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313433e+09
1703134330 又《隋书》二七《百官志》“尚书省五兵尚书”条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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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332 五兵统右中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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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334 (掌畿内丁帐、事力、蕃兵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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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336 左外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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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338 (掌河南及潼关已东诸州丁帐及发召征兵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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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340 右外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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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342 (掌河北及潼关已西诸州,所典与左外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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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344 寅恪案:北齐五兵尚书所统之右中兵、左外兵、右外兵等曹,既掌畿内及诸州丁帐及发召征兵等事,疑北齐当日实已施行兵民合一之制,此可与《隋书·食货志》所载齐河清三年令规定民丁充兵年限及其与受田关系者可以参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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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346 隋文帝开皇十年诏书中有“垦田籍帐悉与民同”之语,与《北史》所载府兵初起之制兵士绝对无暇业农者,自有不同。此诏所言或是周武帝改革以后之情状,或目府兵役属者所垦,而非府兵自耕之田,或指边地屯垦之军而言,史文简略,不能详也。隋代府兵制变革之趋向,在较周武帝更进一步之君主直辖化即禁卫军化,及征调扩大化即兵农合一化而已。隋之十二卫即承魏周十二大将军之旧,杜君卿已言之,本为极显著之事,不俟赘说。所可论者,隋文帝使军人悉属州县,则已大反西魏初创府兵时“自相督率,不编户贯”即兵民分立之制,其令“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及“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隋书》二四《食货志》),虽实施如何,固有问题,然就法令形式言,即此简略之记述或已隐括北齐清河三年规定受田与兵役关系一令之主旨,今以史文不详,姑从阙疑。但依《通鉴》至德元年之胡注,则隋开皇三年令文与周保定元年令文“八兵丁”及“十二丁兵”显有关系。而开皇三年令文《隋书》所载有“军”字者,以开皇十年前军兵不属州县,在形式上尚须与人民有别,故此令文中仍以军民并列,至《北史》《通典》以及《通鉴》所载无“军”字者,以其时兵民在事实上已无可别,故得略去“军”字,并非李延寿、杜君卿及司马君实任意或偶尔有所略漏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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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348 由是言之,开皇三年令文却应取前此保定元年令文胡《注》中境内兵民合一之义以为解释也。夫开皇三年境内军民在事实上已无可别,则开皇十年以后,抑更可知,故依据唐宋诸贤李、杜、马、胡之意旨,岂可不谓唐代府兵之基本条件,即兵民合一者,实已完成于隋文之世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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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350 冈崎教授论文之结论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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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352 隋以军兵同于编户云者,仅古制之复旧而已。北齐虽于法令上规定受田与兵役之关系,其实行如何,尚有问题,综合两方面实施者,唐之兵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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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354 寅恪案:北齐法令之实施与否,于此可不论。兹所欲言者,即据上引开皇三年令文及唐宋诸贤之解释,似可推知隋代先已实施兵民合一之基本条件,不必待李唐开国以后,方始创行之也。又以其他法制诸端论,唐初开国之时大抵承袭隋代之旧,即间有变革,亦所关较细者,岂独于兵役丁赋之大政,转有巨大之创设,且远法北齐之空文,而又为杨隋盛时所未曾规定行用者,遽取以实施耶?此亦与唐初通常情势恐有未合也。然则府兵制后期之纪元当断自隋始欤?总之,史料简缺,诚难确知,冈崎教授之结论,要不失为学人审慎之态度。寅恪姑取一时未定之妄见,附识于此,以供他日修正时覆视之便利云尔,殊不敢自谓有所论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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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356 总合上引史料及其解释,试作一结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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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358 府兵制之前期为鲜卑兵制,为大体兵农分离制,为部酋分属制,为特殊贵族制;其后期为华夏兵制,为大体兵农合一制,为君主直辖制,为比较平民制。其前后两期分画之界限,则在隋代。周文帝、苏绰则府兵制创建之人,周武帝、隋文帝其变革之人,唐玄宗、张说其废止之人,而唐之高祖、太宗在此制度创建、变革、废止之三阶段中,恐俱无特殊地位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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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360 附记:本文中所引《通典》诸条,后查得宋本舆通行本并无差异,特附识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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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365 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唐代政治史述论稿 [:1703132737]
1703134366 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唐代政治史述论稿 七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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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368 近日中外史家论吾国南北朝隋唐经济财政制度者颇多,其言有得有失,非此章范围所能涉及。此章主旨唯在阐述继南北朝正统之唐代,其中央财政制度之渐次江南地方化,易言之,即南朝化,及前时西北一隅之地方制度转变为中央政府之制度,易言之,即河西地方化二事,盖此二者皆系统渊源之范围也。考此二事转变之枢纽在武则天及唐玄宗二代,与兵制选举及其他政治社会之变革亦俱在此时者相同。但欲说明其本末,非先略知南北朝之经济财政其差异最要之点所在不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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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370 今日所保存之南北朝经济财政史料,北朝较详,南朝尤略。然约略观之,其最不同之点则在北朝政府保有广大之国有之土地。此盖承永嘉以后,屡经变乱,人民死亡流散所致。故北朝可以有均给民田之制,而南朝无之也。南朝人民所经丧乱之惨酷不及北朝之甚,故社会经济情形比较北朝为进步,而其国家财政制度亦因之与北朝有所不同,即较为进步是也。北魏均田之问题此章所不能详,故仅略举其文,至北魏以后者亦须稍附及之,以见其因袭所自,并可与南北互较,而后隋唐财政制度之渊源系统及其演进之先后次序始得而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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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372 《魏书》一一〇《食货志》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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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374 太和九年下诏均给天下民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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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376 《隋书》二四《食货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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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378 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历宋、齐、梁、陈如此以为常。以此人竞商贩,不为田业,故使均输欲为惩励,虽以此为辞,其实利在侵削。又都西有石头津,东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贼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检察禁物及亡叛者,其荻、炭、鱼、薪之类过津者并十分税一,以入官。其东路无禁货,故方山津检察甚简。淮水北有大市百(寅恪案:《通典》一一《食货典》杂税门百字作自)余,小市十余所,大市备置官司,税敛既重,时甚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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