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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6301 (313)巴县档案,档案号:6.6.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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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6303 (314)巴县档案,档案号:6.6.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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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6305 (315)[清]薛允升:《读例存疑》(第2册),黄静嘉重校,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第195页,律53,例2;《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台北:文海出版社,1969,卷16,第4页。在认识到对此类事情进行控制的难度后,清廷在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出台了一道法令,规定任何差役因为严重罪行而被从衙门黜革,都要在其手臂或脸上刺青,以防其日后改名换姓再做衙役,参见[清]薛允升:《读例存疑》(第4册),黄静嘉重校,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第769页,律281,例11。但是,我没有在巴县档案中找到表明上述措施曾在该衙门被实际执行过的相关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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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6307 (316)《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台北:文海出版社,1969,卷16,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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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6309 (317)译者注:清代所谓的“通行”,“是清代法律体系中作为律、例补充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是指尚未被编入条例或则例、由各部院通令在全国范围内遵行的皇帝谕旨或议准臣工条奏的统称。作为清代法律渊源之一,通行在司法和行政事务中得以援引而成为司法、行政的根据。”参见胡震:《清代“通行”考论》,《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5期,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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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6311 (318)例如,《清会典事例》,北京:中华书局,1991,卷98,康熙十四年(1775)、乾隆元年(1736)、嘉庆十一年(1806)与道光二年(18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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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6313 (319)[清]徐栋辑:《牧令书》,清同治七年(1868)江苏书局刻本,卷4,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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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6315 (320)[清]徐栋辑:《牧令书》,清同治七年(1868)江苏书局刻本,卷4,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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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6317 (321)《清会典事例》,北京:中华书局,1991,卷98,第2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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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6319 (322)[清]薛允升:《读例存疑》(第2册),黄静嘉重校,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第188页,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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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6321 (323)[清]薛允升:《读例存疑》(第5册),黄静嘉重校,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第1034—1035页,律344,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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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6323 (324)巴县档案,档案号:6.6.335;6.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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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6325 (325)[清]徐栋辑:《牧令书》,清同治七年(1868)江苏书局刻本,卷17,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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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6327 (326)《四川档案史料》1983年第1期,第20页;[清]钟庆熙辑:《四川通饬章程》,收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48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77,卷3,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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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6329 (327)朱之洪等修、向楚等纂:《民国巴县志》,台北:学生书局,1967,卷9下,第10页。另参见Chü T’ung-tsu, 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2, p.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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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6331 (328)[清]徐栋辑:《牧令书》,清同治七年(1868)江苏书局刻本,卷18,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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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6333 (329)巴县档案,档案号:6.3.25。巴县衙门捕班的登记簿册上列出了刘衡称之为“总头”的41位差役的名字,这些人在巴县全境范围内牵头执行该班负责的那些日常事务。在每位总头的监管下,那些普通的捕役被编成若干个小队,其中128人在重庆城内,以及与重庆城直接毗邻的一些郊区工作,还有150人在巴县境内的乡村地区执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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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6335 (330)《四川档案史料》1983年第1期,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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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6337 (331)[清]霍为棻等修:《巴县志》,清同治六年(1867)刻本,卷2,第9页;朱之洪等修、向楚等纂:《民国巴县志》,台北:学生书局,1967,卷6,第33页。(译者注:英文原书此处误将乾隆二年时朝廷所定的巴县衙门经制差役额数写为29人,现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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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6339 (332)译者注:英文原书此处漏写了“仵作”,现予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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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6341 (333)巴县档案,档案号:6.4.9;6.5.18;6.5.20;6.6.114-126;6.6.335;6.6.4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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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6343 (334)四川大学藏巴县档案抄件,民刑欺诈,12(宣统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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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6345 (335)巴县档案,档案号:6.6.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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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6347 (336)巴县档案,档案号:6.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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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6349 (337)巴县档案,档案号:6.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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