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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安边防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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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边防部队是国家部署在边境沿海地区和开放口岸的重要武装执法力量,列入武警部队序列,担负保卫国家主权,维护边境沿海地区和海上安全稳定、口岸出入境秩序等重要职责。公安边防部队在陆地边境划定边防管理区,在沿海地区划定海防工作区,在毗邻香港、澳门陆地边境和沿海一线地区20—50米纵深划定边防警戒区。在这些区域,公安边防部队遂行边境沿海地区治安管理,口岸和边境通道的边防检查和监护,毗邻香港、澳门一线地区的巡逻警戒,防范、打击沿边沿海地区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应急救援等多样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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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边防部队在除北京以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公安边防总队,在边境和沿海地区(市、州、盟)设公安边防支队110个,在沿海地区设海警支队20个。在开放口岸设现役边防检查站207个,在边境沿海地区县(市、旗)设公安边防大队310个,在沿边沿海地区乡(镇、苏木)设边防派出所1691个,在边境主要通道、要道设边境检查站46个,在边境地区的重点地段、方向部署机动队113个。[34]2001年,为了更好适应边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中国对公安边防部队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加大集中统一管理力度,把过去的“分级管理,分级指挥”调整为“统一领导管理与分级指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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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边防部队在1980年组建海警部队,把其作为公安机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上治安秩序的执法力量。根据公安部2007年颁布的《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海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发生在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行为行使管辖权。该规定赋予海警的职责主要有:维护国家安全和海域治安秩序,负责海上重要目标的安全警卫,保护海上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开展海上执法合作等。为履行以上职责,海警可以行使的主要职权有:调查处理海上发生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治安案件进行;侦查海上发生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者涉嫌犯罪的人员,以及与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工具或者物品,采取登临、检查、执行逮捕、扣留等措施;为防止和惩处在我国陆地领土、内水、领海内从事危害安全、走私、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毗连区内实施管制;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者涉嫌犯罪的外国船舶实施紧追。[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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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海上统一执法,提高执法效能,2013年,中国将国家海洋局及其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的队伍和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国家海洋局对外以中国海警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并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三个海区分局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11个海警总队及其支队。海警司令部(中国海警指挥中心)设在国家海洋局下的海警司。中国海警局可以直接指挥海警总队开展海上维权执法,其人员编制约为16000名。[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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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预备役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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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役部队组建于1983年,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预备役官兵为基础,按照军队统一的体制编制组成的武装力量,列入人民解放军建制序列,实行军队与地方党委、政府双重领导制度。陆军预备役部队中有海防兵这一兵种,海军和空军的预备役部队作为重要的后备力量,也会参加侦察、雷达、扫雷布雷等行动。[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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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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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后备力量,也是边海防的后备力量,现有基干民兵800万。[38]在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下,民兵工作实行地方党委、政府和军事系统的双重领导。近年来,民兵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在军事机关的领导下,积极参加边海防地区军警民联防、哨所执勤和护边控边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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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边防准武装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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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于1954年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又称中国新建集团公司,是一支高度组织化的准武装力量。它一方面进行屯垦,从事经济建设活动,一方面担负戍边的国防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与历史上一些王朝军队的屯边活动类似。新中国成立之初,在内蒙古、黑龙江、云南和西藏等省区也有生产建设兵团或农场。不过,保留下来的只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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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拥有约245万人口,13个农业师和1个建筑工程师,174个农牧团场。[39]自组建以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一直是稳定新疆、巩固边防的重要力量,它拥有一支数量足够、素质较高的民兵武装力量和兵团武警部队,其中的边境团场长期坚持与军队、武警、人民群众的“军、警(武警)、兵(兵团)、民”四位一体联防体系,在打击和抵御境内外分裂势力的破坏和渗透活动,保卫新疆的稳定和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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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夏维勇:《中国周边关系与边疆治理的互动:历史、模式及影响因素》,载《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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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见张清敏:《中国解决陆地边界经验对解决海洋边界的启示》,载《外交评论》,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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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飞:《简评中国处理领土争端的原则及理念》,载《外交评论》,2008年第5期。根据傅泰林(Taylor Fravel)的研究,中国在与邻国谈判解决陆地边界问题的过程中,得到的领土占争议领土的百分比,最低的时候为0%(与阿富汗),最高的为60%(与巴基斯坦),其余的在6%—51%之间。即便是与印度的边界争议,按照中方早期的提议,中国可得26%的争议领土。参见张清敏:《中国解决陆地边界经验对解决海洋边界的启示》,载《外交评论》,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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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http://www. gov. cn/test/2006-02/28/content_213287. 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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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般有三种确定沿海国领海基线的万法:正常基线法、直线基线法和混合基线法。正常基线是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直线基线是指在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者近岸海域中有一系列岛屿情况下,可在海岸或近岸岛屿上选择一些适当点作为基点,采用连接各基点的办法,形成直线基线。混合基线则是交替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确定的领海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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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毗连区是为了对海关、缉私、卫生和移民等事项行使管制而设置的区域。在毗连区,沿海国为上述目的颁布的规章既对本国公民适用,也对外国公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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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具体来说,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的权利包括:以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对区域内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享有管辖权。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在有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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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根据各海域不同的自然情况,沿海国能够主张的权利略有不同。一种情况是,沿海国大陆架自然延伸如果超过领海基线以外200海里的,可以主张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其200海里以外的部分被简称为“外大陆架”,但最多不超过350海里或者不应超过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的大陆架。另一种情况是,沿海国大陆架自然延伸如果不足200海里,则沿海国所能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就只能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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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06年中国的国防》,http://www. gov. cn/zhengce/2006-12/29/content_2615760. 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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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06年中国的国防》,http://www. gov. cn/zhengce/2006-12/29/content_2615760. 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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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外交部:中印部队已解除在天南河谷地区的对峙》,http://news. xinhuanet. com/world/2013-05/06/c_115659923. 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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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越陆地边界管理制度的协定》中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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