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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40294 边境外交中还有一种常见的形式,就是边防涉外友好活动。它是指毗邻国家边境口岸或职能部门之间,有组织、有目的地开展旨在促进了解、增进友谊的活动。边防涉外友好活动可分为应邀出境友好活动和邀请对方入境友好活动。主要形式包括节庆活动、文体联欢、学习交流、参观游览和悼念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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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40296 3.边境信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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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40298 与相邻国家建立边境地区信任措施,加强边境地区军队友好交往,积极预防危险军事活动,维护边境地区和平与稳定,也是边境外交的重要内容。建立边境信任措施可通过多种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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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40300 第一,签订有关军事信任措施的协定和实施联合军演。1996年11月,中国与印度签署了《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并在2005年4月就建立信任措施协定有关条款的具体实施办法达成协议。1996年4月,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签署《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1997年4月,中国与上述国家签署《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对长达7600多公里的中哈、中吉、中俄、中塔边界一定纵深内的作战部队与武器装备进行裁减,每年组织相互视察活动,监督和核查边境地区信任措施落实情况。近年来,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还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蒙古、巴基斯坦、越南等国边防部门开展联合巡逻执勤、联合管控演练、联合反恐等军事合作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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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40302 第二,签订边界管理制度协定。通过协定,明确双方共同维护边境地区秩序、保护与利用跨界河流的责任;通过边境地区联系制度,协商处理边境事务,加强双方的沟通,防止因误会误判而导致在边境发生的问题升级和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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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40304 第三,建立边界事务对话磋商合作机制。自1996年起,中国与韩国和日本相继启动双边海洋法磋商机制,主要就海域划界和海上合作问题交换意见。中越之间通过开展海上安全对话与合作为以后海上边界争议的解决作准备。比如,双方成立了海上低敏感领域合作专家工作组,就中越北部湾海洋及岛屿环境管理、长江三角洲与红河三角洲全新世沉积演化等问题进行研究、展开对话、加深互信。2005年,中国与越南签署《中越海军北部湾联合巡逻协议》,与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分别签署《海事合作谅解备忘录》、《海上合作谅解备忘录》。2012年,中国与印度设立中印边境事务磋商和协调工作机制。该工作机制不承担探讨边界问题解决方案的任务,而是定期就中印边境地区形势、双方边防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边境地区和平安宁的具体措施等交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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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40310 中国边疆政治学 第五节 边境安全与边防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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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40312 边防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根据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在战略上坚持防御、自卫和后发制人的原则。这样一种战略原则使得边防在整个国防体系中的作用更加重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边防体制历经多次变动,边防部队的名称、建制和数量不时变化。但总体上看,边防部队的编制、训练和装备得到不断改进,其战斗力明显增强。陆军边海防部队和公安边防部队与不断增强的陆、海、空军和边、海防民兵相结合,共同保卫着国家边防、海防和空防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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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40315 一、边防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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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40317 边防工作具有军事性、公安性、涉外性相结合的特点,是一项常态的复杂的系统工程。边防体制合理与否,决定着边防系统各要素间能否相互匹配、与系统外关联因素协调一致,更好地发挥整体功能。新中国的边防体制经过多次调整,关系得以理顺,适应边防工作特点和国情特点的中国边防体制逐渐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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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40319 新中国的边防力量从一开始便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公安部队两支力量构成。相应地,新中国的边防体制在不同时期表现出分段防管、公安防管、解放军防管、分工防管等不同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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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40321 新中国在成立初期实行公安部和军队分段防管的边防体制:处于敌对状态和军事行动较多的边境地段的保卫工作由解放军担任;边防业务工作、边境口岸入、出境检查和友好邻国边境地段的武装警卫工作,由公安机关边防部门的边防部队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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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40323 1949年11月,我国成立公安部边防局,从解放军中抽调作战部队担负边海防的防卫任务。在1950年召开的全国第一次边防工作会议后,各大行政区、边境省区成立边防局、边防分局。1951年,除中苏、中蒙边境外,各大区和边疆省、市先后成立了边防局(处或科)、边防分局、边防团、海防大队、派出所和检查站,隶属于公安机关。云南、西藏边境以及深圳、珠海一线的边防任务,由驻该地区的解放军野战部队担任。1952年,内卫、边防和地方公安部队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隶属于军事系统,担负内卫和边防任务。[30]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从内卫部队抽调了4个团,加上原有的17个团,共21个团10万人。[31]195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并将担负岛屿、要塞守备任务的边防公安部队拨归军区建制序列。1957年,公安军番号撤销,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1958年,人民解放军序列内中苏、中蒙、中越边境、沿海内湾和对外开放口岸的边防部队等公安部队移交公安部,改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仍属军队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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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40325 1961年,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建制改属公安机关,领导体制改为由军事系统和公安机关实行双重领导。1963年,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名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继续实行军事系统和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1966年,我国将全国公安部队分别整编为独立师,团、营、连和县、市中队,归各省军区或卫戍区(警备区)领导。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安全环境恶化,边防工作的军事性突出,边防工作便转由军队实施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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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40327 随着国际形势渐趋缓和以及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边防工作承担了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海洋权益,保持边境和沿海地区的稳定与安宁,发展睦邻关系,保卫国家的“四化”建设等多项任务。1981年,中共中央成立中央边防工作领导小组。同年12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陆地边防领导工作的指示》,确立了对边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段管理的方针。[32]1982年,中共中央决定将人民解放军担负的地方内卫任务及其执勤部队移交给公安部门,同公安部门原来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三个警种统一组建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985年,公安部边防局恢复设立,负责全国边防检查、边境管理、机场安全检查等业务工作。1992年,机场安全检查和飞机监护工作移交给民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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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40329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实行军地分工负责的边海防防卫管理体制。1991年,国家边防委员会成立,统一领导全国的边海防工作。各大军区,各边疆、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边境、沿海地(州、盟、市)和县(市、旗、区)也都成立了边海防委员会和办公室,统一协调本辖区的边海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范围,分工负责边防、海防和空防的管理和防卫工作,共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和公安边防部队是边海防的两支主要力量。中国海警、海事、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负责相应的维权执法和管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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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40331 军警民联防联管联建是中国保卫边海防、建设边海疆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中国不断完善以军队为主体、各涉边涉海队伍协同配合、边境沿海地区民兵预备役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力量体系,加强边海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管边控海的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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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40333 中国边疆政治学 [:1703136611]
1703140334 二、边防武装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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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40336 2003年,随着中朝边境和中缅边境云南段的防卫工作由公安边防部队移交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中国统一了陆地边境的防卫管理模式:由解放军边防部队负责一线防卫与管理,由公安边防部队负责二线治安和出入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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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40338 解放军边海防部队主要驻扎在无人区、或居民人口较少且无对外口岸的边境线,其职责主要是进行战备执勤,巡查边境线和保护界碑,严密防范各类偷渡、入侵、蚕食和越境武装渗透破坏活动,制止违反边海防政策法规和改变边界线现状的行为,维护边境沿海地区和管辖海域的安全稳定。但是,解放军边海防部队没有治安、刑事、涉外等行政管理、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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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40340 公安武警边防部队一般驻在口岸的边防检查站,除了拥有基层公安机关的职权外,还享有边防部门的专有管理权,包括口岸所属边境线的武装巡查,防范、打击和惩处边境沿海地区偷渡、贩毒、携带违禁品、走私、破坏边境标志、违反边境治安规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参与边境沿海地区的反恐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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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40342 1.陆军边海防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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