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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制宰相早朝上殿命坐,有军国大事则议之。常从容赐茶而退。……国初范鲁公质、王宫师溥、魏相仁溥在相位,上虽倾心眷倚,而质等自以前朝旧相,且惮太祖英睿,“具札子面取进止,朝退各疏其事。所得圣旨臣等同署字以志之。如此则尽禀承之方,免[贻]误之失”。帝从之。自是奏御寖多,或至旰昃。啜茶之礼寻废,固弗暇于坐论矣。于今遂为定式,自鲁公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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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说法虽小有不同,总而言之,从宋代起,殿前赐坐,就变作对极少数人的一种特殊恩宠了。从脱剑履上殿到御前撤座,在礼仪安排的背后,我们确实看到天子至尊地位的逐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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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职官制度的角度而言,中枢官僚从唐初的三省制到唐后期、五代、北宋的使职差遣制[141],也反映了皇帝驾驭宰执的势能在提高。前面引述过的洪迈的话,在慨叹唐人一至相位便十面威风的同时,也道出了事情的另一面,即用文人或资浅望轻的人员以他官居宰相职,可以更易于进退。他说:“唐世用宰相不以序,其得之若甚易。然固有出入大僚……而不得相者。……如人主所欲用,不过侍郎、给事中,下至郎中、博士者”[142]。宋朝又把分割宰相的军权和财权当作一条心照不宜的“家法”,就是深得神宗信任的王安石也无法改变它[143]。宋朝中叶以后的许多权相在位时势焰熏天;但如果皇帝真要下决心罢免他们,却又显得十分容易。不少人甚至好几次入相,又好几次被罢免。吕夷简“当国柄最久,虽数为言者所诋,帝眷倚不衰”。但他一旦失宠,即被轻而易举地逐出朝廷。据说解职诏令公布之日,“夷简旁押班,闻唱其名,大骇,不知其故”[144]。蔡京四度入相,屡罢屡起。“每闻将退免,辄入见祈哀,蒲伏扣头,无复廉耻”。宋帝最后一次强迫他辞职,还“命词臣代为作三表请去,乃降制从之”[145]。这是体现君主专制和“体貌大臣”如何相为表里的生动例证。宰相的易制,与他们不得控制军权有很大的关系。南宋末年,宰相兼枢密使成为固定制度,这恐怕是宋末皇权下衰、权臣迭相专政的一个重要原因[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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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官僚组织是如何与专制君权形成制维关系的,本文在讨论“共治”观念时已多有涉及。在这里需要再着重加以强调的,还有以下三点。首先,由从贵族政治时代延续下来的政治文化遗产和新历史条件下产生的统治制度成分相整合,宋代的专制君主官僚制形式已相当成熟。按照虞云国的表述,在它的中枢权力结构中,出现了由君主、宰执和台谏组成的分权制衡系统。御史台和谏官的纠举对象,都拓展到上自天子、下至百官的范围。政令未正式发出时,“在中书则舍人封驳之,在门下则给事中封驳之”;发至尚书省奉行过程中,又有“侍从论思之,台谏劾举之”[147]。宰执自身也可以通过执奏形式向皇帝决策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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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也像前面已指出过的,专制君主官僚制体系的成熟虽然在宋,它的绝大部分制度成分,在宋以前早已存在了。唐朝的御史台和谏议大夫各司其职,宋代不过将台、谏的原有功能合二而一,使之互相伸延到对方的领域,并且在有关制度方面进一步细密化而已。中书舍人、草诏学士缴还词头,被有些宋人看作当朝的新体例。可是根据司马光说,唐制,“凡军国大事,则中书舍人各执所见、杂署其名,谓之五花判事”。胡三省在《资治通鉴》的注文中也说,“按唐制、中书舍人则署敕”[148]。对拟议中的政令“各执所见”,与缴还词头所差似亦不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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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更重要的是,虽然宋代的分权制衡结构在专制皇权与官僚机器之间造成了某种张力(有时候这种张力甚至还很大),但这绝不意味着专制皇权因此就会“全面衰微”,或者它就会变得只具有象征的意义。因为分权制衡的机制并不否定专制君主对军国大事的最终裁定权。作为这种最终裁定权的体现,中枢机构处置公事,凡无成例可援者必须奏断。徐度说[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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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韩王(普)在中书,权任颇专。故当时以为堂帖势力重于敕命。寻有诏禁止。其后中书指挥事,凡不降敕者曰札子,犹堂帖也。……太宗大怒曰:“……且前代中书有堂帖指挥公事,乃是权臣假此名以威福天下。太祖已令削去,因何却置札子?札子与堂帖乃大同小异耳。”张洎对曰:“札子是中书行遣小事文字,犹京百司有符牒关刺与此相似,别无公式文字可指挥常事。”帝曰:“自今但干近上公事,须降敕处分。其合用札子,亦当奏裁方可行遣。”至元丰官制行,始复诏尚书省,已被旨事许用札子。自后相承不废,至今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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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裁制一方面使皇帝避免被纠缠在常规性公务中,另一方面使他能够在了解、选择和采纳中枢机构对“近上公事”所拟处理办法的同时,牢牢控制决策终端而不致大权旁落。唐太宗曾批评隋文帝“事皆自决,不任群臣”。他以为,“天下至广,一日万机。虽复劳神苦形,岂能一一中理”?所以,皇帝应当“择天下贤才,寘之百官,使思天下之事,关由宰相,审熟便安,然后奏闻”[150]。宋人总结本朝体制,谓“权在人主”,而“政由中书”[151]。可见“君本”论的观念和体制,从唐到宋,一脉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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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的最终裁定权,又充分体现在他对于宰相委用权的独断。“人君所论,只一宰相”[152],“帝王之职,在任一相”[153]。这是宋元议论中极常见的言说。如果说官员任免始终是君主控制朝政的一个重要方面[154],那么任命宰相更成为被他绝对垄断的权力。君主左右的“佞幸”,即嫔妃、内臣、戚里、幸臣之类,可能对君主任用大臣的决策施以影响,但这是法定程序以外对君主权威的隐性盗用,而“人主不知为左右浸润,只道我自能进退大臣”[155]。所以邵博说[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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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皇帝问王懿敏素曰:“大僚中孰可命以相事者”?……懿敏曰:“唯宦官、宫妾不知姓名者可充其选”。帝怃然有间,曰:“唯富弼耳”。……既告大庭相富公,士大夫皆举笏相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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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宣宗夜半召令狐绚在含春亭问对,“尽蜡烛一炬,方许归学士院”,俄而即命为宰相[157]。“韩康公、王荆公之拜相也,王岐公为翰林学士,被召命词。既授旨,神宗因出手札示之曰:‘已除卿参知政事矣’”[158]。命相出于君主睿旨,唐宋殆少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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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权凌驾于官僚组织之上,也体现为君主所拥有的法外用刑的权利。所谓“生死之柄,人主合专;轻重有条,臣下当守”,就是承认君主得法外用刑或违法宽赦,惟一旦付之有司,则只能据法惩治。唐御史中丞狄兼謩回答文宗询问一桩已结法案时说:“臣是法官,只知有法;陛下若欲原宥,特降恩旨即得”[159]。这条原则在两宋仍然有效。《宋史·刑法志》谓:“太祖以来,其所自断,则轻重取舍,有法外之意焉。然其末流之弊,专用己私以乱祖宗之成宪者多矣”。志文引崇宁五年(1106年)诏曰:“出令制法,重轻予夺在上。比降特旨处分,而三省引用敕令以为妨碍,沮抑不行。是以有司之常守格人主之威福。夫擅生杀之谓王,能利害之谓王。何格令之有?臣强之渐,不可不戒”[160]。可见法律条文对专制君主本身是没有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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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条被用来论证宋代相权提升的理由,似乎出于对当时敕令转发程序的误解。按中书省既然是发令机构,皇帝的诏敕便也要经由中书省下发。它们公布时,宰相要在敕尾署名,当时称为“签书”、“署诏敕”、“署敕”、“署字”、“押敕”、“签敕”等等[161]。论者或以为这是宰相在敕文上“副署”。皇帝的命令必须由宰相“副署”才能下行,这不是表明宰相的权力差不多可以与皇权相比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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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代敕令内容,多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臣下进呈的处置有关事宜的建议,二是皇帝的裁决或批示。裁决可能是口头的,由进呈宰相负责“署字以志之”。《涑水纪闻》云[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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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宗晚年不豫,寇准得罪。丁渭、李迪同为相,以其事进呈。上命除准小处知州。渭遂署其纸尾曰:“奉圣旨除远小处知州”。迪曰:“向者圣旨无‘远’字”。渭曰:“与君面奉德音。君欲擅改圣旨以庇准耶?”由是二人斗阋,更相论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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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书记王钦若事亦云[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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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宗末,王冀公每奏事,或怀数奏,出其一二,其余匿之。既退,以意称圣旨行之。尝与马知节俱奏事上前。冀公将退,知节目之曰:“怀中奏何不尽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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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引两例表明,敕文中的君主裁断可由宰相事后代书。有时候,皇帝也会在进呈的奏札上留下简短的批语。如[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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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熙十年(1183年)十月二十日敕:臣僚奏,欲令吏部将二广申到选人,京朝官、大小使臣用考任关升。如已经本路运司公参,照四川已得指挥一体施行。奉圣旨:依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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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散见在《宋会要辑稿》、《庆元条法事类》、《永乐大典·吏部条法》等史料中的宋代敕令来看,记录御笔批语的格式相当固定。其中多数作“奉圣旨:依”。也有的作“奉圣旨:依总制司所申”;“奉圣旨:依户部勘当到事理施行”;“奉圣旨:依户部措置到事理施行”。或者作“有旨:依”、“诏:可”、“诏:依”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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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记录君主裁断的文字,都以“奉圣旨”、“有旨”、“诏”等语词开头;而据现存史料,似以“奉圣旨”开头的数量最多。那么究竟是何人在“奉圣旨”呢?当然不是君主本人,只能是那些“面取进止”的宰相。由此可知,就内容而言,敕文中臣下对处分有关事宜的建议,一经君主批准,也就变成了君主的命令。但是就体裁而言,敕令乃是“奉圣旨”者转达君主意志的一种纪录性公文。所以,宰相署敕,不应看作是他们以“副署”资格与皇帝一起发布诏令,而只是把他们在“面取进止”时已奉到的君主命令,以纪录性公文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或天下传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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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制的性质与敕有些不一样。诏制应当是完全以天子身份发表的词章文字。宋代文书中出现敕中有诏的例证,似可证明这种区别确实是存在的[165]。宋代宰相如何署诏,尚无实例可以征引。从元代诏令行文看,宰相署名的情况似乎是存在的,因为很多诏令须经由中书省发布。《行蒙古字诏》的文书以“至元六年二月十三日钦奉诏书”起首。类似的格式还有“钦奉皇帝圣旨”、“钦奉圣旨”。《元典章》所辑存的这一类文件,有的又写作“钦奉诏旨节文”、“钦奉诏书节该”等。这是因为辑录者删节了诏令中所附的蠲赋、省刑、便民一类安抚天下的具体条画,因此加入“节文”、“节该”等字[166]。在上面列举的诸种行文里,宰相署名都表明他们是“钦奉诏书”的中枢机构负责人,而不是意味着他们本身具有以仅次于皇帝的地位与皇帝一起诏告天下的权力。这样的行文程序大概是相当长时期的通行惯例。宋代即便如此,亦不应视为有宋一朝的独特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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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看到,唐宋几百年间,君臣之际尊卑名分的差异,持续呈现一种缓慢但又是确凿无疑的增强趋势。元王朝在采纳汉制过程中,基本上接受了体现在中原皇帝制度中的这部分政治遗产。而泛化的主奴观念渗透到元代君臣关系之间,甚至还在进一步强化上述趋势。所以,尽管元朝相权比前代有所扩大,到后期还出现过个别权相,被当时人认为比梁冀、曹操有过之而无不及[167],大汗—皇帝相对于其“奴婢”—官僚的至上权威,大体上是稳定的。最终取代元王朝的朱元璋对元末的朝纲混乱深引为戒。在他看来,元末大乱的症结,似乎并不是皇帝所拥有的权威不够强大,而是他本身荒怠失检,于是导致大权旁落、奸相柄政。所谓“主荒臣专,威福下移”,所谓“后嗣沉荒,失君臣之道,又加以宰相专权,宪台报怨”[168],都是这个意思。对元君批评的侧重点,乃在于他放弃皇帝的职责而“委用权臣”[169]。如果元朝末年的形势让人产生元代君权衰弱的印象,那么这种印象其实并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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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两宋时期曾经相当有力的臣下制衡君主权威的制度性安排和惯行体例,在元代却被中止或受到很大削弱。在元末宰臣的专权自恣行为中,人们看不出过去那些体现权力制衡的法定程序,有的只是对权力的窃取与滥用。“共治”观念的淡薄和支撑着“共治”观念的分权制衡程序之弱化二者,肯定存在互为因果、互相促进的关系。所以,唐宋两朝皇帝制度中,专制君权持续强化和制衡君权的程序效力同样在增强这两种趋势之间的张力,由于元政权的建立而破坏了。渗透到元代君臣关系之间的主奴观念虽然没有在明代君臣关系中留下直接的痕迹[170],但是,过去时代长期形成的“共治”观念之淡化和约束君权的传统程序之削弱,贯穿了元朝对整个中国近一百年的统治。它的一个重要的历史后果,就是为朱元璋在明初大幅度地强化专制主义君权,扫清了唐、宋两朝的君主们所无法克服的来自中原传统的制度化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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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学术集林》卷15(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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