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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官员出书也给一些心术不正之徒提供了献媚的机会。有些苦于找不到升迁机会,而自己也有点文才的人,往往愿意主动为官员捉刀,将“著作”送给官员,以署名权这一非物质“礼品”博得官员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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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为有的官员喜欢附庸风雅,才会出现‘以文媚官’者。”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有些官员不能明理是非,就很容易将‘以文媚官’者当作人才,并在工作中委以重任,破坏正常的用人氛围,造成人事任用上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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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官员出书“落马”的典型案例不在少数。2006年4月,成都原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高勇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举证,从担任凉山州副州长起,高勇以出书为名,向近百家单位以“支持高勇出书”或者“买书”的名义和个人索要赞助费高达数百万元。共有23家单位送给高勇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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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手中掌握丰富的权力资源,在申请书号、缴纳版税、发行销售等环节拥有很多“方便”,加上监督失控,很容易演变成一种新的腐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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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官员出书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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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遏止官员以权谋私出书,已经是摆在有关反腐部门面前的新课题。早在2002年9月,湖北省省纪委、省监察厅即规定:“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出版个人编著的图书或举办个人的书法、美术、摄影等作品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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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四川省委、省政府也明确划定领导干部出书的“红线”,要求:“未经组织批准,各级党政干部不得以个人名义参与出版物的编写工作,不得在出版物上挂署党政职务头衔,不得利用职权和影响在出书中谋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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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在我国还没有一个国家层面的法规来规范官员出书。但西方不少国家为制约滥用行政权力,已纷纷从立法的高度严禁官员任内出书,而退休后出书就属于个人行为。这种做法的理由极简单:一是从总体上看,官员任期内出书实效性不强,官员出书容易混乱实际政绩;二是官员任期内属于公务员编制,任期内出书容易剽窃集体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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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官员出书,还是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必要‘一刀切’。”齐善鸿认为,“应该从国家层面立法,对各级官员出书进行明确的规定,一方面禁止官员以权谋利,以官谋文,滥用权力,加大对官员违纪出书的惩戒力度。另一方面应该建立官员正常出版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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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建立起科学的官员正常出版渠道,以加强对官员出书的监督力度,比起简单地遏制官员出书更有意义。”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建议,“首先,从源头上把关,建立组织审批程序,防患于未然。未经组织批准,各级党政官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参与出版物的编写工作,不得在出版物上挂署党政职务头衔,不得在个人编写的书籍中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其次,在过程中设置相关制约制度,切断‘以权谋私’‘借书牟利’的非法渠道。如严格财务审批,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用公款个人出书、举办个人作品展览;明确党政机关的社会角色和职能,禁止党政机关以单位和各级党政官员名义编写‘文集’‘大全’等书刊资料;完善官员收入申报制度,防止各级党政官员利用职权和影响在出书中谋取不当利益。第三,提高法律意识,加强监督,严格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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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学院龚维斌教授建议:“一是发挥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对官员出书的监督作用。二是对在职领导干部出书至少要经过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由纪检监察部门加大对于官员出版经费补贴和稿费的使用情况监督力度。三是对有些在职干部由于单位和部门工作需要,由单位组织力量集体撰写、以领导个人名义公开发表的文章,妥善处理版权归属和稿费归属。四是由纪检监察部门研究出台政策法规,增强对领导干部出书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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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隐性权力调查 转非领导干部职务的暗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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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转非”出现的人才浪费现象,不管从社会财富创造的角度,还是从福利分配来看,都是一种新的社会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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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9年初退居二线,福利待遇没变,去不去上班没人过问,比以前省心多了。”一位熟识多年的老朋友对记者说这番话时,语气中透出一种难隐的失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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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朋友1960年出生,因年龄原因,不得不从单位的副职,转任相应的非领导职务,成为单位三个副处级调研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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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少领导干部由于各种原因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不在少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享受相应级别和待遇,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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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发现,领导干部转为非领导职务后,有的能够继续坚守岗位,积极发挥余热。但也有不少由于单位疏于管理,致使其游离于管理之外,造成大量的人才浪费,加剧机关人浮于事,造成新的社会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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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受访专家认为,随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机构改革的深化,转为非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的人数,还会越来越庞大。如何管理好、使用好这些“转非”干部,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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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非”滥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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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8月14日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类。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从法律层面上,再次明确了这一职务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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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务员法规定,领导职务包括乡科级副职至国家级正职10个层次,而非领导职务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调研员、调研员、副巡视员、巡视员等8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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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工资福利待遇上,乡科级副职与副主任科员对应,科级正职与主任科员对应,等等,依次类推,直至厅局级与巡视员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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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职务是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具有组织、决策、指挥职能的职务。”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成言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有实权有待遇,而后者没有实权,但享有相应的级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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