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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巴县档案,档案号:6.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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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巴县档案,档案号:6.6.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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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巴县档案,档案号:6.6.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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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巴县档案,档案号:6.6.253;6.6.281;6.6.519;6.6.552;6.6.623;6.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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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巴县档案,档案号:6.6.621。关于王尚斌的更多信息,诸如他被任命为刑房典吏,以及他与刑房典吏赵镜如之间的关系,参见本书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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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巴县档案,档案号:6.6.250;6.6.269;6.6.319;6.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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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巴县档案,档案号:6.6.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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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巴县档案,档案号:6.6.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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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巴县档案,档案号:6.6.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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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巴县档案,档案号:6.6.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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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巴县档案,档案号:6.6.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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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巴县档案,档案号:6.6.587。除非另加注解说明,所有关于卢礼卿的案子的材料,皆引自巴县档案中具体档案号为6.6.587的卷宗。该卷宗包括告状、禀状及与堂审有关的其他文书,其数量合计超过3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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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在巴县知县下达这一指令期间,吏房仍然是由金敬修领导。如前所述,此时他早已被其他书吏指控与伍秉忠一道合谋篡改工房书吏名册上的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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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卢礼卿就伍秉忠等人对他提起的各项指控逐一加以反驳。例如,他解释道,自己从未将谁的妻子卖给妓院,他只是在一场婚事中充当了媒人;其兄长的妻子之所以控告他,其实是因为“嫂人不守嫂道”;他与弟弟之间的争吵,乃是由于他不愿意分家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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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巴县档案,档案号:6.6.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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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枷是一种套在犯人颈上和手腕上的沉重且庞大的木制刑具,是加诸一些所犯罪行相对较轻的罪犯身上的常见刑罚方式。在戴上了枷并在枷的表面写上所犯罪名后,这些犯人再被进行示众。因此,枷这种刑罚结合了极端的身体性痛苦和精神上的羞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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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巴县档案,档案号:6.6.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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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巴县档案,档案号:6.6.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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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巴县档案,档案号:6.6.335;6.6.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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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关于曾庆中从巴县衙门工房换到户房工作的原因,主要的证据来自光绪二十九年(1903)时工房典吏陆国恩及该房包括蒋听齐在内的一些普通书吏所提交的状词。这份状词中写道,在伍秉忠从工房典吏之位上告退后,曾庆中过去在工房内的所作所为被加以调查。陆国恩等人声称,改用“曾新安”作为新名字并从工房换到户房工作,只是曾庆中为了逃避被控告而采用的手段。虽然曾庆中已经不在工房工作了,但是他的名字此时还被保留在工房的书吏名册上面。为了避免曾庆中今后可能还会从事腐败行为,陆国恩等人请求知县将曾庆中正式从工房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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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巴县档案,档案号:6.6.335;6.6.338;6.6.341;6.6.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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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巴县档案,档案号:6.6.341;6.6.343;6.6.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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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巴县档案,档案号:6.6.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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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清]刘衡:《庸吏庸言》,清同治七年(1868)楚北崇文书局刊本,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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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李荣忠:《清代巴县衙门的书吏与差役》,《历史档案》1989年第1期,第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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