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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末权臣脱脱第一次辞相位后赴甘州侍亲,父亲马札儿台死后他回到京师。召对之际,他对顺帝说:“郎主使奴婢侍亲,今日幸亲终服阙,故来尔”。上引史文对召对细节的记载或与事实有出入。但“郎主”、“奴婢”等称谓,显然反映着当时朝廷上的流行用语[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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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对皇帝自称奴婢的人,并不限于蒙古族出身的官僚。至元十年(1273年)九月,行秘书监事、著名的回回天文学家札马剌丁为签署公文书时的位序安排问题对忽必烈说[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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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委付奴婢与焦大夫一处秘书监勾当有来。圣旨:“画字底再奏者”么道。奴婢为住下勾当上与伴当每商量了,依着钦授到宣命画字来。兼自焦大夫比奴婢先出气力多年,合在上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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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降将范文虎在至元十七年的廷奏中也自谓奴婢[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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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安歹、李占哥招收已前做罪过私投亡宋蒙古、回回、汉儿诸色人等圣旨有来。如今出来底也有,不出来底多有。乞降圣旨,委付奴婢并李拔都儿再行招收,尽数出来底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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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引述的,似为现存汉文史料中所见廷臣以奴婢自谓的全部例证。虽然例证的数量并不多,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它们反映了当时在蒙古、色目、南人,包括北方汉人官僚中十分通行的情况。这些例证大多来自“硬译”体圣旨公文的事实本身,也说明主奴观念进入元代君臣关系是受蒙古旧制影响的结果,并且它已经渗透到汉式的皇帝—官僚关系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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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元代蒙古文里,“奴婢”一词作bo’ol,汉字音译为“孛斡勒”。它的本义,是指贵族和平民们的私属人口,主要来源于军前掳掠或在战胜一方全体成员中被俵分的战败一方的百姓。本使对孛斡勒的役属权可以世代传袭,并且总是在本家庭的成员间分配、继承。孛斡勒有两种基本存在的形式。一种是纳入本使家庭内的“门限内的奴婢”(“孛莎合因·孛斡勒”,bosoqa-yin bo’ol),或日“门内的梯己奴婢”(“额乞阗讷·奄出·孛斡勒”,e’üden-ü emchü bo’ol),即家内奴婢[76]。另一种则自立门户,拥有自己的家庭、个体经济甚至属于自己的孛斡勒。但他们仍需为本使家庭提供各种劳役或实物的服务,并在本使需要时把子女送到本使家庭中,继续充当后者的家内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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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主奴(额真—孛斡勒)名分及其相应关系入元以后仍世代延续。元末曾威福一时的篾尔乞氏伯颜,原来是蒙哥汗的曾孙郯王彻彻秃的“家奴”,“谓郯王为使长”。他做到太师之后愤而出言道:“我为太师,位极人臣,岂容犹有使长耶?”于是诬奏郯王谋为不轨,杀郯王并杀王子数人。时人遂有“奴婢杀使长”之讥。伯颜宗族应即拖雷家的私属人口,主奴名分一直保留下来了。而伯颜的弟弟马札儿台,更似乎直到相当晚近时仍以世仆身份为顺帝家提供服务。顺帝的儿子爱育失黎达腊即由马札儿台的儿子脱脱之妻哺乳,由是“人皆呼脱脱为奶公”。脱脱子加剌张与爱育失黎达腊同岁。某日二人嬉戏宫内,加剌张背负皇太子绕行殿阶。已而皇太子亦欲负加剌张趋行。加剌张跪曰:“加剌,奴婢也:太子,使长也。奴婢不敢使使长负”。结果惹得幼稚的皇太子因未遂其愿而放声大哭[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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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颜、马札儿台兄弟与元皇室的主—奴关系,无疑是从将近一百年前的征服与被征服关系中延续下来的,尽管这种关系的实际性质已经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类似伯颜、马札儿台的情形肯定不是个别的。它说明,很普遍地存在于13世纪初叶被成吉思汗统一的蒙古草原社会内部的那种主奴关系,给元代社会关系的某些领域,包括君臣领域关系在内,带来一种主奴观念泛化的趋向[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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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3世纪之前的蒙古人中间,早已发展出十分成熟的统治与被统治的政治关系;不过这种关系仍被包容在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组织内部,以氏族贵族(那颜)与氏族平民(“哈剌出”,qarachu,元代汉译作“下民”)之间领属与被领属的关系为基本形态。氏族的血统谱系完全以那颜家族为核心编织而成,它同时也是那颜核心家族的谱系。氏族平民成员并没有被具体记载在这个谱系之中。他们与核心家族成员间只存在着普遍而湮远的血缘联系。那颜对哈剌出的领属权,以后者在共同血统观念基础上产生的对前者的归属感为合法性渊源。这种状况,在成吉思汗的“黄金家族”确立起自己对全蒙古部众的统治之后发生了重大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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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像巴托尔德指出过的,在突厥—蒙古游牧社会中,家产制观念总是“由私法领域转向国家法律范畴”[79]。在成吉思汗帝国里,对全体游牧平民的领属权,只属于黄金家族的成员,只在他们中间进行分配并世代承袭。从前的那颜处于这个分封体制之外,他们自己也变成了黄金家族的哈剌出,不过同时又作为黄金家族的“官人”,替他们管理被收编在千户百户组织里的一般游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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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看到,与过去时代的那颜不同,自成吉思汗建立他的帝国起,黄金家族与蒙古游牧平民之间领属与被领属的关系,不再以共同血统观念作为缔结的纽带。于是,社会关系中原先根据血缘观念来界定的地位,逐渐地在很大程度上变成由主—奴观念来定义。像过去一样,那颜和哈剌出仍然都可以拥有属于自己的孛斡勒。但是现在,那颜、哈剌出本身的名分地位却又都向着孛斡勒跌落。主奴观念的泛化趋向就是这样被增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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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剌出名分地位向孛斡勒的跌落,很清楚地反映在元代蒙古语使用的“哈剌出·孛斡勒”(“下民·奴婢”)这个并列复合词组的构成中。按《元朝秘史》记载,成吉思汗的宿敌札木合被他的五个“伴当”(“那可惕”,nököt,即“那可儿”nököt的复数)缚送到成吉思汗处。札木合在成吉思汗面前谴责“伴当”对自己的背叛行为。在同义反复的言说修辞中间,他把“合剌出·孛斡勒”与“罕”(按即“汗”的异译)之间的关系,看成与“孛斡勒·揑坤”(“奴婢·家人”)与“不敦·额真”(büdün ejen,译言“本主”)之间的关系性质相似[80]。在蒙古语中常见的一种修辞方法,就是把两个内涵比较接近的语词放在一起,构成并列复合词组,用以增强语言的色彩[81]。从“合剌出·孛斡勒”这个词组,可知两个名词的内涵虽有区别,但亦必有相近之处。那么,二者之间,究竟是身份地位较低的孛斡勒在向哈剌出靠拢,还是正相反呢?我们看到,《元朝秘史》是将“合剌出·孛斡勒”与“孛斡勒·揑坤”相比拟的。“揑坤”在《元朝秘史》里被旁译作“家人”,实际是女奴婢(nekün)的意思[82]。足证,哈剌出和孛斡勒确实是在二者内涵中与“奴婢”相近的意义上,显示其一致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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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那颜身份向哈剌出的跌落,我们也有一个很能说明问题的例证。哈沙尼《完者都史》记载了1270年前后发生在诸王钦察与诸王巴剌的异密札剌亦儿歹之间的一次争吵。钦察说:“你是什么人?居然干预我们宗亲之间的事情?”札剌亦儿歹回答:“你要问我是什么人,我不是你的奴仆,我是八剌的奴仆”。钦察说:“一个哈剌出,有什么资格像这样对成吉思汗的子孙答话和提问?”[83]根据这段对话,异密或那颜无疑被归入哈剌出的行列;而且哈剌出和奴婢之间似乎也没有什么严格的观念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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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奴关系泛化的趋势下,用奴婢来指称大汗—皇帝的官员,它的含义与孛斡勒的本义肯定有一定的距离。但在古代蒙古粗犷质朴而少文饰的社会文化环境里,它也绝不是一个没有什么实质性意义的谦词。由此可见大汗与那颜之间尊卑名分的差别之明显,尽管这种差别最初可能并不像汉式君臣关系那样,由严格的礼仪形式所规定。就这个意义而言,魏思特用“非正式性”来描写元代宫廷礼仪的特征,是很有见地的。主奴关系向汉式君臣关系的渗透,结果便以很曲折的方式促进了专制君主与其官僚们之间尊卑名分差异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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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中原王朝的传统体制,君主对官僚士大夫和宦官的人格尊重与否,区别颇为显著。唐朝一般不对士大夫施以杖刑。秘书监姜皎以三品朝官被朝堂决杖,配流而死,不仅被当朝人反复引为“往事不可复追”的教训[84],而且直到宋代仍然被认为是“唐家待士不用廉耻”[85]、“唐时风俗尚不美也”的一项证据[86]。按士大夫的看法,大臣有罪,“应死则死,应流则流”,就是不可以“轻加笞辱,以皂隶待之”[87]。但是对宦官就不一样了。唐宣宗公然在宫中置杖,“内官有过,多杖之延英”。有人向他劝谏,宣宗理直气壮地回答:“此朕家臣,杖之何妨。如卿等奴仆有过,不可不决”[88]。足见对宦官所以杖之无妨,因为他们是天子“家臣”;“比于人臣之家,则奴隶之流”[89]。因此唐朝君臣有时率以“家奴”指称宦官[90]。士大夫所以不能接受笞辱,因为将对待奴仆的办法施用于士大夫,就是“以皂隶待之”。宋朝士人自己感觉,他们受到的优礼要超过唐朝。“待士大夫有礼,莫如本朝”[91];“唯本朝用法最轻,臣下有罪,止于罢黜”[92]。可是到了元代,大臣竟可以由皇帝下令在朝堂上受批颊[93]。朝臣受杖之事在现存史料中虽然不多见,但看来人们对此亦颇已习以为常,再也没有什么异议了。桑哥失势以后,忽必烈怒“御史台臣不善瘴恶”,台臣们竟自承“夺职、追禄、杖三者唯命”[94]。成宗初,江南行台御史及浙西廉访司劾江浙行省平章不法者十七事,平章反告御史违制调阅军防机密档案。省台大臣主张宽宥平章而处死御史。经尚文廷前力辩,“平章、御史各杖遣之”。消息传出,居然“众呼万岁”[95]。吴晗认为,明朝的“廷杖”是从元朝学来的。在蒙古人统治下,“朝官一有过错,一顿棍子板子鞭子,挨不了被打死,侥幸活着照样作官”[96]。把朝杖当作惩戒廷臣的一种方法,已被元人普遍接受;吴晗的这一猜想,大概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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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杖的流行或不始于元,而始于金[97]。惟金人的统治仅限于北部中国,它还没有中止唐宋体制的存在。只是到元代,北族因素对传统皇权制度的影响才扩大到全国。臣下面对大汗—皇帝自视为奴婢,再也没有勇气像唐人那样反对朝杖。可见有元一朝君臣之间名分地位的尊卑,与唐宋相比,其悬殊确实是明显增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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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元制度与政治文化 五 蒙元皇权与中国专制君权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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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奴观念被内化于元代君臣关系的同时,唐宋以来专制君主与以宰相为核心的整个官僚士大夫集团“共治”天下的观念,却在元代历史性地淡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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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个世纪以前,吴晗就征引《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1所载文彦博“为与士大夫治天下”之语,以锐利的眼光把宋代君主政治的特征概括为“共治”两字[98]。所谓“共治”,确实是宋代君臣们耳熟能详的言说。政和二年(1112年)九月二十五日《新定三公辅弼御笔手诏》称:“所与共天下之政者,惟二三执政之臣”。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十月己丑《令冯极等举可充川峡知州通判诏》云:“汉宣有言,与我共治者,惟良二千石”。[99]崇宁五年(1106年)六月三日诏曰:“诸路监司,所与共治而寄制举耳目之任,顾不重哉!”[100]可见君主对士大夫阶层的广泛倚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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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引诏文中相当程式化的措辞,出典是《汉书》卷84《循吏传·序》所载录的汉宣帝一句话:“与我共此者,其惟良二千石乎!”值得注意的是,这句话从唐朝开始,即以“与我共治者,惟良二千石”的形式被人广为引用[101]。语辞的改动并不大,意思也可以说没有走样;但“共治”的观念则在改动后的语辞中被凸现出来。按后人追述汉代政事,提及“共治”一语之事例凡二。除上面已引述的一例外,另一事例亦见于《资治通鉴》。武帝元狩三年(前118),汲黯谏汉武帝滥杀大臣谓:“陛下求贤甚劳。未尽其用,辄已杀之。以有限之士,恣无已之诛。臣恐天下贤才将尽。陛下谁与共为治乎?”[102]据《白氏六帖事类集》卷11推测,《资治通鉴》引录的这段话,或出于《汉武故事》的唐宋文本。总之,“共治”作为一个明确的政治观念获得强调,迄今所知,似在唐代。而当两宋之日,它更成为官僚政治中不容置疑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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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共治”观念联系十分密切的另一种看法,是以法度为天下公器而非天子所独有。唐初的殿中侍御史李乾佑就公然对太宗宣称:“法者,陛下所与天下共也,非陛下所独有也”[103]。陆贽也主张,“爵人必于朝,刑人必于市”,“此圣王所以宣明典章,与天下公共者也”[104]。宋人许翰则曰:“天下之法,当与天下共有之。有司守之以死,虽天子不得而私也”[105]。这种看法在两汉时亦已有之。张释之就对汉文帝发过“法者天下公共也”的议论[106]。从法理逻辑说来,“共治”观念应当就是从这里引申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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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这种“共治”天下的观念,虽然在两汉时并非绝无端俛可寻,总的说来却应当是在士族势力“平行于或超越于皇权”的东晋门阀政治的惯性或持续影响之基础上形成的[107]。支撑着这种观念的制度性安排或政治惯例,主要有给事中及中书舍人的封驳制度、朝廷“体貌大臣”的优容措置,以及臣下论执上谕的惯行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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