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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17 相较于一些纯粹西方理论性作品从最低程度上讲通常只要翻译得能让当代读者看懂便差不多可以算作合格,中国(法律)史题材英文作品的中文翻译并不能“放飞自我”,而是必须同时兼顾其研究对象所在的中国古代历史语境和当代读者今天的语词使用习惯,但这二者之间又常常存在张力。举例来说,白德瑞此书在谈到巴县衙门的某位书吏或差役不再担任书吏或差役时,最常使用的一个英文单词是retire。如果直接将英文原书那些地方使用的retire翻译成“退休”(就像初译稿所做的那样),当代的读者或许也能大致明白其意思,但这种译法显然不符合清代的历史语境。正如本书所反复提醒的,书吏和差役在清代皆非一种官僚制意义上的职务,而是被国家看作一种向官府服的劳役。因此,如果回到清代的历史语境当中,本书英文版当中那些被与书吏或差役关联在一起的“retire”,其准确的译法应当是“役满告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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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19 再加上本书与国内绝大多数中国(法律)史论著还有一个重要的不同之处,亦即本书作者常常在展开讨论时喜欢援用一些来自社会学、政治学等社会科学的概念和理论,且作者有时的英文表述又有些句式繁复,若非对那些被本书作者提及的学术论著事先皆有一定的了解,要想翻译得准确,难度相当大,一不小心,便很有可能将其所引论著的意思翻译得大为走样甚至完全相反。例如,本书作者在描述书吏和差役在巴县衙门从事的这份工作时,最常使用的一个英文单词是occupation。但如果直接将occupation翻译成“职业”,那么将不仅与那种在清代正式行政制度设计中吏役所做工作被当作一种临时性劳役的官方立场相冲突(再次强调,清代吏役们的工作,在朝廷颁布的法令规章中只是被视为一种向国家提供的劳役),而且还混淆了occupation和profession在社会学意义上的微妙区分。在职业社会学当中,occupation和profession乃是彼此相关但不相同的两个概念,profession往往被认为不仅意味着拥有更多的专门知识,而且还要求具有利他性动机和自主性,故而区别于通常被翻译为“行业”的occupation。事实上,本书作者在第二章的最后部分也曾就此做了一些简单的介绍。因此,我在斟酌再三后,决定将作者在英文原书中使用的occupation翻译成“营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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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21 由于上述这些原因,我原先所预想的那种主要只是通读初译稿、感觉哪里有问题时再对照英文原文做核校的工作方式,一旦实际操作起来,很多时候常常变成了不得不逐字逐句细读英文原书并重新翻译,以尽可能地避免漏译和误译。为了能让中国读者早日了解到本书的内容,黄宗智教授后来决定请白德瑞副教授将《爪牙》一书的序言和第一章加以适当修改后,连缀成一篇独立成文的稿子,由我集中精力先将其译定,纳入黄宗智教授和我共同主编、2009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从诉讼档案出发: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一书先期推出,亦即收入该书之中的那篇题为《“非法”的官僚》的文章。(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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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23 随着原先预想中较快就能完工的校译实际上变成了对照英文原书逐字逐句的重译,本书的中译进度也慢了下来。2010年,我从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毕业后,来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对于这一从学生到教师的角色转换,我最大的感触便是,自己可用来集中精力连续做同一件事的时间大大减少,自从任教后,明显感觉到可用来做学术工作的时间变得碎片化,而且还得时刻面对着教学、科研等定期考核压力,但翻译却又几乎不算成果。再加上倘若套用以赛亚·柏林(Isaiah Berlin)将学者区分为刺猬型和狐狸型的说法,我个人在学术天性上又是属于那种喜欢同时做好几件事的狐狸型,而不是专注于做一件事的刺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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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25 2015年下半年,黄宗智教授建议由赖骏楠与我共同完成本书的最终翻译工作。于是我和赖骏楠商定,我负责从第一章往后处理,而他负责从最后一章往前面处理,然后大家在中间汇合。但当我将我俩按照前述方案各自处理后的译稿内容放在一起仔细通读时,发现了一些棘手的问题。其中的一个问题便是本书作者常常将一些内容穿插到书中不同的章节里面进行相互呼应式的写作(例如前面几章中出现的一些人物、案例,可能会在后面的好几章当中又被重新讨论,并且还提供了不同角度的新细节说明)。如此一来,若非对全书各部分内容皆有非常细致的通盘了解,则在翻译时很容易因为只着眼于某一章的讨论而发生理解偏差。除此之外,作者贯穿全书使用的一些重要的理论概念和分析框架,在对其进行中文翻译时亦需非常细致地推敲并做全书统一处理。因此,我不得不将赖骏楠已在初译稿之基础上辛苦处理过的后几章内容,按照我自己处理前几章的老办法,又逐字逐句对照着英文原书重新翻译了一遍。而这种断断续续的工作,一直持续到2020年8月底才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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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27 我需要向本书作者白德瑞副教授及黄宗智教授表达深深的歉意。主要由于我的拖延,中译本的交付出版晚了许多年。不过所幸的是,这本出版于2000年的英文专著,二十年后看起来依然有着很高的学术参考价值,并没有因为后来一些同样研究吏役的作品的陆续面世而在学术史上贬值。用著名汉学家叶山(Robin D. S. Yates)教授在2002年发表的一篇书评中的话来讲,此书可以说是“新兴的(中国)法律社会史领域的必备读物(essential reading in the burgeoning field of social and legal history)”之一。(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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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29 在我看来,迄今为止,白德瑞此书仍然是继瞿同祖的《清代地方政府》一书之后,对清代衙门吏役专门加以研究的那些作品中最具研究方法启发性的一本专著。请注意,我这里强调的是“研究方法启发性”。这是因为,在白德瑞此书英文版出版后到如今中译本面世之间的这二十年当中,也有一些中外学者在这个问题的研究上发表和出版了自己的研究成果(其中的一些研究甚至已经精细到完全聚焦于巴县衙门中某一位特定的书吏身上展开探讨),但坦率地说,管见所及,后来的绝大多数研究作品所做的推进,主要在于史料文献之利用、史实细节之揭示等方面的进一步拓展与丰富,其学术贡献基本上限于史学领域。相较而言,白德瑞此书以清代(主要是光绪朝)巴县衙门的吏役为研究对象,不仅进行了细致的史实挖掘,而且还直接与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等重要学者的社会科学理论进行对话并加以反思。而后一特点使得本书的学术贡献并不限于历史学界,而是还扩展到了社会科学界,对于我们深入理解官僚制、国家与社会之关系、话语分析等社会科学所关心的重要问题皆富有学术启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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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31 如果具体就其对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学术启发而言,那么可以说,本书的上述这种学术风格,鲜明体现了黄宗智教授20世纪90年代从社会经济史研究领域进军中国法律史研究领域以来一直倡导的学术进路。用黄宗智教授当初在为上述那套英文学术丛书所写的总序中所强调的几大要点来讲,那就是,既充分利用诉讼案件档案,又采用新的学术理论和方法,在对法律制度的研究中注重结合社会史和文化史,并且尤其关注其中展现出来的实践与表达之可能背离。又或者用黄宗智教授在为这套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实践社会科学系列”丛书所写的总序中的话来进行更为简练的概括,白德瑞此书乃是一本“具有重要理论含义”的经验研究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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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33 表达我对本书中译工作在手上拖了许多年后方才完工之歉意的最好方式,乃是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保证中译本的学术质量。为此,除了逐字逐句地对照着英文原书进行重新翻译以确保忠于作者原意,我所做的工作主要还有如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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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35 第一,撰写了30多个“译者注”,添加在本书相应的脚注当中。这些总字数合计超过7000字的“译者注”,不仅对书中使用的一些普通读者或许不大了解的重要概念、术语加以解释,例如“啯噜”“厘金”“社区(community)”“话语形构(discursive formation)”等,而且还为书中提及的一些历史细节补充了有助于普通读者加深理解的背景性知识说明,例如清朝作为催科定章的“自封投柜”之制所使用的木柜。此外,我还找到英文原书中直接引用的一些史料原句所在的全文内容,例如光绪三十四年七月中旬四川总督赵尔巽发布的饬文《督宪通饬各属整顿吏治文》里面与裁撤代书有关的文字原文,以“译者注”的形式在相应脚注中补充呈现,以帮助普通读者更好地理解其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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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37 第二,利用各种途径,尽可能地核对书中所引用的巴县档案史料。白德瑞副教授为我们提供了书中直接引用的大部分巴县档案原文,这大大减轻了将原书中那些被翻译成英文的直接引文内容和人名回译成中文的难度。而对那些在英文原书中显示是直接引用但白德瑞副教授如今已找不到当年查资料时的笔记、故而无法提供中文史料原文的地方,我们采取从英文译文进行回译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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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39 尽管书中所引用的(主要是光绪朝)巴县档案史料目前绝大部分都尚未被整理出版,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又无法前往成都到四川省档案馆查阅巴县档案原件并进行核对,但我还是尽最大可能地利用了一些已经整理出版的巴县档案、巴县县志及四川档案馆网站上可供查阅的巴县档案编目(可惜的是,该网站上提供的只是编目,且只有一部分能看到)做了核对。这番功夫没有白费,纠正了作者当初由于误认巴县档案的一些原文文字而在英文原书中出现的错误。例如,英文原书第二章和第四章当中皆多次提及的巴县知县“Zhang Feng”,其姓名为“张铎”,而并非作者提供给我的“张锋”;第三章中重点讨论的巴县衙门工房经书“Lu Lixiang”,其姓名为“卢礼卿”,而并非作者提供给我的“卢礼乡”;第三章当中经常提到的巴县衙门工房经书“Jiang Tingqi”,与第六章当中提及的巴县衙门工房经书“Jiang Congzhai”,实际上是同一个人,其姓名为“蒋听齐”;第五章当中重点讨论的巴县衙门领役宋超,在英文原书中被误写为“Song Zhao”;第五章当中提及的巴县知县“Zhou Beiqing”,其姓名为“周兆庆”,而并非作者提供给我的“周北庆”。英文原书中存在的上述这些人名识读错误,皆源于巴县档案原件上以繁体书写的下列前一个字与后一个字——“鐸”与“鋒”、“卿”与“鄉”、“聽齊”与“聰齋”、“兆”与“北”——看上去极为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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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41 第三,对于一些在西方社会科学界常见但中国(法律)史学界目前尚不甚熟悉的理论概念,在翻译成中文时做了更贴近中国读者之语词使用习惯的处理。例如,英文原书第三章当中经常出现的一对学术名词即“patron”和“client”,以及由这两个术语构成的学术概念“patron-client relations”,我并没有像政治学界的一些学者那样将它们分别译为“恩庇者”“侍从者”“恩庇—侍从关系”,而是选择了更为通俗易懂的中文译法,亦即译为“庇护人”“被庇护人”“庇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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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43 第四,对英文原书个别章节的标题在翻译时做了适当的处理。例如,英文原书第一章的标题与第七章第一节的标题一模一样,皆为“Illicit Bureaucrats”,为了避免混淆,我从第七章第一节的内容当中选取了该节乃至整本书的核心概念之一即“非正式的正当性”,作为该节的新标题;英文原书第三章第二节之下的第一个标题,与第五章第一节之下的第二个标题表述雷同,皆为“Patrons and Clients”,为了在目次上能显得有所区别,我将前一个标题翻译为“庇护关系”,而将后一个标题翻译为“庇护人与被庇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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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45 第五,在书末的参考文献部分当中,为那些先前已被翻译成中文发表/出版的文献添加了中译文/中译本的各自详细信息,以期有助于感兴趣的中国读者能够找来进行更有效率的延伸阅读。此外,还改正了英文原书中一些写错了的文献信息。例如,H. S. Brunnert和V. V. Hagelstrom合著的Present-Day Political Organization of China一书,英文原书将其中的“of”误写为“in”,现予改正;Ernest Alabaster所写的“Notes on Chinese Law and Practice Preceding Revision”一文,乃是刊发于1906年印行的Journal of the North China Branch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皇家亚洲文会北中国支会会刊》)第37卷上面,英文原书中误将其刊发时间写成1960年,现予改正。又如,本书第一章当中引用了杜赞奇(Prasenjit Duara)提出的一个著名观点,即认为民国时期那些业已变成所谓的“赢利型国家经纪(entrepreneurial state brokers)”的低级别行政办事人员在人数上的增多及其所做出的种种掠夺性行为,最终导致了一种可称之为“国家政权内卷化(state involution)”的发展模式,并由此造成了国民党政府的正当性丧失。杜赞奇的上述看法乃是出自其Culture,Power,and the State,Rural North China,1900-1942(《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一书的第三章,并非本书英文版中所写的第二章,故现予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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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47 第六,本书作者未写明其作者/编者、具体版本等信息的一些被引中文史料,我尽可能地予以补充完整,并将书中所引的所有中文文献在参考文献部分单独编为一类,以与外文文献相区分。例如,英文原书中只是写为“Huangchao jinshi wenxubian(Supplement to the Collected Qing Memorials on Statecraft”的一书,我将其还原并补充为“[清]葛士浚辑:《皇朝经世文续编》,清光绪十四年(1888)图书集成局铅印本”的完整文献信息。此外,我还对英文原书中一些可能有误的被引中文史料信息做了核查与更正。例如,本书多处引用了清代名臣刘衡的《庸吏庸言》一书,而作者在英文原书中所列出的该书版本信息,只写了该书的刊行时间为1827年。但我遍查了《庸吏庸言》的不同版本信息,皆未发现该书有刊行于1827年(道光七年)的版本。刘衡(1776—1841)在道光五年(1825)六月任巴县知县,后于道光七年(1827)十月升任成都遗缺知府,补保宁府,兼署川北道。目前所见《庸吏庸言》一书最前面有刘衡本人所写、落款为道光十年(1830)的自序,该书自道光年间以来曾多次重刊,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为清同治七年(1868)楚北崇文书局刊本和清同治七年(1868)江苏书局刻本。结合这些信息,我怀疑本书作者在换算成公元纪年时,可能误将同治七年(1868)当作了道光七年(1827)。因此,我将书中引用的《庸吏庸言》版本信息统一修改变更为清同治七年(1868)楚北崇文书局刊本,并根据该版本对英文原书中引用《庸吏庸言》的文字内容做了原文核实,以及添加了新的被引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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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49 第七,从一些已影印出版的巴县档案选编、官箴书、清末的《点石斋画报》等史料中选取了若干张档案原件照片、书页和图画,作为中译本封面设计的素材与书内的插图。例如,书内的首张插图,便是我在翻阅了全部的《点石斋画报》后,所选出来的一张与本书研究主题恰好契合的图画。又如,书内插图中的那两张某人自愿投充巴县衙门捕役的投充状和巴县衙门两位捕头为该人作保的保状,乃是我在翻阅《清代巴县档案整理初编·司法卷·乾隆朝(一)》(四川省档案馆编,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时所发现的。此外,为了让这些插图与本书内容更好地相互映照,我将那些巴县档案原件、书页和图画中的关键文字或全部文字录出,以方便读者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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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51 上述工作全部完成后,我自己又将全书中译稿反复通读了很多遍,并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同时,赖骏楠也对全书中译稿进行了通读检查,并针对英文原书中一些不容易翻译的语句表述提供了更妥帖的中文译法。在此之前,赖骏楠曾请对巴县档案有研究的娄敏(时为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博士生,现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读过一部分初译稿,娄敏提供了一些建议。为了尽最大可能地确保中译本的质量,我又邀请了对清代法律史有专门研究的中山大学法学院杜金副教授,以及我自己所指导的两位博士研究生孙一桢和黄骏庚,从读者的角度对出版社排版后的中译稿清样进行了通读。他(她)们在通读清样后,不仅为我指出了译稿中存在的一些错别字、漏字和衍字,而且还反馈了颇多有用的建议。尤其是杜金副教授,向我指出了译稿中存在的数处有可能会引发读者误解的重要文字。他(她)们的反馈和建议,使中译本的质量得以提高,在此谨致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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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53 我还要对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的刘隆进编辑致以诚挚的谢意。他不仅一直在以最快的速度推动本书的出版,而且既宽容又巧妙地对我加以及时督促,包括但不限于发微信朋友圈预(hua)告(shi)进(cui)度(gao)。若非隆进兄的鼓励和督促,本书的交付出版恐怕将会晚上一些时间。尤其让我惭愧和感动的是,隆进兄以极大的耐心,包容了我在每次核校纸样时都忍不住还要再做许多改动的文字洁癖,以至于他一次又一次地从我手上拿回的,都是我用红笔改得密密麻麻的校样,甚至还超出了通常的校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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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55 作为本书的译者,我和赖骏楠两人虽然先前都曾各自翻译出版过不少作品,但自来译事难为,尤其是中国(法律)史题材英文论著这种穿梭于“古”“今”“中”“西”之间的学术论著,要想翻译得“信”“达”“雅”兼具,其难度极大。本书的翻译,虽然我们尽了最大的努力,但自知仍不免会存在一些问题,尚祈读者海涵。若有可能,更希望有心的读者能向我们具体反馈指出,以待本书将来若有机会重版时予以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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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57 尤陈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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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59 2021年1月31日夜完稿于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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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61 2021年3月20日最后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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