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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皇帝问王懿敏素曰:“大僚中孰可命以相事者”?……懿敏曰:“唯宦官、宫妾不知姓名者可充其选”。帝怃然有间,曰:“唯富弼耳”。……既告大庭相富公,士大夫皆举笏相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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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宣宗夜半召令狐绚在含春亭问对,“尽蜡烛一炬,方许归学士院”,俄而即命为宰相[157]。“韩康公、王荆公之拜相也,王岐公为翰林学士,被召命词。既授旨,神宗因出手札示之曰:‘已除卿参知政事矣’”[158]。命相出于君主睿旨,唐宋殆少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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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权凌驾于官僚组织之上,也体现为君主所拥有的法外用刑的权利。所谓“生死之柄,人主合专;轻重有条,臣下当守”,就是承认君主得法外用刑或违法宽赦,惟一旦付之有司,则只能据法惩治。唐御史中丞狄兼謩回答文宗询问一桩已结法案时说:“臣是法官,只知有法;陛下若欲原宥,特降恩旨即得”[159]。这条原则在两宋仍然有效。《宋史·刑法志》谓:“太祖以来,其所自断,则轻重取舍,有法外之意焉。然其末流之弊,专用己私以乱祖宗之成宪者多矣”。志文引崇宁五年(1106年)诏曰:“出令制法,重轻予夺在上。比降特旨处分,而三省引用敕令以为妨碍,沮抑不行。是以有司之常守格人主之威福。夫擅生杀之谓王,能利害之谓王。何格令之有?臣强之渐,不可不戒”[160]。可见法律条文对专制君主本身是没有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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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条被用来论证宋代相权提升的理由,似乎出于对当时敕令转发程序的误解。按中书省既然是发令机构,皇帝的诏敕便也要经由中书省下发。它们公布时,宰相要在敕尾署名,当时称为“签书”、“署诏敕”、“署敕”、“署字”、“押敕”、“签敕”等等[161]。论者或以为这是宰相在敕文上“副署”。皇帝的命令必须由宰相“副署”才能下行,这不是表明宰相的权力差不多可以与皇权相比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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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代敕令内容,多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臣下进呈的处置有关事宜的建议,二是皇帝的裁决或批示。裁决可能是口头的,由进呈宰相负责“署字以志之”。《涑水纪闻》云[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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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宗晚年不豫,寇准得罪。丁渭、李迪同为相,以其事进呈。上命除准小处知州。渭遂署其纸尾曰:“奉圣旨除远小处知州”。迪曰:“向者圣旨无‘远’字”。渭曰:“与君面奉德音。君欲擅改圣旨以庇准耶?”由是二人斗阋,更相论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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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书记王钦若事亦云[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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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宗末,王冀公每奏事,或怀数奏,出其一二,其余匿之。既退,以意称圣旨行之。尝与马知节俱奏事上前。冀公将退,知节目之曰:“怀中奏何不尽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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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引两例表明,敕文中的君主裁断可由宰相事后代书。有时候,皇帝也会在进呈的奏札上留下简短的批语。如[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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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熙十年(1183年)十月二十日敕:臣僚奏,欲令吏部将二广申到选人,京朝官、大小使臣用考任关升。如已经本路运司公参,照四川已得指挥一体施行。奉圣旨:依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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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散见在《宋会要辑稿》、《庆元条法事类》、《永乐大典·吏部条法》等史料中的宋代敕令来看,记录御笔批语的格式相当固定。其中多数作“奉圣旨:依”。也有的作“奉圣旨:依总制司所申”;“奉圣旨:依户部勘当到事理施行”;“奉圣旨:依户部措置到事理施行”。或者作“有旨:依”、“诏:可”、“诏:依”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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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记录君主裁断的文字,都以“奉圣旨”、“有旨”、“诏”等语词开头;而据现存史料,似以“奉圣旨”开头的数量最多。那么究竟是何人在“奉圣旨”呢?当然不是君主本人,只能是那些“面取进止”的宰相。由此可知,就内容而言,敕文中臣下对处分有关事宜的建议,一经君主批准,也就变成了君主的命令。但是就体裁而言,敕令乃是“奉圣旨”者转达君主意志的一种纪录性公文。所以,宰相署敕,不应看作是他们以“副署”资格与皇帝一起发布诏令,而只是把他们在“面取进止”时已奉到的君主命令,以纪录性公文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或天下传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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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制的性质与敕有些不一样。诏制应当是完全以天子身份发表的词章文字。宋代文书中出现敕中有诏的例证,似可证明这种区别确实是存在的[165]。宋代宰相如何署诏,尚无实例可以征引。从元代诏令行文看,宰相署名的情况似乎是存在的,因为很多诏令须经由中书省发布。《行蒙古字诏》的文书以“至元六年二月十三日钦奉诏书”起首。类似的格式还有“钦奉皇帝圣旨”、“钦奉圣旨”。《元典章》所辑存的这一类文件,有的又写作“钦奉诏旨节文”、“钦奉诏书节该”等。这是因为辑录者删节了诏令中所附的蠲赋、省刑、便民一类安抚天下的具体条画,因此加入“节文”、“节该”等字[166]。在上面列举的诸种行文里,宰相署名都表明他们是“钦奉诏书”的中枢机构负责人,而不是意味着他们本身具有以仅次于皇帝的地位与皇帝一起诏告天下的权力。这样的行文程序大概是相当长时期的通行惯例。宋代即便如此,亦不应视为有宋一朝的独特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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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看到,唐宋几百年间,君臣之际尊卑名分的差异,持续呈现一种缓慢但又是确凿无疑的增强趋势。元王朝在采纳汉制过程中,基本上接受了体现在中原皇帝制度中的这部分政治遗产。而泛化的主奴观念渗透到元代君臣关系之间,甚至还在进一步强化上述趋势。所以,尽管元朝相权比前代有所扩大,到后期还出现过个别权相,被当时人认为比梁冀、曹操有过之而无不及[167],大汗—皇帝相对于其“奴婢”—官僚的至上权威,大体上是稳定的。最终取代元王朝的朱元璋对元末的朝纲混乱深引为戒。在他看来,元末大乱的症结,似乎并不是皇帝所拥有的权威不够强大,而是他本身荒怠失检,于是导致大权旁落、奸相柄政。所谓“主荒臣专,威福下移”,所谓“后嗣沉荒,失君臣之道,又加以宰相专权,宪台报怨”[168],都是这个意思。对元君批评的侧重点,乃在于他放弃皇帝的职责而“委用权臣”[169]。如果元朝末年的形势让人产生元代君权衰弱的印象,那么这种印象其实并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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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两宋时期曾经相当有力的臣下制衡君主权威的制度性安排和惯行体例,在元代却被中止或受到很大削弱。在元末宰臣的专权自恣行为中,人们看不出过去那些体现权力制衡的法定程序,有的只是对权力的窃取与滥用。“共治”观念的淡薄和支撑着“共治”观念的分权制衡程序之弱化二者,肯定存在互为因果、互相促进的关系。所以,唐宋两朝皇帝制度中,专制君权持续强化和制衡君权的程序效力同样在增强这两种趋势之间的张力,由于元政权的建立而破坏了。渗透到元代君臣关系之间的主奴观念虽然没有在明代君臣关系中留下直接的痕迹[170],但是,过去时代长期形成的“共治”观念之淡化和约束君权的传统程序之削弱,贯穿了元朝对整个中国近一百年的统治。它的一个重要的历史后果,就是为朱元璋在明初大幅度地强化专制主义君权,扫清了唐、宋两朝的君主们所无法克服的来自中原传统的制度化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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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学术集林》卷15(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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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魏特夫(K.A.Wittfogel):《辽代社会史》,“总导论”,费城:美国哲学学会,194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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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元朝和清朝对全国的征服都是分为几个阶段实现的。但蒙古人和满洲人从进入汉地社会到在汉地确立自己的统治体制的过程,仍然都在相对短暂的时期内就完成了。福赫伯(H.Franke)认为,蒙古人经过持续三代的长时期经营才取得对中国全境的支配,是“中世纪的中国记录内绝无仅有的一个例子”。这一点与本文论述没有实质性冲突。见福赫伯:《从部落首领到普天下的皇帝和神》,《蒙古统治下的中国》,Aldershot,UK:Variorum,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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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M.R.Drompp:《论内陆亚洲“腹地”的离心力》,《亚洲史杂志》23卷2期(1989年)。关于辽及辽以后北族王朝领土结构的这一重要特征,内蒙古大学教授亦邻真在向1980年代后期一次学术讨论会提供的蒙文论文中,也曾经加以讨论,并且率先提出了类似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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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崔瑞德(D.Twichett)、福赫伯(H.Franke):《剑桥中国史》卷6,“异族王朝与边地国家,907年至1638年”,导论,伦敦,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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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早期突厥语中的“汗”与“合汗”的名号,被很多学者看作基本上是一对同义词。但在有些场合,从对它们的使用中似乎又仍能看出隐含在二者之间的某种地位上的差别。韩师儒林认为,突厥文《暾欲谷碑》第一碑西面的几个“汗”字,系指汉文史料中的“小可汗”,即分统突厥一部落或数部落的首领,而非雄长突厥全境之“可汗”(按唐代汉语译qakhan为“可汗”)。吐鲁番出土的回鹘文残卷中有qakhan qan的语词,译言“最高地位的qan”,也可见二者在词义上的细微差别。无论如何,当它们进入蒙古语的时候,其词义区别已经十分显著了。从窝阔台称“大汗”时起,在统一的蒙古帝国政治结构中,就只能有一个合法的大汗,同时可以有很多拥有“汗”的称号的成吉思汗诸子诸弟各支后裔的首领。参见克劳逊(Sir G.Clauson):《13世纪之前突厥语辞源学词典》,牛津,1972年,页611、630;纳捷里雅耶夫(B.M.Надедяев)等主编:《古代突厥语词典》,列宁格勒,1969年,页405、417;韩师儒林:《突厥官号考释》,《穹庐集》,上海,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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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爱尔森(T.T.Allsen):《蒙古统治时期伊朗政权正统形式的变迁》,载Gary Seaman主编:《来自草原的统治者》,洛杉矶,1992年。在为《剑桥中国史》卷六所写的有关章节里,爱尔森认为,il-khan的意思是,旭烈兀作为晚于成吉思汗诸子接受分封的宗王,是比成吉思汗诸子的后王们更次一等的汗。见《剑桥中国史》卷6,页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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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斯普勒(B.Spuler):《金帐汗国:蒙古人在俄国》,威斯巴顿,1965年,页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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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元史》卷35,《文宗纪》四,中华书局标点本,页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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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元朝秘史》第177节等。汉字音写的蒙文原文作qan echige mina,旁译“皇帝·父·我的”。这层关系的缔结,亦与成吉思汗之文曾与王汗结为“安答”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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