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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37 在蒙古本部,黄金氏族对于属于他们的领民,当然也是这样分配的。所以后来也有一些家支不显的台吉,只能分到数量极少的属民。赛特们不能要求类似的权利,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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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39 现在让我们言归正传。自忽必烈朝起,关于漠北的份地制度和千户百户制度的材料实在太少了。但是,如果我们承认,自达延汗统一东蒙古、实行分封直到明末清初,蒙古诸部的形成演变,本质上是成吉思汗对诸子、诸弟等人分封的重演和它的伸延或展开,那么我们也就可以相信,元代的千户、百户那颜们是被排除在授民授疆土的对象之外的。除非有“篡夺”行为,他们所接受的莎余儿合勒,按其本身的性质,似乎不会使他们不可避免地变成他们管辖下的蒙古部众的领有者。关于这一点,实际上早已被弗拉基米尔佐夫十分透彻地领悟到了。上述思想,始终贯穿在其著作第二编的第四与第五两章之中。可惜他竟然没有发现他在这里的表述与他在前面断言那颜对于所管千户、百户和游牧地拥有“领主”的权利之说互相牴牾。在他前后不相一致的这两种论述当中,毫无疑问是后者才更加符合历史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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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41 到目前为止,在讨论千户百户组织的内部结构时,我们已经涉及了两个层次三类人。首先是蒙古大汗以及诸王驸马。按照家产制观念,他们是全蒙古游牧部众的主人。作为各人的忽必,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对其所分得的那一部分蒙古部众拥有不完全的人身领属权。其次,为了有效地控制各自的分民,黄金家族又以莎余儿合勒的形式,将千户百户那颜的职位封赏给昔日的旧氏族贵族或有功的勋臣战将。那颜本身既是黄金氏族的领属民,同时又是所在千户百户中一般成员的军事指挥者和行政治理者。最后是千户百户的一般成员。他们既是黄金氏族的领属民,又要受治于所在千户、百户的那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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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43 除此以外,在千户百户组织里,还存在着一个十分庞大的私属人口的集合。至是,我们就不得不接触到这个蒙古史研究当中或许是最为困难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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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45 私属人口中的怯怜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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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47 现在要研究的私属人口,与作为千户百户中编民的黄金氏族的领属民不同。他们与本使之间所确立的,是基于完全私法意义上的役属关系。大汗和黄金氏族其他成员拥有这样的私属人口;那颜以及千户百户的一般成员也可以拥有这种私属人口。黄金氏族、那颜和一般蒙古编户对各自私属人口的权利,在性质上似乎没有什么两样,以上所述可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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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52 ① 关于哈剌抽,详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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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54 ② 关于白身人,详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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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56 ③ 关于哈兰,详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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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58 由该图右半侧可知,黄金氏族与领属民之间,以及本使与其私属人口之间的役属关系,分别发生在不同的层次上。在这里我们就可以补充指出,前面一再提到的黄金氏族对“全蒙古部众”的领属权,主要是就黄金氏族和千户百户成员之间的关系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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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60 另一方面,如该图左半侧所示,归黄金氏族所有的私属人口和它的本使之间,如同黄金氏族和它的领属民之间一样,不再被另一个层次所分隔。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两种役属关系的权利根据及其性质都不相同,它们仍可能变得很难确切地加以区分。成吉思汗的“御帐前首千户”[123],拉施都丁称为hazarah-i khass,译言直属千户或私人千户。khass的这一用法,在穆斯林文献中有典可依。例如,花剌子模沙的私人仆役、私人卫队、宫廷近侍等,就被统称为沙的“khass人员”[124]。拉施都丁明确地将成吉思汗四大斡耳朵的私属人口(ēw oghlān)都算在这个千户的人数之中。这与汉文史料又称御帐前首千户为“四斡耳朵怯怜口千户”亦完全相合[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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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62 所谓怯怜口,是蒙语ger-ün kö’üt的音译,译言家中儿郎。元代蒙文碑铭中又有ger-ün köbegüd一语,应是它的同义词[126]。据郑麟趾《高丽史》卷123《印侯传》:“怯怜口,华言私属人也”[127]。与这个蒙古语词组逐一对应的突厥语辞ēw oghlān,亦同指从嫁者一类的私属人口。德福认为,ēw oghlānān正是ger-ün kö’üt的完全突厥化了的外来语对译辞汇(Lennubersetzung)[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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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64 关于汉地的怯怜口,我们知道得稍微多些。它似乎同其他躯口一样,大量来自军前俘获的人口。一个幸免于兵灾的北方汉人叙述蒙古攻占保州以后的情形说:“保州屠城,惟匠者免。予冒入匠中,如予者甚众。或欲精择能否。其一人默语之曰:‘能扶锯即匠也。拔人于生,挤人于死,惟所择’。事遂已。而凡冒入匠中者皆赖以生”[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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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66 在汉地,怯怜口仅指专属于皇室、诸王和贵族所有的一种特殊的私属人口,专设各种总管府、提举司管理之。而拥有躯口的面则要广得多。躯口的占有,在汉地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躯口必须与本使主居留在同一地区。根据甲午年(1234年)“哈罕皇帝圣旨,不论达达、回回、契丹、女直、汉儿人等,如军前掳到人口在家住坐,做躯口;因而在外住坐,于随处附籍,便系是皇帝民户,应当随处差发。主人见,更不得识认”[130]。此项命令,曾经元朝历代皇帝一再重申。元初,蒙古军士把掳掠的私属人口寄留州郡、“随处附籍”是十分普遍的现象。根据上引规定,凡未留居于主人所在地的私属人口,整顿户口时便一概作为大汗的民户承当官差,不再承认为原主的私属人口。对于一般躯口的这项规定,显然不包括诸王贵显的怯怜口在内。于是对分散在各处的怯怜口,便就地设立机构以事辖制,并且以一种特殊的私属人口的户计区别于普通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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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68 作为位下或投下的私属人户,怯怜口的法定地位,要高于躯口。札奇斯钦引《吏学指南》“户计”篇;“怯怜口,谓自家人也”。又同书“良贱孪产”篇:“人口,同居亲属曰人,役使躯贱曰口”。札奇斯钦指出,军驱为“口”,而怯怜口为“人”。可见怯怜口之地位确要高于躯口[131]。我们不知道汉地的怯怜口在多大程度上不同于它在漠北时的原始形态。缺乏起码的材料可供我们探知漠北怯怜口的一般状况,也不知道它是否很简单地只是漠北私属人口的一种泛称。眼下我们只好绕过怯怜口的问题,着重于研究其他名目的漠北私属人口,他们既为黄金氏族所有,也为一般的千户百户成员所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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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70 私属人口:存在于漠北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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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72 这种私属人口,在漠北或称孛斡勒(bo’ol,蒙语译言奴婢),或者是所谓哈兰(haran,译言人每,详下)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汉地和江南地区,显然是因为私属人口中属于军前“被俘获驱使之人”数量巨大,所以称为军驱或驱口。后者在元代并且被用来泛指一般奴婢[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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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74 根据现在所掌握的史料,似已能够较为充分地证明,在漠北千户百户一般成员之下,早已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各色私属民。至元八年三月元政府发布的关于整顿户计的圣旨条画宣布:“诸迤北随营诸色户计,壬子年籍后前来,随处看守庄子、放牧头匹,或诸处寄留人等,不曾附籍、即目于本使处送纳钱物之人,隶属各主”[133]。有必要将这个条文与同一文件的下述另一条规定互相参照,对比研究:“迤北随营诸色人等,于壬子年籍后前来,应当差(按差字似为衍字)军站差役之人,依例开除”。两个条文都是对1252年括户之后进入内地的蒙古人如何承当赋役负担的规定。据后条,壬子年后南下的千户百户成员,分别在内地承担军役或驿站差发,故可依例免去一般民户应当的官差。此外,当时南来的还有另外一种蒙古人,他们本身并不当军或承担驿站差发,来到内地后只是替主人“随处看守庄子,放牧头匹”,并且要向主人“送纳钱物”。对这样一批人,元政府并不派以官差,而是承认“本使”对他们的权利,明文规定他们应“隶属各主”。毫无疑问,这两种身份不同的蒙古人之间的关系,是早已在漠北形成后带到汉地来的。元政府上述规定,只是从法律上重申在进入汉地的蒙古人中间维持漠北既定社会关系的基本立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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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76 漠北存在大量私属人口的事实,也反映在成吉思汗建立怯薛军的有关规定中间。千户、百户、十户那颜以及一般部众的儿子们在被选入怯薛时,应分别携带数量不等的随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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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378 千每的官人每的儿子每教入时,十个伴当(那可惕,nököt)有的、一个弟(迭兀,de’u)他的教随着,教来者;百每的官人每的儿子每教入时,五个伴当有的、一个弟行教随着,教来者;十(原文作千,为十之误)每的官人每的儿子每教入时,白身人的儿子每教入时,三个伴当有的、一个也弟行教随着。……千每的官人每的儿子每行十个伴当每根源,千百处科敛着与着。父自的行与了的份子有呵,他的身子独自的行得了的置了的人口、头匹几多有呵,他的梯己份子行外,咱的限定了的限依着科敛着,那般科敛着整治着与者。百每的官每的儿子每五个伴当,十每的官每的儿子每行、白身的人的儿子每行三个伴当,只也理依着。他的梯己分子行外,只那般科敛着与着[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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