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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巴县档案,档案号:6.6.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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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除了这名寡妇陈金氏与其亡夫陈翰屏、叔叔金振元、弟弟金在熔的关系,该时期巴县档案的案件卷宗当中没有为我们提供有关这位妇人的其他信息。此点典型地反映出妇女在清代社会当中的通常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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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巴县档案,档案号:6.6.270;6.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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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巴县档案,档案号:6.6.270;6.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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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巴县档案,档案号:6.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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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译者注:岁末封印之制,早在汉代便已出现。至明代,据田汝成《熙朝乐事》记载,当时除夕“官府封印,不复签押,至新正三日始开”。清代基本沿袭明代的做法。据《大清会典》:“凡封印开印,前期札钦天监择吉具疏,通行中外遵行。”又据光绪朝时富察敦崇《燕京岁时记》记载,“每至十二月,于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四日之内,由钦天监选择吉期,照例封印,颁示天下,一体遵行”,而次年正月“开印之期,大约于十九、二十、二十一三日之内,由钦天监选择吉日吉时,先行知照,朝服行礼,开印之后,则照常办事矣”。岁末封印停办公务、来年岁初再开印恢复办公之制,清代中央六部与各地方衙门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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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巴县档案,档案号:6.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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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巴县档案,档案号:6.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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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陈绍昌是陈翰屏的一名族亲,他曾经在请求知县任命陈翰屏的弟弟为盐房典吏的禀状上签名。在这份禀状上,陈绍昌称自己是一名“文生”。金瑞廷的出身情况,我们尚不得而知。金振元和金宪章都声称金瑞廷是其侄子。但金瑞廷是否为金在熔和寡妇陈金氏的弟弟,以及是否为金振元、金宪章这一辈中排行第四的那位兄弟(其具体姓名在案卷中未见写明)的儿子,我们目前都还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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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巴县档案,档案号:6.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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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巴县档案,档案号:6.6.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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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巴县档案,档案号:6.6.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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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虽然巴县档案中没有直接的记载证明是王炳森赶走了金在熔,但是金在熔的名字在光绪二十一年至光绪二十三年(1895—1897)从盐房的书吏名册上消失了。也就是说,金在熔被从盐房除名,是发生在上述金振元被打的事件不了了之和王炳森自己被从典吏之位上革除之间的那一段时间内。加上继王炳森之后接充该位置的那位新典吏对王炳森赶走所有那些当初是由金振元招募进来的书吏这一做法的评论,看起来金在熔正是王炳森发起的这场旨在剪除对手羽翼的行动的一个牺牲品。另见巴县档案,档案号:6.6.281;6.6.334;6.6.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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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巴县档案,档案号:6.6.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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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巴县档案,档案号:6.6.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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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巴县档案,档案号:6.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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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巴县档案,档案号:6.6.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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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巴县档案,档案号:6.6.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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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巴县档案,档案号:6.6.532。该份档案,后被收入《四川档案史料》1983年第1期,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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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巴县档案,档案号:6.6.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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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巴县档案,档案号:6.6.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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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巴县档案,档案号:6.6.263;6.6.331。金殿阳和金敬修是在吏房承充经书,而金赞尧则是作为该房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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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巴县档案,档案号:6.6.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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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巴县档案,档案号:6.6.244;6.6.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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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巴县档案,档案号:6.6.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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