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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894 (92) 周辉:《清波杂志》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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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896 (93) 《元史》卷130,《彻里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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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898 (94) 姚燧:《彻里神道碑》,《国朝文类》卷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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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900 (95) 《元史》卷170,《尚文传》;孛术鲁翀:《尚文神道碑》,《国朝文类》卷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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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902 (96) 吴晗:《论绅权》,载《吴晗史学论著选集》卷2,北京,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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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904 (97) 关于朝杖的记载在《金史》中屡不鲜。参阅《金史》卷70,《完颜忠传》;卷77,《完颇亨传》;卷83,《张通古传》、《张诰传》;卷95,《张万公传》、《程辉传》;卷100,《路铎传》;卷108,《朮虎高琪传》;卷120,《徒单恭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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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906 (98) 吴晗:《论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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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908 (99) 《宋大诏令集》,中华书局排印本,1962年,页163、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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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910 (100) 《宋会要辑稿》,第86册“职官”四五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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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912 (101) 语见《贞观政要》卷4褚遂良上疏所引。原文中“共治”一语,为避李治之讳改为“共理”。《资治通鉴》卷196,“唐纪”一二复易为“共治”,作“汉宣帝云,与我共治天下者,其惟良二千石乎”。又据《资治通鉴》卷192,武德九年(626年)十二月魏征谏言:“陛下所与共治天下者,在于守宰”。此语在《贞观政要》卷二作“又共理所寄,在于刺史”。此处“理”字仍由“治”字所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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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914 (102) 《资治通鉴》卷19,“汉纪”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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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916 (103) 《唐会要》卷40,“臣下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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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918 (104) 《资治通鉴》卷234,“唐纪”五十,贞元九年(793年)二月。又见陆贽:《谢密旨因论所宜事状》,《翰苑集》卷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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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920 (105) 许翰:《上钦宗论御笔手诏不由三省而下者取旨方行》,《宋名臣奏议》卷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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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922 (106) 《史记》卷102,《张释之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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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924 (107) 语见田余庆:《东晋门阀政治》,北京,1989年,页337。田余庆将门阀政治看作“皇权政治在特殊条件下的变态”,是皇权政治的“不平常、不正常状态”(页35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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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926 (108) 曾肇:《上徽宗论内降指挥不可直付有司》,《宋名臣奏议》卷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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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928 (109) 叶梦得:《石林燕语》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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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930 (110) 陈仲安、王素:《汉唐职官制度研究》,北京,1993年,页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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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932 (111) 《粱溪漫志》卷2,“学士不草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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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934 (112) 《资治通鉴》卷193,“唐纪”九,贞观四年(630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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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936 (113) 李常:《上哲宗论内降乞有司执奏》,《宋名臣奏议》卷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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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938 (114) 《宋会要辑稿》册58,“职官”一,页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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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940 (115) 语见《资治通鉴》卷258,“唐纪”七四,龙纪元年(889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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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8942 (116) 《石林燕语》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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