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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让社会组织在边疆地区发挥更大的作用,政府就应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扶持。目前边疆地区的社会组织普遍面临的一个难题就是资金和人才的缺乏。资金的缺乏与很多因素有关,例如国内能够获得的资金支持十分有限,而申请境外资金支持又缺乏足够的能力;人才的缺乏与当前社会组织的处境有关,因为许多社会组织甚至没有取得合法地位、待遇相对较低、工作稳定性较差等等因素导致边疆地区本土社会组织的人才流失现象十分严重,已经成为影响这些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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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边疆地区社会组织的扶持,强化这些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这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第一,通过多种途径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在一些公共服务中,政府可以采用项目发包的方式,让有资质的社会组织申请、竞争,把这些服务的提供交给社会组织去做,政府只需要对这些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管和评估,这样既增强了边疆地区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组织的资金难题。另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各种免税政策、奖励机制等为社会组织间接提供资金支持。第二,充分发挥好城乡基层自治组织、人民团体、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介组织的职能作用,培育好这些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发展基层民主和增强社会自治的社会组织,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第三,减少社会组织的行政化色彩,培养社会组织的自律机制,使社会组织摆脱过分依赖于政府的现状,真正发挥对政府社会管理的补充作用。第四,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将各种社会组织的从业人员纳入到社会保障体制中来,增强社会组织对人才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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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社会组织管理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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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社会组织的管理常态化,避免人为性和随意性,最终需要一套健全合理的制度,因此要完善社会组织管理的相关制度,真正做到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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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关于社会组织的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两个条例、一个办法、一个规定以及一个专门法,即1998年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和1989年先后公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和《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以及1999年8月颁布的《公益事业捐赠法》。一些学者认为,目前我国政府对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体系立法层次太低,不利于对社会组织的管理。目前,在三个条例与宪法之间,缺少一个法律层次的立法,三个条例的立法位阶较低,造成与国家的其他法律如税法等的配套难题。因此,要提高立法层次,适时推出非政府组织管理的基本法律。早在1987年,国家就认识到制定一部基本法律的重要性,“十三大”就明确提出了制定“结社法”的立法任务,并委托民政部提出草案,而民政部经过五年努力,十易其稿,1993年将草案报送国务院。由于种种原因,这部法律没有出台。[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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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颁布不是边疆地区可以做得到的,不过在国家尚未出台基本法律之前,边疆地区可以完善一些具体的操作性条例,或者针对边疆地区社会组织的特点推出一些单行条例。具体来看,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降低社会组织的登记准入门槛,使社会组织发展合法化、透明化。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方面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双重管理,即对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管理及日常性管理实行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体制。根据这一规定,社会组织须有业务主管单位,即社会组织必须挂靠某个主管单位。由于这个规定的存在,许多社会组织因为找不到主管部门而无法登记成立,甚至有的社会组织以此为由私自结社。边疆地区可以结合边疆的实情适当降低社会组织登记准入门槛,这样既有利于社会组织的管理,也有利于政府掌握充分的信息。二是对社会组织的具体行为作出明确规范。我国现有的社会组织的法规比较空泛,缺乏操作性和针对性,导致社会组织的一些违规、违法和犯罪行为没能依法处理。因此需要出台具体的行政法规,对社会组织的组织形式、财产关系、权利义务、人事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除此以外还可以制定专门针对行业协会、商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单行法规,对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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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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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存在明显的一个特征就是重登记而轻监管,即社会组织登记注册时的门槛设置过高,而一旦获得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其各种活动往往处于社会监督的真空地带,这带来了很多问题。随着公众志愿精神的提高,他们对于社会组织的公开透明要求也大大提高了,尤其是实施了捐助行为的公众,都希望能够了解公益款项的真实去向。如果这种需求未能满足,必然影响公众的捐助热情,产生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危机,最终影响社会组织的发展。建立完善的社会组织监督机制和评估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它既可以督促社会组织遵守公益目标、更加公开透明,也有助于政府对社会组织实现更有效的监督管理,同时也可以提高社会组织开展项目的社会效益。在边疆地区,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可以从几个方面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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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我国现行的社会组织管理采用双重管理体制,因而也就存在两种监管机构,即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更好地监督管理社会组织,就应该明确划分这两种机构的监管职责。登记管理机构应将重点放在形式审查上,按照法律规定对社会组织的资格进行审查;而业务主管单位则更多地负责对社会组织的日常业务进行监管。同时,还需要在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避免标准不一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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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在现行双重管理体制之外,边疆地区还可以尝试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这方面已经有了可以借鉴的经验。深圳市在2004年成立了行业协会服务署,整合原先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即把原来的分散在各个不同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应职能整合到一个统一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协会服务署中来。[40]这种做法集中了审批权和日常监管权,提高了工作效率,具有明显优势,可以更有效地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管,同时还可以促使现有的行政监管向科学监管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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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加强财务监管。从监管内容来看,财务监管是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管的重点,这不仅涉及到社会组织是否真正从事非营利活动、没有浪费善款的行为,而且也涉及到对社会组织的扶持。这方面的监管主要涉及税务和审计两种机构。在社会组织取得法人登记后,应向税务部门提交章程和减免税申请,由税务部门根据其公益性质决定是否同意其减免税申请。社会组织的工作经费、项目经费进行则应该由审计部门进行定期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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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鼓励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非常有效的一种监督方式,尤其对社会组织而言。因为社会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其必须履行公益的义务,才能获得广泛的社会捐赠。政府应该在相关制度中明确要求社会组织公布其章程、活动、项目、捐款流向、年度报告、财务报告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政府也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媒体、公众对社会组织开展的项目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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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支持建立社会组织内部的自律联盟。建立社会组织内部的自律联盟,是为了实现同一行业社会组织内部形成自我监督机制。这种做法可以减少政府机构直接监督社会组织的负担,而且也可以更有力地推动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有利于社会组织的健康成长。在这方面政府应该对成立同业社会组织自律联盟制定相应的准许政策,同时还可以适当扶持这类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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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引入中介机构对社会组织进行评估。对社会组织进行定期评估,是确保社会组织服务质量的一个重要途径,政府可以制定定期评估制度,而具体的评估工作可以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来进行,尤其是政府购买服务时,可以由第三方机构来评估。这样的做法既可以减少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直接管理,降低管理成本,又可以使评估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和客观性,从而更好地提高社会组织的运行效率和社会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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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创新境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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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章第四节所述,境外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境外社会组织的管理也面临更多的难题,因此应该对境外社会组织的管理制度进行创新。在这方面,云南省已经在全国领先跨出了重要的一步,即对境外社会组织实行备案制度。2009年12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云南省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暂行规定》,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这一文件规定,境外社会组织在云南省开展项目及活动,均需到省民政厅登记备案,否则即为非法。截至8月10日,共有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香港乐施会、国际奥比斯项目公司、CBM国际克里斯托夫防盲协会、中加心脏健康检查、国际专业服务机构有限公司、无国界卫生组织、互满爱人与人国际运动联合会、国际艾滋病联盟、微笑行动中国基金有限公司、苗圃行动、英国海外志愿服务社、世界少数民族语文研究院等13家在滇境外社会组织向省民政厅提交了备案申请材料。省民政厅经过审查,同意备案。这一制度使云南的境外社会组织有了合法身份,解决了很多境外社会组织管理的难题,可以供其他边疆地区借鉴。当然,这一做法本身也还有一些可以完善的地方,例如实行这一制度后政府相关部门内部人员配置、经费划拨、业务培训等都需要更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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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些比较敏感的境外社会组织要重点监控,严厉打击境外社会组织的非法活动。对那些企图在边疆地区进行政治渗透、宗教渗透或者民族分裂活动的境外社会组织,要及时搜集其相关资料,掌握其活动网络、资金渠道、骨干分子等资料,搜集其渗透和破坏活动的证据,依法对其进行打击取缔。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某些重点境外社会组织的资金、财务进行监管,及时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活动或虽经审批但超范围活动的境外社会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处理。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也要提高意识,对活动频繁、资助数额大或渗透意图明显的境外社会组织、项目管理人员的情况,及时为公安、安全机关开展侦控工作提供目标。另外,政府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的宣传作用,提高相关专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对这些境外社会组织的警惕性,减少渗透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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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名:《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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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修果:《非政府组织管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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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廖洪涛:《云南是NGO的天堂》,载《云南信息报》,200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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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小莹:《NGO的云南生态》,载《21世纪经济报道》(网络版),200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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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钟世禄等:《中国共产党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执政方略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出版,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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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综述:中国全力推进边疆地区经济发展》,http://www. chinanews. com/cj/2011/11-20/3472978. shtml(访问时间:2011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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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余潇枫主编:《中国非传统安全研究报告2011—201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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