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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巴县档案,档案号:6.6.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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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巴县档案,档案号:6.6.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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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虽然巴县档案中没有直接的记载证明是王炳森赶走了金在熔,但是金在熔的名字在光绪二十一年至光绪二十三年(1895—1897)从盐房的书吏名册上消失了。也就是说,金在熔被从盐房除名,是发生在上述金振元被打的事件不了了之和王炳森自己被从典吏之位上革除之间的那一段时间内。加上继王炳森之后接充该位置的那位新典吏对王炳森赶走所有那些当初是由金振元招募进来的书吏这一做法的评论,看起来金在熔正是王炳森发起的这场旨在剪除对手羽翼的行动的一个牺牲品。另见巴县档案,档案号:6.6.281;6.6.334;6.6.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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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巴县档案,档案号:6.6.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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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巴县档案,档案号:6.6.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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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巴县档案,档案号:6.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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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巴县档案,档案号:6.6.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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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巴县档案,档案号:6.6.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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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巴县档案,档案号:6.6.532。该份档案,后被收入《四川档案史料》1983年第1期,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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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巴县档案,档案号:6.6.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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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巴县档案,档案号:6.6.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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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巴县档案,档案号:6.6.263;6.6.331。金殿阳和金敬修是在吏房承充经书,而金赞尧则是作为该房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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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巴县档案,档案号:6.6.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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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巴县档案,档案号:6.6.244;6.6.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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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巴县档案,档案号:6.6.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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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巴县档案,档案号:6.6.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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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巴县档案,档案号:6.6.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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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巴县档案,档案号:6.6.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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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巴县档案,档案号:6.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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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巴县档案,档案号:6.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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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仓房典吏这一在该起纠纷中引发争议的位置,其先前出缺是由申克昌被革退而引起。申克昌是该房前任典吏申番昌的弟弟,而申番昌的前任则是金敬修的侄子金燮阳。申氏兄弟是申秉章的儿子,而申秉章是金敬修那位在盐房工作的侄子金倬云的同事。关于申氏兄弟和刘策之间的纠纷,参见本书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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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巴县档案,档案号:6.6.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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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即便在金敬修从吏房典吏之位上告退之后,他仍然继续被一些书吏视为怀疑的对象,针对他的指控亦未曾停止过。在他役满告退三个月后,其吏房典吏之位的接充者向知县呈交了数份告状,指控金敬修出于明显违法的目的而扣留了好几起待承办案件的卷宗。当时在任的那名知县在堂审后,就像其前任所做的那样,对金敬修宽大处理。尽管时任知县也知道金敬修原本应被严惩,但还是下令称,只要金敬修向吏房归还那些被扣留的案卷,那么他便不再对金敬修加以追究。参见巴县档案,档案号:6.6.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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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巴县档案,档案号:6.6.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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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巴县档案,档案号:6.6.267;6.6.270;6.6.272。虽然现存的巴县档案材料中只记载了被金敬修提名的5名典吏人选,但是他在接充吏房典吏的那五年间,金敬修可能提名了比这个数字多得多的典吏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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