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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房 承办盐茶事宜及有关盐茶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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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房 经理驿站、夫马、铺司、红船等项事宜及有关上述各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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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房 办理人犯、洋务、烟赌、商号过道银两等项事宜及上述各项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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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房 办理度量衡、劝工、农政、矿务、蚕桑、京铜、京铅、银币、铜币、制钱、硝磺、糖业、棉业、城垣、地理等项事宜及有关上述各项文书,牙帖与礼房各分一半征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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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发房 接收衙门内外各种文件并向各房分发,上下往来公文卷宗汇总出入皆由此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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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房 伺候知县,向城内县、府、道各衙门递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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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李荣忠:《清代巴县衙门的书吏与差役》,《历史档案》1989年第1期,第95—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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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附录二 巴县衙门书吏当中的金氏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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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受雇在巴县衙门中工作的金姓书吏们之间并无公认的世系。他们各自供奉的神龛上刻着的并非同一位祖先的名字,没有共同的族产,亦无同一套家谱。毋宁说,这些金姓书吏是作为一个亲族群体在巴县衙门内工作的。这个亲族群体是由数个按照不同的出生地进行区分的小单元组成,而这些小单元之间或多或少有着某些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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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描画出了这个亲族群体内部的各种人物关系,并标出了19世纪下半叶时该亲族群体的各成员在巴县衙门各房中所占据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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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中的信息,主要是从巴县档案里面的下列两类文书中搜集而来:一类是任命典吏的文书,那些候任的典吏们会在此类文书中写上其祖上三代的姓名;另一类则是那些当事人在其中专门提及自己有哪些亲戚在巴县衙门里工作的案件记录与其他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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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巴县档案,档案号:6.6.242;244;246;254;255;263;267;268;270;272;280;301;312;314;319;331;333;33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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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附录三 巴县衙门工房书吏们就互助及待承办案件分派所订立的合约(光绪二十年,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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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系誊抄旧合约的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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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出同心协力整饬房规,合约人许赞元、卢春山、卢礼卿、陈炳镜、许瑞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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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身等□后入房均有数十载,前因房内勘案,以及自理案件并开单缴领等项,先年原有旧章,历久无紊,近因现吏伍秉忠于去八月与新进入房曾心安与革书瞿玉堂等六人朋参入房,凡属一切案件,均不遵规模,概系伊伙承办。心安、玉堂尤敢把持,擅更旧章,仗恃出银搭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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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等各有身家,实于人众衣食有碍,是以邀集同房人等□饬房规,同心协力,不得讨好卖乖,口是心非。倘伊伙等借端妄禀一人,身等协力护持同禀,不得退□不前,阿谀逢迎,受贿推诿。如有前情,身等推卸不管,准其受控之人粘约禀呈。所费小资,伙同均派。如有作奸犯科撞骗者,不在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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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身等习读未成,为衣食起见,均出无奈。如不重整房规,尤恐将来未入伙者难免不无故禀革。此系身等心甘意悦,并无私见,特立合约五纸,亲书名押名款。一纸存据,合同各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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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廿年七月十六日出立协整房规。合约人许赞元、卢春山、卢礼卿、陈炳镜、许瑞图均有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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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系新订立的合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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