中时,如果能通过非正式的调解进行解决,那么这些人的胜算就会增加,因为在这个过程当中,他们可以让自己所拥有的社会地位与影响力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而这些人本身如果成了其他人之间所发生纠纷的调停者,那么他们控制社区事务的能力就会大大增强,同时也可以向纠纷双方卖人情,以备日后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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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绅们希望具有的这种权威及对当地事务的控制,被他们自己披上了一层声称此举有利于当地社区中所有的本分民众的外衣,并不断地对此予以申说。通过将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与到衙门打官司时遭遇的那些恶人与贪腐进行对比,当地的士绅们再次强化了他们自己的那套说辞,亦即声称自己不仅是当地民众利益的保护者,而且也是一心只为社区福祉、并无个人私利的地方领袖。当地士绅们另一种与此类似但更为直接地试图达到上述目的的做法,则是通过强调当地民众到巴县衙门分设在乡村地区的佐杂衙门打官司这种做法并不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来阻止地方上的纠纷被告到官府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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