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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相和诸有司执奏或论执的权力,其形式在元代似无大变化。唯较多见于使用的已是“覆奏”或“回奏”等词[125]。从字面上看,覆奏与执奏似无大区别。但至少是从唐代使用这两个词的具体场合看,执奏多指奉敕令者不同意敕令裁定,因而暂不执行。覆奏的本意则似乎是把君主原已作出的决断再向他本人呈报一遍,由他重行斟酌是否妥当。《宋史·刑法志》提到唐朝对死刑判决有“三覆奏”、“五覆奏”的作法,表明宋人似乎尚能意识到覆奏与执奏二者间的差别。又《元史·选举志》谓:“亦有传敕中书,送部(按指吏部)覆奏,或致缴奏旨,斯则历代以来封驳之良法也”。根据这段话的意思,覆奏的一种结果是皇帝收回原敕,造成“缴奏”的事实,遂形成类似前代驳正诏敕的效果。但覆奏本身,似不应看作就是封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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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覆奏体例,可能有与前代执奏相同的校正君主裁决失误的功能,同时又有其特殊的作用。元近侍怯薛以口传圣旨和以文记至省两种形式自内降旨,是导致朝政紊乱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些自内传旨,有很多根本就是妄传,也有一部分是趁君主疏忽时蒙混奏准的。元廷敕“诸臣传旨,有疑者须覆奏”[126],正是意在防止这一类乘间奏请的王命扰乱国事。它形式上针对诏敕,真正的用意并不在制衡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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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代“体貌大臣”的成例,在元朝也由于种种具体原因而不克实行。与宋朝任相采取使职差遣制不同,元中书省宰执之品位本身就很高。因此由宰相去位,再要“进官一等”,就职官制度的结构本身而言已很少可能。据张帆《元代宰相制度研究》统计,有元一代宰相去位后情况比较明朗的,共259人次。其中大体属于平调的有77人次,实际上带贬黜色彩的外调(任行省、行台、宣慰司等地方官)占50人次,因受弹劾、犯罪而罢黜(包括被杀、被流放)的占56人次。另一种情况是,从怯薛近侍中出任宰相的人选,去职之后仍领宿卫事如旧。所以对他们亦不需再有其他“优恩”。“史籍中很多出身于怯薛,罢相后又去向不明的蒙古、色目宰相,……大概都属于此种性质”[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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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宰相的权力,与前代相比有加重的趋势[128]。有趣的是,相权的扩张,在很长的时期内并没有对专制君权构成真正的冲突与威胁[129]。家臣专权而进退唯君命是从。元廷调节君臣关系的这一部分资源明显地来源于蒙古旧制。另一方面,除了燕铁木儿这样特殊形势造就的权臣,尽管宰相相对于其他百官的权势加强了,我们却难得再听见“礼绝百僚”的说法[130]。也许这与当时官场礼仪的“非正式性”有一定关系。不过它又恰恰可以说明,相对于主奴之间判然有别的区分,同样地被压缩到“奴婢”行列里的宰相与百官之间的名分地位,总的说来在元代似趋向于互相接近。只是到元代末期,随蒙古体制影响的削弱,而汉制中约束相权的资源又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才出现过一两个危及君权的“权相”。由“上把君欺,下把民虐”而终至于暗谋“行废主之事”的伯颜,恰恰是一个“奴婢杀使长”的角色[131]。这看来是历史的巧合。但是此种巧合又极具象征性地揭示出,一旦从草原时期延续下来的身份关系松弛失效,元代皇权约束臣下的机制就可能发生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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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描述的这些变化,无形地、可是却深刻地影响到元代士人心态的变化,在他们中间形成与两宋士大夫差异很大的精神气质。他们当然不可能完全忘记“共治”这个字眼,只要他们还在翻阅前人留下来的各种著述。如苏天爵在《建白时政五事》里就写过:“天下之大,万机之繁,朝夕都俞,共图为治者,二三大臣而已”。欧阳玄在为皇帝起草的诏文中写道:“朕与丞相,共理天下”。他袭用“共理”这个唐代词汇,或许正说明元人对两宋流行的“共治”理念已没有多少深刻的印象了,尽管此后人们也还偶尔会提及它。元明之际的陶安说:“窃观近数十年,朝廷拔文学之士共治天下,不过征求隐逸也,作养胄监也,开设科举也”[132]。无论如何,士大夫和官僚贵族往日与皇帝“共治”天下的身份意识,已经随着制度保障的消退,以及受主奴观念的销蚀而虚化。连士人们自己恐怕也已把它当作政论文里说说而已的一句套语,不再严肃地对待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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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皇权的特殊性,对中国皇帝制度在包含元代在内的那个更长时段中的演变过程发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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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对元以前的宋代皇权的基本状况有一个估价。但是对此,学者们的看法差异却非常大。一种意见认为,宋代是专制君主的中央集权制获得极大加强的时期,制度化的权力分割使君权比过去得到进一步的伸张。这种看法在目前的历史教科书里占支配地位。另一种意见以王瑞来讨论宋代相权和皇权的两篇论文为代表[133]。他认为,应当将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制度区分开来加以考察;同时,在政治制度史研究中,不但应当重视制度框架的法定形式,而且也要注意制度运作过程中的实际状况及其效果。按照王瑞来的看法,宋朝官僚政治体现了“从皇帝独裁到群臣专政”,或曰“皇权象征化和作为集体领导的相权的强化”之趋势。他又说:两宋是“皇权全面衰微、走向象征化的开端”;从宋代官僚政治的局面,“我们看到了古老的中国在封建社会的母体上,由专制走向民主的征候”。持第三种看法的是虞云国。在他的许多篇有关两宋监察制度的专题论文里,虞云国认为:宋代官僚政治中出现了君主、台谏和宰执“三权制衡”的局面;但在这种分权制衡结构中,最高主宰者和唯一调控者仍然是专制君主,所以这种制衡结构并不能改变宋政权“君主独尊”的性格[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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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着上面这些不同看法的大量证据,表明宋朝的专制君主官僚政体中同时存在着两种不同趋势,即专制君权的增强,和以宰执、台谏为主角的官僚集团在制衡君主权力方面力度的增强。实际上,这两种趋势并不仅是在宋朝才出现的。以下就让我们把考察的时限再上推到隋唐之际,看看从那时起直到宋末的七百多年间这两种趋势的大致演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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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晋以后,随着皇权逐步摆脱贵族政治的残余影响,专制君主对其臣僚们的权威,一直处于缓慢增强的过程中。有关朝堂礼仪显示出君臣之间尊卑反差的变大。据《隋书·礼仪志》引晋咸康元年所定令,“故事,自天子已下,皆衣冠带剑”。江左陈朝的朝服,凡诸王、有爵位贵族、高级官僚皆“腰剑”。在北方,“周武帝时,百官燕会,并带刀升座”。隋初因之。直到开皇十二年(592年),“始制凡朝会应登殿坐者,剑履俱脱。其不坐者,敕召奏事及须升殿,亦就席解剑,乃登”[135]。到唐朝,百官入宫殿门,须经监搜御史搜身。太和元年(827年)诏今后坐朝,众僚既退,宰臣复进奏事,其监搜宜停止,表示对宰臣的优遇[136]。大臣的尊严虽已不如从前,但这时他们在御前议政时,仍然可以坐在皇帝面前。有些受恩宠的人甚至得与皇帝同榻而坐。这一项权利在宋初也被赵匡胤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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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宋初宰执在御前被撤座的故事,宋人自己就有不同的说法。朱弁说[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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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初,宰执大臣有前朝与太祖俱北面事周,仍多出己上。一日即位,无所易置;左右驱使,皆委靡听顺,无一人敢偃蹇者。始听政,有司承旧例设宰相以下坐次,即叱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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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梦得说这是臣下自请的结果[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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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朝范鲁公(质)为相,当禅代之际,务从谦畏,始请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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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说法则以为是宋太祖的秘密安排[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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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唐以来,大臣见君则列坐殿上,然后议所进呈事。盖坐而论道之义。艺祖即位之一日,宰执范质等犹坐。艺祖曰:“吾目昏,可自持文书来看”。质等起进呈罢,欲复位。已密令中使去其坐矣。遂为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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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人说,这是大臣觐见天子时由议政改为当面候旨的结果[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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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制宰相早朝上殿命坐,有军国大事则议之。常从容赐茶而退。……国初范鲁公质、王宫师溥、魏相仁溥在相位,上虽倾心眷倚,而质等自以前朝旧相,且惮太祖英睿,“具札子面取进止,朝退各疏其事。所得圣旨臣等同署字以志之。如此则尽禀承之方,免[贻]误之失”。帝从之。自是奏御寖多,或至旰昃。啜茶之礼寻废,固弗暇于坐论矣。于今遂为定式,自鲁公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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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说法虽小有不同,总而言之,从宋代起,殿前赐坐,就变作对极少数人的一种特殊恩宠了。从脱剑履上殿到御前撤座,在礼仪安排的背后,我们确实看到天子至尊地位的逐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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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职官制度的角度而言,中枢官僚从唐初的三省制到唐后期、五代、北宋的使职差遣制[141],也反映了皇帝驾驭宰执的势能在提高。前面引述过的洪迈的话,在慨叹唐人一至相位便十面威风的同时,也道出了事情的另一面,即用文人或资浅望轻的人员以他官居宰相职,可以更易于进退。他说:“唐世用宰相不以序,其得之若甚易。然固有出入大僚……而不得相者。……如人主所欲用,不过侍郎、给事中,下至郎中、博士者”[142]。宋朝又把分割宰相的军权和财权当作一条心照不宜的“家法”,就是深得神宗信任的王安石也无法改变它[143]。宋朝中叶以后的许多权相在位时势焰熏天;但如果皇帝真要下决心罢免他们,却又显得十分容易。不少人甚至好几次入相,又好几次被罢免。吕夷简“当国柄最久,虽数为言者所诋,帝眷倚不衰”。但他一旦失宠,即被轻而易举地逐出朝廷。据说解职诏令公布之日,“夷简旁押班,闻唱其名,大骇,不知其故”[144]。蔡京四度入相,屡罢屡起。“每闻将退免,辄入见祈哀,蒲伏扣头,无复廉耻”。宋帝最后一次强迫他辞职,还“命词臣代为作三表请去,乃降制从之”[145]。这是体现君主专制和“体貌大臣”如何相为表里的生动例证。宰相的易制,与他们不得控制军权有很大的关系。南宋末年,宰相兼枢密使成为固定制度,这恐怕是宋末皇权下衰、权臣迭相专政的一个重要原因[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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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官僚组织是如何与专制君权形成制维关系的,本文在讨论“共治”观念时已多有涉及。在这里需要再着重加以强调的,还有以下三点。首先,由从贵族政治时代延续下来的政治文化遗产和新历史条件下产生的统治制度成分相整合,宋代的专制君主官僚制形式已相当成熟。按照虞云国的表述,在它的中枢权力结构中,出现了由君主、宰执和台谏组成的分权制衡系统。御史台和谏官的纠举对象,都拓展到上自天子、下至百官的范围。政令未正式发出时,“在中书则舍人封驳之,在门下则给事中封驳之”;发至尚书省奉行过程中,又有“侍从论思之,台谏劾举之”[147]。宰执自身也可以通过执奏形式向皇帝决策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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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也像前面已指出过的,专制君主官僚制体系的成熟虽然在宋,它的绝大部分制度成分,在宋以前早已存在了。唐朝的御史台和谏议大夫各司其职,宋代不过将台、谏的原有功能合二而一,使之互相伸延到对方的领域,并且在有关制度方面进一步细密化而已。中书舍人、草诏学士缴还词头,被有些宋人看作当朝的新体例。可是根据司马光说,唐制,“凡军国大事,则中书舍人各执所见、杂署其名,谓之五花判事”。胡三省在《资治通鉴》的注文中也说,“按唐制、中书舍人则署敕”[148]。对拟议中的政令“各执所见”,与缴还词头所差似亦不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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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更重要的是,虽然宋代的分权制衡结构在专制皇权与官僚机器之间造成了某种张力(有时候这种张力甚至还很大),但这绝不意味着专制皇权因此就会“全面衰微”,或者它就会变得只具有象征的意义。因为分权制衡的机制并不否定专制君主对军国大事的最终裁定权。作为这种最终裁定权的体现,中枢机构处置公事,凡无成例可援者必须奏断。徐度说[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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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韩王(普)在中书,权任颇专。故当时以为堂帖势力重于敕命。寻有诏禁止。其后中书指挥事,凡不降敕者曰札子,犹堂帖也。……太宗大怒曰:“……且前代中书有堂帖指挥公事,乃是权臣假此名以威福天下。太祖已令削去,因何却置札子?札子与堂帖乃大同小异耳。”张洎对曰:“札子是中书行遣小事文字,犹京百司有符牒关刺与此相似,别无公式文字可指挥常事。”帝曰:“自今但干近上公事,须降敕处分。其合用札子,亦当奏裁方可行遣。”至元丰官制行,始复诏尚书省,已被旨事许用札子。自后相承不废,至今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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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裁制一方面使皇帝避免被纠缠在常规性公务中,另一方面使他能够在了解、选择和采纳中枢机构对“近上公事”所拟处理办法的同时,牢牢控制决策终端而不致大权旁落。唐太宗曾批评隋文帝“事皆自决,不任群臣”。他以为,“天下至广,一日万机。虽复劳神苦形,岂能一一中理”?所以,皇帝应当“择天下贤才,寘之百官,使思天下之事,关由宰相,审熟便安,然后奏闻”[150]。宋人总结本朝体制,谓“权在人主”,而“政由中书”[151]。可见“君本”论的观念和体制,从唐到宋,一脉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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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的最终裁定权,又充分体现在他对于宰相委用权的独断。“人君所论,只一宰相”[152],“帝王之职,在任一相”[153]。这是宋元议论中极常见的言说。如果说官员任免始终是君主控制朝政的一个重要方面[154],那么任命宰相更成为被他绝对垄断的权力。君主左右的“佞幸”,即嫔妃、内臣、戚里、幸臣之类,可能对君主任用大臣的决策施以影响,但这是法定程序以外对君主权威的隐性盗用,而“人主不知为左右浸润,只道我自能进退大臣”[155]。所以邵博说[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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