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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448 如上所述,在较早即被征服、并得以保持着自身部落组织的附庸部落与其宗主家族之间,很难充分地发展起本使与其私属人口之间的种直接役属关系。最为典型的私属人口,乃是父家长制下的门户内奴婢。蒙古语作孛莎合因孛斡勒(bosoqa-yin bo’ol),译言“门限内的奴婢”,或额乞阗讷奄出孛斡勒(e’üden-ü emchü bo’ol),译言“门内的梯己奴婢”[170]。这些门户内奴婢,受本使家族的役属,为他们从事各色各样的生产和家内劳动,由本使提供生活资料。本使对其私属人口的人身占有,清楚地表现在缔结这种从属关系时的誓约中:“若离了你的门户呵,便将脚筋挑了,心肝割了”;“若离了时,便将他性命断了”[171]。这是札剌亦儿附庸部首领孔温窟洼将自己亲属献给帖木真家族作人质时说的一段话。这种附庸部落从名分地位说,属于孛斡勒范围。所以它的质子在宗主家庭内仍被当作门户内的奴婢来对待。从这一点来说,上引誓约对我们理解本使和门户内奴婢的人身役属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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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450 在最极端的情形下,某些门户内奴婢的地位,似稍接近于经典意义上的奴隶。元朝中叶被辗转贩卖到漠北的一名汉人牧奴,叙述他的亲身经历说:“主人以察罕名我,且授皮衣一袭、羊二千余头,命服而牧之。且戒曰:‘羊有瘠者、伤者、逸者、无故物故者,必汝挞’”[172]。地位最低的门户内奴婢,后来多为来自异族的私属人口。而对于同族的私属人口,则这种奴役多少还带着一层父家长制形式下的温情薄纱。本使家族成员称呼同辈的门户内奴婢为弟(迭兀,de’ü)。成吉思汗对背弃他而去投靠王罕的门户内奴婢脱斡怜,在历数他们之间世代隶属的关系后说:“你是我祖宗以来的奴婢,我唤你做弟的缘故如此”[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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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452 除了父家长家庭所容纳的门户内奴婢,13世纪初叶蒙古社会中的私属人口,还有另外一种相当普遍的存在形式。他们有自己的家庭,带着属于自己的牧畜、帐幕和简单生产工具归属于本使,同时并没有失去上述财产。于是,若干个这样的私属人户,便可能与本使家族一起,形成一个阿寅勒,随同本使一起游牧。由以上关于斡脱古孛斡勒的论述可以知道,孛斡勒的概念,本不仅限于住在本使的父家长家庭内、并受其役使的门户内奴婢。其内涵还包括那些住在本使家庭之外、但属于他私人所有的人户。不过在蒙文文献中,更一般的情况是,后面这一部分孛斡勒,往往与作为黄金氏族一般属民的普通蒙古部众同样,被称为哈兰(ha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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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454 对哈兰一词的解释颇为困难。按秘史中的用法,它在许多场合被汉译为一般意义上的“人”、“人每”。此外,蒙古学家们一般都同意,这个字在中古蒙古语里,或许带有臣仆、处于属民地位的百姓的含义。札木合被擒获后向成吉思汗指控出卖他的伴当,提到了“下民”(哈喇出,qarachu)、孛斡勒与罕,以及孛斡勒、“家人”(捏坤,nekün,指女奴婢[174])与“本主”(不敦额毡,büdün ejen)之间的从属关系。成吉思汗在他的答复中则两次强调“古温”(gü’ün)与自己的罕(tus qan)、哈兰与自己的罕之间的领属关系[175]。在这段文字中,哈兰的概念既与古温相当,意为泛指的“人”,同时也可以理解为与哈剌出和孛斡勒的集合相当,泛指各种性质的领属民。正像emchü-inchü可指不同层次上的“梯己份子”一样,哈兰也被用来指称不同层次上的属民。如果门户内奴婢可以被认为是父家长家庭中的准家庭成员,那么,本使的私属人户就构成了哈兰人口中地位最低的一个层次。汉文文献中,“家人”往往不仅是指门户内奴婢,也指这种私属人户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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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456 上述私属人口虽然已自立门户,但仍要为本使的家庭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一个服侍帖木真妻子的老妇人豁阿黑臣对前来搜寻其使主的篾儿乞人们说道:“我帖木真的有,大家里羊剃来了,家自的行回着有来”[176]。引文第一句话,伯希和译为“我属于帖木真的”[177]。所谓“大家”,相对于同一阿寅勒之内的诸哈兰人户,指支配该阿寅勒的使主家庭而言[178]。也客扯连弟弟的“哈兰”乞失里黑和巴歹,负责为其主人牧马[179]。他们正是在送马奶到主人家里时,偶尔发现克烈部企图谋害帖木真,并因当夜便向帖木真暗送情报而立了大功的。著名的锁尔罕失剌老人,也是泰赤兀部合丹太师之子脱脱格的“哈兰”。“[他]家的记号,是把鲜马奶子灌到[盛]酸马奶子[皮囊]里。从夜间一直拌搅到天明”[180]。这显然是在为其本使家族提供捣酸奶子的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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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458 被称为哈兰的私属人户,对其本使还有一种很重要的义务。那就是在本使需要时,把自己的子女送到前者那儿去做家内奴婢。据拉施都丁,锁尔罕失剌作为脱脱格的哈兰而自立门户。他的儿子赤老温,却在本使处充当khawāss。《史集》俄译者将khawāss译为“个人的军队”(личные войска),汉文转译本作“亲军”[181]。而《亲征录》则简单地写作“脱脱哥家人”。按,khawāss是波斯语khāss的复数形式。在花刺子模朝,凡属于沙的私人仆役、私人卫军、宫廷近侍等私属人员,统称为“khāss人员”[182]。因此,khāss(khawāss)最基本的一点,即他是为主人所私有和直属的。锁尔罕失剌与赤老温都是脱脱格的私属人口。赤老温之为khawāss而有别于锁尔罕失剌,也就相当于门户内的奴婢与哈兰之间的差别。充当怯薛军的各级那颜及白身人子弟,按规定需携带数量不等的私人侍从。这些人实际上就是被从相应千户百户成员的私属人户中抽出来,作了前者的门户内奴婢的。孔温窟洼向成吉思汗输质,从这支札剌亦儿属于乞颜氏世袭孛斡勒的角度,亦可看作私属人户向本使家族提供门户内奴婢一个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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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460 根据以上分析,漠北私属人口的两大部分,即门户内奴婢和被称为哈兰的私属人户之间,是互相联系的。从小被收养,或在战争中被掳掠,或者由哈兰身份的父母献给本使的门户内奴婢,一旦娶妻生子,亦可另立门户,自置家产,但仍要以各种形式为本使服役,包括把子女送去,继续作本使的门限里的奴婢。我们于是看到,门户内奴婢怎样转化为哈兰[183];而在需要的时候,本使又怎样从哈兰中获得足够数量的门户内奴婢。对那些处于显赫地位的本使的哈兰们说来,向主人提供门户内奴婢,或许不仅不是强迫的负担,甚至还成为一种荣耀和幸运。我们还看到,依照“阶层累加”的特点,由门户内奴婢、私属人户(哈兰)、一般部众的逐级嬗变,使蒙古本族大多数成员的实际社会地位,逐渐地趋于一致。对于进入汉地的蒙古人来说,这种差别在名分上或许被各色户计的划分相对固定了。但是这种划分对于蒙古本部社会关系的发展,影响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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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462 哈剌抽和白身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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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464 除了已经提到的那些,当时文献中还有两个常见的身份术语。即哈剌抽(qarachu)和白身人(düri-yin gü’ün)。它们在千户百户的内部结构中又应居于何种位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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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466 哈剌抽,《元朝秘史》旁译作“下民”。它的意思是平民百姓出身的人、臣仆。自成吉思汗时代起,该词尤指非黄金氏族出身的人们。哈沙尼《完者都史》记载诸王钦察与诸王巴剌的异密札剌亦儿歹相訾。钦察说:“你是什么人,居然干预我们宗亲之间的事情”。札剌亦儿歹回答:“你要问我是什么人,我不是你的奴仆。我是八剌的奴仆”。钦察说:“一个哈剌抽有什么资格跟成吉思汗的子孙在一起说三道四,竟使你这样的家伙给我如何无礼的答复?!”可见哈剌抽包括替黄金氏族效力的那颜或异密们在内[184]。札剌亦儿歹自称巴剌的“奴仆”,波斯文作bandah,拉施都丁有时也用这个词翻译蒙语的bo’ol。但是,在很多需要确指孛斡勒身份的场合,他往往将bo’ol一词引入波斯文,而以bandah泛指黄金氏族的所有臣民、臣仆[185]。上引史文中的bandah,显然属于后面的那一层意思。弗拉基米尔佐夫把哈剌抽等同于黄金氏族、诸那颜以及“白身人”等所拥有的孛斡勒和斡脱古孛斡勒,德福对这一点提出质疑是很正确的[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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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468 关于“白身人”,弗拉基米尔佐夫解释这个词的时候,引用了卡法罗夫将秘史汉文总译翻译成俄文时所采取的词组лыди свободного состояния。евободного这个词,兼有“自由的”、“空闲的”等涵义。弗拉基米尔佐夫按照“自由身份的人”来理解卡法罗夫的原意。因而他将“白身人”解释为处在那颜之下的各种平民中间地位最高的一类;在他看来,哈剌抽也是平民的一种,但地位低于白身人[187]。札奇斯钦称白身人为“家世清白之人”,认为他们属于自由民中的上层[188]。也有学者认为,白身人属于哈剌抽的一种,但属于其中地位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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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470 将“白身”与“清白”,因而又与较高的社会地位联系在一起,似有望文生义之嫌。其实,田津波早已指出,“白身人”的意思,只是普通人、普通百姓而已。汉文“白身”所对译的蒙古语词düri,《华夷译语》又作“闲”,即“未尝担任官职”的意思[189]。白身,即所谓düri-in gü’ün,译言不做官的人。王恽在元初上书,主张对怯薛歹加散阶。他在奏章中写道:“切惟自古殿庭之间,内而近侍、外而宿卫,凡有职掌,俱带散阶。理无一概白身领宫掖之事者”[190]。此处白身的意思,就是没有做官的意思。村上正二日译《元朝秘史》已介绍田津波之说,作了正确的解释[191]。因此,所谓白身人,应该是指哈剌抽之中没有做那颜的那一部分人。也就是说,他们是哈剌抽中间地位较低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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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476 蒙元制度与政治文化 四 千户百户内部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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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478 直接生产者及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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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480 在分析千户百户中人们不同的身份和社会地位的基础上,可以如何界定当日蒙古社会的性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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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482 仅仅从逐级地分民分地这一点着眼,即使把千户百户纳入这个等级分封结构,它也至多只是一种统治形式。如像相当一部分西方学者认为的那样:“封建主义最初是一种统治方式,而不是经济的或社会的制度。尽管它显然改变了社会和经济环境,而且也被后者改变着”[192]。被克莱德称赞为“既有学术性又有简单美(simple elegance)”的梅特兰关于封建主义的定义说:“我们或许可以将‘封建主义’表述为这样一种社会状态,其中所有或者大部分的公共权力和责任,都与土地的享有不可分割地交织在一起。在那里,整个控制体系,财政的、军事的、法律的,都是私有财产法的一部分”[193]。以上的表述,不能完全等同于经典意义上的封建制度。中国西周时代的封土建侯制度,至今仍被许多学者认为是奠基于奴隶制生产关系的上层建筑。近些年来,我国学术界比较流行的看法,既把大汗、诸王、千户、百户置于逐级授民授疆土的同一系统的等级分封结构中,同时又认为它们“在本质上都是奴隶制的领地”。尽管具体结论还可以深入讨论,但这些看法本身已充分地反映出,分封制度与封建生产关系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按照经典作家的指示,决定社会生产关系性质的,是直接劳动者的地位(当然这一点又取决于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而不是参加剩余劳动分配的那些中间层次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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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484 那么,蒙古千户百户组织里的直接生产者,或者更准确地说,当时蒙古社会主要生产部门即游牧经济中主要劳动的承担者,又是什么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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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486 对这个问题,过去曾经有两种看法。或者认为他们是一般部民的私属人口,相当于本文中的孛斡勒和作为私属人户的哈兰。或者认为他们包括一般部民和他们的私属人口在内,前者被弗拉基米尔佐夫称为“普通战士”,他所指的是千户百户的一般成员,甚至包括十户长[194]。这样,对于千户百户内部社会关系根本性质的不同观点,也就分别地取决于对蒙古社会的私属人口、或者一般蒙古部众及其私属人口在社会生产中之地位的各种不同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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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488 近几年来,中国学者们颇倾向于把千户百户编制下的普通蒙古部众一概视为其领属者的奴隶。要使这种观点能够成立,从理论上说,那就需要把一般千户百户成员与黄金氏族(而不是与各级那颜)间的人身领属关系理解为绝对人身占有。然而这些普通蒙古部众从开始被编入千户百户组织时,即有相当部分各自拥有着数量不等的私属人口。如果他们自身业已成为“他人底或社会底自然生产条件”[195]而被完全占有,他们怎么还能够去占有(哪怕是不完全占有)属于他们自己的那些孛斡勒和哈兰(私属人户)呢?于是,我们只好修正经典意义上“奴隶”概念的最基本的规定性,以便将这种不完全的人身占有纳入奴隶制范畴。然而一经上述修正,经典意义上“奴隶”的内涵,究竟还剩下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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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490 认为千户百户内部的阶级关系是奴隶制关系的另一种观点,把孛斡勒和其他私属人户归为使主的奴隶。根据前文的分析,私属人户与主人之间虽然有一定的人身隶属关系,但是他们有自己的家庭和财产,一部分甚至还有他们自己的私属人口[196]。如果我们坚持“奴隶”之经典定义的质的规定性,那么这种私属人户,显然更接近于部分失去人身自由的农奴。马克思写道,“还有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劳动者本身、活的劳动能力体现者本身,还是直接属于生产的客观条件,而且作为劳动能力的体现者,他们被占有,因而成为奴隶或农奴”[197]。经典作家的这段话指出,直接劳动者本来是生产的主观条件,但是在某些历史阶段,他们自身被他人或者国家连同生产资料一起作为生产的客观条件来占有,由是形成奴隶制的或者农奴制的生产关系。在什么情况下它是奴隶制的,在什么情况下它又是农奴制的呢?于是我们又回到了前面的问题。毫无疑问,只有当这种占有是一种完全的人身占有时,直接劳动者才成为奴隶。否则,他就应当是封建的农奴,被称作哈兰的私属人户与其本使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只能属于后一种封建的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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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492 那么孛斡勒的性质又怎么样呢?现代蒙语确实用bo’ol来对译经典著作中的奴隶一词。但历史上的阿尔泰语诸人群对“奴隶”的概念,往往是在其内涵和外延的不同层次上很宽泛地加以使用的。隋朝使臣虞庆则建言突厥沙钵略可汗向隋廷遣使称臣。“沙钵略谓其属曰:‘何名为臣?’报曰:‘隋国称臣,犹此称奴耳’。沙钵略曰:‘得作大隋天子奴,虞仆射之力也’”[198]。这里的“奴”,无疑是突厥文苾伽可汗碑中“本奴隶者自有奴隶,本婢妾者自有婢妾”一语所谓奴隶本义的伸延[199]。与孛斡勒相当的满语单词aha,译言奴仆,奴才[200],即指奴户仆役,又用作满族大臣对清朝皇帝的自称,汉族官员欲求为奴才亦不可得[201]。不仅需要对名词的内涵和外延加以区别,即使就奴隶一词的内涵本身而言,它在长期的历史变迁中,也不是始终如一的。因此我们只能根据孛斡勒在彼时彼地的具体经济状况去判断他们的阶级地位,而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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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494 不应该机械地割断孛斡勒和哈兰之间的联系而去孤立地考察孛斡勒。他们虽一度被本使的父家长家庭所占有,但往往在若干年以后即转为与本使分另立户的私属户计。这种在本使家中被当作迭兀(“弟”)对待的孛斡勒,实际是为他本人的家庭或者为他的哈兰身份的父母家庭向本使支付的封建的劳役服务。孛斡勒与哈兰一样,是封建的隶属关系下的游牧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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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7496 上面所说的这种生产关系,在蒙古对外征服战争导致大批异族孛斡勒流入蒙古本部的情形下,是否发生了什么变化呢?没有充分的材料使我们得以比较详细地回答这个问题。能够大致加以推断的,恐怕有以下几点:首先,彭大雅说:“牧者谓之兀剌赤。回回居其三,汉人居其七”[202]。据此遽然断定漠北的畜牧业生产当时已完全由外族劳动者所承担,那是十分危险的;但是这种异族孛斡勒已构成蒙古社会生产主要承当者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则没有问题。这与元朝中叶佟锁住说的“同牧者十数辈,皆中国良家子,为奸民所贩至此”,亦能符合[203]。其次,这些异族孛斡勒,在相对而言比较长的时期里,可能会受到比同族孛斡勒更差的待遇,而且也更难于改变自己的恶劣处境和低下的地位。他们所从事的,在很大程度上或许可以说是奴隶劳动。但是没有确凿的材料帮助我们判断,这种奴隶劳动在整个社会生产中究竟占据什么样的比重,或者它是否已经在畜牧部门的生产方式中居于支配的地位。第三,只要是在沉重的奴役和不易适应的自然和文化环境中终于生存下来、并繁衍后代的异族孛斡勒,他们或者他们子孙中的大部分人,经过若干年代,必然地被蒙古族所同化。没有什么理由认为他们将会世代保持着与蒙古孛斡勒不同的身份地位,并且永远处在蒙古社会的最低层。至少在对外扩张受阻而断绝了大量“新鲜”奴隶的情形下,蒙古社会的封建化过程,最终将把这种奴隶制关系扭转到封建依属关系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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