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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波斯语文献,依照领属权的划分被授予大汗亲属们的人口和份地,构成诸多的īnjū,其余留在大汗手中的则称为dālāī。后面这个概念,或来源于蒙语dalai-yin qaghan,秘史译言“海内的皇帝”;由其本意而被沿用于指称直属大汗支配的人口与土地。旭烈兀所领相对黄金氏族而言全都属于他的īnjū。但就伊利汗家族内部而言,只有其中分授给王室成员们的那些才称为īnjū,留在伊利汗手中的又成了dālāī[96]。全部人口和土地之划分为īnjū和dālāī两部分,正可以看成是“家产制观念由私法领域转向国家法律”的典型表述。彼特鲁舍夫斯基根据阿里札答将īnjū分为王室成员受封地和君主个人所有地产(īnjū-i qass或amlāk-i qass)两类的论述,认为dālāī即指后一类的īnjū,并由此主张īnjū wa dālāī一词意为“全部的īnjū土地,其中也包括国君的īnjū”[97]。作者进而用合赞汗时代分给军队的伊克塔(iqtā‘)来自于被他认为属于君主个人私产的dālāī土地,来解释为什么全部蒙古军队都被算作是君主的īnjū[98]。这种观点,似乎还缺少足够的论证,难以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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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属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汤羊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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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氏族对全蒙古游牧民之人身领属权在经济上的体现,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即所谓“汤羊”。彭大雅相当准确地写道:“皆视民户畜牧之多寡而征之,犹汉法之上供也。”当然除汤羊而外,游牧民还有其他许多负担。徐霆指出,在漠北草地,“其民户皆出牛马、车仗、人夫、羊肉、马奶为差发。盖鞑人分管草地,各出差发,为各地分站中之需,上下亦一体”[99]。由于统治权在最高层次上与对于部众的人身领属权合为一体,草原民户为维持游牧国家所负担的义务和属民对领主的贡纳全部被视为“草地差发”。尽管如此,作为贡纳直接缴给黄金氏族的汤羊,仍然在草地差发中占据着一种很特殊的地位。它在元代一直称为“尚食羊”,由宣徽院执掌其征收等事宜[100]。似乎不应以一般的牧畜税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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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上供羊的定额,是窝阔台即位后确定的。据秘史,窝阔台下令:“这的百姓处群(sürüg)的一个二岁羊年年里与者”。蒙语sürüg译言家畜的群,此处没有说明究竟以多少头羊为一群计。据《元史·太宗纪》记载,可知实际上是百羊输一,马牛如之[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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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们碰上一个使人颇感困惑的问题。按照秘史所言,上供羊是缴纳给“海内的皇帝”(dalai-yin qaghan)即大汗的。而且从窝阔台将它“宣布于诸王、驸马等知道”看来[102],其征收范围,也应包括已经作为奄出忽必分授给诸王驸马等亲属的领属民们。另一方面,几乎完全没有直接材料可以告诉我们,这些诸王、驸马的封民,作为人身役属关系在经济上的体现,又要向他们的封主缴纳一些什么样的贡纳?不时需索无疑是存在的。关键是作为规定的常贡,其一般情形究竟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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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只能根据很少几条极其零散的材料做一些推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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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封授给诸王驸马等亲属的领属民,显然要向他们的封主纳贡。前面曾提到过克烈部人怀都。由于他的“基本千户和他的儿子们全部留在那里[合罕处],留在自己的根源处(huchāūr)。[供职于该千户内的忽出儿]便从诸千人队中征收了赋税(qūbchūr)送到我国[即伊朗],旭烈兀把忽出儿从怀都的千户中抽调出来;由于他为人机灵,他便派他管辖那几个千户中的一个”[103]。从漠北解送到伊朗去的qūbchūr,不属于西征军队的奥鲁。后者最初位于阿力麻里[104],后来只当愈加西移,根本不在漠北。从奥鲁征收的军饷,也从未叫qūbchūr。同时,也没有什么理由像《史集》的俄译者那样,把这种qūbchūr解释为救济贫困的赋敛[105]。这里提到的“诸千人队”,必定是旭烈兀所分得的那部分位于漠北本部的基本游牧部众。也正因为如此,他才有权力把忽出儿从其中的怀都千户抽调出来,并任命他为“那几个千户”中另一个千户的那颜。解送到伊朗去的qūbchūr,就是这部分领属民对于其封主的贡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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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诸王、驸马等人所得的贡纳中,必定有一部分需要奉献给大汗。明确的证据,就是前引《元史·英宗纪》关于翁吉剌部“岁输尚食羊”的记载。翁吉剌部的上供羊,世祖时为二千头,后增为三千。当时漠北游牧民,交付给一个牧奴的羊就有“二千余头”[106]。翁吉剌部显然不止只有二十万头羊;也就是说,他们交付宣徽院的上供羊,远不足百羊输一的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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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两点,似乎可以推测说,属于诸王驸马的领属民,他们按百羊输一缴纳的上供羊,可能是由诸王驸马与大汗共同分享的。联系到中原地区的丝料征收,属于大汗的民户,每户交系官丝十一两二钱(中统时增一倍,下同),而五户丝户每户交系官丝八两、五户丝三两二钱。两种户计交纳丝料的总数相等,惟分给诸王勋戚的五户丝户所纳,由大汗与封主分享。在这里,由裂土实封到衣食租税的变化,当然是受到汉地传统制度影响的结果。但是,对于来自封民贡纳的经济收益的分配方式,应当仍旧是蒙古旧制的沿用。由丝料收入的分配推想黄金氏族对漠北游牧民上供羊的分享原则,或许不至于大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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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莎余儿合勒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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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dālāī与emchü形式下覆盖全蒙古游牧部众的人身领属权,既然基于家产制观念之上,则对于千户、百户那颜的名位与权力的封赏,就不可能属于同样性质的法权范围。此种封赏,与忽必或emchü相区别,在当时蒙古语中叫做莎余儿合勒(soyurqal)。村上正二最早在《蒙古王朝的采邑制度之起源》一文中,极精辟地分析了忽必与莎余儿合勒之间的重要区别。他指出,诸千户那颜不过意味着作为由兀鲁思主人(ejen)所委任的行政长官而统率着千户集团,“并非自始就含有千户的领主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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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同中原汉地的诸王“位下”与功臣“投下”从形式到内容都在逐渐靠拢一样,在中亚,与位下相当的īnjū和与投下相当的莎余儿合勒之间,其区别似乎也越来越变得模糊起来。但是这种现象,根源于上述蒙古旧制与被征服地区的既存传统这两者的相互叠合,而不是纯粹地由忽必和莎余儿合勒的性质本身所规定的。所以必须将伊朗地区后来的īnjü制度以及莎余儿合勒制度,与它们在漠北草地的形态加以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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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不能不提到弗拉基米尔佐夫在蒙古学领域中的里程碑之作《蒙古社会制度史》。本书的许多论述,在它发表半世纪后的今天仍然可以被看作不易之说。但是,细绎本书关于11至13世纪蒙古封建制开端的论述,未免使人觉得,作者似乎过分热衷于把当日蒙古制度与西欧典型的分封制下的封建制度作机械的、牵强的类比。作者硬将黄金氏族与诸千户百户那颜之间的关系,按照“君主(汗)→诸王(亲王)即份地—兀鲁思的领主→万户长→千户长→百户长=罕→可卜温(诸王)→那颜”的公式,纳入以牧地的多级占有制为基础的等级制封建藩臣结构中去[107]。在这样的结构中,可卜温和那颜对游牧民众的权利,只有等级的、而没有性质的区别。忽必与莎余儿合勒之不同,仅被理解为等级的差别。而那颜对其千户或百户中游牧民的权利,于是也就被等同于可卜温们所拥有的对其属众的人身领属权。而且,在正确地批评那种认为“游牧民无论过去和现在都不知道土地所有制形式,不知道土地占有”的错误看法的同时,弗拉基米尔佐夫自己又从相反方面颠倒了牧地占有权与对于游牧民的人身领属权的关系。他多次强调赏赐给千户百户那颜的是“作为封地”、“作为世袭封地”的游牧地域[108]。好像与西欧农业条件下的典型封建制一样,对于附着在土地上的人口的权利,只是对土地权利本身的派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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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元朝秘史》第224节,1206年的千户、百户、乃至十户那颜,都由成吉思汗委任。这里不存在自上而下逐级分封的情形。同时,如前所述,百羊输一具有十分明确的上供性质。换句话说,这是游牧民直接对于黄金氏族的贡纳,由千户、百户、十户那颜负责征收、逐级呈递,也不是自下而上的逐级贡纳。因此,在千户、百户与十户那颜之间,以及在千户与诸王驸马或大汗之间,不存在西欧典型封建制下的那种“服务与忠诚”的盟誓关系。也因此,千户、百户、十户那颜所持有的,并不是处于大汗→可卜温的同一权力结构之不同等级上的对游牧民的人身领属权。实际上,这是为保证此种人身领属权的实现而对游牧民施行组织管辖和指挥的各级行政—军事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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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拉基米尔佐夫提到斡亦剌部和汪古部首领都保有原来领属的部众,自行任命所属千户的那颜。这确是事实。不过应当加以说明,首先,斡亦剌部和汪古部首领,恰恰都是黄金氏族的驸马,所以才能作为份子继续领有他们旧日的部民。在这一层意义上,他们显然不是如同弗拉基米尔佐夫所理解的那样,完全“变成和者别、豁儿赤等人同样的那颜—千户长”。其次,与黄金氏族同属尼伦蒙古的兀鲁、忙兀等千户以及札剌亦儿诸千户的那颜们,对所管部众似乎也保留着一点人身领属权。这只能看作过去的氏族贵族曾拥有过的人身领属权的残余,而不是由于千户百户制度的性质本身所规定的。他们身为千户、百户那颜而保留着昔日的部分特权,丝毫无助于证明一般千户、百户那颜都具有半领主的、甚至领主的地位。相反,它正好显示了他们自己在千户、百户制度下逐步跌落到一般军事—行政官员的基本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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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拉基米尔佐夫认为千户百户那颜“不可避免地”要“转变为封建领主”的根本依据之一,就是他们都从大汗或诸王驸马那里“获得这样一个统治地域(владение),它拥有数量不等的游牧阿寅勒,一般可以出百名或千名战士,在极少数场合也可以出万名战士,作为采邑(лен)”。照该书作者看来,这一地域,并且是“作为世袭封地”分授给他们的[109]。这样,他就把千户百户那颜的权力,看作与诸王驸马的领属权性质相同,仅仅在等级上有上、下之分。也就是说,他完全混淆了忽必与莎余儿合勒之间的区别。事实上,弗拉基米尔佐夫确实认为,千户百户那颜所领受的就是忽必。所以他写道:“汗—皇帝分封份地(忽必)给其氏族的诸子(可卜温)及其忠实臣下和伴当(那可儿、那颜)”[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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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颜受领忽必的见解,看来完全出于对史料的误读。至于他们掌握着“世袭领地”或“采邑”的看法,也没有真正有分量的史料可以证明之。弗拉基米尔佐夫所能引以为证的,充其量是来自当日欧洲旅行家游记中的两段文字。这两段文字连同弗拉基米尔佐夫从中提炼出来的结论,后来被不止个别的学者所引述。现将上述两段文字过录如下:“鞑靼皇帝对于每一个人具有惊人的权力。除了他指定的地方以外,没有一个人胆敢驻扎在任何别的地方。只有他才能指定首领们应该驻扎在什么地方,而首领们则规定千夫长的地方,千夫长规定百夫长的地方。百夫长规定十夫长的地方”。“每一个首领,按照他属下人数的多少,知道自己牧场的疆界,和冬夏春秋的牧场”[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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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拉基米尔佐夫指出,前一段引文中的“首领”,是指蒙古诸王们[112]。这一点后来还经《金帐汗国及其衰亡》一书的作者特别加以指出[113]。由首领(诸王)→千夫长→百夫长→十夫长逐级分配牧地的程序,无疑被他们看作与西欧典型的分地分民相类似的等级结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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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写下这两段记载的旅行家迦尔毕尼和鲁不鲁克,在叙述牧地的逐级分配时,确实未曾在牧地的赏赐分封,以及在牧地使用中的逐级组织和管理之间作出明白的区分和界定。根据今天的知识,对迦尔毕尼的记载似乎应作如下的解释。即在他的这段颇为含糊的描述中,实际上包含着两个不同层次的内容。“鞑靼皇帝”对于“首领们”的“指定”,乃是作为忽必的分封;至于由千户、百户那颜直到十夫长逐级执掌“规定”的权力,则是一种在不同层次上对游牧民使用牧地以及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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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对忽必与莎余儿合勒之区别的讨论,大汗在把对千户百户的治理和管辖的权力作为莎余儿合勒赐予诸那颜们的时候,并没有把自己和诸王驸马手中对游牧民的人身领属权一起交付他们。村上写道:“由于千户长地位的世袭,由于他们对千户集团的支配权之强化,适足演成为领主的地位”。支配权的世袭自然是从一开始就存在的因素。至于它的“强化”,则主要起因于蒙古大汗和黄金氏族权力的没落和衰微。大体说来,这是从元王室被逐离中国内地以后才开始的。大汗和诸王的式微,使掌管着漠北基本千户的那颜们“迅速地意识到自己的权力,经济和封建的割据状态很快地使他们变成了几乎是独立的王公”。元朝崩溃后百余年间在蒙古本部发生的不断残杀,实际上就是一场黄金氏族与那颜——台吉与赛特之间连绵不断的大混战[114]。出自乜克力部的永谢布太师伊巴哩[115],以及鄂尔多斯的满都赉阿固勒呼的名言,所谓“我等之上何用管主,我等行事自作主宰可也”[116],虽然相当晚出,但仍可以看作赛特们力图取代黄金氏族而跻身真正领主之列的公开宣言。不过,赛特们还来不及称心如意地变成“独立的王公”,其势力便在一百数十年中盛极而衰,终于在16世纪初叶失败在达延汗的手下。达延汗对蒙古本部的重新统一,“表明对迅速降落到官员地位的赛特们的胜利”。现在恢复了元初的状况。“唯独台吉仍然是名实相符的封建领主”。赛特“丧失了实力,变为xaraliq,即成为‘属于黑骨的平民’。而台吉却属于chaqan yasun,即‘白骨’”[117]。黑骨、白骨的区别,完全可以看作是与13世纪的莎余儿合勒与忽必这两种权利之间的区别相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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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自16世纪上半叶起,黄金氏族、尤其是达延汗的子裔们,重新确立了对蒙古本部游牧民的领属权,并且将它在他们的越来越多的子孙间不断地进行分配。“这种形势,后来长期支配着蒙古部落的形成”[118]。不属于黄金氏族成员却取得对游牧民领属权的,有从14、15世纪起逐渐迁往阿尔泰山南麓及其邻近地区的斡亦剌部蒙古首领,以及明代一直领有兴安岭以东朵颜卫蒙古的兀良哈氏者勒篾的后人。之所以如此,主要似应归因于他们在与蒙古本部相隔离的地区长期养成的势力,竟使黄金氏族对之鞭长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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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取代了黄金氏族而获得对其部众人身领属权的首领们,也像黄金氏族一样,将此种人身领属权像家产一样地在本家族成员间进行分配。1771年,徙牧伏尔加河流域的额鲁特蒙古土尔扈特部在渥巴锡率领下归投清廷。乾隆“驾幸木兰,次伊绵峪。渥巴锡率所部至。其部头目曰默们图,曰额默根乌巴什,曰拜济瑚,曰伯尔哈什哈,曰策伯克多尔济,曰阿克萨哈勒,曰巴木巴尔,曰奇木腾,曰沙喇扣肯”[119]。这里所枚举的“其部头目”,除沙喇扣肯世系较远,作为噶尔丹余部随东徙族人一起降清外,其余诸人,差不多代表了西徙的族祖和鄂尔勒克后裔的各个支系。兹将和鄂尔勒克后人世系表过录如下[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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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以看出,除了以实心黑点表示的两支皆有后人、但未见于“头目”名单外,和鄂尔勒克所领的土尔扈特部众,是由他的直系后裔世代相袭,并不断在各支中进行分配的。其中渥巴锡属长支长系,所以又作了该部的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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兀良哈氏者勒篾后人统领下的朵颜卫蒙古人也值得提一下。根据和田清的研究,兴安岭东面的这部分兀良哈蒙古,与被达延汗讨灭、并一向被计入左翼三万户之一的乌梁海万户所指非一[121]。者勒篾后人即使在打赉逊库登率部徙幕辽东之后,也仍然保持了对朵颜兀良哈人的领主地位。其宗族繁衍愈众,分支益多,每一支所能分得之领属民的数额自然就越少。降及明末,这个宗族的不少分支已经只能分得数十名领属民了。兹将和田清依据成书于1610年的郭造卿《卢龙塞略》所载之者勒篾宗族各支领民数额制成的一览表转录如下[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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