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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510 (12) 《元史》卷125,《布鲁海牙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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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512 (13) 蒙古人屠宰牲畜严禁抹喉,而是将牲畜四肢缚住后,把手伸进被剖开的牲畜胸腹,按住它的心脏,直到它死去。这样的屠宰法,使牲畜的血仍有相当部分可以保留在躯体内。又,蒙古人在处死宗族成员或其他出身高贵的敌人时,常采取“教杀时血不教出”的处决方式,似乎以为这样做将会给逝者在冥界带来某种好处。上述颇为特殊的屠宰法应与“教杀时血不教出”的处决方式具有某种相类似的出发点,大概被认为这样做会有利于牲畜在“另一个世界”中的繁衍。如果这个推论能够成立,那么蒙古统治者用严厉的手段强制推行这种屠宰法,同样是出于其切身利益的考虑。因为牲畜正是游牧民最主要的财富。参见梁赞诺夫斯基:《蒙古诸部习惯法》,页57;《元典章》卷57,《禁回回抹杀羊做速纳》;《元朝秘史》第210节;《鲁卜鲁克行纪》,柔克义英译本,伦敦,1900年,页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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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514 (14) 《元史》卷125,《布鲁海牙传》。以札撒为代表的蒙古法与中原汉地长期实行的传统刑法颇不相同。蒙古札鲁忽赤以蒙古法治汉地,也是造成汉地刑制混乱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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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516 (15) 宋子贞:《耶律楚材神道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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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518 (16) 魏初:《梁瑛神道碑》,《青崖集》卷5;杨奂:《汪世显神道碑》,《还山遗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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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520 (17) 《元朝名臣事略》卷10,“平章宋公”引李谦《宋子贞神道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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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522 (18) 胡祗遹:《送冯寿卿之官无极令序》,《紫山大全集》卷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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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524 (19) 《元史》卷157,《刘秉忠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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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526 (20) 《元史》卷158,《姚枢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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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528 (21) 刘因:《寇靖墓表》,《静修集》卷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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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530 (22) 王恽:《荆祐墓碣铭》,《秋涧文集》卷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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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532 (23) 元明善:《董文直神道碑》,《国朝文类》卷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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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534 (24) 王旭:《康玉墓碑铭》,《兰轩集》卷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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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536 (25) 胡祗遹:《蒙古神道碑》,《紫山大全集》卷15。这件史料提到“元戎察罕知公廉明宽仁,每遇诸路解送死囚,即委公审问”。可知对死囚的复审制度,在蒙古国时期亦已部分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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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538 (26) 《元史》卷102,《刑法志》一。中统后,对《泰和律》的量刑标准已实行折抵制度,绝对谈不上什么“颇伤严刻”。因而这段话只能被理解为是指的中统以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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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540 (27) 王恽:《论重刑决不待时状》引,《秋涧文集》卷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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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542 (28) 王恽:《中堂事记》上,《秋涧文集》卷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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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544 (29) 这个数字指各地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处死的人数,不包括皇帝直接下令诛杀的大臣官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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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546 (30) 《元史》卷4,《世祖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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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548 (31) 见《中堂事记》下,《秋涧文集》卷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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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550 (32) 《金史》卷45,《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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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552 (33) 《刑统赋解》下引《泰和律义·名例》。作为本刑的徒刑,若家无兼丁,可以折杖准徒;而以徒代流本身即“是矜宥也”,所以即使“无兼丁供给粮饭”,也不能再“准徒加杖”。可见二者还略有区别。权宜条理若正式取消流刑,则上述区别才可以说最后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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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554 (34) 魏初:《青崖集》卷4,至元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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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556 (35) 见安部健夫:《关于元史刑法志与元律的关系问题》,《东方学报》第2册(1931年);植松正:《关于元初法制的一个考察》,《东洋史研究》40卷1期(19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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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0558 (36) 《元朝名臣事略》卷10,“平章宋公”引徐世隆:《宋子贞墓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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