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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巴县档案,档案号:6.6.29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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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由于在这起纠纷中夏姓妇人未提起杀人的控诉,我们可以推断其女儿并没有因为喉部被割受伤而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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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巴县档案,档案号:6.6.29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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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巴县档案,档案号:6.6.29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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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巴县档案,档案号:6.6.29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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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巴县档案,档案号:6.6.29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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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巴县档案,档案号:6.6.29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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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译者注:更具体来说,黄宗智将这个“中间阶段”称作“第三领域”,亦即民间调解与官方审判经常在其中发生交搭互动与相互影响的一个地带。在黄宗智看来,上述半官半民的“第三领域”,体现了“国家”和“社会”的交搭互动与相互影响,以及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对话与联系。参见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第107—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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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Philip C. C. Huang, “Between Informal Mediation and Formal Adjudication: The Third Realm of Qing Justice”, Modern China, Vol. 19, No. 3 (1993), pp. 251-298; Philip C. C. Huang, Civil Justice in China, Representation and Practice in the Qing,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Chapter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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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译者注:作者此处想表达的意思是,在知县决定受理的某起案件之处理过程当中,如果书吏们由于该案的管辖承办,以及案费的分配问题而在其内部发生纠纷,差役们内部也因上述问题而起争端,那么该起案件本身,再加上书吏们、差役们内部各自皆有可能会因上述问题而告到知县那里,便会变成了三起乃至更多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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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四川大学藏巴县档案抄件,民刑欺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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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四川大学藏巴县档案抄件,民刑欺诈,1;巴县档案,档案号:6.6.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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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译者注:绅局有时也被称作公局,“是清嘉庆以后在州县兴起,经官方授权由本地士绅或‘委员’掌控的办事机构”,参见梁勇:《晚清公局与州县行政变革——以巴县为例》,《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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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巴县档案,档案号:6.6.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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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按照上述建议而在巴县最终设立的该机构被称为枷班所,其经费来源于通过一种特殊的捐输方式筹集到的700两银子。这笔钱被交给重庆城内的一家钱铺放债生息,所生的利息被用来支给枷班所的差役们作为规费与办公经费,后者不得再向枷犯需索其他费用。枷班所挂靠在位于巴县衙署墙外的枷班房之下。为了平息粮班与捕班的差役们之间围绕由谁来负责枷班所这一问题而产生的争端,后来经过商议,形成了由巴县下辖的居义里、怀石里与西城里三里的各班粮役们每月轮流各出一人与捕班差役共同掌管枷班所的做法。参见巴县档案,档案号:6.6.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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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巴县档案,档案号:6.6.1398;四川大学藏巴县档案抄件,民刑杂类,29;《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台北:文海出版社,1969,卷16,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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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译者注:在四川不同的地方,这三类费用的名称不尽一致。本书此处所说的“棚费”,更常见的叫法是“相验费”,“捕费”常常被称为“缉捕费”,而“解费”有时也被唤作“招解费”“解审费”等。参见鲁子健编:《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册),成都: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第406—4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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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巴县三费局的办公地点,最初设在巴县衙署里面与监狱相邻的地方,后来迁至衙署内的差房之侧。不过在光绪十五年(1889)时,三费局从巴县衙署搬出,迁至重庆城内一处先前用作庙学的房子里面。参见朱之洪等修、向楚等纂:《民国巴县志》,台北:学生书局,1967,卷17,第10页。(译者注:经查民国二十八年刻本的《民国巴县志》卷17“三费局”条,其原文介绍与本书上述内容略有出入:“开局时,局设县捕厅署左。光绪初年,迁县署差房,略加修葺,作为局所。光绪十五年,县城隍庙落成,局乃迁入庙后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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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巴县档案,档案号:6.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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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朱之洪等修、向楚等纂:《民国巴县志》,台北:学生书局,1967,卷17;[清]钟庆熙辑:《四川通饬章程》,收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48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77,卷1,第8—10页。巴县三费局在光绪十六年(1890)时的总收入约为1992两银子。到了光绪三十二年(1906),巴县三费局的收入升至近3600两银子。巴县三费局的上述经费收入增加,乃是米价上涨与其所收粮租增多共同导致的结果。参见巴县档案,档案号:6.6.5019;四川大学藏巴县档案抄件,民刑总类,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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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例如,在1888年至1901年间,重庆城内的米价,从每石约1.6两银子,上涨到了每石大概5两银子,参见巴县档案,档案号:6.6.5019;周勇、刘景修译编:《近代重庆经济与社会发展》,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87,第1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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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巴县档案,档案号:6.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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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巴县档案,档案号:6.6.523;6.6.586;6.6.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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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巴县档案,档案号:6.6.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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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朱之洪等修、向楚等纂:《民国巴县志》,台北:学生书局,1967,卷17,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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