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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典吏”和“吏书”这两个词语本身,并不意味着它们就与某个代表着衙门某房头领或主事者的位置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这并不难理解,因为这些人乃是仅有的可在衙门中合法工作的书吏。笔者之所以将其翻译为“head clerk”,而非使用“documents clerk”或“administrative clerk”之类更为贴近其字面意思的译法,乃是基于这样一种事实,亦即正是这些人所处的那种功能性位置,使得他们与那些受其监督、被非正式地雇用且人数更多的非经制书吏相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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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清会典事例》,北京:中华书局,1991,卷150,第913页。在巴县衙门里面,由于各房的工作负担和人员数量不一,典吏在各房之中的人数分布亦不相同。吏房、仓房、盐房、兵房、工房、承发房和柬房各有一名每年轮换一次的典吏。礼房与刑房各有两名典吏,这两名典吏轮流管理其各自所在的房内下辖的那三个班。只有户房有三名典吏,他们每人各负责该房下辖的一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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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中国人在计算年龄时,是采用虚岁而不是用年。小孩在出生时就是一“岁”,每逢农历新年过后,他或她的年龄就将增加一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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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台北:文海出版社,1969,卷16,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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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台北:文海出版社,1969,卷16,第2页。在巴县知县向重庆府知府呈交的关于巴县衙门内非经制吏役人员情况的报告,以及那些任命典吏并授予其执照的公文书当中,可以看到表明典吏们在巴县衙门服役满五年后确实离开了该位置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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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巴县档案,档案号:6.6.523;6.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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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Chü T’ung-tsu, 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2, p.44;《清会典事例》,北京:中华书局,1991,卷75,第965页。那些在这种考试中成绩拔尖的典吏,可被按照如下四个品级授予官职:正八品;正九品;从九品;无品(“未入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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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John R. Watt, The District Magistrate in Late Imperial China,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2, p.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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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关于考试所可能带来的身份地位变化,参见《清朝文献通考》,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卷21,第50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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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巴县档案,档案号:6.6.85;6.6.463;6.6.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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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巴县档案,档案号:6.6.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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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Chü T’ung-tsu, 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2, pp. 36-37, 53-55; John R. Watt, The District Magistrate in Late Imperial China,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2, p.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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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巴县档案,档案号:6.6.476;6.6.537;6.6.552;6.6.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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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巴县档案,档案号:6.6.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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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巴县档案,档案号:6.6.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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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例见,巴县档案,档案号:6.6.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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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巴县档案,档案号:6.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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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台北:文海出版社,1969,卷16,第4—5页;[清]薛允升:《读例存疑》(第2册),黄静嘉重校,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第188页,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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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巴县档案,档案号:6.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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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例如巴县档案,档案号:6.6.69;6.6.77;6.6.99;6.6.106;6.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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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四川大学藏巴县档案抄件,“内政官吏奖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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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在一个稍显极端的此类例子当中,工房典吏在请求巴县知县将一名在该房工作了30年之久的卯册无名的书吏非正式地录用时,在禀文中只是称此人系一名“小书”。参见巴县档案,档案号:6.6.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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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巴县档案,档案号:6.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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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典吏们的这种做法,以及此类作法所暗示的巴县衙门各房内部存在着小团伙,将在本书第三章予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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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巴县档案,档案号:6.6.287;6.6.623;6.6.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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