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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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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摆在读者们面前的这本《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其英文原书出版于2000年,系斯坦福大学出版社推出的“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Law,Society,and Culture in China)系列丛书之一种。这套由当时任教于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历史系的黄宗智(Philip C. C. Huang)教授和白凯(Kathryn Bernhardt)教授联袂主编的英文学术丛书,从1994年至2001年,总共出版了7本,其中包括1本专题论文集和6本个人专著。(546)而在那6本个人专著的5位作者当中(黄宗智教授一人撰写了其中的两本),除了麦柯丽(Melissa Ann Macauley),其他4位皆与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历史系有着深厚的学术渊源,他们分别是该丛书的两位共同主编黄宗智、白凯,以及其门下的两位弟子苏成捷(Matthew H. Sommer,现为斯坦福大学历史系教授)和本书作者白德瑞(Bradly W. Reed,现为弗吉尼亚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在2008年发表的一篇长篇论文中,我曾将黄宗智、白凯、苏成捷、白德瑞等师生组成的学术群体称为“UCLA中国法律史研究群”,并指出他们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共同推动了美国的中国法律史研究之范式转变。(547)正如知名的美国中国法研究者戴茂功(Neil J. Diamant)教授在2001年发表的一篇英文书评当中所评论的那样,“在过去的十年间,一场智识上的地震正轰然作响地发生于中国法律史研究领域。确切地说,它的震中位于洛杉矶。正是在那里,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历史系的一些学者与博士生们,成功地从根基上动摇了数十年来关于中国(尤其是清代)法律的一些流行看法”。(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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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上述英文学术丛书当中的一种,本书脱胎于作为“UCLA中国法律史研究群”之核心成员的白德瑞1994年提交给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的博士学位论文。除了内容方面的进一步完善,白德瑞在其博士论文之基础上后续所做的精心打磨,还体现在对书名的修改上面。相较于当初的博士论文题目“Scoundrels and Civil Servants:Clerks,Runners,and County Administration in Late Imperial China”(《无赖与公人:中华帝国晚期的书吏、差役与县级行政》),如今所用的书名Talons and Teeth:County Clerks and Runners in the Qing Dynasty(《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不仅更为形象与凝练,而且也更容易为读者们所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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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起上述英文学术丛书中的其他几本专著,白德瑞此书的中译本出版时间要晚了许多年,(549)以至于汉语学界在过去的20年间对此书的了解并不多。也因此,先前虽然也有个别中国学者曾在笔下提及本书英文原版,但实际上往往只是简单列出本书的书名或者说上几句模糊的总体印象而已,真正读过本书并对其具体内容做过实质性引用和参考借鉴的,迄今屈指可数,在中国法律史学界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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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回想起来,我自己第一次听说本书作者的名字及其对清代吏役的专门研究,是十七八年前我在武汉刚开始攻读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后不久。记得那时我在自己从书店中购置的《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1辑里面,读到了黄宗智教授应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的共同邀请所做的一场学术演讲的记录稿。在那篇题为《中国法律制度的经济史、社会史、文化史研究》的演讲记录稿当中,黄宗智教授介绍了他正在斯坦福大学出版社主编出版的上述那套英文学术丛书,并专门提及白德瑞关于清代衙门胥吏的研究,指出白德瑞“使用巴县档案‘内政’部分,主要是知县处理衙门内部各房的纠纷的案件档案,对胥吏作出了新的分析”,并预告了作为该系列英文学术丛书之第六本的“这本书也已经付印”。(550)后来我又从黄宗智教授2003年在国内出版的中译本《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一书和梁治平研究员2002年发表的《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一文里面,看到他们皆有提及本书作者2000年在斯坦福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这本英文专著。(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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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的是,我当时就读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图书馆,以及彼时就坐落在该校首义校区对面的湖北省图书馆,皆未购置此书英文原版,而那时外文图书文献资料的收集渠道,又远没有今天这般便利。不过,虽然当时尚无缘一读此书的具体内容,但我从包括上述那些简要介绍在内的一些有限信息当中,意识到这应该是一本相当有学术分量的专门研究清代吏役的著作。也因此,我后来在2004年发表的一篇论文的一个脚注里面,将此书英文版作为专门研究了清代胥吏和差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向百姓收取陋规的做法及其弊端的三本代表性专著予以列举,尽管当时由于未能亲见此书,而无法做到像引用另外两本专著时那样具体到书中的页码。(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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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时之所以对这本据悉专门研究清代吏役的专著印象颇深,除了看到过黄宗智教授、梁治平研究员各自对此书的简单介绍和引用,还与另一件事情有关。2003年时,我的硕士生导师范忠信教授刚刚翻译出版了瞿同祖的经典名著《清代地方政府》。(553)而我本科期间在阅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一书时,便看过范忠信教授分别根据《清代地方政府》英文原书的第六章第二节和第七章选译成文、另拟题目后收入该书之中的两篇文章《清代的刑名幕友》《清代地方司法》,得知瞿同祖早在1962年便于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一本书名为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的英文专著。从本科阶段开始,受自己对社会学、人类学等社会科学的浓厚学术兴趣之影响,我对那种只是干巴巴地做法律制度梳理的研究和常常明显散发着后人揣测之味道的法律思想史研究都兴趣不大,而是更喜欢瞿同祖那种能够将法律史和社会史、历史学和社会学相结合的研究路数(我对瞿同祖此种独特学术风格的最初印象,来自阅读他那本名扬学界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故而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一书的中译本《清代地方政府》甫一出版,我便迫不及待地买来仔细拜读。在阅读该书的过程中,我对瞿同祖分专章予以讨论的清代州县政府中的五类人物(州县官、书吏、差役、长随、幕友)及衙门之外的士绅群体在清代地方政务运作(司法当然被包括在内)中的实际作用特别感兴趣。也因此,当我得知在瞿同祖上述英文专著出版近40年之后,又有一位学者出版了一本专门研究清代书吏和差役这些以往不怎么被中国法律史学界细致关注过的“小人物”的英文专著,便印象尤为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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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我而言,上述这种仅闻其书名而不得见其书的遗憾,后来终于在2005年时得到了弥补。2005年上半年,我在台湾政治大学法律学院访学期间,见到了本书的英文版,于是赶紧借出来阅读。在翻阅本书英文版时,我又找来了另一些自己先前同样是仅闻其书名而不得见其书的相关专著进行并读参考,其中包括缪全吉的《明代胥吏》和《清代幕府人事制度》(554)、何炳棣的The Ladder of Success in Imperial China:Aspects of Social Mobility,1368-1911(555)、华璋(John R. Watt)的The District Magistrate in Late Imperial China(556)、萧公权的RuralChina: 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557)、墨子刻(Thomas A. Metzger)的The Internal Organization of Ch’ing Bureaucracy: Legal, Normative and Communication Aspects(558)等书。这番并读后所收获的思考成果,便是我当时起笔撰写、后来在2008年发表的一篇综述性论文《清代地方司法的行政背景》。在这篇综述性论文中,我对清人韩振在他针对清代行政体制之运作实况所做的一番评论中所区分的“显”与“隐”加以发挥,提出“显治”层面的权力集中与“隐治”层面的权力流逸交错而成的格局可以作为研究清代地方司法的一个分析框架,并在该文的结语部分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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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行政与司法合一,早已成为学界一个颠扑不破的常识,也因为如此,对清代地方行政实施过程中“显治”层面的权力集中与“隐治”层面的权力流逸的把握同样可以作为研究清代地方司法的分析框架(所谓“纲举目张”),或者说,前者构成研究后一具体问题时必须面对的时代背景。以往的大多数研究注意到了地方主官在清代司法中的表现(“显治”层面),却没有如同晚近的一些研究那样细致地注意到书吏、衙役、幕友、长随这些“隐治”人物在司法过程中的微妙作用。瞿同祖当年对书吏、衙役、幕友、长随这些“隐治”人物的关注,尽管就他们在清代司法中的作用多有表述,但这毕竟不是他那本杰作的重点,他所要做的,毋宁是构建清代地方行政运作的宏观图景。但瞿氏指明的这条道路也并未消沉歇绝,而是为后来的一些杰出学者在研究清代司法时所继承。张伟仁是其中的佼佼者之一。在1983年出版的一篇长文中,他以详实的史料,从法律史的角度考察了诸多“隐治”人物在清代中下层司法中的重要作用,出色地揭示了清代司法实况的另一重要面相。而十余年之后,白德瑞,一位美国的汉学研究者,基于对巴县档案的深入研究,对清代书吏与衙役在司法中的角色予以极为细致的考察(白德瑞的著作我已经在前面提及)。这些例子给我们的提示在于,对清代法制的研究,同样应该像研究清代地方行政那样,在关注“显治”层面之时,不要忘记去细致考察“隐治”层面的历史事实。(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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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使我得出上述看法的最主要研究成果,正是瞿同祖的《清代地方政府》和白德瑞的此书。只是当时完全没有想到,后来我会成为白德瑞此书的中译者。而这种学术因缘,得益于黄宗智教授的牵线搭桥。记得是在2008年下半年,黄宗智教授告诉我说白德瑞此书先前已有一个初译稿,并询问我是否愿意做校译。我当时觉得校译应该比翻译需投入的精力要少,同时这本书又与我自己的研究领域高度相关,是故我平时对此领域的相关史料和研究成果也比较熟悉,于是便抱着借此机会再次细读此书的想法,一口答应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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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没有想到的是,当我真正开始对照英文原书来核校作者提供的那个初译稿时,却发现需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要远远超过自己的预期。或许是由于初译稿的译者并非专门研究清代法律史之故,初译稿当中常常冒出一些若放回到清代情境当中便会显得颇为怪异的现代表述。而这与中国(法律)史题材英文作品之中文翻译的一些固有困难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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