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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党员的罢免或撤换权利,为了监督制约各级领导干部,除建立一整套自上而下的监督制约体系外,还需要建立一整套自下而上的监督制约机制。”黄小勇指出,“罢免或撤换制度,便是其中最关键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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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是一种在党内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的制度。”许耀桐认为,“这一制度有助于实现和发扬党内民主,在目前现实情况下推动、实行也具有可行性。但将产生极大的反响,因为这项制度能否推行实际上是建立在下级组织包括群众,对上级组织和领导的民意测验基础与信任程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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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耀桐进一步解释,如果现在上级“两委”中的某个领导,他的民意基础和信任度太低了,而他又坚决不辞职,按照这个制度的要求,他就可以被下级“两委”提出罢免或撤换。那么,这就要求民意测验的工作定期化,并且明确可以被罢免或撤换的指标,而这其中涉及相当大的工作量,也需要各级干部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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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显然已经预见到推行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的难度。2007年10月26日,中央纪委向党的十七大所作的工作报告提出:“未来五年将开展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的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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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观察人士认为,这意味着如果这项试点工作取得新突破,中央将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更系统的、操作性更强的制度向全国推广,最终成为一种以全体党员为主体的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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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试点成效“秘而不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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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自中央下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来,一些地方已在地方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这个层面,尝试推行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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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杭州市出台了党内监督制度“10+1”配套实施办法,其中《关于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的规定(试行)》就借鉴人大“罢免”经验,进行了党内领导干部罢免或撤换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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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出台的《规定》中提出:“如果领导干部有不称职行为,市及各区、县(市)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和撤换其所在委员会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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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定强调,领导干部有“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组织领导能力差,明显不能胜任现职的”等10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不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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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指出:“委员书面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后,有关党组织将安排专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有关党组织经过集体研究后,作出是否予以罢免或撤换的决定;在作出决定前,必须听取被要求罢免或撤换的委员、常委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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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这一规定还提出:“提起罢免决定的,交由该委员、常委所在的全委会进行审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时,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方为有效,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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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深圳市出台的《中共深圳市委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试行办法》也明确规定:“党员认为党员领导干部不称职的,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一级党组织提出有事实依据的罢免或撤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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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件还指出:“党员向党组织提出罢免或撤换党员领导干部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党组织对党员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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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9日,中共沈阳市委在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中也提出:“试行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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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各地情况来看,都不同程度地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基本框架下,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实施细则。”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李成言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如果试点取得突破,必然会有力地促进我国执政党的党内民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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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记者致电或实地采访时却发现,各地对实施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的进展和成效,始终保持着出人意料的“低调”。比如,杭州市委纪委研究室相关负责人表示:“不清楚进展情况。”而沈阳市纪委相关领导也不接受采访,并表示“需要中纪委发函,才接受记者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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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自上而下的权力体系下,如果没有相应的配套改革,罢免或撤换这种自下而上的监督机制,最终只能走向空洞化,流于形式。”深圳市委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干部对记者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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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多位知情人士透露,这项中央纪委的试点工作在各地开展得并非顺利。由于多数地方缺少付诸实施的具体程序和机制,以及缺乏基本的保障制度,致使这项制度在落实和执行中成为党内民主的“难中之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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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党内民主“难中之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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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14日,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并且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党内民主必须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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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民主包括民主选举和民主罢免两个重要环节。”黄小勇认为,“长期以来,公众对党内民主的理解,普遍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即忽视了民主罢免,而比较重视和强调民主选举。选举权和罢免权是民主权利不可或缺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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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是为了弥补现有的自上而下监督制约方式的不足,并非是让其取代已有的党内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方式。”李成言说,“作为党内民主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罢免或撤换’制度与现有的党内撤职、免职、调整工作岗位等制度有很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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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区别体现在监督主体的不同。”李成言解释,“‘罢免或撤换’是自下而上的监督制约行为,即由地方党委委员、地方纪委委员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的要求。后者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督制约行为,即上级或同级党组织对犯错误或不称职的干部作出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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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中,罢免或撤换制度执行难度极大。”李成言指出,“这项自下而上的监督制度,涉及党内选举、干部考核评价、党内权力结构的设置与运行等一系列基础性和配套性乃至关键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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